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規定
法律分析:
一是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范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三是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四是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一方面,為切實強化大股東對公司、中小股東所負責任,《減持規定》從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自身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置限售條件。另一方面,根據「權責一致」原則,《減持規定》從董監高自身違法違規情況的角度,規定了不得減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一者,《減持規定》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再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減持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面,明確了監管措施和罰則。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慶棗茄的股份,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 以及岩飢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譽察嚴格遵守。
第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⑵ 股東減持股票的規則是什麼
股東減持股票的規則是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公司法董監高減持規定第一條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第四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第五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⑶ 上市公司股票減持要什麼條件
國務院體改辦有關人士表示,根據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的一般規律,結合我國國情,國家減持國有股主要有五種途徑。
1、國有股配售。國有股配售是將上市公司的部分國有股權定期出售給特定投資人,使其國有股逐步實現上市流通。國家採取這種方式減持股既可以及時套現資金,又可以使國有資產增值。
2、股票回購。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購回國家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然後注銷。由於在早期上市公司國有持股比例普遍較高,回購的餘地很大,回購國有股一般不會使國有股東喪失控制權。同時,回購國有股可以使投資者從每股收益提高而上升的股價中獲利,對國有股東來說,轉讓也使其盤活了手中無法變現資產,取得了現實的收益,又不會對市場產生過大的資金壓力。
3、縮股流通。縮股流通是指上市公司將現有的國有股按當初發行價進行並股,轉由戰略投資基金持有,然後上市流通,戰略投資基金持有的國有股及法人股,在第一年不得出售,從第二年起必須提前六個月公布擬出信股票種類及數量。國家如果要退出某些行業式公司,可以將股份合部出售給戰略投資基金;如果不想退出,則可以長期持有,保持相對控股。
4、拍賣。一般來說,企業破產、清產時才採取拍賣形式,其實拍賣也可以作為國有股減的途徑之一。對於國家來說,拍賣可以及時兌現資金,雖然拍賣成交價將由市場來定,但國有股可設定一個不低於將資產的起價,國家不會因此造成損失。
5、股權轉債權。股權轉債權的具體辦法是由上市公司把國有股權轉為債權。上市公司因此而形成的債務,既可以分期償還,又可以通過可轉換債券形式上市交易,具體轉債比例由上市公司根據自身情況確定。
溫馨提示:
1、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2、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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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大股東減持股票有規定嗎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規定: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公告減持計劃,且每90日減持數量不超過1%。而採取大宗交易的,沒有公告減持計劃的要求,但規定有每90日不超過2%,且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宏知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四十二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審橘尺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證券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證券。
除前款規定外,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收購人、重大資產交易對方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證券。實際開展上述有關工作之蔽伍消日早於接受委託之日的,自實際開展上述有關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證券。
⑸ 股份減持的規范體系
鑒於股份減持的影響力及重要性,我國目前已形成多層級的制度規則體系來規范股份減持行為,總體而言,主要體現在如下層面:
第一,法律層面,主要為《公司法》和《證券法》。《公司法》作為規范公司組織與行為的法律,也是規范股份減持的基本法律。《公司法》第141條對股份有限公司中特殊股份的轉讓作出了限制,這也是上市公司股份減持須遵循的基本規定。《證券法》也是規范股份減持的基本法律。《證券法》主要是從證券交易及信息披露等角度來規范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是規范股份減持行為的重要制度依據。
第二,部門規章、部門規范性文件層面。比如,證監會於2017年5月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就是為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而制定的專門規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在適用范圍、大宗交易「過橋減持」監管安排、減持信息披露制度、特殊減持方式的規范等方面對上市公司股份減持進行了細化規定,對於構建股份減持制度的規則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行業規定層面。在行業規定層面,對於股份減持行為的規范,主要體現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多部行業規定中。比如,2017年5月,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均從大股東減持、特定股東減持及董監高減持所持有的股份等方面對股份減持作出了詳細規定,對於規范股份減持行為具有實操層面的意義。
綜上所述,股份減持制度作為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關繫到資本市場的方方面面。相信新《證券法》關於股份減持制度的完善以及多層級股份減持制度規則體系的形成既能夠保障股東轉讓股份的基本權利,也能夠在規范特定主體的股份減持行為、維護資本市場秩序穩定及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功效。
⑹ 新《證券法》對股份減持制度作了哪些新規定
上交所投教專員
上市公司股份減持制度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對於穩定上市公司治理、維護二級市場穩定、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證券法》從基本法層面建立健全了股份減持制度。一是,明確了股份限售期的基本要求,即依法發行的證券,《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轉讓。二是,增加了有關上市公司股份減持的授權規定,明確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持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的股東、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的股東等相關主體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關於減持的規定。
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包括《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在內的關於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的規則體系,確立了以鎖定期安排和後續減持比例限制、信息披露要求為基礎的減持制度。
作為股份減持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近期中國證監會、滬深交易所修訂完善了創業投資基金反向掛鉤的相關制度規則,完善創業投資基金股份減持、退出渠道,暢通「投資-退出-再投資」良性循環,促進創業資本形成,更好發揮創業投資對於支持中小企業、科創企業創業創新的作用。
⑺ 減持新規全文細則
法律分析:新規在保持現行持股鎖定期、減持數量比例規范等相關制度規則不變的基礎上,專門重點針對突出問題,對現行減持制度做進一步完善,有效規范股東減持股份行為,避免集中、大幅、無序減持擾亂二級市場秩序、沖擊投資者信心。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 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⑻ 2021減持新規全文細則
2021減持新規全雹碧罩文細則如下:
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東,無論其持股比例,在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競價交易減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
2、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在連續90個自然日內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且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
3、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導致喪失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需要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監高辭職的,仍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等等;
4、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在解禁後12個月內不得超過其持股量的50%;
5、協議轉讓中單個受讓方受讓股份的比例不得低於總股本源鬧的5%;
6、細化披露要求:在減持實施的15日前公告減持計劃,披露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時間區間、價格區間等信息;在減持時間或數量過半時,公告減持進展;在減持實施完畢後,公告減持結果。
7、所有符合《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市場主體,即《實施細則》發布日起,持股5%以上股東和控股股東、持有特定股份的股東以及上市公司董監高,均應遵守細則的減持規定。
法律依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 9 號
第二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適用本規定。
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慧源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