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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人的證券變動

發布時間:2023-05-24 02:40:32

㈠ 股票問題

權證
權證,是指標的證券發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

權證是發行人與持有人之間的一種契約關系,持有人有權利在某一約定時期或約定時間段內,以約定價格向權證發行人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資產(如股票)或權利。購買股票的權證稱為認購權證,出售股票的權證叫作認售權證(或認沽權證)。權證分為歐式權證和美式權證兩種。所謂歐式權證:就是只有到了到期日才能行權的權證。所謂美式權證:就是在到期日之前隨時都可以行權的權證。

權證價值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內在價值,即標的股票與行權價格的差價;二是時間價值,代表持有者對未來股價波動帶來的期望與機會。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權證的存續期越長,權證的價格越高;美式權證由於在存續期可以隨時行權,比歐式權證的相對價格要高。

上證所規定,申請在交易所上市的權證,其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標的股票應符合以下條件:最近 20個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於 10億元;最近 6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計換手率在 25%以上;流通股股本不低於 2億股。

權證實質反映的是發行人與持有人之間的一種契約關系,持有人向權證發行人支付一定數量的價金之後,就從發行人那獲取了一個權利。這種權利使得持有人可以在未來某一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間內,以約定的價格向權證發行人購買/出售一定數量的資產。

持有人獲取的是一個權利而不是責任,其有權決定是否履行契約,而發行者僅有被執行的義務,因此為獲得這項權利,投資者需付出一定的代價(權利金)。權證(實際上所有期權)與遠期或期貨的分別在於前者持有人所獲得的不是一種責任,而是一種權利,後者持有人需有責任執行雙方簽訂的買賣合約,即必須以一個指定的價格,在指定的未來時間,交易指定的相關資產。

從上面的定義就容易看出,根據權利的行使方向,權證可以分為認購權證和認售權證,認購權證屬於期權當中的「看漲期權」,認售權證屬於「看跌期權」。

備兌權證是由持有該相關資產的第三者發行,並非由相關企業本身發行,一般都是國際性投資銀行機構發行。發行商擁有相關資產或有權擁有該資產。備兌認股權證可以是認購或認沽,投資者並同時面對發行商的信貸風險。
備兌權證被視為結構性產品。備兌權證是由獨立於其指定證券之發行人及其附屬公司的個體(通常是投資銀行)所發行。指定資產可以是股本證券以外的資產,例如指數、貨幣、商品、債券又或一籃子證券。備兌權證所賦予的權利可以是購買的權利(認購權證)或出售的權利(認沽權證)。
備兌的含義指其發行人將權證的指定證券或資產存放在獨立的受託人、託管人或存管處,作為其履行責任的抵押,而受託人、託管人或存管處則代表權證持有人的利益。有些市場用權證二字代表所有類別的權證,而有些市場則以衍生權證代表備兌權證.

蝶式權證是只同時買如和賣出兩份價格不同的認沽權證或同時買如和賣出兩份價格不同的認股權證,這樣的組合可以使得投資者在股價波動在一定區間內時獲得一定收益,如果價格波動超出范圍,則投資者的也不會遭受損失,其收益曲線形狀如「__∧__」,因其形狀與展翅飛翔的蝴蝶,故將其命名為蝶式權證。

而由一份認沽權證和認股權證組成的組合,其收益曲線形狀為「\__/」,與馬鞍相似,稱馬鞍式權證,也叫寬跨式或束勒式權證。這種權證使投資者在股價大跌或大漲時獲得收益,在股價變動不大時沒有收益。

投資者買賣權證須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上海證券交易所日前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為便於市場參與者更好理解和使用《暫行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工作小組針對其中的一些重要規定和關鍵條款進行了解讀。

一、 權證的定義和種類

《暫行辦法》有關權證的定義揭示了權證二個主要特點:1、權證表徵了發行人與持有人之間存在的合同關系,權證持有人據此享有的權利與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在權利內

容上有著明顯的區別:即除非合同有明確約定,權證持有人對標的證券發行人和權證發行人的內部管理和經營決策沒有參與權;2、權證賦予權證持有人的是一種選擇的權利而不是義務。與權證發行人有義務在持有人行權時依據約定交付標的證券或現金不同,權證持有人完全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自主選擇行權還是不行權,而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暫行辦法》涵蓋了不同種類的權證產品:

