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債權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嗎法律知識大全
這要根據具體的債權形式不同導致的答案不同。債的發生原因有很多,如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之債等。債權原則上都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但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如子女對父母的扶養費請求權,殘廢軍人對有關部門的撫恤金請求權等,與被繼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離的,會隨著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不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續享有。作為遺產的債權,必須是在繼承開始時已經存在著的債權,如果在繼承開始後才產生的債權則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一)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而產生的債權都是可以繼承的。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無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其由於進行管理或服務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樣在無因管理人和由於無因管理而受益的受益人之間便發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如果無因管理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承由此無因管理產生的債權,有權請求無因管理受益人償還管理或服務所花費的費用。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他人受損失而獲得利益。依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如果受損失人死亡,其繼承人也可以繼承因該不當得利產生的債權,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其取得的不當得利。
(二)因侵犯財產權而產生的債權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
甲損壞了乙所有的機器,乙死亡後其繼承人丙有權繼續行使該侵權產生的債權,向甲索要賠償金。因侵犯人身權而產生的債權可否繼承,法無明文規定,近來法律界多主張人身損害的受害人未表示要求賠償,也未表示不要求賠償而死亡,視為要求賠償,因而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賠償請求權。如受害人生前已明確表示要求賠償,則其繼承人當然可以繼承請求權請求侵害人賠償。
❷ 股權可不可以做為遺產繼承
股權可以做為遺產繼承。股權與國庫券、公債券、企業債券、支票等都是幾種常見的有價證券,屬於金融資產的范圍,可以由公民個人持度有。有價證券是可以作為公民的遺產予以繼承的,因此,股票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❸ 股票屬於遺產嗎
遺產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
股票是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證明股東在公司中擁有資產所有權、收益權和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益的書面憑證;
它與國庫券、公債券、企業債券、支票等都是幾種常見的有價證券,屬於金融資產的范圍,可以由公民個人持有。因此,股票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❹ 股票怎麼辦理繼承
遺產繼承是不少家庭會發生的,而遺產大多數是房屋、現金等,那麼股票能否作為遺產來繼承呢?要如何繼承股票類遺產呢?股票作為遺產繼承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一、股票是否屬於遺產的范圍?
股票是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證明股東在公司中擁有資產所有權、收益權和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益的書面憑證,它與國庫券、公債券、企業債券、支票等都是幾種常見的有價證券,屬於金融資產的范圍,可以由公民個人持有。有價證券是可以作為公民的遺產予以繼承的,其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該《意見》第3條明確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因此,股票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
二、辦理遺產繼承的公證
出具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及被繼承人的身份證、死亡證明、遺囑或繼承人協議等相關資料,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公證手續。
三、辦理遺產繼承的手續
繼承人需要提供下列證件辦理相關手續:
1、「三證」,即身份證、股東賬戶卡、資金賬戶卡;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對證券和現金遺產的繼承情況公證文件。
若只有一名繼承人繼承股票賬戶財產的,則由該繼承人攜帶身份證等上述證明到被繼承人生前開立了資金賬戶的證券營業部辦理;如果為多人繼承,可由所有繼承人攜帶身份證等上述證明一起到營業部辦理,或書面委託一人到營業部辦理。
四、股票的過戶與現金的提取
1、股東賬戶中股票的繼承與過戶。
由於股票作為遺產繼承的過戶與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通轉讓過戶不同,需要通過非交易形式的過戶程序,股票才能從被繼承人賬戶轉入繼承人賬戶。
如果繼承者從未開立過股票賬戶,應先開立賬戶,由此會產生一些費用和稅費;否則轉出的股票則無法轉入,股票繼承也就無法實現。
如果不想另行開戶,可通過賣出所繼承的股票兌現為資金,然後以取出現金的方式實現繼承的權利和權益。
2、資金賬戶中現金的繼承或提取。
繼承人必須在辦理了繼承公證和過戶手續後方可提現。即憑公證文書和上述繼承人證件等資料,到證券營業部提取資金。
因為股票繼承與股市流通轉讓過戶性質是不同的,所以需要通過非交易過戶程序,股票只能從被繼承人賬戶轉入繼承人賬戶。
❺ 繼承的權利范圍
