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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股票和債券的例子

發布時間:2023-04-26 03:17:11

⑴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構成要件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構成要件具體客體要件是股東、債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客觀要件是對發行的股票或者是債券有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是造假行為;主體要件是單位;主觀要件是已經構成了犯罪行為,過失不能按照犯罪處理。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構成要件具體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即股東、債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在招股說明書、認股躬、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是製作了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而未實施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必須是既製作了虛假的上述文件,且已發行了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才構成本罪。
3、行為人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1)發行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2)偽造政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單位。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為犯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製作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債券募集辦法等不是對本公司狀況或本次股票、債券發行狀況的真實、准確、完整反映,仍然積極為之者。因而本罪行為人的罪過實質是詐欺募股或詐欺發行債券。
雖然投資有風險需要謹慎一些,但是風險是根據市場決定的,不是人為的。如果有人為的就是詐騙,如果後期犯罪人主動的自首,並積極的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和退贓,艾瑪公安機關會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減刑處罰,畢竟知錯能改,要給對方一個機會。

⑵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認定

(一)在實踐中應注意區分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企業;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要是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打著公司的旗號,虛構公司或者假冒其他公司實施的。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主要是通過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來欺詐他人,而發行股票和債券往往是經過有關部門批準的;詐騙罪發行股票、債券是非法的,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所謂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純屬偽造虛構的。
3、兩罪主觀上都是故意的,但故意內容和犯罪目的是不同的,詐騙罪的目的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非通過製作虛假的文件來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資金。
4、客體也是不同的,詐騙罪侵犯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本罪主要是侵犯了證券發行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與集資詐騙罪的界限
本罪與集資詐騙罪都實施了欺騙他人的行為,但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表現在:
(1)犯罪主體不同。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企業;而集資詐騙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主要是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打著公司的旗號,虛構公司、企業或假冒公司、企業實施的。
(2)主觀方面不同。
兩罪雖然在主觀上均為故意,但其內容和目的有所不同。本罪有虛假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故意和非法募集資金的目的,而非法募集資金是由於籌建公司、企業或公司、企業本身的業務發展,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集資詐騙罪則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即行為人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
(3)侵犯的客體不同。
本罪侵犯的是股東、債權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和國家的證券市場管理制度;而集資詐騙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不同。
本罪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是在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發行債券的領域內犯罪,即以虛假方法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發行辦法來欺詐他人,發行股票、債券一般是通過有關部門審批後進行的;而集資詐騙罪可以採取多種方法,其行為人發行股票、債券是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而非法發行的。
(三)本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界限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公司法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兩罪的共同點在於都違反公司法的規定,都侵犯了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股東、社會公眾和債權人的利益、主觀上也都出於故意,但兩罪仍有明顯區別,表現在:
(1)主體不同。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企業;而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單位均可構成該罪主體。
(2)客觀方面不同。
本罪行為人是以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發行辦法並且一般是經過主管部門批准而發行股票、債券;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未經批准而發行股票、債券,即行為人發行股票、債券的行為在程序上不合法,本身不具有製作虛假募資文件的欺詐性、強調的是未經審批的擅自發行股票、債券行為。如果行為人既實施了擅自發行股票、債券行為,又採用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對此,應從其中一罪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並罰。

⑶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什麼是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中的欺詐,是指採取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誤導投資者作出錯誤選擇的作法。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即股東、 債權人 和公眾)的合法權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在招股說明書、認股躬、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是製作了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而未實施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必須是既製作了虛假的上述文件,且已發行了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才構成本罪。 3、行為人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1)發行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2)偽造政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單位。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為犯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製作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債券募集辦法等不是對本公司狀況或本次股票、債券發行狀況的真實、准確、完整反映,仍然積極為之者。因而本罪行為人的罪過實質是詐欺募股或詐欺發行債券。 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罰金 。 2、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⑷ 欺詐發行股票和債券罪應當怎麼處罰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⑸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構成要件

法律主觀: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胡如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 3、主觀上只能依故意構成; 4、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單位。

