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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債券股票損失備案

發布時間:2025-01-04 09:56:29

A. 財產損失不到稅務局報備會有什麼納稅風險哪些項目需到稅務局報備

財產損失不到稅務局報備,不予稅前扣除。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第三條 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通知》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第四條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第五條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六條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並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於實際資產損失,准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適當延長。屬於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後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並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第二章 申報管理
第七條 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並向稅務機關報送。
第八條 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於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後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企業在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第九條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准確判別是否屬於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採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第十一條 在中國境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
(一)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總機構;
(二)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三)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
第十二條 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有關資料。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有關情況後,將損失情況通知相關稅務機關。企業應按本辦法的要求進行專項申報。
第十三條 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後,可適當延期申報。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編制、審核、申報、保存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證據材料,方便稅務機關檢查。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按分項建檔、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台賬和納稅檔案,及時進行評估。對資產損失金額較大或經評估後發現不符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規定、或存有疑點、異常情況的資產損失,應及時進行核查。對有證據證明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不真實、不合法的,應依法作出稅收處理。
第三章 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第十六條 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第十七條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五)行政機關的公文;
(六)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八)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十)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第十八條 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
(一)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對責任人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第四章 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
第十九條 企業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等。
第二十條 現金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二)現金保管人對於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准文件;
(三)對責任人由於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第二十一條 企業因金融機構清算而發生的存款類資產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企業存款類資產的原始憑據;
(二)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金融機構清算後剩餘資產分配情況資料。
金融機構應清算而未清算超過三年的,企業可將該款項確認為資產損失,但應有法院或破產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證明。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五章 非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
第二十五條 企業非貨幣資產損失包括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在建工程損失、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等。
第二十六條 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三)存貨盤點表;
(四)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
第二十七條 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二十八條 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
(三)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二)固定資產盤點表;
(三)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四)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三)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四)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被盜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三)涉及責任賠償的,應有賠償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第三十二條 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為其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確定依據;
(二)工程項目停建原因說明及相關材料;
(三)因質量原因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和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應出具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第三十三條 工程物資發生損失,可比照本辦法存貨損失的規定確認。
第三十四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生產性生物資產盤點表;
(二)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情況說明;
(三)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金額較大的,企業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第三十五條 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損失情況說明;
(二)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三)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
第三十六條 對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保險賠償以及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生產性生物資產被盜後,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或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二)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七條 企業由於未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使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其賬面凈值大於變賣價值的差額,可認定為資產損失,按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抵押合同或協議書;
(二)拍賣或變賣證明、清單;
(三)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八條 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損失,應提交以下證據備案:
(一)會計核算資料;
(二)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三)技術鑒定意見和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無形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的書面申明;
(四)無形資產的法律保護期限文件。
第六章 投資損失的確認
第三十九條 企業投資損失包括債權性投資損失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
第四十條 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下列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材料:
(一)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二)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三)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四)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五)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後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後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六)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准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第四十一條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二)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四)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五)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八)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第四十二條 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營業執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失蹤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應出具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等的證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第四十三條 企業委託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款,或委託其他經營機構進行理財,到期不能收回貸款或理財款項,按照本辦法第六章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第四十五條 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准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六條 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三)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六)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第七章 其他資產損失的確認
第四十七條 企業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其出售價格低於計稅成本的差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並准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資產處置方案、各類資產作價依據、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出售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計稅基礎等確定依據。
第四十八條 企業正常經營業務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現操作不當、不規范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並准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說明。
第四十九條 企業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兩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並准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立案偵查情況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損失原因證明材料。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第五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生效之日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資產損失事項,也應按本辦法執行。

批申請。

B. 壞賬處理需到稅務局備案嗎

不需要到稅務局務案,但扣除的范圍限定在年末應收款項余額5‰的壞賬准備金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

現行稅法特別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和《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也規定:

經報稅務機關批准,企業可以採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並且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壞賬准備金的范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同時,核銷壞賬應具備的條件、收回已核銷壞賬的處理、稅法與會計制度的規定也基本一致。但是,為了便於所得稅徵收管理,稅法又規定:

企業計提的壞賬准備金實行限額扣除辦法,即只有計提的不超過年末應收款項余額5‰的壞賬准備金才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這一點與會計制度「企業可以自行確定壞賬准備的提取方法,提取的壞賬准備從利潤總額中全額扣除」的規定存在較大的差異。

(2)買賣債券股票損失備案擴展閱讀:

