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發行股票與發行債券籌資的相對優缺點
1、發行股票籌資的優缺點
優點:股權籌資是企業穩定的資本基礎,股權資本沒有固定的到期日,無需償還,是企業的永久性資本;股權籌資是企業良好的信譽基礎;股權資本不用在企業正常運營期內償還,不存在還本付息的財務風險。
缺點:資本成本負擔較重;容易分散企業的控制權,控制權的頻繁迭變,勢必要影響企業管理層的人事變動和決策效率,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信息溝通與披露成本較大。
2、發行債券籌資的相對優缺點
優點:資本成本較低,債券的利息允許在所得稅前支付, 公司可享受稅收上的利益;可利用財務杠桿;保障公司控制權,持券者一般無權參與發行公司的管理決策;便於調整資本結構。在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以及可提前贖回債券的情況下,便於公司主動的合理調整資本結構。
缺點:債券通常有固定的到期日,需要定期還本付息,財務風險較高;發行債券的限制條件較長期借款、融資租賃的限制條件多且嚴格,從而限制了公司對債券融資的使用,甚至會影響公司以後的籌資能力;籌資規模受制約。
(1)股票與債券的發行擴展閱讀:
發展企業債券籌資具有的現實意義
1、債券融資是企業資金需求的必要手段 資金不足是目前企業普遍面臨的一個困難,其根源在於大量的資金需求與資金供給不足之間的矛盾。企業謀求發展導致資金需求量的大幅攀升。
2、改變現有的金融結構,優化資本結構。企業進行債券籌資增加了一個非常有效的渠道,能大量吸收個人與機構手中的儲蓄,使其轉化為投資,從而達到直接增加籌資比重,優化資本結構的目的。
3、有利於推動中小企業的發展。由於受股市擴容的限制,中小企業無法在股市上得到資金支持,依靠銀行貸款和政策無法解決。另一方面社會上存在著一批投資者,他們對投資高科技、高收益、高風險的企業有著濃厚的興趣。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吸納閑散資金投入中小高科技企業,是解決這些企業籌資的重要途徑。
B. 股票與債券有什麼區別
你好 ,股票和債券的區別:
1、發行主體不同
雖然股票和證券是籌資的手段,但債券發行人可以是國家,地方公共機構或企業;但是股票的發行人只能是股份制的公司。
2、收益不同
股票市場的投資者都知道,股票是高收益和高風險的投資項目,購買前股票的股息收益率是不確定的,股息收入也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而變化。相反,在購買公司債券之前,利率是固定的,固定利息可以在到期時獲得。
3、經濟關系不同
由於股票和債券的收益回報不同,市場中的經濟關系也不同。債券代表公司的一種信用,股票代表投資者對於公司的所有權,股票持有人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司的業務管理許可權,但債券持有人沒有這種許可權。
4、本金償還不同
不管誰在在市場投資,都是帶著本金運作的,債券是到期支付投資者的本金,可以本帶利的得到償還;股票的本金移交給公司的話,它就無法收回了。在公司破產後,股票還需要檢查公司剩餘資產的清算,本金自然不能回收了。
5、風險大小不同
一旦公司債券到達清算期,債務人必須償還,否則債權人可以因為不能支付的理由,宣布它已經破產。而作為投資的股票只能轉讓。在公司有盈餘的情況下,才能有利益的分配請求權。可見股票風險更大。
任何形式的投資都具有不同的風險和收益。從以上差異我們可以看出,債券的投資對象和投資收益相對穩定,且交易的周轉率相對較低,因此債券投資風險比股票小。但是收益就不如股票大了。不管你是投資債券還是股票,選擇自己最想投資的就可以了。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C. 發行股票與發行債券有什麼不同
一,發行股票與發行債券的不同:
發行股票的話,股票投資者就會成為你公司的所有者(股東),雖然現在股市中確實存在很多公司賺錢了不分紅的情況,但這不能改變投資者是你公司的所有者的這一特點。
發行債券的話,債券購買人就是你的公司的債權人(債主)了 。債主的權利是到期收到利息和本金。發行債券公司的義務就是按期支付利息和本金了。
發行股票的話,股東是有權利對公司的管理進行投票的,假如股東持有的股份足夠多的話,公司的決策就得聽他的了。債權人沒有對公司管理投票的權利。
還有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分別就是這兩者的融資成本,發行股票和債券都是需要計算成本的。發行債券的利息是成本,發行股票支付股息也是成本,還有發行費等等。
D. 發行股票和債券
首先,只有股份制企業才可以發行股票。
再著,如果發行的股票少於4億股,至少要25%要對公眾發行,最多65%。發起人至少要認購35%
其次,股票的發行價格現在一般通過詢價制度確定。由公司及其保薦機構通過向詢價對象(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機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
最後,股票溢價發行得到的資金是計入公司公積金的。股票是不能退的,所以募集的資金是公司長久的運用資本。
債券發行的利率是受幾個方面的影響的:
1,市場的利率水平,
2,債券的期限
3,公司的信用高低。
E. 股票與債券的異同
股票與債券的區別 股票與債券都是有價證券, 是證券市場上的兩大主要金融工具. 兩者同在一級市場上發 行,又同在二級市場上轉讓流通.對投資者來說,兩者都是可以通過公開...
