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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問題:虛假宣傳,承諾收益,繳納會費
拓展資料:
細數投顧公司繳納服務費有哪些套路?
1、投顧下方代-理公司獲得相應經營權之後,會組織業務部門,給市場中股民聯系。通常都是以所謂的免費」薦股」開頭的;
2、展示實力:投顧的業務員添加上股民好友之後,會推薦股票給股民朋友參考,有時會推薦盤後票吸引股民信任其實力;
3、收取投顧服務費:待股民朋友相信了其「能力」之後,投顧業務員就會跟投資者收取所謂的「服務費」; 4、終結果:繳納了投顧服務費後,會安排所謂的老師指導推薦,實際都是爛股,不斷投資賺取手-續費的同時增加服-務費。(更有的會把你推薦給不正規平台,你的資金一旦進去,想要出來就是難上加難)
㈢ 急求: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集美大學畢業設計(論文)開題報告
政法 學院 法學 專業 2008 年 3月1 日
設計(論文)題目 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利益的法律保護
學生姓名 王蘭花 學號 2004952023 指導教師 許翠霞
一、畢業論文選題的目的及其意義(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國內外研究現狀綜述
(一)選題的目的及意義
可轉債最早起源於美國,1843年美國紐約益利鐵路公司首次向社會發行可轉債籌集資本,開創了美國可轉債的先河。從此,可轉債在債券市場上越來越受投資者歡迎,它已經成為美國、歐盟、日本和東南亞等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重要的融資工具,並對這些國家債券市場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可轉換債雖然在中國資本市場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相應的法律制度也從無到有一步步地發展,但相應的法律規范並不完善,理論界對之相關的研究並不太多,尤其是對債券持有人利益的法律保護研究更不多見。
可轉換債在轉換之前,債券持有人只是公司的債權人,並非公司的股東,無權以股東的身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我國《可轉換債暫行辦法》(雖然在去年已廢止)規定:「可轉換債在轉換股份前,其持有人不具有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站在債券持有人角度考慮,作為投資者,其注重的並非固定的債券利息收益,而是公司股票的升值收益,而股票市價的漲跌與公司的經營業績密切相關,公司經營業績的好壞就直接影響了投資者利益,因此債券投資者對公司的經營情況的關心並不亞於股東,但這樣投資者的處境就變得十分微妙,他們沒有參與經營管理,可經營管理的結果卻與其利益息息相關。對債券持有人更為不利的是發行公司及其股東利用對公司的經營管理之便,可通過各種行為侵犯債券投資者利益,增發、配股、分配股票股利或者現金股利以及合並重組等等都是常見的手段,因此,對可轉換債持有人的利益更需要從法律上予以特別的保護。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綜述
國外:隨著全球金融市場的迅速發展,可轉債已經成為世界資本市場融資的不可或缺的工具。縱觀世界其他國家,為了保護可轉債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大都制定了詳細的法律規范,對可轉債持有人面臨的種種風險提出了具體的政策和對策,並建立了可轉債債券持有人利益保護的法律機制。比如,美國的可轉債持有人利益保護的會議制度和信託制度就能夠較好地避免發行人的股東侵害債券持有人的利益;1953年法國政府發布了《轉換公司債令》,對於發行人在轉換前的法律地位嚴加約束,並限制各種金融操作,加強反稀薄化措施,以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義大利民法典》、德國《股份公司法》則通過對轉換權進行立法規制,加強發行人義務,防止債券持有人利益被侵犯。
國內:在我國,對可轉債持有人的法律散見於《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公司法》中,主要從可轉債的發行條件、轉換權、擔保制度等方面進行保護,但法律對相關的制度規定得過於籠統、模糊,不足以真正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本思路,主要內容和觀點,創新之處
基本思路,主要內容和觀點:
基本思路:本文試從介紹可轉換公司債券與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的權利、研究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利益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完善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利益法律保護的角度出發,分析我國現行法律規范中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希望此文能夠真正起到對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利益進行保護的作用,促進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我國市場的健康發展。
引言
(一)可轉換公司債及可轉債持有人的權利
1、可轉債的含義和特點
2、可轉債持有人的主要權利
3、可轉債持有人利益保護的意義
(二)我國對可轉債持有人利益保護的法律現狀
1、我國可轉債持有人的法律地位現狀
2、中石化發行可轉債對債券持有人的影響
(三)國外對可轉債持有人法律保護的相關制度介紹
1、英美可轉換公司債信託制度