壞賬准備計算公式

當期應提取的壞賬准備=當期按應收款項計算應提壞賬准備金額-「壞賬准備」科目的貸方余額。

當期按應收款項計算應提壞賬准備金額大於「壞賬准備」科目的貸方余額,應按其差額提取壞賬准備;如果當期按應收款項計算應提壞賬准備金額小於「壞賬准備」科目的貸方余額,應按其差額沖減已計提的壞賬准備;

如果當期按應收款項計算應提壞賬准備金額為零,應將「壞賬准備」科目的余額全部沖回。

企業提取壞賬准備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壞賬准備」科目。本期應提取的壞賬准備大於其賬面余額的,應按其差額提取;應提數小於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壞賬准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企業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經批准作為壞賬損失,沖銷提取的壞賬准備,借記「壞賬准備」科目,貸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已確認並轉銷的壞賬損失,如果以後又收回,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壞賬准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壞賬准備」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提取的壞賬准備。

C. 資產損失稅務備案需要什麼資料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報送資料分類清單

一、現金損失類
現金損失確認應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一)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二)現金保管人對於短款的說明及相關核准文件;
(三)對資產損失涉及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企業應出具是否獲得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文字說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提供司法機關的涉案材料。
二、存款損失類
存款損失應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一)企業存款的原始憑據;
(二)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政府責令停業、關閉文件等外部證據;
(四)清算後剩餘資產分配的文件;
(五)對資產損失涉及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企業應出具是否獲得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文字說明。
三、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類
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相關申請資料:
(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三)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企業通過「xx工商企業信息查詢」網站查詢的企業吊銷結果應加晌橋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檔案資料查詢專用章。
(四)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七)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證明;
(八)對資產損失涉及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企業應出具是否獲得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文字說明。
四、存貨損失類
(一)存貨盤虧損失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存貨盤點表;
2.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
3.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相近存貨采購發票價格或其他確定依據);
4.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對資產損失涉及保險公司理賠的,企業應出具是否獲得保險公司理賠的文字說明。
(二)存貨報廢、毀損和變質損失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占企業同類存貨10%以下、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下、或10萬元以下。下同)的存貨,由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
2.單項或批量金額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較大存貨,應取得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宴首猛定報告或者注冊稅務師事務所對企業資產損失出具的鑒證報告;
3.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4.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情況說明及審批文件;
5.殘值情況說明;
6.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三)存貨被盜損失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向芹慶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回復;
2.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3.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五、固定資產損失類
(一)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固定資產盤點表;
2.盤虧、丟失情況說明,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盤虧、丟失,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並出具具有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定證明;
3.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內部核准文件等;
4.對資產損失涉及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企業應出具是否獲得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文字說明。
(二)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證明;
2.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固定資產報廢、毀損,可由企業逐項作出說明,並出具內部有關技術部門的技術鑒定證明;
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報廢、毀損,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並出具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也可以同時附送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3.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當有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如消防部門出具受災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現場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管部門的房屋拆除證明,鍋爐、電梯等安檢部門的檢驗報告等
4.企業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內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三)固定資產被盜損失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回復;
2.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3.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六、在建工程損失類
(一)在建工程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損失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國家明令停建項目的文件;
2.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業對報廢、廢棄的在建工程項目出具的鑒定意見和原因說明及核批文件,單項數額較大的在建工程項目報廢,應當有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4.工程項目實際投資額的確定依據;
5.對資產損失涉及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企業應出具是否獲得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文字說明。
(二)在建工程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毀損損失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有關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證明;
2.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理賠說明;
3.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核准文件。
七、生物資產損失類
(一)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應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生產性生物資產盤點表;
2.盤虧情況說明,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
3.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內部核准文件等。
4、對資產損失涉及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企業應出具是否獲得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文字說明。
(二)生物性資產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損失應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證明;
2.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並出具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產性生物資產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應當有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如林業部門出具的森林病蟲害證明、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疫情證明、消防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現場處理報告等;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情況說明及內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三)生物資產因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損失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生產性生物資產被盜後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回復;
2.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3.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八、貸款損失類