A、以發行人為標准,可以分為公司權證和備兌權證。公司權證是由標的證券發行人發行的權證,如標的股票發行人(上市公司)發行的權證。備兌權證是由標的證券如股票發行人以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東或者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的權證。考慮到市場發展

的實際,除為解決股權分置而發行的權證外,《暫行辦法》對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作為備兌權證發行人的資格條件沒有規定。

B、以持有人的權利性質為標准,可以分為認購權證(向發行人購買標的證券)和認沽權證(向發行人出售標的證券)。

C、以行權方式為標准,約定持有人有權在規定期間行權的為美式權證,約定持有人僅能在特定到期日行權的屬於歐式權證。

D、以結算方式為標准,可以分為實券給付結算型權證和現金結算型權證。實券給付結算以標的證券所有權發生轉移為特徵,發行人必須向持有人實際交付或購入標的證券,而現金結算方式則是在不轉移標的證券所有權的情況下僅就結算差價進行現金支付。

從上述說明可以看出,《暫行辦法》充分考慮了股權分置改革試點中可能出現的各類權證方案,也為交易所下一步發展權證市場預留了空間。寶鋼集團在本次股權分置改革中發行的權證屬於歐式實券給付型備兌認購權證。

二、 發行上市審核

根據《暫行辦法》第6至8條的規定,權證的發行審核將由交易所完成,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而權證的上市審核完全由交易所負責。

需要說明的是,公司權證發行與股票或債券發行密切關聯,涉及融資行為,因此,公司權證的發行在向交易所提出申請前,首先應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有關核准。

三、 標的證券的條件

《暫行辦法》以列舉的方式規定股票和其他證券品種可以作為標的證券。鑒於權證市場剛剛起步,《暫行辦法》只針對選擇單只股票作為標的證券的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於以基金、一籃子股票等為標的證券的具體條件,交易所將根據市場發展的需要及時予以明確和完善。

權證產品高收益、高風險的特點決定了標的股票如果不具備相當的流通規模,標的股票與權證價格聯動所帶來的價格波動和操縱風險將十分巨大。選擇規模大、流動性強的股票作為標的股票是權證交易活躍而又穩定的重要基礎。鑒此,《暫行辦法》對標的股票的資格提出了嚴格要求。需要明確的是:第一,流通股指流通A股。第二,換手率的計算是以市價總值為計算依據,單日換手率=(當日標的股票的二級市場成交金額/市價總值)*100%。

四、 權證的上市條件

《暫行辦法》第十條對權證的上市條件做出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

1、權證的必備條款:權證類別(「認購」或「認沽」)、行權價格、行權方式(「歐式」或「美式」)、存續期間、行權日期、結算方式(實券給付還是現金結算)、行權比例。

2、權證存續時間的計算起點是上市日,具體計算可以日、月、年為單位。

3、權證發行人必須提供符合規定的履約擔保。

4、權證發行人的履約擔保。

《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在本所發行上市的權證,發行人應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有兩種,發行人可自行選擇。

第一,發行人通過在結算公司開設的專用賬戶提供足夠數量的標的證券或現金,作為履約擔保。交易所將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發行人需要提供的履約擔保數量,並要求發行人在權證發行前完成履約擔保。同時,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通過調整擔保系數要求發行人追加履約擔保品,擔保系數是一個介於0和1之間的數字。目前寶鋼權證的擔保系數為100%。

以標的證券或者現金提供擔保的,發行人應有義務保證標的證券或者現金不存在質押、司法凍結或其他權利瑕疵。

第二,提供經本所認可的機構如商業銀行等作為履約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人。

五、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主要包含兩個方面:1、權證發行人根據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所發布的各種公告。除《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的權證發行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終止上市提示性公告和終止上市公告外,交易所還將以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指引等形式根據市場需要,結合股權分置改革的要求,督促發行人及時發布諸如行權價格調整、對市場傳聞澄清等信息,以提高市場透明度,充分維護投資者利益。2、交易所在每日開盤前公布的每隻權證可流通數量、持有權證數量達到或超過可流通數量5%的持有人名單。

六、 權證的交易

權證交易與股票非常相似,在交易時間、交易機制(競價方式)等方面都與股票相同。不同之處在於:

1、申報價格最小單位:與股票價格變動最小單位0.01元不同,權證的價格最小變動單位是0.001元人民幣。這是因為權證的價格可能很低,比如在價外證時,權證的價格可能只有幾分錢,這時如果其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就顯得過大,因為即使以最小的價格單位變動,從變動幅度上看,都可能形成價格的大幅波動。

2、權證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目前股票漲跌幅採取的10%的比例限制,而權證漲跌幅是以漲跌幅的價格而不是百分比來限制的。這是因為權證的價格主要是由其標的股票的價格決定的,而權證的價格往往只佔標的股票價格的一個較小的比例,標的股票價格的變化可能會造成權證價格的大比例的變化,從而使事先規定的任何漲跌幅的比例限制不太適合。例如,T日權證的收盤價是1元,標的股票的收盤價是10元。 T+1日,標的股票漲停至11元。其它因素不便,權證價格應該上漲1元,漲幅100%。按《辦法》中的公式計算,權證的漲停價格為 1+(11-10)×125%=2.25元,即標的股票漲停時,權證尚未漲停。

七、 禁止權證發行人和標的

證券發行人買賣權證

《暫行辦法》中規定權證發行人不得買賣自己發行的權證,標的證券發行人不得買賣標的證券對應的權證。由於權證是高杠桿性的產品,標的股票的微小變動都會導致權證價格的大幅度波動。如果允許權證發行人和標的股票發行人買賣權證,那麼,權證發行人和標的股票發行人通過某種方式影響標的股票價格,就有可能導致權證價格的大幅波動,從而獲得非法收益,給一般投資者造成損失。

八、 權證的終止交易

《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權證存續期滿前5個交易日,權證終止交易,但可以行權」。這里的前5個交易日包括到期日,即以到期日為T日,權證從T-4日開始終止交易。

九、 權證的行權

《暫行辦法》在行權方面做的一個主要規定是「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行權。當日行權取得的標的證券,當日不得賣出」。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維持權證價格和標的股票之間的互動關系,使得權證價格主要由標的股票決定的特點得到更有效的體現。當然,更理想的情況是允許當日行權取得的標的證券,當日可以賣出。但在綜合考慮了風險控制等因素後,本所作出了現在的規定。

十、 權證行權的結算

在行權結算方式方面,《暫行辦法》對現金結算方式和證券給付方式都作出了規定。在現金結算方式中,標的證券結算價格對於權證發行人和持有人都非常重要,為此《暫行辦法》規定「標的證券結算價格,為行權日前十個交易日標的證券每日收盤價的平均數」。這樣較大程度地避免了結算價格被操縱的可能性。此外,從保護投資者角度出發,《暫行辦法》允許現金結算的自動支付方式和證券給付的代理行權方式,並作出了相應規定。

十一、 權證交易、行權的費用

權證是我國證券市場的又一創新產品。為鼓勵這一產品的發展,本所在費用方面考慮給予一定的優惠措施,其交易、行權費用的制定基本參考了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標准,例如權證交易傭金不超過交易金額的0.3%,行權時向登記公司按過戶股票的面值繳納0.05%的股票過戶費。

十二、 權證的創設機制

權證價格主要取決於標的股票市場價格及其波動性,其價格不應該完全受到供求關系的影響。在市場需求上升時,應該存在某種機制,允許權證供應量適時得以增加,以平抑價格暴漲。境外成熟的權證市場無一例外地使用了這種「持續發售」機制。為此,《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合格機構可以創設權證,以增加二級市場權證供給量,防止權證價格暴漲以致脫離合理價格區域。

所有的權證到了該權證的行權日(可查看其F10)都可以按照它的規定行權,問題是值不值得行權(對自己有沒有利)。
認沽權證行權時,憑每份權證按行權價賣給非流通股大股東相應數量(一般都是1:1,具體看該權證的說明)的正股;
認購權證行權時,憑每份權證按行權價向非流通股大股東買入相應數量(一般都是1:1,具體看該權證的說明)的正股。

投資者問:進行權證交易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深交所答:如投資者需要參與權證交易,首先應該向具備代理權證交易資格的證券公司了解有關權證交易的必備常識及該產品的風險,然後與證券公司簽訂風險揭示書後方可參與權證交易,可使用A股賬戶。

投資者問:權證的價格漲跌幅限制與股票有什麼不同?

