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哪裡可以找到證券違規的案例
最高檢、證監會聯合發布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以「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犯罪 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發布12起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證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證券違法典型案例。
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證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溫某乙與財務總監劉某勝為達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組織單位工作人員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等方式,虛構2011年至2013年6月間的收回應收款項情況,採用在報告期末(年末、半年末)沖減應收款項,下一會計期期初沖回的方式,虛構了相關財務數據,在向證監會報送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中記載了上述重大虛假內容,騙取了證監會的股票發行核准,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2.57億元。欣某公司上市後,於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間,沿用前述手段繼續偽造財務數據,粉飾公司財務狀況,並分別於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眾披露了虛假和隱瞞重要事實的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
二、訴訟過程
遼寧省丹東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向丹東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發現,欣某公司上市公開發行股票之後,在向社會公開披露的三份財務報告中仍包含虛假財務信息,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對溫某乙、劉某勝在公司上市後的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進行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訴。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欣某公司為達到上市發行股票的目的,採取偽造財務數據等手段,在招股說明書中編造重大財務虛假內容並發行股票;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多次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和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告,嚴重損害股東利益。溫某乙、劉某勝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2017年4月20日,遼寧省丹東市人民檢察院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訴。
2019年4月23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被告單位欣某公司罰金人民幣832萬元;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被告人溫某乙、劉某勝數罪並罰,對溫某乙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劉某勝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中國證監會對欣某公司的欺詐發行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行為進行調查後,於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處罰。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對欣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後,主承銷商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涉案投資人的損失得到相應賠償。
三、典型意義
1.依法從嚴懲治資本市場財務造假行為。上市公司在發行、持續信息披露中的財務造假行為,嚴重蛀蝕資本市場的誠信基礎,破壞市場信心,損害投資者利益,必須嚴厲懲治。資本市場財務造假行為主要通過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現出來,損害投資者利益。對於不同階段涉財務造假信息的違規披露行為,刑法規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應刑罰。司法辦案當中要注意區分不同時期信息披露行為觸犯的刑法規范,根據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分別適用不同罪名,數罪並罰;對於審查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和線索,通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查清事實,依法追訴。
2.綜合發揮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職能作用。財務造假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可能同時違反行政監管法律規范和刑法規范,觸發行政處罰程序和刑事追訴程序。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根據執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時追究相關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後,認為相關人員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有效銜接,防止以罰代刑,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影響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欺詐發行、違規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條件的,還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強制退市。
3.注重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020年3月實施的新修訂證券法進一步完善了投資者保護制度,先行賠付、證券代表人訴訟等規定為更好地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案辦理過程中,主承銷商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投資人的損失得到相應賠償,維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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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盧某旺等人欺詐發行債券、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一、基本案情
盧某旺、盧某煊、盧某光分別系中某通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和原財務總監;楊某傑、陳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別系利某會計師事務所某分所副所長、項目經理、主任會計師授權簽字人和部門經理;邊某系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證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資總部業務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動資金不足,盧某旺為發行私募債券融資,經與盧某煊、盧某光合謀,虛增公司營業收入5.13億余元、虛增利潤總額1.31億余元、虛增資本公積金6555萬余元、虛構某銀行授信額度500萬元、隱瞞外債2025萬余元。利某會計師事務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審計項目後,未按審計准則要求對中某通公司賬外收入和股東捐贈情況進行審計,在審計報告中虛增了上述營業收入、凈利潤和資本公積金。其中,楊某傑在出具重大失實報告中實施了組織、管理等行為;陳某明實施了現場審計和初稿起草行為;王某宇作為利某會計師事務所授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在未按審計准則對中某通審計報告進行審核的情況下,草率簽發審計報告;徐某作為注冊會計師,在未實際參與中某通項目現場審計的情況下,應楊某傑要求在審計報告上署名。承銷券商某證券公司以此為基礎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開發行2014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經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中某通公司於2014年5月至7月間非公開發行兩年期私募債券共計1億元,被相關投資人認購。其中,兩位投資人在邊某的介紹下分別認購該私募債券,邊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給予的賄賂款150萬元。2016年該私募債券到期後,中某通公司無力償付債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