1、股票只能是股份制企業發行,而債券國家,公共團體,都可以發行。
2、收益穩定性不同 。債券在購買之前利率已經固定,是固定的利息。而股票收入會變動,盈利並不是固定的。
3、債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說連本帶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債一樣。股票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歸公司支配。
4、經濟利益關系不同:債券所表示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示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
5、在公司交納所得稅時,公司債券的利息已作為費用從收益中減除,在所得稅前列支。而公司股票的股息屬於凈收益的分配,不屬於費用,在所得稅後列支。
(5)股票與債券的發行擴展閱讀:
債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讓。與股票相比,債券通常規定有固定的利率。與企業績效沒有直接聯系,收益比較穩定,風險較小。此外,在企業破產時,債券持有者享有優先於股票持有者對企業剩餘資產的索取權。債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入: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買賣債券賺取差額。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F. 債券與股票的關系
債券市場和理財市場會互相影響。它們之間的關系在大部分的情況下是此消彼長的反向關系。常見的例子有:1.由於理財市場行情出現了爆發性的上漲,為了追求更高的收益,大量的資金湧入理財市場。而一段時間內,社會中可以用於投資的流動資金是有限的。這樣導致了同一時間內投資債券的資金減少,債券市場由此會產生相應的變動。
2.在理財行情一直走低的情況下,投資者在理財市場里遇到風險的概率會提高,為了迴避投資風險,投資者會更願意將資金投資到風險低的債券市場,從而導致債券市場上行。
G. 股票和債券有什麼區別
1,收益穩定性不同:
債券是購買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獲得固定利息,而不管發行債券的公司經營獲利與否。
股票是在購買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隨股份公司的盈利情況變動而變動,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無盈利不得。
2,定性不同:
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想向投資者發行,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
股票是股票發行市場又稱「一級市場」或「初級市場」,是發行人以籌集資金為目的,按照一定的法律規定和發行程序,向投資者出售新股票所形成的市場。
3,經濟利益關系不同:
債券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股票是對公司的所有權。
4,風險性不同:
債券購買者的投資風險小於股票購買者。無論公司經營好壞,只要沒有宣布破產,就必須足額支付債券持有人的債券到期本息。債券到期可還本付息,末到期則可以在債券市場上買賣轉讓;股票則只能在股票市場上買賣轉讓,不可以退股還本。
一,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二,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債務人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並向債權人承諾於指定日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債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比較典型的政府債券是國庫券。
H. 股票發行和債券發行是什麼意思
發行債券是發行人以借貸資金為目的,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投資人要約發行代表一定債權和兌付條件的債券的法律行為,債券發行是證券發行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以債券形式籌措資金的行為過程通過這一過程,發行者以最終債務人的身份將債券轉移到它的最初投資者手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後,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
(三)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
(四)債券利率的確定方式;
(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債券擔保情況;
(七)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凈資產額;
(九)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十)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