2、日本和台灣地區的可轉債持有人會議制度
3、可轉債持有人會議制度和信託制度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四)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利益法律保護的完善
1、加強可轉換公司債債券持有人轉換權的保護
2、可轉換公司債債券持有人知情權的保護
3、賦予可轉換公司債債券持有人回售的權利
4、完善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的會議制度
5、引進可轉換公司債的信託制度
(五) 結論
本文的創新之處:本文主要從我國在可轉債持有人利益保護的立法現狀入手,結合國外先進的法律制度,並借鑒其相關制度,試圖找出一條適合我國可轉債持有人法律保護的路子。
三、參考文獻[專著、論文等紙質或網路文獻不少於15(篇)部,其中外文文獻不少於2(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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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寶玉:《信託法原理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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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張鋼:《可轉換公司債利益平衡機制分析》,[D],華東政法學院 2006年4月
7、崔炳文:《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中的問題與對策》[J],《南開經濟研究》,2004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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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趙曉榮等:《籌資新方式——可轉換公司債券解析》,《交通財會》[D]2004年12期。
11.李鳳寧、馬棟:《證券實時行情信息的法律地位及其保護》,[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6年第1期。12.張競芳:《論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的保護》,《經濟師》[J]2005年第6期。
13. 李伯聖:《論公司治理中債權人治理權的前置》,《揚州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N],2005年1月。
14.Efrat Lev,Adv,THE INDENTURE TRUSTEE:DOES IT REALLY PROTECT BONDHOLDERS?8U.Miami BUS.L.Rev.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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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徐娟:《論可轉換公司債債權人利益保護》,[D],吉林大學 2007年4月
17. 陳守紅:《可轉換債券投融資——理論與實務》,[M],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5年10月第1版。
18. 張丹:《論可轉換公司債之債權人保護》,[D],西南政法學院出版社 2007年4月
19. 歐陽啟明:《可轉換公司債各主體利益平衡法律制度設計》,[D] 中國政法大學 2004年5月
20.Fischel,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Movement,35 Vand.L.Rev.1259(1982).
四、完成論文的條件、方法及措施
(一)完成論文的條件:
1、圖書館具有大量的專業著作
2、豐富的網路、期刊資源
3、專業指導老師的指導
(二)擬採用研究方法及措施:
1、研究方法
(1)法理分析
(2)實證分析
(3)應用研究
(4)比較研究
2、研究措施
(1)查閱圖書館的專業性著作;
(2)上中國期刊網,維普資訊,超星數字圖館查找相關內容的期刊及論文資料,並做記錄;
(3)查找相關專業性術語的解釋;
(4)上權威網站查詢最新的發展趨勢;
(5)參考專家的最新的專業學術性論文;
(6)上網查詢近期的網路文獻和最新的法律規定,並比較新舊法的變化。
五、指導教師的意見及建議
論文選題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利益保護,這是我國現行公司法及相關法律制度至今缺乏相應完善法律規定的領域。而隨著可轉換公司債券日益成為一項重要的融資手段,可轉債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利益保護訴求便會越來越強烈。正是由於立法存在缺漏,先行的理論研究和學術探討就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就選題而言,我同意開題。
就目前的大綱,我覺得還需要進一步斟酌和修改。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利益保護可能涉及多個角度,如果面面俱到的話,可能導致整篇論文都在泛泛而談,而每個問題都淺嘗輒止,沒有深入探討。建議從中確定一個更具體的方面來寫作。
簽名:
年 月 日
註:此表前4項由學生填寫後交指導教師簽署意見,否則不得開題;此表作為畢業設計(論文)評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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