合同有效。《繼承法》第3 條採用概括性和列舉性相結和的立法方法明確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是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其中第七項的「其他合法財產」界限模糊,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將其界定為: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務的債權等。同時,《繼承法》第4條還規定:「個人承包所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有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承包合同辦理。」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遺產范圍應包括:
一。 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
界定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為遺產范圍除了上述《繼承法》所舉列的種類外,尚有《民法通則》可作為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75條則進一步明確:「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二。 履行標的為財務的債權:
債是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債權關系就其實質而言是財產關系,但根據其履行標的來劃分,則有履行標的為財務的債券和履行標的為非財物的債權。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表明,僅有以財物為履行標的債權方可作為遺產。
根據債的發生原理,債權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而產生。履行標的為財務的債權也可相應地因此而產生。本案中,楊某與他人合夥經營,尚有合夥財產。根據合夥合同,他對與其他合夥人享有債權,即對於采礦設備一套,存款8000 元,礦石款6萬元及黃金十餘兩等,有分割合夥財產的權利。此種債權無疑屬於遺產范圍。
審判實踐中不易掌握的,是哪些債權不能作為遺產。一般認為,下列債權屬於履行標的為非財物的債權,不能列入遺產范圍:
1. 與合同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聯系的債權。它包括:(1)委託合同中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債權關系。委託合同是基於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賴,受託人願意為委託人效勞而產生的,其合同基礎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相互信賴。因而委託人應當承受受託人所謂的法律行為的後果,而受託人一般應親自處理委託市事務。如果雙方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委託合同自動終止,各自的權利、義務歸於消滅,而不能將其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2)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所享有的勞動權與勞動者的人身存在是不可分離的,並不能轉嫁給他人。一旦勞動者死亡,原來的勞動合同自行終止,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也隨之消滅,不能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承受。
2.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主體地位是特定的,當承租人死亡時,其承租權隨承租合同的自動終止而消滅,不能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其繼承人希望能繼續租用該房屋,還需與出租人重新訂立租賃合同。從民法理論上分析,合同具有相對性。即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不可及於第三人。由於我國的實際情況,在既往的房屋管理體制影響下,房屋租賃合同中易於出現的問題是:公民承租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的房屋,往往有兩種情況:其一,單個公民享有承租權。如果該公民死亡,其處理原則應是該公民承租權消滅,不發生其繼承人對該房的承租權繼承問題。其繼承人意欲繼續承租,則應以有關法規重新訂立租賃合同;其二,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承租房屋,但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只載明家庭成員中一人為代表。該公民死亡時,處理原則應是,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這並不意味著承租權的繼承,而是承租權主體的減少。
3. 指定了第三人為受益人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權不能作為遺產。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有權指定第三人作為其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一旦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死亡,受益人可以獨立以受益人的身份請求保險人向其支付保險金。如本案中張某為其夫楊某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它可以獨立地領取5000元保險金而不將其納入遺產范圍。
4. 贈與合同中受贈人的權利不屬於遺產范圍。由於贈與合同是一種實踐合同,只有贈與人將所曾財物實際交付給受贈人所有,此合同方可生效。因此,當贈與人或受證人死亡,贈與合同即告終止,受贈人的受贈權也歸於消滅,不能由其繼承人繼承。
三。 公民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依法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化等領域里創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發明權、發現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知識產權既包括人身權利,又包括財產權利。其中的人身權利,一般說來因其同人身不可分割,故不可移轉、讓與給他人,隨公民死亡而消滅,不發生繼承。但有些非財產人身權利,也可以繼承。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作品享有發表、復制、發行等使用作品的權利,保護被繼承人的作品不受侵犯的權利等。其中的財產權,則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四。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這是一個界限寬泛而模糊的范圍。最高人法院從司法解釋角度,將此「其他」界定為「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務的債權」兩大類。後者我們已在前文論述。在此僅表述「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是設定並證明某種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的書面憑證。如車票、支票、匯票、股票、債權、國債等。它分為不記名有價證券、記名有價證券和指定人有價證券三種類型。有價證券可以由公民持有、轉移,因而可以作為遺產由公民繼承。
