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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人違規持有股票

發布時間:2023-07-22 10:55:34

Ⅰ 證券從業人員代客理財會受什麼處罰終身市場禁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
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Ⅱ 證券公司經紀人代客操作股票導致客戶虧損,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按條例是違規操作,從業人員不可以代客戶操盤,證券公司經紀人未經委託人授權擅自操作股票導致客戶虧損屬違規操作,《證券法》規定經紀人應當承擔一定損失,可申請仲裁,也可經司法訴訟。

如果先前有約定其實都是無效的,可以要求賠償,盡量多要一點。也可以請律師,告經紀人沒有向自己說明經紀人代客操作屬於證券明令禁止的行為,因為經紀人有這個義務向客戶說明,不過取證有點麻煩。

Ⅲ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基磨派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證券經紀人違規持有股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游虛業資格,並處以三萬搏賀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並處以非法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Ⅳ 證券經紀人可以炒股嗎 - 百度知道

根據《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因此,證券經紀人不可以炒股。
一般來說,投資者在從事證券行業時,需要把其名下的證券賬戶進行銷戶,同時,證券行業也會對其情況進行核實,核實通過之後,才具有從業資格證,在從業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1、 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2、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3、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4、採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5、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6、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路、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7、其它違規違法活動。

Ⅳ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買賣股票嗎

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買賣股股票。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以及其相關人員都是不能從事證券交易的。
1、《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2018年4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也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員工不得買賣股票。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買賣法律禁止買賣的證券,不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買賣相關證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義等買賣禁止買賣的證券,證券業從業人員通過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2、證券從業人員是指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批準的證券從業機構正式聘用或與其簽訂勞務協議的人員。證券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在各項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應獲得證券從業資格證書;未取得證券業從業資格,除符合豁免規定的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各類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
拓展資料:
一、證券法,是指有關調整證券的發行、買賣和其他交易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動進行規范,提供法律保證和限制的行為規范,它以證券交易法為主,同時包括公司法、破產法等法規中有關證券的相關條款。
二、《證券法》是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的法規,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

Ⅵ 違規持有國內受限客戶證券,應在幾天內處置相關證券

你好,違規持有國內受限客戶證券,應在20天內處置相關證券。證券是各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總稱,也指特殊類型的產品,是用於證明息票持有人享有的某些特定權益的法定憑證。 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 狹義上的證券主要是指證券市場上的證券產品,包括股票等產權市場產品,債券等債權市場產品,以及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衍生市場產品。
拓展資料:
1、1603年,在共和國議會議長奧登巴恩韋爾特的領導下,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成立。正如他們創造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國家,現在他們創造了一個前所未有的經濟時代。
2、荷蘭萊頓大學歷史學教授WIM van den der der:是的,你可以這么說。這是第一家股份制公司。為了籌集資金,他們發行了股票,但不是現代意義上的。人們來到公司辦公室,將借出的錢記在筆記本上。該公司承諾支付這些股票的股息。這是荷蘭東印度公司籌集資金的方式。
荷蘭阿姆斯特丹歷史博物館館長 Rodwick Wagner:
3、他們籌集了 650 萬資金,幾乎相當於 300 萬歐元。當時,這筆錢價值數十億美元。有了這筆錢,他們成立了一家公司。東印度公司通過全社會融資,成功將分散的財富轉化為自有資本,對外擴張。就連阿姆斯特丹市長的女僕也成為了東印度公司的股東之一。成千上萬的人願意將他們的積蓄投入到這種有利可圖且有風險的商業活動中。一方面是出於對財富的渴望,更重要的是因為荷蘭政府也是東印度公司的股東之一。政府將一些只有國家才能擁有的權利,轉化為25000荷蘭盾成為印度公司的股東,大大增加了東印度公司的權威和聲譽。
4、有專家說過,談判和簽署條約,發動戰爭,使其成為亞洲,或從南非到日本整個地區的獨立主權個體,可以像一個國家一樣運作。一切准備就緒後,東印度公司的艦隊啟航。西班牙國王幾乎對挑戰者不屑一顧。然而,在成立的短短五年時間里,東印度公司每年向海外派遣商船隊50艘,超過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船隊總數。

Ⅶ 證券經紀人代客炒股被查出來會受什麼處罰

證券經紀人代客炒股被查出來會受什麼處罰?經紀人代客操作屬於證券明令禁止的行為。證券經紀人指在證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戶指令買賣證券,充當交易雙方中介並收取傭金的證券商。它可分為三類,即傭金經紀人、兩美元經紀人與債券經紀人。從業者要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獲得從業資格後才能從事證券經紀業務。證券經紀人的職責是在證券交易中,代理客戶買賣證券,從事中介業務。這就是說,在證券交易中,廣大的證券投資人相互之間不是直接買賣證券的,而是通過證券經紀人來買賣證券的。證券經紀人作為買賣雙方的中介人,是這樣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它詢問證券買賣雙方的買價和賣價,按照客戶的委託,如實地向證券交易所報入客戶指令,通過證券交易所,在買價和賣價一致時,促成雙方證券買賣的成交,並向雙方收取交易手續費(傭金)。

Ⅷ 又有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吃罰單!券商副總監7年賺5500萬,會被如何處罰

應該會把他們把賺的錢全部交出來,然後再處一定金額的罰金。

一,從業人員違規炒股,7年賺5500萬。

因為非法營利的數字實在是太巨大了,所以說他的想法也是相當的嚴重,按照正常的操作,非法盈利的這5,500萬元肯定是要歸還的。然後會根據非法營利的金額再去設定需要賠償的額度。其實是非常劃不來的,被抓到之後需要把賺的錢全部交上去,還要再繳納罰金。你以為只是罰錢交錢的問題嗎?啊,這件事情解決之後,他還要負一定的法律責任,也就是還需要坐牢。工作也丟了,賺的錢全部還回去,還要在監獄接受改造。這也是證券行業的又一次警鍾。

Ⅸ 違規持有國內受限客戶證券,應在幾天內處置相關證券

違規持有國內受限客戶證券,應在14天內處置相關證券。證監會表示對違法從事證券活動的行為,中國證監會將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拓展資料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證監會表示嚴禁賬戶持有人通過證券賬戶下設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等方式違規進行證券交易。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相關方,直接或者間接違法從事證券活動的,應當清理整頓,存量可以持續運行,按照有關規定逐步規范,但不得新增客戶、賬戶和資產。對違法從事證券活動的行為,中國證監會將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在券業,從業人員違規炒股是被明令禁止的。不管是2005年的《證券法》,還是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新《證券法》,對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都有嚴格的禁止規定,其中,新《證券法》明確指出,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將被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罰款。

中國結算表示,近年來在中國證監會查處的內幕交易、市場操縱、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等重大違法案件中,不法分子通常通過借用他人賬戶來掩蓋自身違法行為,規避監管,逃避制裁。同時,一些投資者守法合規意識淡薄,將自己的賬戶出借給他人使用,為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便利。這些行為都違反了證券賬戶實名制管理規定,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大大增加了案件查處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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