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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可轉債股票漲幅

發布時間:2022-10-10 20:43:24

『壹』 可轉債漲跌幅限制是多少

可轉債漲跌不設限,但有臨時停牌機制。當可轉債漲跌幅達到20%時,停牌30分鍾。當可轉債漲跌幅達到30%時,停牌至14:57。可轉債停牌時間超過14:57的,14:57自動復牌。可轉債交易規則:實行T+1交易,漲跌不限。每個交易單位為10個。可轉債上市後六個月可轉換為股票。
可轉債漲跌不限,實行T+0交易,所以漲跌不限。不過,交易所會專門針對可轉債設立熔斷機制。可轉債首日增持達到一定要求後,將暫停交易一段時間。債券初始交易價格為100元。可轉債上市首日停牌規則如下:滬市可轉債:交易價格較100元人民幣首次上漲或下跌20%以上,或單次上漲或下跌30%以上:久期第一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鍾。首次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的,當日14:57恢復交易;第二次盤中臨時停牌一直持續到當日14:57。
拓展資料:
1、 深可轉債:
交易價格較100元首次上漲或下跌20%以上: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鍾;首次漲跌超過30%:暫停交易至14:57。盤中臨時停牌的具體時間以深交所公告為准。臨時停牌時間超過14時57分的,當日14時57分復牌,受理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之後進行集合競價收盤。深交所可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盤中交易情況調整相關指標的門檻,或進一步採取盤中風險控制措施。可轉換債券不進行轉換,持有人可以在到期時收取本金和利息。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的發展潛力,可以在寬限期內表達轉換權,投資者也可以通過簡單的股票軟體申請來申請新的債券。在此提醒投資者,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2、可轉債具體是什麼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的債券。債券持有人如不願轉換,可繼續持有債券直至還款期滿,收回本金及利息,或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升值潛力的,可以在寬限期後行使換股權,按照約定的轉股價格將債券轉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債券利率普遍低於普通公司。發行可轉債可以降低融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在一定條件下也有權向發行人回售債券,發行人有權在一定條件下強制贖回債券。
3、可轉債的特點
可轉換債券是指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轉換為一定數量其他證券的債券。可換股債券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也稱為可轉換債券。它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和特定條件下轉換為普通股的特殊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同時具有債權和股權的特點。公司發行的具有轉換特性的債券。在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按照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特徵是公司發行的債券的義務。可轉換債券的優點是普通股不具備的固定收益和普通債券不具備的升值潛力。

『貳』 可轉債最大漲幅

根據交易規則,深市可轉債上市最大漲幅157.3元。
【拓展資料】
不設漲跌幅限制不等於股票交易價格無上漲或下跌之限制。
雖然某些特定情形下股票交易不設漲跌幅限制,但若規則對股票交易的申報價格進行限制,或存在盤中停牌制度,則股票交易實質上仍存在價格限制。
一、滬深主板新股上市首日。
如針對滬深主板新股上市首日的股票交易,根據《關於完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深證會〔2014〕54號)的規定,深市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投資者的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的64%,《關於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亦規定滬主板新股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開市期間停牌階段和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由此可見,滬深主板新股首日股票交易價格上限為發行價的144%,下限為發行價的64%。
二、滬深主板其餘無漲跌幅限制的股票交易情形。
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3.4.3條,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在開盤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范圍為前收盤價900%以內,連續競價、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此外,針對無漲跌幅限制的股票,深交所還制定了臨時停牌制度,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4.3.4條,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20%的,深交所可臨時停牌至14:57。
由此,對於無漲跌幅限制的股票而言,假設前收盤價為100元,那麼在開盤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的最高申報價格為900元,假設開盤價即為900元,則連續競價階段成交價格達到900+900*20%=1080元時,深交所將實施臨時停牌至14:57,在尾盤集合競價階段,首先對停牌期間的委託進行成交,最高價格為1080+1080*10%=1188元,集合競價的最高成交價則為1188+1188*10%=1306.8%。即該類無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其最高漲幅為1206.8%,最大跌幅尚無相關限制。

『叄』 可轉債最高可以漲到多少

通常情況,根據可轉債的強制贖回條款,可轉債30天內持續15個交易日漲到130元以上,必定觸發強贖條款。但是強贖條款一般需要到轉股期後,才能生效,所以如果轉股期之內漲到130元以上,並不會觸發強制贖回。因此,經常可以見到200多的可轉債,一般都是處於上市時間不長,還未到達轉股期的時候。
一、轉債一天最多漲多少
可轉債雖然也是通過股票賬戶進行交易,但可轉債不設漲跌幅限制,價格可隨著市場的供求關系自由變動。不過可轉債交易價格也有一些限制。可轉債在交易所內是沒有漲幅限制的,同時也沒有跌幅限制。投資者在交易可轉債的時候承擔著較大的波動。除了沒有漲跌幅限制,可轉債還實行T+0的交易制度,可見可轉債的交易制度要比股票靈活得多。
雖然可轉債沒有漲跌幅限制,但是並不意味著可轉債有停牌限制。其中滬市規定可轉債漲跌幅度達到20%便停牌30分鍾,漲跌幅度達到30%便停牌到14:57;深市規定可轉債漲跌幅度達到20%和30%時各停牌半小時。
1、集合競價范圍
上市首日:深交所可轉債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70%-130%,上交所70%-150%。
非上市首日:深交所可轉債非上市首日有效競價范圍不能超過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90%-110%。連續競價和尾盤集合競價每筆交易漲跌幅限制是最近一筆(不是一天)成交價格的10%
2、熔斷機制
除了規定集合競價范圍外,上交所可轉債還設有熔斷機制:漲跌超過20%將停盤30分鍾;漲跌超過30%將停牌至14:55分;14:55分以後不熔斷。
二、可轉債買賣技巧
可轉債雖然沒有設置漲跌幅限制,但一般轉債也不會無限制上漲。可轉債發行公告中一般都有明確寫明「強制贖回」條款。
一般上市公司的正股價連續15-20天高於轉股價130%的閥值(一般是當期轉股價的 130%),則會觸發強制贖回。
強制贖回價通常不會很高,所以投資者如果沒有及時將債券賣出或者轉股,那麼有可能因強制贖回而損失一部分利潤。