深交所答:權證漲跌幅是以漲跌幅的絕對價格來限制的,計算公式如下:

權證漲(跌)幅價格=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當日漲幅價格-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125%×行權比例

滬市權證簡稱命名規則:
滬市權證簡稱一般採用8個字位(4個漢字),第1至第4個字位用漢字、拼音或數字表示標的證券,第5個至第6個字位用兩個大寫字母表示發行人,第7字位用一個字母B或P表示認購或認沽,第8個字位用一個數字或字母表示以標的證券發行的第幾只權證,當超過9隻時用A到Z表示第10隻至第35隻。
例如:「寶鋼JTB1」中,「寶鋼」表示該權證的標的證券為寶鋼股份,「JT」表示該權證的發行人是寶鋼集團,「B」表示該權證是認購權證,「1」表示該權證是以寶鋼股份為標的證券的第一隻權證。

關衍生權證的技術用語。

溢價

溢價通常以百分比來表示,指投資者買入衍生權證相比直接買入或沽出相關資產額外付出的金額。

認購權證溢價的計算方式:[(行使價+衍生權證價格x權益比率)/相關資產價格-1]*100%

認沽權證溢價的計算方式:[1-(行使價–衍生權證價格畛權益比率)/相關資產價格]*100%

認購權證舉例:

相關資產價格:100元

行使價:95元

衍生權證價格:1.59元

權益比率:每10份衍生權證兌1股

認購權證溢價:[(95元+1.59元畛10)/100元-1]*100%=10.90%對沖值(Delta)

對沖值量度衍生權證價格相對相關資產價格變動的敏感度。對沖值顯示相關資產價格在每一單位的變動下衍生權證理論價值的變動。通常認購權證的對沖值是正數,認沽權證的對沖值是負數。舉例,如以某股份發行的認購權證的對沖值為0.5,則股份股價每上升1元,權證價格理論上會上升0.5元;如權益比率為10份衍生權證兌1股,每份權證價格的變動便為0.05元。

時間遞耗值(Theta)

時間遞耗值顯示衍生權證剩餘時間的變動引致衍生權證價格的變動。由於時間遞耗值量度時間遞耗對衍生權證的影響,其數值必屬負數。舉例來說,如每日時間遞耗值為-0.0015,即假設其他因素維持不變,權證的價值每日會跌0.0015元。

杠桿值(Gearing)

簡單杠桿值所計算的是相關資產價格高於權證價格的倍數,計算的方程式為:相關資產的股價/(權證價值畛權益比率)。實際杠桿值則把對沖值計算在內,可以較准確地算出權證提供的實際杠桿作用。實際杠桿值的方程式為:簡單杠桿值畛對沖值。舉例來說,若實際杠桿值為10,即指如相關資產價格上升1%,認購權證的理論價便會上升10%。

投資者必須注意以上提及的技術性參數會不時改變,只適用於短時間內。

使用過期數據會導致投資者作出不正確的投資決定。

若投資者需要更多資料,可向你的證券經紀或財務顧問查詢,或參閱香港交易所網站內的衍生權證資源中心(www.hkex.com.hk/dw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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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
QFII是(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簡稱,QFII機制是指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到境內投資的資格認定製度。作為一種過渡性制度安排,QFII制度是在資本項目尚未完全開放的國家和地區,實現有序、穩妥開放證券市場的特殊通道。包括韓國、台灣、印度和巴西等市場的經驗表明,在貨幣未自由兌換時,QFII不失為一種通過資本市場穩健引進外資的方式。在該制度下,QFII將被允許把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匯入並兌換為當地貨幣,通過嚴格監督管理的專門賬戶投資當地證券市場,包括股息及買賣價差等在內各種資本所得經審核後可轉換為外匯匯出,實際上就是對外資有限度地開放本國證券市場。

發達國家由於貨幣可以自由兌換,不需引進QFII。所以,這項制度只是少數發展中國家的成功經驗。而QFII能否成功推行的關鍵在於整體經濟是否有吸引力,有無合適的投資工具和證券市場。

