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炒股嗎這是什麼原因
證券從業人員一般具有較高的學歷和扎實的專業基礎。其次,證券從業人員比普通投資者更容易獲得信息,這可能導致內幕交易。因此,證券從業人員是不允許炒作股票的。這種管理方法主要是為了規范證券基金機構員工的行為。比如,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職員從事前者的審批改為後者的審批;取消證券公司外籍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比例限制;優化員工條件;列出底線要求和禁止性行為!
簡單地說,通過證券業務資格考試後,我到類似證券公司的單位工作,然後通過公司系統在證券業協會注冊。經過10天左右的考試和驗證,我取得了執業資格,成為一名正式的證券從業人員。如證券分析師、投資顧問、財務經理、證券經紀人等。離職後通常,證券公司可以幫你注銷執業資格,恢復以後的 "自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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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證券公司工作的人不能炒股嗎
證券公司工作人員禁止買賣股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⑶ 證券從業人員不許炒股,這是為什麼
在股市中,為什麼證券從業人員是不允許炒股的呢?在股市中證券從業人員不允許炒股的原因是有非常多的,首先比較明顯的就是時間上的沖突。因為5是開盤的時間和證券正式上班,營業的時間是沖突的,所以當一到開盤的時候,你要麼工作要麼炒股,只能二者選其一,最終導致你是沒有辦法去炒股的。第2個是炒股是非常影響工作的,作為一個證券公司,他是非常清楚股票對人工作的影響有多少的,所以他們一定會在你入職的時候跟你說清楚入職後是不能夠炒股的,如果我們實在是想要把握住股市中的機會,我們可以選擇讓自己的親戚幫自己投資,這樣一來既不會損失掉機會,又不用自己炒股,是一件一舉兩得的事。
在股市中為什麼證券的從業人員是不能夠炒股的呢?首先比較明顯的一點則是時間上的沖突,因為炒股和上班時間是基本上沖突的,股票開盤的時間是9:30~11:30,而上班的時間在此時早就已經開始了。如果你在這段時間看股票,那麼你根本就沒有辦法上班,所以這個時間沖突是比較明顯的一點。
⑷ 為什麼證券從業人員不許炒股
一般人想要炒股,需要到證券公司開戶,開立資金賬戶之後才可以進行股票買賣,而證券從業人員在證券公司工作,近水樓台,在工作中必然會獲得多於一般人的業務優勢和信息優勢。
如果允許他們利用這種優勢炒股,就會損害普通投資人的利益。更不用說,證券行業里的監管人員了,他們和普通人的信息差距就更大了。
所以,《證券法》有這樣的規定也是很容易理解的。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現在也有聲音在討論。
是否可以對接觸基礎業務的從業者適度放開買賣股票的限制?理性地看待這種討論,提出者是出於提升證券從業基礎崗位人員的業務水平,為投資者帶來具有實質投資建議的考慮。但放鬆對證券從業人員的炒股限制。
極易讓有心人鑽空子,行職務之便謀自己之利,對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秩序是一個很大的考驗。個人看法或者業界討論,都不及官方回應來得權威。我們一起來看看,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新《證券法》對此是怎麼說的吧。
⑸ 證券從業人員為什麼不能炒股證券經紀人辭職後可以開戶炒股嗎
證券從業人員不能炒股確實是有原因的,因為證券從業人員職業的特殊性,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和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的原則,我國法律明文禁止證券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⑹ 從事金融證券人員不允許炒股的原則規定是什麼
從事金融證券人員不允許炒股的原則規定是什麼?1、櫃台人員的配偶是否可以開戶?
存在利益輸送,存在間接進行股票投資行為的嫌疑。
外規無禁止性規定,但不建議開戶,對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監控增加難度,有監管案例。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證券需要確權,法院判決書指定的監護人可以代開限制了功能的證券賬戶么?
可以
3、投顧是否可以參加模擬炒股大賽?
模擬炒股大賽,可以。從合規角度,不鼓勵投顧參加模擬投顧大賽。
模擬投顧大賽都是向非特定對象進行展示,是否屬於投資咨詢范疇?
一般不允許把模擬盤向公眾客戶展示,簽了投顧協議,登錄後才能看到;因為實際存在明確的投資建議,可能會形成跟投。
4、正式員工可以在私募公司入職做投資經理么?
不可以
5、信息系統變更和新系統上線,是否需要進行合規審核?
屬於合規審核事項范圍的才進行審核;合規部可就項目組事項出具意見;尤其注意系統項目涉及信息隔離牆的需要關注。
6、投顧A自身管理的已備案產品B,投向由A擔任投顧的信託產品C的劣後及份額,C的投資范圍為債券,這樣的信託產品可以開戶么?是否可以開展PB交易?
觀點1:參照私募規定,機構化信託也需要穿透。
觀點2:信託產品不使適用新八條底線
7、客戶購買投顧產品的費用能否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進行支付?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只能用於客戶的證券交易結算和客戶提款。
證券交易有關的費用或者稅款,可以直接扣除。
8、營銷人員通過朋友圈轉發公募基金產品是否屬於產品主動營銷?
觀點1:如果轉發基金管理人員提供的公開宣傳資料應該可以;且公開宣傳不屬於主動推介,公募基金本身就可以公開宣傳;
觀點2:個人發布公募基金信息也涉及主動營銷,從投資者適當性的角度來看,公募基金由於具有產品分級,也不能主動推薦。
建議:可在公募基金宣傳時聲明其不屬於主動推介。
9、對高管的監管談話,屬於行政處罰么?
不是行政處罰。對高管的監管談話,如果是以文件形式明確下來的,就是行政監管措施,不是行政處罰。
監管談話分為警示談話(不是監管措施)和監管談話(監管措施)
監管談話適用於,證券公司出現風險隱患或者違法違規跡象,或者存在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並已經停止的情形。意在提醒、告誡有關負責人、其他有關責任人員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或者風險事件的出現。
10、同是次級申購人與投顧關聯人(持股關系)的信託產品,可以准許開戶么?
信託產品沒禁止次級和投顧的關聯關系,在銀監會備案成功的產品原則上是符合要求的。
11、證監會對營業網點同城遷址是否報備是如何規定的?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的,新營業場所應當與原營業場所位於同一城市。新營業場所開業前,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並於新營業場所開業後,關閉原營業場所。
證券公司應當在分支機構新營業場所開業後5個工作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報備已變更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已變更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和分支機構原營業場所關閉情況說明。
關於落實《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的通知(機構部部函〔2013〕191號。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在不同市之間、市與縣之間或者縣與縣之間遷址的,不屬於變更營業場所范圍,各證監局應當按照撤銷、新設分支機構的要求,履行審批程序。
12、如果客戶有做期貨或期權業務的需求,證券公司的PB系統可以接到期貨公司么?
這個對期貨公司來說屬於外接系統。
13、信託計劃的投顧和劣後是夠可以為同一方?
銀監會規則可以,但投顧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不得與信託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如果是做PB業務,就不合適。
14、記錄客戶委託指令里應當包含IP/MAC、手機號等這些委託渠道,出自什麼外規?
《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
廈門證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也提到。
⑺ 為什麼證券從業人員不許炒股
主要是為了保護普通投資人的利益。
證券從業人員在工作中和上市公司、機構以及各類投資人都有廣泛聯系,具有明顯的信息優勢和業務優勢。如果允許他們利用這些優勢炒股,勢必損害廣大普通投資人的利益,這對普通投資人是不公平的。
因此《證券法》第四十條規定,證券從業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