二、訴訟過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邊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楊某傑、陳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中某通公司、盧某旺、盧某煊、盧某光涉嫌欺詐發行債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邊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提起公訴。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分別以楊某傑、陳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中某通公司、盧某旺、盧某煊、盧某光涉嫌欺詐發行債券罪提起公訴。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邊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沒收違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被告人楊某傑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陳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分別判處罰金5萬元至10萬元不等;以欺詐發行債券罪,判處被告單位中某通公司罰金人民幣300萬元,被告人盧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盧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盧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一審宣判後,陳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結合本案以及其他同類案件的辦理,向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出了加強會計師行業監管的檢察建議書。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收到檢察建議書後,積極採取措施增強中介機構職責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冊會計師專業標准體系,加強法律知識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研究完善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相關准則,更好地發揮行業自律監管作用。
三、典型意義
1.堅持保護資本市場創新發展和懲治證券違法犯罪並重,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為規范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拓寬中小微型企業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於2011年開展了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在總結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證監會於2015年發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全面建立了非公開發行債券制度。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有益創新,但一些中小企業的欺詐發行行為,嚴重損害了私募債券市場信心,侵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於私募債券、新三板、科創板等資本市場中的創新活動,檢察機關應當堅持保護創新和懲治犯罪並重,堅定地維護資本市場正常運行秩序,依法懲治財務造假、信息披露違法等嚴重破壞資本市場秩序的犯罪,為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2.嚴厲懲治中介機構參與財務造假,促進落實「看門人」責任。資本市場中的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是信息披露、投資人保護相關制度得以有效實施的「看門人」,中介機構不依法依規履職將嚴重影響資本市場的健康運行。在懲治市場主體財務造假行為的同時,應當主動開展「一案雙查」,同步審查相關中介機構是否存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以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違法犯罪行為,並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和中介機構依法依規履職。
3.注重結合辦案提出檢察建議,促進資本市場制度機制不斷健全。對於辦案當中發現的相關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職業操守、職業規范,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缺失問題,檢察機關應當深入分析原因,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改進工作、完善監管的檢察建議,促進社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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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間,唐某博夥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數十個他人證券賬戶,不以成交為目的,採取頻繁申報後撤單或者大額申報後撤單的方式,誘導其他證券投資者進行與虛假申報方向相同的交易,從而影響三隻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隨後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獲利,違法所得金額共計2581萬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夥同唐某子、唐某琦,採用上述手法操縱「華資實業」股票,違法所得金額425.77萬余元。其間,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報買入量分別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買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報買入金額分別為9000萬余元、3.5億余元、2.5億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夥同唐某子、唐某琦採用上述手法操縱「京投銀泰」股票,違法所得金額1369.14萬余元。其間,5月3日、4日撤回申報買入量分別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買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報買入金額分別為4億余元、4.5億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夥同唐某琦採用上述手法操縱「銀基發展」股票,違法所得金額786.29萬余元。其間,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報賣出量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賣出量的52.33%,撤回申報賣出金額1.1億余元。
