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的股票市場有沒有做空機製做空到底會對股票市場產生什麼影響
一、中國股票市場是有做空機制的。
做空機制如成為正常和穩定的交易制度,必須能夠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防止市場操縱或股價操縱。但是中國股市對這種市場操縱的制度制約很不健全。
二、做空對股市的影響:
做空機制對於首絕頃股票市場來講,固然有著積極的意義和作用,但負面作用也很明顯。特別是對於我們這樣一個歷史短暫、法制尚不健全、規則尚有漏洞、信息極不對稱的新興市場而言,。
其負面影響如果不能引起足夠重視,並得到有效控制的話,其殺傷力足以摧毀整個市場並引發金融動盪,破壞穩定的局面,阻礙中國股票市場的健康發展。這絕不是危言聳聽,海外證券市場發展的歷史曾多次表明了做空機制的巨大負面效應。
對於廣大中小投資者來說,對做空機制一定要有一顆戒備和警惕之心;對於監管當局來講,我們強烈呼籲,在推出做空機制時,一者陸定要慎之又慎,特別是要同時出台相關法律、法規,並加強監管,切實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1)股票做空為什麼不在證券市場擴展閱讀:
做空機制的意義:
做空是股票期貨市場常見的一種操作方式,操作為預期股票期貨市場會有下跌趨勢,操作者將手中籌碼按市價賣出,等股票期貨下跌之後再買入,賺取中間差價。做空是做多的反向操作,理論上是先借貨賣出,再買進歸還。
一般正規的做空市場是有一個第三方券商提供借貨的平台。通俗來說就是類似賒貨交易。這種模式在價格下跌的波段中能夠獲利,就是先在高位借貨進來賣出,等跌了之後再買進歸還。這樣買進的仍然是低位,賣出的仍然是高位,只不過操作程序反了。
做空的常見作用包括投機、融資和對沖。投機是指預期宏閉未來行情下跌,則賣高買低,獲取差價利潤。融資是在債券市場上做空,將來歸還,這可以作為一種借錢的方式。對沖是指當交易商手裡的資產風險較高時,他可以通過做空風險資產,減少他的風險暴露。
2. 股市做空是什麼為什麼禁止其他國家是否禁止
做空是一種股票期貨等投資術語:就是比如說當你預期某一股票未來會跌,就在當期價位高時賣出你擁有的股票,再在股價跌到一定程度時買進,這樣差價就是你的利潤。做空是指預期未來行情下跌,將手中股票按目前價格賣出,待行情跌後買進,獲利差價利潤。其特點為先賣後買的交易行為。
中國股市的本質是為非流通股東圈錢而存在的,而不是為了資源配置!這個本質是由中國股市的基本矛盾——流通股與非流通股的矛盾,或者說是流通股東與非流通股東的矛盾——所決定的。正是這個基本矛盾的存在,決定了中國股市不能設計做空機制。
具體來說,流通股與非流通股的矛盾,或者說是流通股東與非流通股東的矛盾,最突出的表現是:在IPO、配股或增發時,由於流通股東的出價遠遠高於非流通股東,其溢價部分作為資本公積被所有股東所共享,這樣,非流通股東就從流通股東處獲得了巨大的利益——中國股市實際上淪落為一個為非流通股東「圈錢」的市場。
舉個例子:假設一家股份上市公司,總股份1000股,其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東佔70%的股權即700股;社會流通股東佔30%的股權即300股。非流通股東按股票的面值每股1元,共出資700元,社會流通股東卻要溢價出資,每股7元,共計出資2100元。這樣這家上市公司設立後共計擁有1000股總股本,2800元的總資產,非流通股東佔70%的股份,所以占總資產2800元的70%計應該是1960元;社會流通股東,應該佔有總資產2800元的30%共計840元——原來出錢700元的非流通股東現在一下子增值擁有了1960元,原來出錢2100元的流通股東只剩下840元。
要達到為非流通股東圈錢的目的,就必須滿足一個條件,那就是流通股東的出價要遠遠高於非流通股東,而流通股東的出價與二級市場股價水平息息相關,所以,二級市場的股價水平就需要遠遠高於非流通股東的出價,二級市場的價格越高,為非流通股東圈的錢越多。換句話說,如果流通股東的出價與非流通股東差不多,那麼「圈錢」的游戲就沒法繼續了。
因為存在為非流通股東「圈錢」的潛規則,中國股市只能做多便是一種必然的選擇,如果存在做空的機制,就使流通股東有了從股價下跌中獲利的可能,就有可能使股票價格水平大幅下跌,從而使非流通股東無法獲得圈錢所帶來的利益!因為做空機制也許意味者圈錢游戲的結束——而那些排著長隊等著IPO、配股和增發的非流通股東是不會允許這種情況發生的。
至少美股不禁止做空
3. 中國股市為什麼不允許做空
中國股市不能做空,是因為中國政策規定,只能單向交易,不能雙向交易。
做空是指預期未來行情下跌,將手中股票按目前價格賣出,待行情跌後買進,獲取差價利潤。其交易行為特點為先賣後買。實際上有點像商業中的賒貨交易模式。這種模式在價格下跌的波段中能夠獲利,就是先在高位借貨進來賣出,等跌了之後再買進歸還。比如預計某一股票未來會跌,就在當期價位高時借入此股票(實際交易是買入看跌的合約)賣出,再到股價跌到一定程度時買進,以現價還給賣方,產生的差價就是利潤。
4. 做空股票犯法嗎
法律分析:犯法。股票做空等同於商業中的賒貨交易模式,是先賣後買的交易行為,是指在當期價位高時賣出你擁有的股票,再在股價跌到一定程度時買進,賺取其中的利潤差價,其中風險較大,股票市場不允許做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八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