法律客觀: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即股東、債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公司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以及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是公司設立或公司、企業向社會籌集資金的重要書面文件,便於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監管以及投資者對其投資價值的正確估量。一般來說,有意參與公司設立並向公司投資的投資者(包括購買公司股票、債券而向公司進行投資的社會公眾),都希望自己的資金投入經營狀況好、效益高或者資本雄厚、發展勢頭好的公司、企業,因此,所有的投資者,不論是自然人抑或是法人,在主觀願望之外,都對自己的投資行為承擔著一定的風險,公司的經營效益直接關繫到投資者的利益。這就要求作為發行股票或者債券的公司,必須如實地讓投資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有關情況,以便投資者自由選擇。正是如此,公司法對公司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募集辦法等法定的讓社會公眾了解公司經營情況的文件內容都作了具體的規定,目的是為了讓社會公眾了解公司的真實情況,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如果對這些文件弄虛作假,欺瞞公眾,其後果不僅破壞了國家證券市場秩序,而且還會給投資者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根據有關公司法律的規定,正在褲鉛啟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為了進一步擴大資本或者籌集資金,可以向社會發行股票或者債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達到一定規模、經濟效益良好的企業經過批准可以發行企業債券。公司法第88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這就意味著只要是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不論是正在設立還是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向社會公開招股說明書和認股書,所謂招股說明書是公司發起人募股申請時提供的最重要文件之一,它是投資者投資決策的主要依據,根據公司法第87條規定,招股說明書除應當附有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外,還應載明以下內容:(1)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亦即所有公司發起人所認購股份的總額。根據公司法第83條規定,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招股說明書應載明每一個發起人的股份數。(2)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它是指每張股票上所載明的貨幣數額,認股人可以以此計算自己所持有的股票代表的公司資本數額及其在公司資本總額中所佔的比例。(3)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它是指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全部數量。無記名股票是相對於記名股票而言,依公司法規定,向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發起人以及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它必須載明該機構、發起人或者法人的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的姓名記名。上述機構和人員以外的人發行的股票即為無記名股票、它不記載有關持股人的名稱。(4)認股人的權利和義務。(4)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其含義就是在招股說明書中必須說明本次募股從什麼時候開始,到什麼時候結束,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募足股份,認股人就可以撤回所認的股份。如果公司發行新股的,根據公司法第140條的規定,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等,並製作認股書。按照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發行新股的招股說明書應當載明所募資金的使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發行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票繳納的方式等。 所謂認股書是認股人接受股份的重要法律文件,認股仍應當載明招股說明書的各類事項,並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方為有效。激旁 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主要是針對公司、企業經申請批准發行公司、企業債券而製作的文件。公司法第159條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照本法發行公司債券」,第66條又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批准機關批准後,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應當載明以下內容:(1)公司名稱;(2)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3)債券的利息;(4)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5)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6)公司凈資產額;(7)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8)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根據1993年8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應滿足以下條件:(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3)具有償債能力;(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5)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在招股說明書、認股躬、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公司法不僅對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募集股份,公司為擴大資本發行新股,公司發行債券規定了嚴格的條件,而且還規定發起人向禮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招股說明書等主要文件,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股份有限公司經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也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公司在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申請批准發行公司債券,應當提交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等文件。《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中亦有相應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對國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進行欺騙或者誤導,便之對該公司的有關情況產生錯誤的認識和誤解,從而做出錯誤的判斷和決定。例如,發起人虛構認購股份數額;故意誇大公司生產經營利潤和公司凈資產額;對所籌資金的使用提出虛假的計劃,虛假的經營生產項目;故意隱瞞、遺漏公司訂立的重要合同以及公司正在進行的重大訴訟事項等等,都可能對他人產生誤導,從而做出錯誤的決定。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是製作了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而未實施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必須是既製作了虛假的上述文件,且已發行了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才構成本罪。 3、行為人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數額巨大是指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量、金額巨大的。具體到多大數額才算數額巨大,法律未作規定,可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結合公司的經營類型和大小,和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綜合考慮掌握、裁量。如果數額不夠巨大的,是一般違法行為,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所謂後果嚴重,是指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可能未達到數額巨大的標准,但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等後果的,如造成股東和債權人重大經濟損失;嚴重影響了債權人、股東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破壞股東、債權人正常生活,甚至引起自殺,激發一些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安定和正常社會秩序的等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巨大和後果嚴重以外的其他嚴重情節。如嚴重擾亂了股票發行、債券發行管理秩序,嚴重影響政府聲譽,在社會公眾中造成很壞的影響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單位。即:(1)在公司發起設立階段,參與公司發起設立的法人,也就是法人作為發起人實施了本條所規定犯罪行為的;(2)已經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實施了本條所規定犯罪行為的。 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為犯罪的主體。即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發起人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發行股票,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而構成犯罪的。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尚未登記成立,不存在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只能由發起人承擔。而公司的發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如果是自然人作為發起人的情況下,實施了本條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就可以成為本罪主體,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製作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債券募集辦法等不是對本公司狀況或本次股票、債券發行狀況的真實、准確、完整反映,仍然積極為之者。因而本罪行為人的罪過實質是詐欺募股或詐欺發行債券。實踐中行為人往往來此手段達到按期募足股票、公司債券的目的,但法律上不以此目的為本罪的必備要件。因不甚了解本公司財產狀況、或因預算失誤等等原因,導致過失地實施了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或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者,不能構成本罪。後果嚴重、影響巨大者,可以酌情給予經濟違法處分。

⑹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零七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⑺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依據《刑法》,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依據《追訴辦法》,欺詐發行股票、債券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到刑事追究:(1)發行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2)偽造政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6)造成惡劣影響的。

⑻ 什麼是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
發行股票、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
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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