什麼樣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才是合格的?在這當中需要很多條件,核心是不能短期炒作,應具有中長期投資的性質。台灣、韓國等地的經驗表明,引入QFII機制後,熱衷投資績優股、重視上市公司分紅、關注企業的長遠發展的理性投資理念開始盛行,投機行為有所減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場的巨幅波動。因此,通過引進QFII機制,吸引境外合格的機構投資者參與進來,將有利於進一步壯大機構投資者隊伍;還可以借鑒國外成熟的投資理念,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同時促進上市公司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速向現代企業制度靠攏。

㈡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2015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及時向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第五條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應當誠實守信,全面履行公開承諾事項,不得在發行上市中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行,對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核查,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發行條件作出專業判斷,並確保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第七條為股票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本行業的業務標准和執業規范,對發行人的相關業務資料進行核查驗證,確保所出具的相關專業文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第八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並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第九條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核准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不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投資者自主判斷發行人的投資價值,自主作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變化或者股票價格變動引致的投資風險。第十條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健全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注重投資者需求,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發行條件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第十二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三條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第十四條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第十五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六條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第十七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㈢ 依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下列屬於法律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的是:

【答案】:C,D

CD。《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仔歷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l年內不得轉讓。該法第l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念襲搜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禪攜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內不得轉讓。根據上述兩條AB項不選。《證券法》第45條規定: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故CD項當選。

㈣ 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什麼意思

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是上市公司履行向社會披露信息的義務,把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際發行了多少股票,每股發行價是多少,發行對象是誰,發行股票後公司總股本變動等情況在規定的證券報和網站進行公告說明。

㈤ 股份變動有哪些形式

一、股份變動有哪些形式
1、股份變動形式如下:
(1)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2)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閉首磨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轎斗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股份轉讓的限制有哪些
股份轉讓的限制如下: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芹磨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等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㈥ 月報表股份發行人的證券變動月報表 是什麼意思

證券變動月報表披露是指證券變動需要按月進行報表公示。根據收益的固定與否,證券可分為固定收益證券和變動收益證券。固定收益證券是指持券人可以在特定的時間內取得固定的收益並預先知道取得收益的數量和時間,如固定利率債券、優先股股票等。變動收益證券是指因客觀條件的變化其收益也隨之變化的證券。如普通股,其股利收益事先不確定,而是隨公司稅後利潤的多少來確走,又如浮動利率債券也屬此類證券。一般說來,變動收益證券比固定收益證券的收益高、風險大,但是在通貨膨脹條件下,固定收益證券的風險要比變動收益證券大得多。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的行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眾公司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全面溝通信息的橋梁。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信息的獲取,主要是通過大眾媒體閱讀各類臨時公告和定期報告。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在獲取這些信息後,可以作為投資抉擇的主要依據。真實、全面、及時、充分地進行信息披露至關重要,只有這樣,才能對那些持價值投資理念的投資者真正有幫助。

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等。狹義上的證券主要指的是證券市場中的證券產品,其中包括產權市場產品如股票,債權市場產品如債券,衍生市場產品如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

按其性質不同,證券可以分為證據證券、憑證證券和有價證券三大類;從廣義上,按照是否能給使用者帶來收入,證券可以分為有價證券和無價證券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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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公司上市時,股票的發行價是如何確定的與公司經評估確定的凈資產有什麼關系

股票面值是作為股份載體的股票的票面價格,是人為設定的結果,與股份價值並無直接關系.而發行價格的高低與它發行時每股的凈資產和每股收益是密切相關的,好比有一家公司凈資產為60億元,上年的凈利潤為15億元,現在打算發行10億股票,那它的每股凈資產為6.00元,每股收益為1.50元;假設以20倍市盈率發行的話,發行價就是:30元;如它打算發行20億股,那它的凈資產和每股收益就會減半,變為:3.00元和0.75元,用20倍市盈率計算,發行價就是15元;但是請留意,無論是以30元或15元來發行,發行後它的總市值是一樣的,都是300億元,不同的只的總股本多了一倍,所以發行價的高低是與每股的內在價值有關,與面值沒關系,而且也並不代表些什幺特別意思,僅僅是以同樣的面值來發行,裡面的價值不同了,發行價就不同而已,並不代表公司的好與差或者別的什幺意思!
還有,無論它選擇用1元面值或0.1元面值發行都一樣,但是有個前提,每股凈資產必須高於面值.

