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60 、00、30、開頭的股票代碼分別代表哪些板塊,股票進入相應的板塊需要達到什麼樣的標准
60開頭的是上交所的股票,000開頭的是深證的股票,002開頭的是中小板的股票,300開頭的是創業板的股票。
股票進入相應的板塊需要達到什麼樣的標准?看不懂,如果是看盤,直接輸代碼就可以;如果是交易,開通滬/深帳戶後,前三者都可以交易,創業板交易須另到證券公司開通後才能交易。
❷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及時向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第五條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應當誠實守信,全面履行公開承諾事項,不得在發行上市中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行,對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核查,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發行條件作出專業判斷,並確保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第七條為股票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本行業的業務標准和執業規范,對發行人的相關業務資料進行核查驗證,確保所出具的相關專業文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第八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並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第九條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核准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不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投資者自主判斷發行人的投資價值,自主作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變化或者股票價格變動引致的投資風險。第十條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健全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注重投資者需求,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發行條件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第十二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三條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第十四條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第十五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十六條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第十七條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
❸ 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首發申請獲通過後,多長時間掛牌上市
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首發申請獲通過後,一般在8個月左右掛牌上市。主要看企業的具體情況而定。
時間的長短主要看該公司的財務上是否符合上市要求,對該公司提出的上市招股書進行審核和修改,然後和保薦人進行磋商修改。很多企業的財務報表得修改好多次才符合要求。
一、受理和預先披露
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以下簡稱《行政許可程序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61號)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首發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發行監管部。發行監管部在正式受理後即按程序安排預先披露,並將申請文件分發至相關監管處室,相關監管處室根據發行人的行業、公務迴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審核人員。主板中小板申請企業需同時送國家發改委徵求意見。
二、反饋會
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審閱發行人申請文件後,從非財務和財務兩個角度撰寫審核報告,提交反饋會討論。反饋會主要討論初步審核中關注的主要問題,確定需要發行人補充披露以及中介機構進一步核查說明的問題。
反饋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順序安排。反饋會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參會人員有相關監管處室審核人員和處室負責人等。反饋會後將形成書面意見,履行內部程序後反饋給保薦機構。反饋意見發出前不安排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與審核人員溝通。
中國證監會在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到作出決定的期限為3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該在6個月內完成增發,超過六個月的,核准文件失效,需重新申請核准。
❹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
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
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
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
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
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
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
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
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
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
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
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
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
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
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
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
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
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
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
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
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
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
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
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
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
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
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
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
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
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
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
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
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
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
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
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
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
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
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
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
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
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