下列各類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債權投資損失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一)債務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企業對債務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應提交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企業依法對其資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應提交債務人和擔保人債務人死亡失蹤證明,資產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三)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債務;或者保險賠償清償後,確實無力償還的債務,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應提交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
(四)債務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及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企業對債務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收回的債權,應提交債務人和擔保人被縣及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或吊銷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企業通過「xx工商企業信息查詢」網站查詢的企業吊銷結果應加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檔案資料查詢專用章。
(五)債務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企業對債務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收回的債權,應提交縣及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六)債務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七)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執行後,企業仍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強制執行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其中終止執行的,還應按市場公允價估算債務人和擔保人的資產,如果其價值不足以清償屬於《破產法》規定的優先清償項目,由企業出具專項說明,可將應收債權全額確定為債權損失;如果清償《破產法》規定的優先清償項目後仍有結余但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的,按所欠債務的比例確定企業應收債權的損失金額;
對同一債務人有多項債權的,可以按類推的原則確認債權損失金額。
(八)企業對債務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後,因債務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同時又無其他債務承擔人,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裁定免除債務人責任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民事調解書,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
(九)債務人由於上述一至八項原因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但仍不足以抵償相關的債權,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金額,應提交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和上述二至九項相關的證明;
(十)債務人由於上述一至九項原因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進行債務重組而發生的損失,應提交損失原因證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債務重組方案;
(十一)企業經批准採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轉讓股權、債權的,其出售轉讓價格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應提交資產處置方案、出售轉讓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賬面價值清單;
(十二)企業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規范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應提交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說明;
(十三)企業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察2年以上仍無法追回的金額,應提交損失原因證明材料,公、檢、法部門的立案偵察情況或判決書;
(十四)金融企業對於余額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抵押(質押)貸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為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抵押(質押)貸款,經追索1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金額,應提交損失原因證明材料、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員和負責人簽章確認)等;
(十五)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應提交國務院批准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十六)注冊稅務師事務所對企業資產損失出具的鑒證報告(可選);
(十七)對資產損失涉及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企業應出具是否獲得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文字說明。
九、委託貸款損失類
企業委託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款,接受貸款單位不能按其償還的,比照貸款審批辦法進行報批、
十、銀行卡透支款項及相關損失類
金融企業符合壞賬條件的銀行卡透支款項以及相關的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應收款項發生損失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一)持卡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資產經法定清償後,未能還清的款項,應提交法院破產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二)持卡人和擔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以其資產或遺產清償後,未能還清的款項,應提交死亡或失蹤證明和資產或遺產清償證明;
(三)經訴訟或仲裁並經強制執行程序後,仍無法收回的款項,應提交訴訟判決書或仲裁書和強制執行證明;
(四)持卡人和擔保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經有關部門批准關閉,被縣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以其資產清償後,仍未能還清的款項,應提交有關管理部門批准持卡人關閉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持卡人營業執照的證明;企業通過「xx工商企業信息查詢」網站查詢的企業吊銷結果應加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檔案資料查詢專用章。
(五)余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款項,應提交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員和負責人簽章確認;
(六)對資產損失涉及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企業應出具是否獲得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文字說明。
十一、助學貸款損失類
金融企業符合壞賬條件的助學貸款認定損失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一)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蹤或者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債務人的私有資產,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未能歸還的貸款,應提交債務人死亡或者失蹤的宣告,或公安部門、醫院出具的債務人死亡證明;司法部門出具的債務人喪失完全民事能力的證明,或經縣以上醫院出具的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以及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理和對擔保人的追索情況;
(二)經訴訟並經強制執行程序後, 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債務人的私有資產,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未能歸還的貸款,應提交法院判決書或法院在案件無法繼續執行時作出的終結裁定書,以及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理和對擔保人的追索情況;
(三)貸款逾期後,在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債務人的私有資產,同時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未能歸還的貸款,應提交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和對擔保人的追索情況;
(四)對資產損失涉及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企業應出具是否獲得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文字說明。
十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類
(一)企業符合條件的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損失的書面聲明;
2.有關被投資方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工商部門注銷、吊銷文件;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3.有關資產的成本和價值回收情況說明;
4.被投資方清算剩餘資產分配情況的證明;
5.對資產損失涉及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企業應出具是否獲得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文字說明;
(二)對於企業未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股權發生的損失應提供以下資料:
1.董事會轉讓股權決議復印件;
2.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損失的書面聲明;
3.商務局等政府部門批准股權轉讓的批復復印件;
4.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5.所投資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
6.所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日資產負債表及利潤表;
7.所投資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8.所投資企業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9.與股權轉讓相關的收款憑證及相關文字說明;
10.股權轉讓方有無取得非貨幣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的書面證明;
11.對資產損失涉及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企業應出具是否獲得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的文字說明.
十三、委託理財損失類
企業委託符合法定資格要求的機構進行理財,應按業務實質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區分為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並按相關投資確認損失的條件和證據要求申報委託理財損失。
十四、擔保損失類
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辦法應收賬款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
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D. 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認定的條件