二、訴訟過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別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對基本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主動繳納全部違法所得並預繳罰金。唐某博還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訴。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對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訴。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綜合全案事實、情節,對唐某博、唐某子減輕處罰,對唐某琦從輕處罰,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450萬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操縱證券市場違法所得2581萬余元予以追繳。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嚴厲懲治各類操縱型證券犯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違法干預證券市場供求關系,破壞自由、公平的證券價格形成機制,損害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危害證券市場健康發展。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操縱市場行為的專業性和隱蔽性明顯增強,操縱手段花樣翻新。新修訂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重大事件操縱」「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跨期、現貨市場操縱」等常見操縱手段,並降低了定罪標准,全面加大了懲治力度。司法機關要准確認識操縱型證券犯罪方法手段的變化,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各類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危害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予以嚴肅追究。
2.准確把握虛假申報操縱犯罪和正常報撤單的界限。虛假申報操縱是當前短線操縱的常見手段,操縱者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後撤單或者大額申報後撤單,誤導其他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司法辦案當中要准確區分虛假申報操縱行為和合法的報撤單交易行為,著重審查判斷行為人的申報目的、是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並結合實際控制賬戶相關交易數據,細致分析行為人申報、撤單和反向申報行為之間的關聯性、撤單所佔比例、反向交易數量、獲利情況等,綜合判斷行為性質。
3.有針對性地提出量刑建議,不讓貪利型犯罪獲得經濟上的利益。操縱證券市場的犯罪目的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懲治操縱證券市場犯罪,要注意發揮各類刑罰方法的功能作用,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要注重剝奪自由刑與財產處罰刑、追繳違法所得並用,不讓犯罪者在經濟上得到好處,增強刑事追究的懲罰力度和震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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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間,某基金公司總經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薦華某公司的超聲波制漿技術,並具體參與了青某公司收購該超聲波制漿技術及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全過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參與了項目的考察洽談活動,並於同月28日與青某公司、華某公司簽訂了《三方合作框架協議書》,約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華某公司的合作內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籌劃重大事項。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發布簽訂收購超聲波制漿專利技術框架協議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復牌並公告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中國證監會依法認定,上述公告內容系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被告人王某分別與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陳某、戰友王某儀聯絡、接觸。上述人員及王某儀的妻子王某紅在青某公司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大量買入該公司股票共計1019萬余股,成交金額2936萬余元,並分別於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項停牌前、發布收購超聲波制漿技術及非公開發行股票信息公告復牌後將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賣出,非法獲利共計1229萬余元。
二、訴訟過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陳某、王某儀、王某紅等5人涉嫌內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在檢察機關審查過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陳某不供認犯罪事實,王某儀、王某紅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全案證據進行了細致審查分析,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明王某玉、尚某、陳某、王某儀在涉案股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均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聯絡、接觸,並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交易行為具有明顯異常性,且無法作出合理解釋,足以認定王某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構成內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分別以王某儀、王某紅涉嫌內幕交易罪,尚某、陳某涉嫌內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內幕交易罪提起公訴。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以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35萬元;以內幕交易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陳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儀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紅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不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其中,對犯罪情節較輕、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具有悔罪表現的王某儀、王某紅依法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一審宣判後,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陳某提出上訴。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依法懲治內幕交易違法犯罪,促使內幕信息知情人嚴格依法履職。證券期貨從業人員及上市公司高管、員工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嚴格依照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可能影響市場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義務,不得主動、被動向第三人透露相關內幕信息,不得直接或變相利用掌握的相關內幕信息謀取利益,自覺維護證券從業市場生態。
