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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規定收購人所持股票

發布時間:2023-11-14 10:45:04

『壹』 收購人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多久後才能轉讓

收購人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十二個月後才能夠轉讓。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九十八條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九十九條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並,並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第一百條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貳』 股票的要約收購如何操作

要約收購的程序操作: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須公布信息。

即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時的要約。

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規定事項。

三、終止上市。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四、股東可要求收購人收購未收購的股票。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時,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五、要約收購要約期間排除其他方式收購。

六、收購完成後股票限制轉讓。

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六七月內不得轉讓。

七、股票更換。

通過要約收購方式獲取被收購公司股份並將該公司撤銷的,為公司合並,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八、收購結束的報告。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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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收購報告書

以收購要約方式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收購人應當自公告收購要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本次要約收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至少做出三次提示性公告。

一、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的一般要求

1.引用的數據應提供資料來源,事實應有充分、客觀、公正的依據;

2.引用的數字應採用阿拉伯數字,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應指人民幣金額,並以元、千元或萬元為單位;

3.收購人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外文譯本,但應保證中、外文本的一致性,並在外文文本上註明:「本要約收購報告書分別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編制,在對中外文本的理解上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4.要約收購報告書全文文本應採用質地良好的紙張印刷,幅面為209×295毫米(相當於標準的A4紙規格);

5.不得刊載任何有祝賀性、廣告性和恭維性的詞句。

二、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的其他要求

1.收購人屬於一致行動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參與一致行動或存在實際控制關系的各成員可以推選其中一名成員以全體成員的名義統一編制並提交要約收購報告書,各成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均應在報告上簽字、蓋章。

2.由於商業秘密(如核心技術的保密資料、商業合同的具體內容等)等特殊原因,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收購人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並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予以說明。

3.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收購人可採用相互引證的方法,以避免重復和保持文字簡潔。

4.要約收購報告書的文字應簡潔、通俗、平實和明確,格式應符合相關要求。在指定報刊刊登的要約收購報告書最小字型大小為標准6號字,最小行距為0.02.

5.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辦法》的規定將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及要約收購報告書刊登於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並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於指定網站,或者提示刊登該報告的收購人或上市公司的網址。收購人應當將要約收購報告書和備查文件備置於上市公司住所和證券交易所,以備查閱。

6.收購人可將要約收購報告書或摘要刊登於其他網站和報刊,考|試/大 但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

7.收購人董事會及全體董事(或者主要負責人)應保證要約收購報告書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並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8.收購人的律師受收購人委託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應對要約收購報告書及相關文件進行核查和驗證,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就其負有法律責任的部分承擔相應的責任。

9.收購人聘請的律師、注冊會計師、財務顧問及其所服務的專業機構應書面同意收購人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引用由其出具的專業報告或意見的內容。

『叄』 公司收購公司股權須具備什麼條件

公司收購的條件有: 1、客體條件: 上市公司收購 針對的客體是 上市公司 發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發行在外且被投資者持有的公司股票, 不包括公司庫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義直接持有的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 2、市場條件:上市公司收購須藉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證券交易場所是依法設立、經批准進行證券買賣或交易的場所,分為集中交易場所(即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場所。 3、規則條件:依照《 證券法 》規定,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股票5%以上的大股東,其持有公司股票每發生5%的增減,必須履行一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且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其繼續購買本公司股票。 《證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 要約 。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肆』 新《證券法》規定的完善之處

新《證券法》關於要約收購制度相關規定的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加強對收購要約變更的限制,明確了變更收購要約不得存在的情形。新《證券法》第68條增加規定: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不得存在降低收購價格、減少預定收購股份數額、縮短收購期限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該規定是新《證券法》為防止收購人隨意變更收購要約進而損害受要約人合法權益而作出的針對性規定,具有現實意義。

其二,因地制宜,建立類別股的區分收購制度。新《證券法》第69條明確了「上市公司發行不同種類股份的,收購人可以針對不同種類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購條件。」除發行普通股外,上市公司也可能根據實際需求發行特殊種類股份,比如優先股。新《證券法》該條規定是新增條款,以適應上市公司發行類別股的需要,是根據上市公司實際而作出的合理制度安排。

其三,延長收購完成後的股份鎖定期。新《證券法》第75條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該規定針對上市公司收購行為,當然也適用於要約收購。該規定在原《證券法》「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的規定基礎上,增加了六個月,提高了收購後退出的時間成本,有利於規范收購行為。

要約收購屬於「舶來品」,起源於英國《1948年公司法》。在要約收購中,存在著雙方甚至多方的利益博弈。其中中小股東受實力所限處於弱勢地位,往往只能被迫接受股價波動。因此,法律規定要約收購制度的初衷就是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自2003年「南鋼股份要約收購」開啟我國資本市場要約收購先河以來,要約收購案例開始不斷涌現,新《證券法》進一步完善其相關規定可謂應勢而動,順勢而為,必將對規范要約收購行為及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產生重要作用。

『伍』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釋義:第一百九十五條

第一百九十五條 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定程序,利用上市公司收購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釋義】 本條是對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定程序,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搜稿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通過證券市場收購上市公司的股權,是企業資產重組、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產業結構的有效途徑。《證券法》總結了我國近幾年企業購並的實踐經驗,並針對上市公司收購中出現的問題,專設第四章對上市公司的收購方式、收購條件和程序、收購活動的監管等作了具體規定,使上市公司收購變得更有操作沒悶可行性。關於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定程序,本法規定了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持股數量變化的報告、公告義務;應當發出收購要約的情況、要約收購的報告期限、要約條件的改變及其他;協議收購的一般原則;收購行為結束後收購方再次報告並公告義務等。

由於上市公司收購是一種極為復雜的股權運作活動,如果不遵守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可能會導致信息壟斷、大股東進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從而損害中小投資者世察孝的利益。因此,針對現實中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本法作了十分具體明確的規定。對曾經有一些收購方在履行收購的信息披露程序後,遲遲不辦理付款交割過戶手續,本法要求上市公司收購行為結束後,收購方必須再次報告並公告,這一新的規定加強了對上市公司股權過戶的監管;為防止假收購行為對市場的擾亂,本法規定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為限制炒賣上市公司的行為,本法規定收購人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六個月內對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票不得轉讓,等等。上述這些規定其目的就在於防止利用上市公司收購來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證券市場正常秩序,損害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所以,任何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定程序,利用上市公司收購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都是一種違法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按照本條的規定,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定程序,利用上市公司收購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責令違法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由違法行為所獲取的一切非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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