(一)、股票發行價格的種類
股票發行價格指股份有限公司將股票公開發售給特定或非特定投資者所採用的價格。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不得以低於股票票面金額的價格發行,所以股票發行價格可以分為面值發行與溢價發行。根據《證券法》規定,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二)、影響發行價格的因素
1、凈資產
國有企業依法改組設立的公司,發行人改制當年經評估確認的凈資產所折股數可作為定價的重要參考。
2、盈利水平
公司的稅後利潤水平直接反映了一個公司的經營能力和上市時的價值,每股稅後利潤的高低直接關系著股票發行價格。
3、發展潛力
公司經營的增長率(特別是盈利的增長率)和盈利預測是關系股票發行價格的又一重要因素。在總股本和稅後利潤量既定的前提下,公司的發展潛力越大,未來盈利趨勢越確定,市場所接受的發行市盈率也就越高,發行價格也就越高。
4、發行數量
一般情況下,若股票發行的數量較大,為了能保證銷售期內順利地將股票全部出售,取得預定金額的資金,價格應適當定得低一些;若發行量小,考慮到供求關系,價格可定得高一些。
5、行業特點
發行公司所處行業的發展前景會影響到公眾對本公司發展前景的預期,同行業已經上市企業的股票價格水平,剔除不可比因素以後,也可以客觀地反映本公司與其他公司相比的優劣程度。
6、二級市場的環境
二級市場的股票價格水平直接關繫到一級市場的發行價格。在制定發行價格時,要考慮到二級市場股票價格水平在發行期內的變動情況。同時,發行價格的確定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要給二級市場的運作留有適當的餘地。
(三)、確定發行價格的方法
1、市盈率法
市盈率又稱本益比(P/E),是指股票市場價格與盈利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市盈率=股票市價/每股收益
發行價格=每股收益×發行市盈率
每股收益=稅後利潤/股份總額
通過市盈率法確定股票發行價格,首先應根據注冊會計師審核後的盈利預測計算出發行人的每股收益;然後可根據二級市場的平均市盈率、發行人的行業情況(同類行業公司股票的市盈率)、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及其成長性等擬定發行市盈率;最後依發行市盈率與每股收益之乘積決定發行價。(責任編輯:c)

㈧ 影響股票發行價格的因素有哪些

影響股票發行價格的主要是有以下幾點因素:發行人主營業務的發展前景;產品的價格有無上升的潛在空間;管理費用以及經濟規模性;股票流通市場的狀況以及變化的趨勢;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發展狀況以及經濟區位狀況。股票價格的變動,簡單來說指的就是買方和賣方的的博弈,因為買的人覺得股票後期的價值會高於現價,所以會買入,而賣出的人會覺得股票後期的價值會降低,所以賣出。如果買的人大大多於賣的人那麼就會推高股票的價格。但是如果當賣方力量大於漲停時的買方力量的時候,漲停就會被打開。比如,在 X(1+10%)的價位有10000手買單,也就是「封漲停板」。但如果不斷的有拋盤湧出,並且賣方大於買方的話,10000手交易完成後,賣方如果想交易,就不得不降低價格來賣出,這時股票的價格就會下跌,也就是我們俗稱的「打開漲停」。此時的買方賣方又開始博弈。而此外影響股票漲跌的因素還有很多,大致分成,宏觀因素和微觀因素。宏觀因素主要包括國家政策、戰爭霍亂以及宏觀經濟等;而微觀因素主要是市場因素,公司內部、行業結構以及投資者的心理等。

股票交易手續費

股票交易手續費指的就是投資者在委託買賣證券的時候應該支付的各種稅收和費用的總和。按照當前的規定,股票的交易手續費是由證券公司收取的交易傭金、中國登記結算公司和證券交易所收取的過戶費以及轉讓費、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收取的印花稅三部分組成的。1.印花稅:是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 。目前已經由向雙邊徵收改為向賣方單邊徵收了。就是指投資者在買賣成交後支付給財稅部門的稅收。在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實際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支付,印花稅收是由券商代扣後然後交易所再統一代繳的。而在債券與基金交易中不用交此項稅收。2.證券監管費,也叫做三費:大概是成交金額的0.2‰,而實際中還有尾數,一般省略成0.2‰。3.證券交易經手費:在A股中,按照成交額雙邊收取0.087‰;在B股中,按照成交額雙邊收取0.0001%;在基金中,按照成交額雙邊收取0.00975%;在權證中,按照成交額雙邊收取0.0045%。4.過戶費,此項僅在上海股票中收取:指的是在股票成交之後,更換戶名所需支付的費用。過戶費用按照成交股票面值(發行面值為每股一元,也就等同於成交股數)的0.06%來收取。5.券商交易傭金:傭金的最高值為成交金額的3‰,最低從5元起收取,單筆交易傭金不滿5元的按照5元收取。