2.准確把握內幕交易犯罪的證據特點和證據運用規則,全面准確認定案件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認犯罪事實,依靠間接證據同樣可以證明犯罪事實。在指控證明過程中,要根據內幕交易行為的特徵,圍繞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與內幕交易行為人之間的密切關系、聯絡行為,相關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敏感期的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利益關聯程度等證明要求,有針對性地引導偵查取證,全面收集交易數據、行程軌跡、通訊記錄、資金往來、社會關系等相關證據,按照證據特點和證據運用規則,對各類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構建證明體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實,其他在案證據能夠形成證明鏈條,排除其他可能性,證明結論唯一的,可以認定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當寬則寬、該嚴則嚴。在辦理共同犯罪案件時,對於主動認罪悔罪、退贓退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對於拒不供認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檢察機關在辦案當中要注重做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釋法說理工作,通過講法律、講政策、講危害、講後果,促使其認識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動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盡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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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於2007年開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後擔任交易員、副總監,負責分發、執行基金經理的指令,下單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職務許可權。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經理指令下單交易股票後,使用其父胡某勛、岳父耿某剛證券賬戶或者指使胡某勛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同期交易買入與本公司相同的股票,買入成交金額共計11.1億余元、賣出金額共計人民幣12.1億余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4186.07萬元。
二、訴訟過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訴。
被告人胡某夫辯稱,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缺乏違法性認識,部分買入與基金經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為屬於「交易巧合」。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胡某夫身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後,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員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賬戶或明示其父胡某勛操作,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為持續時間長,交易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屬於情節特別嚴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訴。
經釋法說理,胡某夫家屬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代為退繳違法所得800萬元,胡某夫在庭審時當庭表示認罪,有一定悔罪表現。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0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充分認識「老鼠倉」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危害,依法嚴肅查處犯罪。基金公司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違背了基金從業人員對基金公司的忠實義務,破壞了證券市場公平交易秩序,損害基金管理人的聲譽和投資者對有關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賴和信心,也同時危害了有關基金的長期運作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從業人員知悉未公開信息後,不論是在基金公司下單前交易,還是在基金公司下單同期交易,都屬於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司法機關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退贓退賠表現等因素綜合評價其刑事責任。基金公司從業人員應當從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訓,杜絕僥幸心理,強化守法意識,嚴格依法履職,共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2.重視客觀性證據的證明作用,以證據證明反駁不合理辯解。隨著證券市場監管力度加大,證券市場犯罪活動日趨隱蔽,犯罪手段狡猾多變,案發後規避責任、企圖以拒不供認犯罪事實逃避懲罰的現象日趨增多。檢察機關辦理證券期貨犯罪案件,應當加強與證券監管機構和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加強對客觀證據的收集固定和審查運用,依靠嚴謹的證據體系和科學的證明方法,准確認定案件事實,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僥幸心理,使其受到應有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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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某公司)董事長滕某雄未經過股東大會授權,明知未經股東大會同意無法履行協議條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簽訂了以自有資金2.25億元認購某銀行定增股的認購協議,同時授意時任董事會秘書林某山發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該協議不可能履行的情況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發布該虛假消息。隨後,在原定股東大會召開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發布「中止投資某銀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認購公告發布後的首個交易日至放棄認購公告發布前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海某公司股價(收盤價)由18.91元上漲至30.52元,盤中最高價32.05元。按收盤價計算,上漲幅度61.40%,同期深綜指上漲幅度20.68%,正偏離40.71%。從成交量看,上述認購公告發布前10個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級市場累計成交4020萬余股,日均成交402萬余股;認購公告發布後的首個交易日至放棄認購公告發布前的最後一個個交易日的10個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級市場累計成交8220萬余股,日均成交量822萬余股;放棄公告發布後10個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級市場累計成交6221萬余股,日均成交622萬余股。虛假信息的傳播,導致海某公司股票價格異常波動,交易量異常放大,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
二、訴訟過程
上海市公安局
B. 公開發行股票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有什麼區別
首先你要明白 股票是證券的一種
發行股票的只有股份公司
而發行證券可以是股份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 公共公司 政府和金融機構
C. 2006年司法考試分類強化訓練第十一期 商法
一、單項選擇題:
