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離婚時公司股權和股票的處理是怎樣的
在離婚時,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進行分割時,通常會遵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的規定。若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則法院會考慮按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數量按比例進行分配。
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且另一方並非該公司股東時,根據解釋(二)第十六條,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第一,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的部分或全部轉讓給另一方配偶,並且過半數股東同意,同時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那麼該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第二,若雙方就出資額的轉讓份額和價格達成一致,但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而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額,則法院將對轉讓所得財產進行分割。若過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額,則視為其同意轉讓,另一方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將考慮的證明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會決議或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獲得的股東書面聲明材料。這些規定旨在公平合理地處理離婚時的公司股權和股票分割問題,保障雙方權益。
Ⅱ 離婚財產有哪些
離婚財產一般分為房產、車輛、存款、保險、股票、基金、債券、債權債務等財產類型,如果有其他財產類型,例如虛擬財產也可以協議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