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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債券違約風險越大
利率越高。理由:違約風險。債務人無法依約付息或歸還本金的風險稱為違約風險,它影響著債權工具的利率。各種債權工具都存在著違約風險。
債權工具的到期期限相同但利率卻不相同的現象稱為利率的風險結構。到期期限相同的債權工具利率不同由三個原因引起,即違約風險、債券的流動性和所得稅。債券違約風險越大,利率越高。
❸ 債券的違約風險由誰承擔
債券違約責任應該由違約方承擔,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債券違約風險包括:
1、利率風險。利率是影響債券價格的重要因素之一,當利率提高時,債券的價格就降低,此時便存在風險。債券剩餘期限越長,利率風險越大。
2、流動性風險,流動性差的債券使得投資者在短期內無法以合理的價格賣掉債券,從而遭受降低損失或喪失新的投資機會。
3、信用風險,是指發行債券的公司不能按時支付債券利息或償還本金,而給債券投資者帶來的損失。
4、再投資風險。購買短期債券,而沒有購買長期債券,會有再投資風險。例如,長期債券利率為14%,短期債券利率13%,為減少利率風險而購買短期債券。但在短期債券到期收回現金時,如果利率降低到10%,就不容易找到高於10%的投資機會,還不如當期投資於長期債券,仍可以獲得14%的收益,歸根到底,再投資風險還是一個利率風險問題。
5、回收性風險,具體到有回收性條款的債券,因為它常常有強制收回的可能,而這種可能又常常是市場利率下降、投資者按券面上的名義利率收取實際增額利息的時候,一塊好餑餑時常都有收回的可能,我們投資者的預期收益就會遭受損失,這就叫回收性風險。
債務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一種最常見的違反合同的責任形式。一般情況下,任何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規定,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損害賠償。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對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要求賠償損失。賠償損失僅適用於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情況。也就是說,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另一方損失時,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違約方應當向另一方賠償損失。賠償損失一般表現為支付賠償金,但也有其他賠償形式。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請求違約方繼續按照合同規定去履行義務,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另一方應當繼續履行。雖然依照法律或者合同規定,違約方要承擔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的責任,但違約金和賠償金只能補償受害方所損失的經濟利益,並不能代替實際履行合同,也就是說,受害方沒能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受害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應按要求或者雙方新的約定,繼續履行。違約方不能以已經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為由拒絕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包括一定財產、工作、勞務或者產品的數量、質量上的繼續履行:如果違約方對應交付的產品、工作成果沒有交付或者交付不足,就要在繼續履行的期限內按要求交付或者補足;如果違約方交付的產品,在數量或者質量上不符合規定,就要在繼續履行期限內交足數量、進行無償修理或者更換。由此可見,繼續履行可以起到違約金或者賠償金起不到的作用,它可以實現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所要達到的目的。
(4)定金責任。定金既是證明合同成立,保證合同履行的擔保形式,又是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
(5)價格處罰。價格處罰,是對執行國家定價或者指導價的合同當事人,由於逾期不履行合同遇到價格調整時,在原價格和新價格當中執行對違約方不利的那種價格。這是對不按期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從價格結算上的一種懲罰。不過,它僅適用於執行國家定價或者指導價的合同。如前所述,執行國家定價或者指導價格的,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6)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既是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一種情形,也是作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當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受害方)當事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通知違約方解除合同,違約方應承擔解除合同的責任。單方解除合同,是在特定條件下,即合同一方當事人嚴重違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時,法律賦予受害方的一種特殊權利。受害方解除合同是對違約方的嚴厲制裁,同時可以避免使自己遭受更大的損失。受害方有權解除合同是由於違約方的嚴重違約行為所產生的一項權利,通過行使這一權利,使自己不再受原合同的約束。需要指出的是,解除合同並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即受害方解除合同後,還有權要求違約方按規定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7)其他責任或者補救措施。當事人一方違約時,除了上述外,根據一份合同的具體情況,另一方當事人還可以採取其他一些合理的補救措施,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不按規定使用借款時,借(貸)款人有權對其實施信貸制裁措施,包括加付利息、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貸款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