1. 順達電子有限責任公司於2003年5月20日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該公司應在( )前開業。
a. 2003年8月20日 b. 2004年5月20日
c. 2003年11月20日 d. 2003年6月20日
2.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a. 1/5 b. 1/2
c. 1/3 d. 1/4
3. 甲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額為5000萬元,依照我國《公司法》規定,其向外投資額( )。
a. 不得超過5000萬元 b. 不得超過2500萬元
c. 不得超過1750萬元 d. 不得超過1000萬元
4. 以下哪些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的范圍?( )
a. 某公司將公共廣場的雕塑作品攝影後,製作成圖片發行
b. 某電視台為了報道張學友在工人體育館的演唱會,播放了張學友的表演片斷
c. 某作家將廣西壯族自治區一個作家的漢字小說翻譯成蒙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d. 某劇團為捐助殘疾人福利事業舉行義演(收取的門票錢全部用於捐助),表演他人已發表的劇本
5. 有關國有獨資公司的表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 )
a.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會依法制定,並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備案
b.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為3~9人,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按照董事會的任期委派或更換
c.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
d. 國有獨資公司就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6. 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由下列哪個機構確定?( )
a. 國務院 b.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
c. 中國人民銀行 d. 公司上級主管部門
7. 下列關於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表述中正確的有哪些?( )
a.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
b. 財產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先向第三者求償,未獲賠償的部分方可請求保險公司損害賠償。在賠償金額內,保險人可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的權利
c. 財產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那裡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d. 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近親屬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8. 合夥企業欣華商貿的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還剩有五萬元人民幣。現假設存在:a.合夥人的出資;b.合夥企業所欠稅款;c.合夥企業的債務;d.合夥企業所欠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四項需要以合夥企業財產清償的債務,則應按下列哪一種順序清償?( )
a. bdca b. dbca c. bcda d. dcba
9. 某合資企業的投資雙方在合資協議中約定,合同受成立合資企業時適用於中外合資企業的中國法律的約束;在合資企業成立後發生的對原法律的修訂或新的立法不適用於該合資企業。關於該條款的法律效力的說法正確的是( )。
a. 這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b. 該條款只有經過審批機關的批准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c. 該條款違反中國法律的規定,應當屬於無效條款
d. 該條款不違反中國法律,有效
10.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各方承擔風險和虧損的依據是下列哪項?( )
a. 各自的出資比例和盈餘分配比例 b. 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
c. 法律、法規已有的強制性規定 d. 盈餘分配比例
11. 根據票據法的有關規定,下面有關保證的敘述正確的是哪項?( )
a. 票據的保證人應當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票據債務人不能充當票據的保證人
b. 票據或其粘單上保證人沒有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則保證行為無效
c. 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沒有記載保證日期的,則保證行為無效
d. 保證原則上不得附有條件,但對票據的保證責任不產生重大影響的條件除外
12. 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 )。
a.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報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b. 董事會作出決議並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批准
c. 董事會作出決議並報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d.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在報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二、多項選擇題:
1.甲持有一張票據,但提示承兌時被拒絕承兌,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
a. 甲應當在付款期限屆滿後行使追索權
b. 甲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未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c. 甲可以向付款人行使追索權
d. 甲不能對該票據上的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同時行使追索權
2.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
a. 制定公司內部的具體規章
b.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c.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d.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股份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的股票應載明下列哪些事項方為有效?( )
a. 公司注冊登記的名稱
b. 公司在注冊登記機關注冊登記成立的日期
c. 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d. 股票的編號及董事長的簽名、公司的印章
4.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報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應該包括下列哪些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
a. 資產負債表 b. 資產增值表
c. 銷售情況統計表 d. 財務情況說明書
5. 韓國某公司為擴大其電子產品在中國的市場佔有率,在中國的蘇州成立外資企業,專門從事手機及相關電子產品的生產經營。以下關於外資企業經營管理許可權說法正確的有( )。
a. 外資企業分立、合並,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b. 外資企業注冊資本增加或轉讓除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外,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c. 外資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應當報其主管部門備案
d. 外資企業依照經批準的章程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干涉