㈨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埋帶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證券發行

第三章 證券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證券上市

第三節 持續信息公開

第四節 禁止的交易行為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購

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

第六章 證券公司

第七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八章 證券交易服務機構

第九章 證券業協會

第十章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彎敏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三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 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

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條 國家審計機關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章 證券發行

第十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或者審批;未經依法核准或者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

第十一條 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

發行公司債券,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有關文件。

第十二條 發行人依法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所提交的申請文件的格式、報送方式,由依法負責核准或者審批的機構或者部門規定。

第十三條 發行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拿賣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

發行審核委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該機構外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具體組成辦法、組成人員任期、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核准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

參與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單位有利害關系;不得接受發行申請單位的饋贈;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單位進行接觸。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司債券發行申請的審批,參照前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核准或者審批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十七條 證券發行申請經核准或者經審批,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發行證券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

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之前發行證券。

第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審批證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尚未發行證券的,停止發行;已經發行的,證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行人返還。

第十九條 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公司法有關發行新股的條件,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也可以向原股東配售。

上市公司對發行股票所募資金,必須按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批准。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發行新股。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銷發行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同發行人簽訂代銷或者包銷協議,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銷、包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三)代銷、包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銷、包銷的費用和結算辦法;

(六)違約責任;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糾正措施。

第二十五條 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第二十六條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事先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並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包銷證券的,應當在包銷期滿後的十五日內,將包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證券公司代銷證券的,應當在代銷期滿後的十五日內,與發行人共同將證券代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 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章 證券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

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第三十一條 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第三十二條 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第三十三條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證券交易的集中競價應當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五條 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三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所開立的賬戶保密。

第三十九條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第四十條 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合理,並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

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第四十一條 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東,應當在其持股數額達到該比例之日起三日內向該公司報告,公司必須在接到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屬於上市公司的,應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四十二條 前條規定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時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其他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執行。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致使公司遭受損害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節 證券上市

第四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請。

第四十四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同時又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十五條 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第四十六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其發行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條規定的有關文件。

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接到該股票發行人提交的前款規定的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十七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上市申請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四十九條 上市公司喪失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其股票依法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

第五十條 公司申請其發行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由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第五十一條 公司申請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其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二條 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第五十三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其發行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條規定的有關文件。

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接到該債券發行人提交的前款規定的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安排該債券上市交易。

第五十四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發行人應當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公司債券上市報告、核准文件及有關上市申請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五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五十六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該公司債券上市。

公司解散、依法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十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法暫停或者終止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

第三節 持續信息公開

第五十八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依法發行股票,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依法發行公司債券,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依法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十九條 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發行和上市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十條 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一條 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概況;

(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三)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四)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二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實質。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三條 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作出的公告,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報刊上或者在專項出版的公報上刊登,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公告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況進行監督。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承銷的證券公司及有關人員,對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內容。

第六十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不具備其他上市條件的上市公司取消其上市資格的,應當及時作出公告。

證券交易所依照授權作出前款規定的決定時,應當及時作出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節 禁止的交易行為

第六十七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

第六十八條 下列人員為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

(一)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

(三)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由於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六十九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各項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條 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不得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七十二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交易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第七十三條 在證券交易中,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一)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四)私自買賣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第七十四條 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

第七十五條 在證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第七十六條 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第七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購

第七十八條 上市公司收購可以採取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的方式。

第七十九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條 依照前條規定所作的書面報告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持股人的名稱、住所;

(二)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稱、數量;

(三)持股達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減變化達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八十一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依照前條規定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收購人的名稱、住所;

(二)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

(三)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

(四)收購目的;

(五)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

(六)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

(七)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

(八)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所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收購人還應當將前款規定的公司收購報告書同時提交證券交易所。

第八十三條 收購人在依照前條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十五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

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八十四條 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中事項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獲准後,予以公告。

第八十五條 收購要約中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所有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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