⑴ 可轉債有條件贖回是利好還是利空
可轉債強制贖回是利好還是利空,與可轉債的市場價格有直接關系,同時與可轉債的未來價值也有關系。
如果可轉債的贖回價格大於當前可轉債在市場上的交易價格,那麼對投資人來說就是利好,相反,就是利空。畢竟,投資者可以獲得的錢要多於市場價格直接賣出所得到的錢。
不過,如果可轉債價格在未來有很好的走勢,能夠給投資人帶來更大的利潤,那麼可轉債強制贖回就算是利空了。因此可轉債強制贖回是利好還是利空,與可轉債的市場價格有直接關系,同時與可轉債的未來價值也有關系。
拓展資料:
特徵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股權的雙重特性。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⑵ 債券贖回是利好還是利空
債券贖回是利好還是利空,與債券的市場價格有直接關系,同時與債券的未來價值也有關系。如果債券的贖回價格大於當前債券在市場上的交易價格,那麼對投資人來說就是利好,相反,就是利空。不過,如果債券價格在未來有很好的走勢,能夠給投資人帶來更大的利潤,那麼債券贖回就算是利空了。
拓展資料:
債券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債務人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並向債權人承諾於指定日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債券贖回是指債券發行人在債券到期時或到期前,因某些約定事項的發生,以債券發行說明書中規定的參照價格買回其發行在外債券的行為。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
贖回條款中應當載明贖回的時間限制(通常須在發行一年後的利息支付日)、贖回原因(通常為發行人所在國稅法變更)、自願贖回與強制贖回規則、債券注銷事項等。贖回條款是債券發行文件上的條款。授予發行人在債券到期日之前贖回全部或部分債券的權利。贖回價格一般高於債券面值,其差額為贖回溢價。一般在債券發行幾年後才能贖回。該條款一般規定:如果公司的股票價格在若干個交易日內滿足贖回條件,公司有權按照贖回價格贖回公司剩餘的可轉換債券。由於公司的贖回價格一般要遠遠小於轉換價值,所以此條款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實現強制性轉股,縮短可轉換債券的期限。贖回條款是上市公司所擁有的一項期權。影響贖回權價值大小的因素包括贖回權的期限、贖回條款、股票價格波動率等。
⑶ 轉債贖回是利好還是利空
可轉債強制贖回一般是利空的。
不過當債券觸發招募書中提前贖回條件時,發行人會按一定的價格向債券持有人強制性贖回債券,如果贖回價格高於目前的市價,對持有者是利好的,低於則是利空的。您可以根據具體的原因來判定,必要時在贖回登記日前選擇賣出操作,或者根據轉股溢價率的狀態決定是否進行提前轉股操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資產損失。
【拓展資料】
關於轉債贖回,我們知道可轉債贖回有兩種,第一是債券到期贖回,此時投資者會在其中獲取不少利潤。
重點是第二種,是可轉債的強制贖回,這種贖回是可轉債的價格超過轉股價130%以上而導致的。一般來說,當它超過轉股價130%以上,上市公司就可以對可轉債發起提前贖回,強制投資人進行債轉股。所以此時投資者需要多加小心。
一般來說,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債券,是融資的一種手段,他們發行可轉債也是希望持有者轉股,把債主們變為股東,不用再拿錢贖回債券。但是如果可轉債上市後的漲幅超過太多,那麼上市公司也只能按相關要求要進行贖回,所以這就形成了可轉債的贖回。
如果上市公司回售資金不足導致無法贖回,可能會紛紛拋售可轉債,從而可轉債價格會下跌。從而,投資者會認為該公司出現財務危機、或者沒有流動資金、或者經營狀況不良,間接導致股民們拋售手裡的股票,引發股價下跌。
也就是說轉債贖回會影響到股價的走勢。不過有時候上市公司發布贖回公告前股價上漲,而公告發布後股價出現下跌,但這種下跌的趨勢在贖回日之前停止。
可轉債相關內容:
1.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
2.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
(1)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
(2)當可轉債失去轉換意義,就作為一種低息債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實現轉換,投資者則會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
3.可轉債具備了股票和債券兩者的屬性,結合了股票的長期增長潛力和債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優勢。此外,可轉債比股票還有優先償還的要求權。
4.可轉債實行T+0交易,即當天買入的轉債可當天賣出;當天買入的轉債,當天就可在收市前轉股(注意,由於券商的設置可能會顯示可轉股數量為0,這時照樣輸入要轉股的數量一般是可以成功的)。
5.可轉債提前贖回指當債券觸發提前贖回條件時,發行人按一定的價格,向債券持有人強制性贖回。
⑷ 轉債提前贖回對股價利好還是利空
看情況分析。因為提前贖回可轉債是上市公司主動行為,所以往往對上市公司會更有利一些,但對於投資者來說,要看情況分析:如果可轉債的提前贖回價格大於當前可轉債在市場上的交易價格,對投資人來說就是利好,相反,就是利空。如果可轉債相對應股票價格在未來將有很好的走勢,能夠在轉股後給投資人帶來更大的利潤,那麼可轉債被提前贖回就算是利空了。
(4)股票贖回債券是利好嗎擴展閱讀:
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債務人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並向債權人承諾於指定日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按發行主體劃分:
政府債券:政府債券是政府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的債券。主要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券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國債。國債因其信譽好、利率優、風險小而又被稱為「金邊債券」。除了政府部門直接發行的債券外,有些國家把政府擔保的債券也劃歸為政府債券體系,稱為政府保證債券。這種債券由一些與政府有直接關系的公司或金融機構發行,並由政府提供擔保。
中國歷史上發行的國債主要品種有國庫券和國家債券,其中國庫券自1981年後基本上每年都發行。主要對企業、個人等;國家債券曾經發行包括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國家建設債券、財政債券、特種債券、保值債券、基本建設債券,這些債券大多對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基金等定向發行,部分也對個人投資者發行。向個人發行的國庫券利率基本上根據銀行利率制定,一般比銀行同期存款利率高1~2個百分點。在通貨膨脹率較高時,國庫券也採用保值辦法。
金融債券:金融債券是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在我國金融債券主要由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等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機構一般有雄厚的資金實力,信用度較高,因此金融債券往往有良好的信譽。
公司(企業)債券:在國外,沒有企業債和公司債的劃分,統稱為公司債。在我國,企業債券是按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發行與交易、由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監督管理的債券,在實際中,其發債主體為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政府信用。公司債券管理機構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債主體為按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法人,在實踐中,其發行主體為上市公司,其信用保障是發債公司的資產質量、經營狀況、盈利水平和持續贏利能力等。公司債券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統一登記託管,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信用風險一般高於企業債券。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的《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進一步促進了企業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發行,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成為我國商業銀行越來越重要的投資對象。
⑸ 股票提前贖回轉債是利好還是利空
轉債贖回對股票利好還是利空要結合實際情況判斷,贖回是上市公司主動的行為,對上市公司是有利的,而對投資來說,可轉債贖回價格大於轉債市場價格,是利好的,相反可轉債贖回價格小於可轉債市場價格,是利空的。
強制贖回條件:1、可轉債要進入轉股期,沒有進入轉股期是不能強制贖回的;2、當可轉債的正股價連續15-20天高於轉股價的130%時,會被強制贖回;3、當可轉債的正股價持續約30天低於轉股價的70%-80%時,會被強制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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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特徵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股權的雙重特性。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