6. 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一般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b.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致其自身傷殘或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c. 人身保險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d. 人壽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其消滅
7.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哪些特徵?( )
a. 資本證券化 b. 個人財產與企業財產相分離
c. 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 d.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允許自由轉讓
8. 下列事實屬於股票上市終止事由的有哪些?( )
a. 公司最近2年連續虧損且在限期內未能消除
b. 公司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且在限期內未能消除
c. 公司決議解散
d. 公司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經查實後果嚴重
9.下列關於個人獨資企業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b.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在一定期限內仍應承擔償還責任
c.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d.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不應再負償還責任
10. 甲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因和乙之間的債務關系,簽發給乙一張支票,乙收到支票後背書轉讓給丙,丙又背書轉讓給丁,丁向銀行請求付款時,銀行以出票人印鑒不清拒付。丁可向下列哪些人行使追索權?( )
a. 丙 b. 銀行 c. 甲 d. 乙
11. 張父為其在上大學的兒子張南(20歲)投保一份人身保險,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意外傷害及死亡的賠付條款,指定張父本人為受益人。根據以上條件,下列表述哪個是正確的?( )
a.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得對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
b.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求償權的,不影響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c.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
d.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對第三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
12. 下列哪些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的轉讓受到限制?( )
a. 發起人 b. 董事 c. 經理 d. 監事
13. 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有董事15名。下列表述是有關該董事會若干次會議的一些情況,其中哪些違反了《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
a. 2002年1月3日召開董事會,到會的董事有7人,會議如期舉行
b. 2003年1月3日召開董事會,經出席該會的董事一致同意,決議減少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
c. 2002年6月3日召開董事會,出席該會的11名董事一致同意解聘現任總經理,並作出由一位副董事長兼任公司總經理的決議
d. 2003年6月3日召開董事會,兩名董事因故不能到會,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並提交了載明了授權范圍的委託書
14. 下列選項中,屬於合夥協議中不得約定的是哪些?( )
a. 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b. 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c. 將全部利潤分配給全部合夥人 d. 由全部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15. 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為1.2億元,經營業績向來不錯。但該公司因一次投資失敗導致虧損5000萬元。則該情形構成以下哪些事件的法定原因?( )
a. 公司應當用法定公積金來彌補虧損
b. 國務院證監會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c. 公司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d. 其已經獲准但還沒有發行的3500萬元債券應當立即停止發行
三、不定項選擇題:
北光無線電廠等幾家公司於2003年8月採用發起設立的方式成立了三興家用電器有限責任公司。其中北光無線電廠投資500萬元,佔全部股份的25%。2004年3月,公司股東會經研究決定,與上海市的一家家用電器有限責任公司組成一個合夥型企業,雙方對該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決議作出後,北光無線電廠認為,如果與上海企業成立合夥企業,將導致三興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無限責任,而且由於多方關系無法理順,該合夥企業的經營前景並不看好。於是北光無線電廠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與上海企業進行合夥的股東會決議。據此請回答下列各題。
1. 下列關於三興家用電器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投資權的說法哪項是正確的?( )
a. 公司股東會有權決定公司的投資計劃 b. 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公司的投資方案
c. 公司總經理有權組織實施公司投資方案 d. 上述說法均正確
2. 三興家用電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作出的上述合夥決議效力如何?( )
a. 該合夥的決議合法有效
b. 該合夥的決議無效
c. 該合夥的決議需履行必要的手續後方為有效
d. 上述說法都不正確
3. 下列對北光無線電廠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股東會決議的評論哪項是正確的?( )
a. 北光無線電廠應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重新討論該決議,而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b. 北光無線電廠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股東會決議的做法是正確的
c. 北光無線電廠只能通過監事會要求股東會撤銷該決議,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d. 北光無線電廠在採取其他救濟手段之前無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某市無線電一廠和無線電二廠是兩家國有企業,2004年5月與本市華科電子研究所(一家民營科研機構)協商,3家法人各自出資一部分,以發起設立的方式共同組建騰達股份有限公司。3家發起人共同擬定的公司組建方案部分內容如下:(1)公司籌集資本總額人民幣1200萬元,但總股本只有800萬股,每股面值1元,與公司擬籌集的資本總數的差額,通過每股1.5元的溢價發行方式獲得。(2)無線電一廠認繳股本600萬元,以場地使用權和建築物作價折股和部分貨幣繳股;無線電二廠認購股本300萬元,分別以機器設備和商標使用權作價250萬元和
50萬元;華科電子研究所認購股本300萬元,以專利技術作價折股200萬元並出現金100萬元;(3)公司存續期間,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並允許股東退股;(4)若公司因故不能設立,則各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認股比例分擔。請回答4~7題:
4. 就本案中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設立問題,結合公司法的規定,哪些提法可以成立?( )
