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票,債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品四種有價證券的區別特徵是什麼
基金與股票兩者區別有以下三點:第一反應的經濟關系不同,第二股票屬於直接投資工具,基金屬於間接投資工具,第三風險水平不同。
金融衍生產品具有跨期性、聯動性、不確定性或高風險性、高杠桿性、契約性、交易目的的多重性。
股票和債券的1.發行主體不同,2.收益穩定性不同,3.保本能力不同,4.經濟利益關系不同,5.風險性不同
拓展資料:
有價證券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一)產權性
證券的產權性是指有價證券記載著權利人的財產權內容,代表著一定的財產所有權,擁有證券就意味著享有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現代經濟社會里,財產權利和證券已密不可分,財產權利與證券兩者融合為一體,權利證券化。雖然證券持有人並不實際佔有財產,但可以通過持有證券,在法律上擁有有關財產的所有權或債權。
(二)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持有證券本身可以獲得一定數額的收益,這是投資者轉讓資本使用權的回報。證券代表的是對一定數額的某種特定資產的所有權或債權,而資產是一種特殊的價值,它要在社會經濟運行中不斷運動,不斷增值,最終形成高於原始投入價值的價值。由於這種資產的所有權或債權屬於證券投資者,投資者持有證券也就同時擁有取得這部分資產增值收益的權利,因而證券本身具有收益性。有價證券的收益表現為利息收入、紅利收入和買賣證券的差價。收益的多少通常取決於該資產增值數額的多少和證券市場的供求狀況。
(三)流通性
證券的流動性又稱變現性,是指證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靈活地轉讓證券以換取現金。流通性是證券的生命力所在。證券的期限性約束了投資者的靈活偏好,但其流通性以變通的方式滿足了投資者對資金的隨機需求。證券的流通是通過承兌、貼現、交易實現的。證券流通性的強弱,受證券期限、利率水平及計息方式、信用度、知名度、市場便利程度等到多種因素的制約。
(四)風險性
證券的風險性是指證券持有者面臨著預期投資收益不能實現,甚至使本金也受到損失的可能。這是由證券的期限性和未來經濟狀況的不確定性所致。在現有的社會生產條件下,未來經濟的發展變化有些是投資者可以預測的,而有些則無法預測,因此,投資者難以確定他所持有的證券將來能否取得收益和能獲得多少收益,從而就使持有證券具有風險。
(五)期限性
債券一般有明確的還本付息期限,以滿足不同投資者和籌資者對融資期限以及與此相關的收益率需求.債券的期限具有法律的約束力,是對雙方的融資權權益的保護.股票沒有期限,可視為無期證券。
❷ 股票是一種什麼性質的證券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背後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的。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❸ 股票有哪些權利
一,買入了股票就成為了股東。作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獲取股東身份憑證權
股份公司的股東所持公司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東手中的股票就是證明股東身份最有力的證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也就是說,股票上可以不記載股東的姓名,公司的股東名冊上也可能沒有股東的名字,只要手中擁有公司簽發的股票就是股東。因此,公司不能以股東名冊上未記載該股東姓名來對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實踐中,一些股份公司的運作並不規范,有的未向股東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製正式的股票。對於這種情況,可以綜合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股款繳納證明、股東名冊和注冊登記文件等各種形式來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股東也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義務。
對於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經採取無紙化形式,股東所持股份的證明形式就是中央證券登記公司的股票登記。因此,股東的身份可以通過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如果股東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2,知情權
根據新《公司法》第98條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表。並未規定股東有對公司會計帳簿的查閱權,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在知情權上存在的最大差異。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不僅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財務狀況,而且還要向社會公眾、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見《公司法》第146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證券法》第65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雖然每一個股東不管出資數額、股權比例多少,都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但由於公司的控制權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東手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及董事長的話語權同樣掌握在大股東手中。為了防止大股東將股東大會、董事會流於形式,長期不按期召開股東大會,或者發生了臨時重大事項故意不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致使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不能實現,《公司法》從保護小股東利益出發,賦予10%以上股份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臨時會議。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個股東合並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廣大小股東將團結起來,將股權集中起來行使。參閱《公司法》第101條、第111條。
4,股東大會召集權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只能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或者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實踐中,常常發生董事長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情況,使得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無法正常行使職權,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為此,新《公司法》第102條和110條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規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東大會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該項權利能夠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有助於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實現對公司經營的決策參與、監督與糾正作用。為使小股東的提案權能夠得以實現,新《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6,委託他人行使表決權
股份公司的股權一般都比較分散,股東人數眾多,許多小股東出於時間、精力、成本和話語權又不多等方面的考慮,往往沒有動力親自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這樣勢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東以及經營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畸形等不良現象,公司法為了鼓勵小股東積極維權,願意參與公司治理,賦予小股東以書面授權方式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由被委託人代為小股東根據授權委託書制定的許可權在股東大會上對股東大會議案和相應決議做出與委託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託人也可以接受多個股東的委託,集中行使表決權。這樣,小股東既完整表達了本人的意願,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同時又節約了成本費用。而且也有利於股東會中所要討論的議案的通過和具體執行。(見《公司法》第107條)
