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與債券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股票和債券的主要區別在於:發行主體不同、收益穩定性不同、保本能力不同、經濟利益關系不同、風險性不同。發行主體不同作為籌資手段,無論是國家、地方公共團體還是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而股票則只能是股份制企業才可以發行。
法律依據: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其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據此,可以計算和確定該公司債券的期限長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四)股票的編號。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Ⅱ 股票和債券的區別
股票和債券都是一種投資手段,兩者的區別如下:第一,兩者風險程度不同,股票風險較大,股東獲取的紅利和股息是不確定的,而債券風險較小,可以收回本金和利息;第二,兩者的收益不同,股票的收益由公司生產經營狀況決定,波動較大,債券的收益與公司是否盈利無關。此外,股票代表的是股東權,而債券代表的是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一百六十二條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衡鍵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第一百五十四條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後,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三)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四)債券利率的確定方式;(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債券擔保情況;(七)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的起止日期;(八攜沖)公司凈資產額;(九)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十)公司債券辯攔殲的承銷機構。
Ⅲ 股票與債券的區別
股票與債券的區別:
1、發行機構不同:股票由上市公司發行,上市公司為籌集資金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的一種有價證券;債券由政府、企業、銀行等機構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2、風險不同:債券風險小於股票,股票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股票不具備任何東西做擔保;而債券是以發行人信用為擔保,相對來說風險較小。
3、交易場所不同: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而債券主要在銀行端交易,證券交易所可以交易可轉債和國債逆回購。
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債務人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並向債權人承諾於指定日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股票,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