1. 長期股權投資損失是否審批才可扣除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三)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四)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而,符合上述條件的股權投資損失方可在稅前扣除。如果是投資年度因權益法所計算出來的投資損益不能在稅前扣除。 財稅[2009]57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下列資產損失,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於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准確辨別是否屬於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2. 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要去備案嗎

權益法下長期股權出現超額虧損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進行處理:(1)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2)如果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不足以沖減的,應當以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賬面價值為限繼續確認投資損失,沖減長期權益的賬面價值。(3)在進行上述處理後,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企業仍承擔額外義務的,應按預計承擔的義務確認預計負債,計入當期投資損失。此時要做備案處理的。不然以後被投資企業盈利時無法按照反向順序沖回長期股權投資的

3. 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損失是否計入營業外支出

成本法:
借:其他貨幣資金等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
貸:長期股權投資
應收股利
投資收益(差額)

權益法:
借:其他貨幣資金等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
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應收股利
投資收益(差額)
還應結轉原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投資收益
或者相反分錄。

4. 長期股權投資發生損失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要調增求專業解答,謝謝!

處置長投,收回的金額低於初始投資成本形成的損失,在A105030表中不進行納稅調整,改損失是否扣除或納稅調整在填報A105090表的第12行反映,同時,應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喊雀還需填列A105091表,備妥旅襪以下資料備查:

投資合同/協議或被投資方成立章程,被投資方驗資報告,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有關記賬憑據,如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提供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證明;

投資轉讓時,應取得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所轉讓股權的評估報告;

投資轉讓合同/協議;

有關股權投資轉讓收入的記賬憑據;

股權轉讓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該項長期投資的明細賬資料。

5. 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損失是怎樣確定的

你這個是給例題么,沒有別的約定的話,這么處理是對的.....
超出的12.8萬只要搞個備查簿,來年盈利時先彌補虧損,在確認投資收益

6. 稅法如何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損失

一般情況下只在實際轉讓或收回投資時確認損失。用轉讓收入減去投資的歷史成本

7. 長期股權投資超額虧損的確認怎麼理解

應該是這樣理解:
投資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應當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投資企業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拆滲激的除外。
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通常是指長期性的應收項目,比如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應收款項,如果該應收款項沒有明確的清收計劃且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準備收回,則該應收款項實際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的凈投資。
企業存在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項目以及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情況下,在確認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發生的虧損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進行處理:
①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即長期股權投資的賬戶余額-減值准備的金額)。
注意:如果長期股權投資計提了減值准備,則在其賬面價值沖減至零時,其賬面余額不一定等於零。
②如果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不足以沖減的,應當以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賬面價值為限繼續確認投資損失,沖減長期權益的賬面價值。
③在進行上述處理後,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企業仍承擔額外義務的,應按預計承擔的義務確認預計負債,計入當期投資損失。
除上述情況,仍未確認的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的損失,應在賬外備查登記。

這里說除外,您應該這樣理解:
指的是投資企業在確認投資收益時,如果被投資方是發生了虧損,則投資企業不僅承擔歸屬於自身的部分,還要負擔協議規定的額外的損失。現實生活中,比如您買了一支股票,花了兩萬,最糟糕的情況是兩萬元血本無歸。無論被投資企業虧得多厲害,您都不用再額外拿出錢。這就叫做減記至零為限。如果您買這個股票,當時簽了協議,如果被投資方發生巨虧,那麼兩萬元虧光,您仍然需要再拿錢出來,這就叫做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
這里的除外,不是說不確認預計負債。

8. 「應確認入賬的投資損失金額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減至零為限」

「應確認入賬的投資損失金額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減至零為限」是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會計處理方法。可以理解為:如果被投資企業發生虧損,投資企業應確認投資損失,同時減少投資賬面價值,以減至零為限。即:投資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期末余額應該是≥0,不能<0

9. 長期股權投資損失如何確認…

甲每年攤銷部分股權投資差額?甲公司不應當攤銷這部分差額,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為支付對價公允價值。根據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乙公司注銷前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收回金額即得到長期股權投資損失。

10. 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該如何做稅務處理

參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在資產實際損失年度作對應申報及資料准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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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買賣債券股票損失備案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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