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證券從業資格證推薦股票違法嗎那種情況違法
推薦是不違法的,但是要掌握尺度,不能做出保證盈利之類的承諾。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上從業人員都沒有要求不能有自己的證券帳戶,更不用說只是考了證的。
證券從業資格,是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簡稱。該證書是全國性質的資格認證考試,是國家金融機構進行認證的資格證書,有較高的含金量。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從事證券行業的入門考試。
(1)最新證券法關於推薦股票的擴展閱讀: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證券業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應遵守本准則。
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准則對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協會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本准則所稱的證券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
(一)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的證券經紀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三)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託管或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五)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㈡ 我國證券法調整的證券范圍
我國證券法調整的證券種類范圍為股票、公司債券和其他證券。《證券法》的調整對象為: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
證券法是調整因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管理、監督及其他相關活動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證券法所指的證券是資本性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
《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有哪些:
1.《證券法》的調整對象為: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在這里,對《證券法》的調整對象採取了列舉的方式。首先列舉了證券市場的兩個基本品種,即股票和公司債券。因為它們體現了投資領域的兩種基本關系,即股權關系和債權關系。但由於在具體形式上的發展變化,在確定基本品種的同時,又明確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也屬於《證券法》的調整對象,這種規定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2.《證券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該規定既表明了《證券法》與其他法律之間的相互銜接,又表明調整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不是一部《證券法》所能囊括的,而且涉及若干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那種將證券發行的全過程、全方位,與證券有關的事項都反映在一部《證券法》中的主張,則更難以實施。所以,由《證券法》、《公司法》和相關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共同構成證券法律制度,這是符合實際情況的,更加科學合理。
3.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這項規定表明,政府債券是一種證券,但因其有特殊性,而另行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作調整。也更進一步說明,證券法律制度是由若干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形成的,並非單純只指一部法律,這個意思在《證券法》的總則和有關條款中都有體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㈢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炒股嗎
現行證券法第43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從以上可以看出,證券人員炒股還是不允許的,希望各位證券從業人員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