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證券法調整的證券范圍
我國證券法調整的證券種類范圍為股票、公司債券和其他證券。《證券法》的調整對象為: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
證券法是調整因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管理、監督及其他相關活動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證券法所指的證券是資本性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
《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有哪些:
1.《證券法》的調整對象為: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在這里,對《證券法》的調整對象採取了列舉的方式。首先列舉了證券市場的兩個基本品種,即股票和公司債券。因為它們體現了投資領域的兩種基本關系,即股權關系和債權關系。但由於在具體形式上的發展變化,在確定基本品種的同時,又明確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也屬於《證券法》的調整對象,這種規定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2.《證券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該規定既表明了《證券法》與其他法律之間的相互銜接,又表明調整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不是一部《證券法》所能囊括的,而且涉及若干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那種將證券發行的全過程、全方位,與證券有關的事項都反映在一部《證券法》中的主張,則更難以實施。所以,由《證券法》、《公司法》和相關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共同構成證券法律制度,這是符合實際情況的,更加科學合理。
3.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這項規定表明,政府債券是一種證券,但因其有特殊性,而另行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作調整。也更進一步說明,證券法律制度是由若干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形成的,並非單純只指一部法律,這個意思在《證券法》的總則和有關條款中都有體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