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券商高管炒股7年盈利近5500萬被查處「沒一罰一」!如何解讀此次處罰
上海證監局披露了劉某違法買賣股票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劉某先後任海通資管研究員、投資經理、權益投資部副總監(主持工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券商高管炒股7年盈利近5500萬被查處“沒一罰一”!如何解讀此次處罰?
B. 證監會怎樣如何查處從業人員買賣股票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買賣股票。
一、《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二、國家規定不能買賣股票的人群:
1、證券從業人員
2、國家機關處級以上幹部
3、現役軍人
以上人員不得參與股票交易,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買賣基金和債券。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3.第三十六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九十七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C. 證券從業人員代客理財會受什麼處罰終身市場禁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
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D. 80後干什麼驚動最高檢
80後「割韭菜」驚動最高檢!「搶帽子」非法獲利75萬,他被判刑11個月。
曾經報道過「黑嘴」廖英強被證監會處罰的事件。
證券節目主持人廖英強面對證監會1.3億元罰單竟然輕松笑言,這筆巨額罰款相當於給他「打了個廣告」。不過令人大跌眼鏡的是,這筆「輕松」的罰款廖英強也沒有及時繳納,登上了7月2日證監會公布的「老賴」名單。
處罰書顯示,朱煒明曾於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間擔任國開證券上海龍華西路營業部經紀人,持有證券經紀人證書,從事股票經紀業務。其父朱某榮、其母孫某英和祖母張某英都於該營業部開立上海股東賬戶和深圳股東賬戶,經證監會查證發現,朱煒明在作為證券從業人員期間,控制朱氏賬戶組買賣海螺型材、神劍股份、襄陽軸承等共計132隻股票,盈利452.67萬元。
尤其是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間,朱煒明在「談股論金」欄目中,通過明示股票名稱或描述股票特徵的方法,公開評價、推介利源精製、萬馬股份、博暉創新等10隻股票,並在公開薦股前先行建倉買入,公開薦股後的3個交易日內賣出,獲利43.93萬元。
處罰決定書指出,朱煒明作為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先行建倉買入後公開薦股的兩項行為均違反證券法規定。
證監會決定責令朱煒明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朱煒明違法所得約452萬元,並處以約1358萬元罰款,同時對其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專家建議:別信小道消息
顧佳指出,朱煒明案件顯示出證券違法犯罪的新手法、新類型層出不窮,對金融監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戰。建議證券市場監管要進一步從嚴,對證券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違法行為監管要加強。
同時,他也提醒投資者要有自我保護意識,不能盲目聽信小道消息,對股市要多一些理性判斷,不能被人當作了「韭菜」,多一份風險意識,看緊自己的錢袋子。
據了解,非法證券活動涉嫌犯罪的案件,來源往往是證券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審查案件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可以與證券監管部門加強聯系和溝通。證券監管部門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檢察機關通過辦理證券犯罪案件,可以建議證券監管部門針對案件反映出的問題,加強資本市場監管和相關制度建設。
來源:每經網(上海)
E.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的規定,做股票犯法最高要判有期徒刑十年,相關的處罰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F. 中國證監會如何處罰馮小樹違法買賣股票的行為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馮小樹)
〔2017〕31號
當事人:馮小樹,男,1965年8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馮小樹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並應當事人的要求舉行聽證,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馮小樹具有以下違法事實:違法買賣三股票賺取違法收入。
以上事實,有相關任職信息、證券賬戶資料、交易記錄、銀行賬戶資料、電子證據、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G. 證券從業人員炒股賠錢,怎麼處罰
4月18日廣東證監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該當事人名為宋某,出生於1983年11月,於2011年7月25日至調查日(2015年9月10日),任職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利用其本人名下賬戶交易股票金額達261.78萬元,其中買入成交金額125.0718萬元,賣出成交金額136.7085萬元,本人名下賬戶虧損9615.78元。
監管部門調查,宋某從業期間還利用其配偶名下賬戶交易股票金額138.45萬元,其中買入成交金額85.469萬元,賣出成交金額52.983萬元,宋某操作其配偶名下賬戶有關交易的盈利為33033.18元。宋某利用本人名下和其配偶名下的賬戶交易股票的總盈利為23417.40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勞動合同、社保記錄、相關證券賬戶資料、證券交易記錄、銀行賬戶流水、電腦查勘筆錄,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廣東證監局認為,宋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有關「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沒收宋某違法所得23417.40元,並處以5萬元罰款,罰沒款共計73417.40元。
H. 證券經紀人代客炒股被查出來會受什麼處罰
證券經紀人代客炒股被查出來會受什麼處罰?經紀人代客操作屬於證券明令禁止的行為。證券經紀人指在證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戶指令買賣證券,充當交易雙方中介並收取傭金的證券商。它可分為三類,即傭金經紀人、兩美元經紀人與債券經紀人。從業者要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獲得從業資格後才能從事證券經紀業務。證券經紀人的職責是在證券交易中,代理客戶買賣證券,從事中介業務。這就是說,在證券交易中,廣大的證券投資人相互之間不是直接買賣證券的,而是通過證券經紀人來買賣證券的。證券經紀人作為買賣雙方的中介人,是這樣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它詢問證券買賣雙方的買價和賣價,按照客戶的委託,如實地向證券交易所報入客戶指令,通過證券交易所,在買價和賣價一致時,促成雙方證券買賣的成交,並向雙方收取交易手續費(傭金)。
I. 證券公司經紀人代客操作股票導致客戶虧損,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按條例是違規操作,從業人員不可以代客戶操盤,證券公司經紀人未經委託人授權擅自操作股票導致客戶虧損屬違規操作,《證券法》規定經紀人應當承擔一定損失,可申請仲裁,也可經司法訴訟。
如果先前有約定其實都是無效的,可以要求賠償,盡量多要一點。也可以請律師,告經紀人沒有向自己說明經紀人代客操作屬於證券明令禁止的行為,因為經紀人有這個義務向客戶說明,不過取證有點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