7,以累積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監事選舉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非職工董事、監事均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由於股東大會採取簡單資本多數決原則,控股股東完全可以通過控股地位占據選舉的多數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會、監事會完全成為控股股東的代言人。為了避免控股股東操縱公司,就必須引進累積投票制度,使中小股東有機會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發言人。為此,新《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按照這種方式,一個股東在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所投的總票數等於他所持有的股份總數乘以所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股東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最後按得票多寡決定當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員。這樣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數股東將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選入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和權力關系。這種投票制度賦予了小股東與大股東抗衡勝出的機會,改變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東的絕對話語權,有利於社會公正價值的體現。
8,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新《公司法》143條規定了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即股東對於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等持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價格收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比有限公司更嚴格,只能在一種情況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對較寬,共計有三種情形,包括(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見《公司法》第75條)。兩者有所差別的原因在於:股份公司股東以自由轉讓股份為原則,以限制轉讓為例外,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轉讓為原則,在內部股東之間才可以自由轉讓股權,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少。
❹ 投資者權利一般有哪些
投資者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及選擇經紀商的權利、要求經紀商忠實地為自己辦理受託業務的權利、股票持有與處置權、交易知情權、尋求司法保護權,以及享受經紀商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
證券投資者權利,是指證券投資者因證券投資行為而產生的各項權利的總稱,其核心是股東權利。
1.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股東基於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東權,這是一種綜合權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東身份參與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項決策,行使這一權利的途徑是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股東擁有公司盈餘和剩餘資產分配權,這一權利直接體現了其在經濟利益上的要求。這一要求又可以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他們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二是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時,有權要求取得公司的剩餘資產。
3.其他權利:除上述兩種基本權利外,股東還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還有以下主要權利:
第一,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稱、公司債券存管、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二,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股份應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份轉讓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
第三,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購新股。股東大會應對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作出決議。股東的這一權利又被稱為「優先認股權」或「配股權」。
(二)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的權利
1.選擇經紀商的權利:投資者可以自由地選擇經紀商作為代理自己買賣證券的受託人。
2. 要求經紀商忠實地為自己辦理受託業務的權利:與投資者達成並簽署《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的經紀商應根據交易規則,按客戶委託的條件買賣證券。
3.股票持有與處置權: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並以記賬形式登記在股票賬戶,投資者對自己購買的股票享有持有權和處置權。這種權利具體表現為:投資者可以自由買賣、贈與或質押自己名下的股票。
4.交易知情權:投資者對證券交易過程同樣享有知情權。證券營業部代理投資者完成股票交易的過程應該透明,投資者有權知曉委託、交易、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
5.尋求司法保護權: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中介機構侵害時,投資者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尋求保護。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客戶合法權益的,投資者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
6. 享受經紀商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投資者有權享受經紀商按規定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如交割單的列印、證券和資金結余的查詢等。
❺ 股票的定義是什麼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給投資者用以證陪孝歷明其在公司的股東權利和投資入股份額、並據以獲得股利收入的有價證券。股票的持有人就是股東,在法律上擁有股份公司的一部分所有權,享有一定的經營管理上的權利與義務,同時承擔公司的經營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蘆搜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金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具體的炒股操作方法和各種介紹都可以看看下面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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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股票是一種代表什麼的有價證券
股票是一種代表財產權的有價證券。有價證券是指具有一定價格和代表某種所有權或債權的憑證,包括股票和債券。股票是向股份公司投資入股的憑證,它代表對企業的股權,可憑股票分得利潤。有價證券按其所表明的財產權利的不同性質,可分為3類: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及資本證券。有價證券的出現,可以加速資本集中,從而適應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規模擴大的需要。
拓展資料:
有價證券可以從不同角度、按不同標准進行分類:
(一)按證券發行主體分類
按證券發行主體的不同,有價證券可分為政府證券、政府機構債券和公司證券。
政府證券通常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中央政府債券也稱國債,通常由一國財政部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由地方政府發行,以地方稅或其它收入償還,我國如今尚不允許除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各級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政府機構證券是由經批準的政府機構發行的證券,我國如今也不允許政府機構發行債券。公司證券是公司為籌措資金而發行的有價證券,公司證券的包括范圍比較廣泛,有股票·公司債券及商業票據等。此外,在公司債券中,通常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證券稱為金融證券,其中金融債券尤為常見。
(二)按證券適銷性分類
證券按是否具有適銷性,可以分為適銷證券和不適銷證券。
適銷證券是指證券持有人在需要現金或希望將持有的證券轉化為現金時,能夠迅速地在證券市場上出售的證券。這類證券是金融投資者的主要投資對象,包括公司股票、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國庫券、公債券、優先認股權證、認股證書等。
不適銷證券是指證券持有人在需要現金時,不能或不能迅速地在證券市場上出售的證券。這種證券雖不能或不能迅速地在證券市場上出售,但都具有投資風險較小、投資收益確定、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換成現金等特點,如定期存單等。
(三)按證券上市與否分類
按證券是否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證券可分為上市證券和非上市證券。
上市證券又稱掛牌證券,是指經證券主管機關批准,並向證券交易所注冊登記,獲得在交易所內公開買賣資格的證券。
非上市證券也稱非掛牌證券、場外證券,指未申請上市或不符合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條件的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