五。 債務:
前述遺產范圍在民法理論上屬「積極財產」,但作為遺產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債務即「消極財產」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為,在繼承法領域,繼承遺產必須連同「積極債務」與「消極債務」並繼承。
同其他債的產生一樣,債務可因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而產生。一般情況下,繼承被繼承人的積極債務,也應繼承其全部債務。但特殊情形下,即債務與特定人身相聯系時,則不可發生繼承。如:(1)出版、演出合同中作者、表演者完成創作和表演的義務,不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因為作者完成創作品的義務是與作者的人身不可分離的,表演人的表演義務也具有人身性質,不可讓與,他們死亡後,創作義務和表演義務自動消滅;(2)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以自己的工作親自完成承攬表的之義務也不可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因為承攬合同主要是定作人基於對承攬人完成特定工作的某種技能的信任而訂立的,因而要求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技術、勞動力和設備親自完成加工、定作或修繕工作。如果承攬人死亡,則其義務自動消滅。定作人無權要求其繼承人繼續完成所余工作。在司法實踐中,遺產范圍的決定還涉及到一個更為具體的問題,即遺產與共有財產的區分。只有將遺產與共有財產區分開來,才可能准確確定遺產的范圍。這種區分有兩大類:
(一) 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的區分。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其具體分割辦法,應根據婚姻法律規范辦理。
(二) 遺產與其他共有財產地區分。公民之間的財產共有關系,除了上述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共有關系之外,還存在著其他許多公民之間的財產共有關系。如公民合夥經營等,死亡後,應分割合夥財產,將其應得部分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❻ 經營許可證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例如煙草經營許可證
不可以。
經營許可證
經營許可證是法律規定的某些行業必須經過許可,而由主管部門辦理的許可經營的證明,如煙草專賣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
遺產
遺產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遺產必須符合三個特徵:第一,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第二,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第三,必須是合法財產。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為遺產。遺產包括以下幾項: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2)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種的樹木和自留山上種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承包專業戶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在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即基於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轉業軍人 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離退休金、養老金等。
綜上所述,經營許可證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兩者沒有任何交集。
提示:
1、關於政府做出的證明、許可之類的行政行為,均不能按照個人意志進行轉讓、繼承。
❼ 股票,債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寫在遺囑里給繼承人,只能給我的一半嗎,別的是按繼承法繼承嗎
這還要看繼承具體的寫法,是否合法有效,如果遺囑有效,按遺囑繼承,如果遺囑不合法的,可以主張按法定繼承,先分割共同財產,被繼承人個人部分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
❽ 股票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一、可以的。因為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有價證券是設定並證明某種財產權利的書面憑證,券面所表示的財產權利必須實際持有其券才得以實現。股票、企業債券、公債券、國庫券、支票等都是常見的幾種有價證券。有價證券是物的一種,屬於財產的范圍,可以由公民個人持有,因此,有價證券可以作為公民的遺產予以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這是有價證券作為遺產繼承的法律依據。
二、具體方法
據多數國家規定,繼承所有的股票,如是經訴訟由法院裁定的,可持法院判決書(我國還有調解書),另附權利移轉證明辦理過戶手續。如果繼承人間,並無糾葛,無須訴訟,其過戶手續須由繼承人填具「股票繼承過戶申請書」,在股票背面受讓欄加蓋繼承人印鑒,攜帶能證實與被繼承人關系證明文件(戶口簿或公證文件)到發行機構辦理過戶。繼承人未成年或無行為能力者,應加法定代理人印鑒證明;繼承有數人,應持有繼承人股份分配同意書(必時經公證);繼承人之中如有人放棄繼承股權,應出具「股份繼承放棄書」(必要時經公證);境內無戶籍的國外繼承人,必須提出能足以證明合法繼承之文件。發行公司如發現繼承人之間有糾葛不能協商一致時,應即拒絕過戶,告訴經法院訴訟裁決後方能過戶。
一般說來,繼承的股票過戶,繼承者必須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如有遺囑,則要由司法部門認可,因為,根據我國法律,遺產的分配並不完全根據被繼承人的遺囑。如無遺囑,家庭內部可以協議的,協議書需經公證,不能協議的,則需法院裁定。具備了必要的法律文件,繼承者可按前面所述的股票過戶手續辦理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