a. 依我國《公司法》第75條第1款的規定,發起人必須有5人,本案中發起人不足5人,故而不能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b. 因為本案中的發起人有兩個是國有企業,依《公司法》第75條第2款的規定,國有企業改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因此,本案的3家公司可以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c. 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允許發起人少於5人,但必須採用募集設立的方式。所以,如果本案採取募集設立,則合法
d. 因本案不屬於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故必須滿足5個發起人的最低要求
5. 騰達股份有限公司在出資方面存在一些問題,那麼,下面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 依《公司法》第7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度為人民幣1000萬元。而本案中根據擬發行的股本數和每股面值計算,其股本金只有人民幣800萬元,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b. 若按溢價價格發行股份,本案的騰達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金已達到人民幣1200萬元,符合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要求
c. 在發起人認購的股本中,專利技術等無形財產的出資已達人民幣250萬元,與公司法關於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0%的規定不符,應當糾正
d. 我國公司法允許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及土地使用權等形式作價出資,因此,本案中騰達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只要認真進行評估作價,不存在高估或低估的問題,就完全合法
6. 結合騰達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存續期間公司資本變動的規定,下面哪些說法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
a. 騰達公司在存續期間,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股東會的同意,只能增加註冊資本,不能減少注冊資本
b. 騰達公司在存續期間,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股東會的同意,可以增加或減少資本,但必須履行法定的手續。
c. 騰達公司作為股份有限公司,不僅允許股東自由轉讓出資,而且允許股東退股
d. 騰達公司作為股份有限公司,只允許股東自由轉讓出資,但不允許股東退股
7. 關於該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設立時各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的分擔,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 既然各發起人已約定按認股比例分擔,就應當充分尊重其意思
b. 各發起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c. 發起人內部按照約定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d. 債權人若只要求其中某一個發起人清償債務,則視為放棄對其他發起人的請求權
(三)
甲、乙兩個國有企業擬設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請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回答8~10題:
8. 對於該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數的下列說法,哪項是正確的?( )
a. 該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有5人以上
b. 該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
c. 該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為10人以上
d. 該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為5人以上10人以下
9. 對該公司設立可採用的方式的說法,下列哪項是正確的?( )
a. 該公司只能採取發起的方式設立 b. 該公司應採取募集的方式設立
c. 該公司可採取發起與募集相結合的方式設立 d. 採取上述三種設立方式均可
10. 該公司在何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提交的主要文件有下列哪些?( )
a. 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b. 公司章程
c. 招股說明書d. 驗資證明
甲、乙、丙、丁四人合夥設立一糧油加工企業,甲出資1萬元,乙負責購買機器,丙提供自家閑置的房屋作為廠房,丁因為懂加工技術,由其負責日常的經營和維修工作。在企業創建的第一年,企業效益很好,共贏利4萬元,甲、乙、丙、丁四人各分得1萬元。然而市場變化莫測,糧油加工產品滯銷,該合夥企業發生了一系列變故。根據案情,回答11~15題:
11. 假如該企業發生虧損,則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
a. 因丁只提供技術性勞務,故對合夥經營的虧損對外不承擔連帶責任
b. 丁雖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但仍應對合夥經營的虧損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c. 該企業的虧損應由甲、乙、丙三人連帶承擔
d. 丁應和其他合夥人按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對合夥經營的虧損承擔責任
12. 若丙見企業發生虧損,無利可圖,提出退夥,則應怎樣處理?( )
a. 若合夥企業有書面協議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
b. 若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不準許
c. 若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准許
d. 若其退夥會給合夥企業帶來損失,則不準許
13. 若丙退夥時該企業虧損4萬元,丙分擔了1萬元,而甲、乙、丁三人仍無力償還剩餘3萬元債務,則應如何處理?( )
a. 因丙已經退夥,因此對剩餘3萬元債務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b. 丙雖已退夥,仍需對3萬元債務負連帶責任
c. 丙雖已退夥,仍需對3萬元債務按實際盈餘比例承擔責任
d. 丙雖已退夥,仍需以其在合夥企業所獲利潤償付合夥企業債務
14. 若甲為減少自己的出資損失,私自將合夥企業的產品低價出售於戊,則( )。
a. 合夥企業可以宣布甲與戊的買賣行為無效
b. 若戊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則合夥企業不得宣布甲與戊的買賣行為無效
c. 若戊明知甲為私自處分,則合夥企業可以宣布戊與甲的買賣行為無效
d. 若戊明知甲為私自處分,合夥企業仍不得宣布甲與戊的買賣行為無效
15. 若因為合夥企業虧損,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解散合夥企業,則清算人的擔任應如何確定?( )
a. 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b. 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一合夥人擔任
c. 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委託第三人擔任
d. 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由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
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c 2d 3b 4d 5a 6a 7c 8b 9c 10b 11a 12d 13c 14c 15b 16c 17b 18b 19a 20c 21c 22c 23d 24c 25c 26a 27c 28a 29b 30c
二、多項選擇題:
1acd 2abd 3abcd 4ad 5abd 6ab 7abcd 8bcd 9abc 10ad 11bcd 12abcd 13ab 14ab 15acd
三、不定項選擇題:
1abcd 2b 3b 4ad 5ac 6bd 7bc 8b 9b 10abcd 11bd 12acd 13b 14bc 15abcd
D. 有限責任公司的最基本特徵是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本。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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