『肆』 可轉債首日漲跌幅限制是多少

可轉債沒有漲跌幅限制,但設有臨時停牌機制,當可轉債漲跌幅達到20%時停牌30分鍾,當可轉債漲跌幅達到30%時停牌至14:57分,若可轉債停牌時間超過14:57時,14:57分會自動復牌。
【拓展資料】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
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 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股權的特徵。
可轉換債券 英語為:convertible bond(或convertible debenture、convertible note)。公司發行的含有轉換特徵的債券。在招募說明中發行人承諾根據轉換價格在一定時間內可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特徵為公司所發行債券的一項義務。可轉換債券的優點為普通股所不具備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債券不具備的升值潛力。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

『伍』 可轉債的漲幅限制是多少

可轉債沒有漲跌幅限制,但是有停牌機制,當可轉債漲跌幅達到20%時停牌30分鍾,當可轉債漲跌幅達到30%時停牌至14:57,14:57之後可轉債自動復牌,另外可轉債打新沒有別的限制條件,只要投資者開通股票賬戶即可參與打新。
【拓展資料】
滬市可轉債:交易價格較100元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30%(含)的: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首次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的,當日14:57復牌;第二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
深市可轉債:交易價格較100元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鍾;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30%(含)的:臨時停牌至14:57。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深交所公告為准,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深交所可以視可轉換公司債券盤中交易情況調整相關指標閾值,或採取進一步的盤中風險控制措施。
可轉債不進行轉換,持有者到期時可以收取本金和利息,如果持有者看好發債公司股票發展潛力,可以在寬限期內信使轉換權,投資者也可以申購新債,只需在股票軟體上申購即可。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根據了解,在股票市場上,可轉債是通過股票賬戶進行交易,但可轉債不設漲跌幅限制,也就是說,可轉債價格是隨著市場的供求關系自由變動。不過,可轉債在交易價格會有一些限制,比如集合競價范圍和熔斷機制情況下會有限制。
集合競價范圍:深交所可轉債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70%-130%,上交所70%-150%;而非上市首日有效競價范圍不能超過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90%-110%。連續競價和尾盤集合競價每筆交易漲跌幅限制是最近一筆成交價格的10%。除了深交所規定集合競價范圍外,上交所可轉債還設有熔斷機制,比如漲跌超過20%將停盤30分鍾;漲跌超過30%將停牌至14:55分;14:55分以後不熔斷。

『陸』 轉債股票交易規則漲幅

可轉債交易不設漲跌幅限制,實行T+0交易。但為減少市場波動、控制風險,上交所的轉債交易設置了熔斷機制。深市規定,債券上市首日集合競價階段報價幅度必須在發行價上下30%的幅度內。

簡單來說,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

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拓展資料:

可轉債的交易規則:

1、交易模式:可轉債採用T+0交易模式,即當天買入後即可賣出。

2、漲跌幅限制:可轉債的當日漲幅不受限制,但設置臨時停牌制度,當可轉債盤中成交價較前收盤價首次漲跌幅超過20%臨時停牌一次,時長30分鍾。

3、交易單位:可轉債以手為最小交易單位,一手成交量是10張轉債券。

4、成交規則:成交規則與A股一樣,採用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

5、交易時間:集合競價時間:上午9:15~09:30,連續競價時間: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可轉債轉股價格計算:

可轉債上市6個月後,投資者可以選擇進行債轉股,即將手中的公司債券兌換為相應的股票。可轉債轉股價格計算方法:

轉股價值=債券面值(現價)/可轉債的轉股價×正股價

一手可轉債轉股數量=債券面值(現價)/可轉債的轉股價×10

比如某可轉債價格為130元/張,正股價是12元,約定轉股價是10元,那麼其轉股價值就是130/10×12=156元。

一手債券可以轉化的正股數量就是:156×10/12=130股。

可轉債的回售與贖回條款:

回售條款(保護投資者),當正股價格不斷下跌,大幅低於可轉債轉股價格時,投資者不願意將債轉股,這時可以啟用可轉債回售的權利,將債券賣給上市公司。

贖回條款(保護上市公司),當股價連續多個交易日高於轉股價時(30個交易日中有15個交易日收盤價高於可轉債轉股價的1.3倍),上市公司有權啟動贖回權利,強制贖回投資者手中未轉股的債券,並按照債券面值加當期應急利息給投資者還本付息。

可轉債交易費用:

可轉債交易費用很低,而且不收取印花稅。滬市可轉債交易傭金最高不超過萬分之二,深市最高不超過千分之一,傭金不足一元的按1元計算(不同證券公司收費標准略有差異)。

『柒』 可轉債當天最高漲幅是多少

可轉債不設置漲跌幅限制,但是盤中設置了臨時停牌制度。一些可轉債上市當天達到30%後,就還是臨時停牌,所以很多股票目前最高的漲幅為30%;也有一些可轉債上市首日出現破發的情形,一天的最高漲幅為負數。

(7)發行可轉債股票漲幅擴展閱讀: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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