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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刑事案件中凍結債券股票

發布時間:2023-07-19 18:34:38

⑴ 公安凍結賬戶新規定2022

公安凍結賬戶規定具體如下:
1、公安機關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
2、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陪纖;
3、每次續凍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每次續凍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銀行凍結賬戶的條件:
按照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執法機關可以要求銀行凍結賬戶。銀行凍結資金的原因只可能是接到了法院,檢察院等執法機關的法律文書。銀行無權自行凍結客戶的賬戶二種是,原來要求凍結的執法機關將加蓋有縣級以上執法機關公章和負責人簽字的《解除凍結通知書》遞交銀行,銀行收到後會立即解凍。
1、可以申請訴前保全,然後在規定期限內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直接提起訴訟,並申請財產保全;
2、財產保全需要提供擔保,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的精神,現在常州范圍內保全需要提供一定比例的現金擔保,具體可以咨詢案件受理法院。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
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每次續凍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繼續凍結沖乎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蘆判仿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⑵ 刑事案件凍結財產的期限

法律分析:刑事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四十三條 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對於重大、復雜案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可以為一年。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百四十四條 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百四十五條 凍結股權、保單權益或者投資權益的期限為六個月。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⑶ 公安凍結賬戶新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每次續凍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繼續凍結的,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三十三條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 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每次續凍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繼續凍結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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