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權的出質和質押的區別包括什麼
股權的出質和質押的區別包括轉讓的標的物的范圍不同。在我國的股權的質押登記的規定中,股權質押需要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其中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將質權設立的行為即質權合同與職權設立分開。 區別如下:
(1)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
(2)股權出質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公司股權出質給債權人,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股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股權的價金優先受償。《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質權與質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質押是指設定質權的法律行為,質權是指質權人的權利;質押是質權產生的原因,質權是質押引起的法律後果。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佔有並實際控制的行為被稱為質押,質權人因質押而取得的權利為質權,質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作為擔保物權的質權,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優先受償性的特點。
依照《民法典》規定,股權質押需要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其中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所謂在證券登記結算結構登記的股權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開發行股票或股東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這樣的規定將質權設立的原因行為即質權合同與職權設立分開,將質權的設立登記權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利於保證質權的公開公信,加強了對質權人權利的保障。
到工商局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三)質權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隨著我國的社會資本市場的活躍,我國的公司設立的數量也是越來越多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的是,在設立公司的時候要注意相關的資本的規劃以及企業的經營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