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
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
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
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
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
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
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
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
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
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
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
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
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
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
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
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
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
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
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
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
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
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三十二條 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
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
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
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
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
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
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
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
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
方可發行。
第三十六條 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
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
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第三十七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
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
請。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
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
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
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
露。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
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
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
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
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
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准
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
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
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
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
末為截止日。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
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
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
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
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
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
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
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
據。」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
完整。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
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
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於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於前
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
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
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
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
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五十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
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
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
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
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採取相應的監管措
施。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
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
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
系。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
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
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
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
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
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
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
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
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
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
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
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采
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
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
施,並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
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復中國
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
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
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
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
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
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
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
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❺ 鼎捷軟體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大事記
2014年1月,鼎捷軟體在深圳交易所創業板完成上市程序,正式開始掛牌上市,股票代碼:300378
2013年9月,鼎捷軟體榮獲由中國計算機行業協會、中國信息化推進聯盟與中國計算機報社三方聯合頒發的2013年度機械、電子、傢具、印刷四大行業信息化最佳解決方案大獎。2012年12月,鼎捷軟體榮獲由上海市軟體行業協會頒發的「2012年度上海市明星軟體企業」稱號,鼎捷易飛管理軟體V8.0則成功斬獲「2012年度上海市優秀軟體產品」殊榮。2011年5月,鼎捷軟體有限公司整體變更鼎捷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月,榮登由中國經營報社、《職場》雜志頒出的「50佳第一工作場所」榜單,成為最適合年輕人邁入職場、開展第一份工作的地方。
2010年12月2日鼎捷軟體通過了美國卡內基美隆大學(CMU)軟體工程學院SEI(Software Engineering Institute)授予的CMMI ML4認證評估。
2010年11月,鼎捷軟體榮獲《電腦商報》「2010十佳製造行業方案商」
2010年10月,「問鼎神州--鼎捷集團·神州數碼戰略合作新聞發布會」在北京召開,宣布神州數碼成為鼎捷集團最大法人股東。至此鼎捷集團與神州數碼進入全新合作階段。
2010年9月,鼎捷集團正式入駐上海。
2010年8月,鼎捷軟體渠道商峰會在大連成功舉辦。
2010年7月,鼎捷軟體榮獲《電腦商報》「建材冶金行業優秀方案商」
2010年7月,鼎捷軟體榮獲《電腦商報》「TOP100方案商」
2010年7月,鼎捷軟體榮獲《電腦商報》「電子製造行業優秀方案商」
2010年6月22日,由工信部信息化推進司指導、鼎捷軟體有限公司主辦的「塑造企業價值」2010企業信息化高峰論壇移師上海,在國際會議中心隆重舉辦
2010年6月2日,由工信部信息化推進司指導、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支持、鼎捷軟體有限公司主辦的「塑造企業價值」2010企業信息化高峰論壇在廣州花園酒店成功舉辦
2010年4月21日,由工信部信息化推進司指導、鼎捷軟體有限公司主辦的「塑造企業價值」2010企業信息化高峰論壇在北京萬豪酒店成功舉辦
2010年3月25日,由鼎捷軟體有限公司主辦的「ERP產業發展報告會」在京成功舉辦
2009年11月,神州數碼管理系統有限公司正式更名為鼎捷軟體有限公司
2009年6月,神州數碼管理系統有限公司主辦,以「進退有道,管理為先」為主題的2009企業信息化高峰論壇在上海國際會議中心成功舉辦
2009年5月,神州數碼管理系統有限公司在「2008年度華東百佳方案商評選」活動中榮膺百佳殊榮,同時獲得「電子製造行業優秀方案商獎」、「建材冶金行業優秀方案商獎」以及「食品飲料行業優秀方案商獎」
2009年1月,神州數碼易用軟體榮膺「《e製造》編輯推薦獎」
2009年1月,神州數碼管理系統有限公司榮獲「2008中國製造業信息化工程管理創新支撐獎」
2009年1月,神州數碼易用管理軟體獲「2008年度中國IT服務創新獎」
2008年5月,神州數碼TOP GP入選第二屆上海市企業信息化十佳優秀解決方案
2008年3月,神州數碼蟬聯「2007年度中國企業信息化500強」企業稱號
2008年1月,神州數碼ERP榮獲《中國製造業信息化》「2007製造業信息化工程管理創新獎」
2008年1月,神州數碼TOP GP系統再次獲得《E製造》「管理系統類產品編輯推薦獎」,TOP GP已連續三年獲得該獎項
2007年8月,獲2007年中國IT服務用戶滿意度調查「製造業專業服務滿意獎」
2007年5月,神州數碼管理系統有限公司在「第二屆華東百佳方案商」評選中榮膺百佳殊榮,並名列製造業TOP10廠商之首。
2007年2月,神州數碼TOP GP榮獲中國計算機報編輯選擇獎。
2007年2月,神州數碼PDM榮獲中國計算機報編輯選擇獎。
2007年2月,據CCW RESEARCH調研結果,2006年神州數碼ERP在中國製造業排名第一,成為中國製造業信息化第一品牌。
2007年1月,神州數碼管理系統有限公司榮獲國家製造業信息化培訓中心、中國製造業信息化雜志社「中國製造業信息化2006年度十佳產品供應商」稱號。
2006年11月,與江西最大的IT綜合服務企業思創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資成立神州數碼思創管理系統有限公司。
2006年9月,在國家認可委的嚴格評估下,神州數碼正式通過了信息產業部「軟體能力成熟度評估模型SJ/T11235」的三級評估(CMM3)
2006年8月,由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以及中國信息化推進聯盟共同主辦的「2006中國IT服務年會」神州數碼被授予「2006年製造行業專業服務滿意獎」 等八項殊榮。
2006年5月,獲中國軟體行業協會管理軟體分會「2005年度中國企業信息化十大突出貢獻廠商獎」。
2006年5月,TOP GP電子行業解決方案獲支點網「編輯推薦十大解決方案獎」。
2006年5月,易助ERP3.0獲中國軟體行業協會管理軟體分會「2005年度最受中小企業信賴十大產品獎」。
2006年5月,東南汽車獲支點網「2005年度中國企業信息化編輯推薦十大案例獎」。
2006年5月,神州數碼牽手韓國INOPS成立神州數碼技術信息管理有限公司( Digital China Innovative Solution Limited. 簡:DCIS )。
2006年4月,神州數碼管理系統有限公司知識學院成立
2006年4月,神州數碼工作流軟體以其優越的性能和高質量服務,獲得「優秀解決方案獎」。
2006年4月,DCMS獲「用戶最信賴渠道獎」。
2006年3月,神州數碼ERP榮獲天極網2005中國IT網路調查「ERP年度推薦品牌」。
2006年3月,神州數碼TOP GP榮獲「e-works2005年度中國製造業信息化優秀推薦產品」。
2006年3月,追日電器項目獲「e-works2005年製造業信息化經典成功案例」。
2006年3月,易助ERP財務模塊獲「(GB/T19581-2004)國家標准產品認證」證書。
2006年2月,神州數碼榮獲國家信息化測評中心「2005年中國信息化500強」獎,位居IT業內聯想、中國惠普之後排名第三。
2006年2月,神州數碼榮獲國家信息化測評中心「中國信息化500強最佳協同辦公應用獎」、「最佳信息化戰略」 並與CA中國、中國惠普共同獲得「最佳IT管理服務(ITSM)」獎。
2006年1月,在AMT研究院「中國管理軟體與實施商2005年度評選」活動中,神州數碼入圍中國管理軟體實施商Top20。動入圍中國國內軟體公司Top 10。
2006年1月,「中國信息化樣板工程」年度總評選中神州數碼PDM解決方案海爾電機項目,榮獲製造行業「最佳項目實施獎」。
2006年1月,神州數碼管理系統公司(DCMS)被ERP世界網評為2006「中國管理軟體十大自主品牌廠商」。
2005年12月,易飛ERP財務模塊通過會計核算軟體國家標准認證。
2005年12月,TIPTOP GP榮獲《e製造》雜志「編輯推薦獎」。
2005年12月,神州數碼管理系統公司(DCMS)被中國計算機用戶協會評為「製造行業用戶量領先企業」。
2005年11月,美國IT界知名刊物《信息周刊》「2005中國商業科技100強」評選中,神州數碼成為中國信息化應用前三甲企業。
2005年10月,DCMS在廈門鼓浪嶼成功召開第二屆渠道代理商大會,渠道業務進入新時代。
2005年10月,DCMS榮獲2005矽谷動力中國信息化樣板工程評選活動「專家組信息化建設推薦獎」。
2005年08月,神州數碼控股有限公司榮獲塞迪顧問「2005年度中國最具價值的IT服務品牌」。
2005年08月,DCMS榮獲塞迪顧問中國IT用戶服務滿意度及服務商價值調查「製造行業專業服務用戶滿意獎」。
2005年08月,DCMS榮獲IBM高級ISV成員資格及PWIN計劃高級成員資格。
2005年07月,DCMS榮獲廣東省信息產業廳、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推薦企業信息化技術服務商「稱號。
2005年03月,DCMS榮獲E-works頒發的「2004年度中國製造業信息化高速成長IT企業」。
2005年02月,DCMS榮膺SAP亞太區Best Practice Most Win合作夥伴大獎。
2005年01月,DCMS榮獲支點網頒發的「2004年度十大信息化廠商」。
2005年01月,易助ERP被評為《E製造》雜志「2004編輯推薦獎」。
2004年06月,Call Center(全國統一的客服中心)正式推出。
2004年06月,在04年度中國IT產品行業競爭力大型調查活動中,DCMS榮獲「管理軟體製造行業成長顯著獎」。
2004年04月,正式推出渠道產品「易助ERP」與「易飛ERP專業版」,開始渠道元年。
2004年02月,神州數碼管理系統有限公司易飛ERP被評為《E製造》雜志「編輯推薦獎」。
2003年12月,神州數碼管理系統有限公司易飛ERP榮獲《中國計算機報》03年度「編輯選擇獎」。
2003年09月,神州數碼管理系統有限公司被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推介為「中國汽車工業企業信息化服務單位」。
2003年08月,神州數碼管理系統有限公司榮獲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2003年06月,根據IDC 2002年度中國ERP市場報告,神州數碼管理系統公司的市場份額位列國內ERP廠商首位。
2003年04月,神州數碼管理系統有限公司被評為「中國石油和化工行業企業信息化服務單位」。
2003年03月,神州數碼管理系統有限公司被中國計算機用戶協會評為管理軟體產品「中國計算機用戶二十年信賴品牌」。
2003年03月,神州數碼正式通過CMM3評估,達到CMM3級標准。
2003年02月,根據CCID 2002年度報告,神州數碼管理系統有限公司成立一年即沖進國內ERP軟體市場三甲,並榮獲「2002年中國ERP軟體市場年度成長最快企業」稱號。
2002年12月,神州數碼自身信息化建設成功入選美國哈佛商學院案例庫。
2002年11月,神州數碼管理系統有限公司榮獲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和中國信息化推進聯盟頒發的「2002年電子行業ERP解決方案用戶滿意獎」。
2002年10月,順利通過科技部製造業信息化工程2002年度三維CAD及ERP軟體產品測評。
2002年10月,首屆中國信息化優秀解決方案評選「ERP類優秀解決方案獎」,「OA類優秀解決方案獎」。
2002年07月,計世資訊2002年中國IT用戶滿意度調查「ERP軟體方案滿意獎」。
2001年12月,神州數碼管理系統有限公司(DCMS)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