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定最低刑責年齡下調至12周歲,官方對此有何具體說明
我國現行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一定程度上使得刑法無法對犯罪低齡化趨勢予以有效遏制,較高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設置對涉惡性案件低齡未成年人形成了顯著的“攔壩”和“隔離”效應,阻礙了刑法保障和防衛社會秩序功能的有效發揮,這意味著立法上應當對社會客觀變化做出相應的回應。實際上,我國修訂的《民法總則》將最低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定年齡,從過去的10周歲下降至8周歲,也體現了對未成年人認知能力的提前。“從我國社會情況來看,未成年人在小學畢業後,理應能對嚴重的犯罪行為有所辨認和控制,而小學畢業大致在12周歲,因此,本次刑法修正案二審稿根據社會發展變化的需要,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到12歲符合我國社會實際情況,同時有利於遏止低齡暴力犯罪化傾向。”劉經靖分析說。
實踐中還應通過落實附條件不起訴、累犯排除以及犯罪記錄封存等特定刑事法律制度,適度柔化刑罰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剛性作用,增強刑事治理效果。推動我國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⑵ 如何看待最低刑責年齡下調至12周歲
我認為這樣的做法十分的合理。
隨著社會的發展,現在的孩子都比較早熟,會更早的懂得各種道理。而這些年未成年犯罪的時間發生的越來越頻繁,而且手段十分的殘忍。
但是因為在法律的規定之下,這些未成年人都只是受到了簡單的教育,並沒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的事件一直讓人們憤憤不已。
雖然下調至十二個能夠徹底的解決未成年犯罪行為,但是也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減少未成年犯罪的概率,我認為未成年犯罪主要的責任還在於家長的教育,很多的,未成年犯罪之後,他們的家長都會選擇逃避,而不是由於去承擔責任。
正因為未成年保護法這些家長認為自己的孩子只要遠離了原來的環境,那麼就可以重新展開正常的生活,殊不知在這樣錯誤的教育之下,孩子只會在犯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我認為能夠將最低刑責年齡下調至十二周歲,也是用了很多無辜的未成年孩子的性命所換來的。還是希望法律能夠更加的健全,社會也能夠更加的穩定,孩子們也能成長的更加安心。
⑶ 最低刑責年齡下調至12周歲
是的,不知不覺,時間即將進入到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新版國家醫保葯品目錄啟用、教育懲戒新規實施……備受關注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共48條,針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疫情防控、金融市場亂象等人民群眾關切的突出問題,對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對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規定作出調整,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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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⑷ 最低刑責年齡下調至12周歲,對未成年有啥影響
此次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事最低刑責年齡下調至12周歲,將能夠有效地減少一些惡性事件的發生,產生威懾作用。
根據新條款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該條款與已滿14周歲的人尚未滿16周歲不同的地方在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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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不再只是個孩子
本次刑法修正案對此爭議的一錘定音,回應了人們對樸素正義的期待。此後,已滿十二周歲而不滿十四周歲的這類人,不被追求刑事責任的「優厚待遇」隨即被取消,年齡不再是他們加持的「護身符」。「他還只是個孩子」瞬間變成「他不再是個孩子」,「他」需要獨自面對自己的行為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雖然立法者意圖通過刑罰的威懾力來遏制低齡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行為,但不得不承認的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並不會因為刑事責任年齡的降低而徹底解決。
其他「問題少年」,可能還會「故伎重演」,甚至「變本加厲」轉向犯罪;受過刑罰懲罰的未成年人,也還可能會製造出更大的社會危害。懲罰從來都不是目的,司法實踐中也一直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⑸ 最新刑法修正案施行,最低刑責年齡下調至12周歲,意味著什麼
因為近年來未成年的犯罪越來越多了,必須做出相應的決斷,未成年不再是免責金牌。據報道,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至12周歲,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案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引發網路熱議。近年來,包括我省在內多地發生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惡性案件,律師介紹,刑事責任年齡的下調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視,同時,此次刑法修正案多處修改以保護未成年人。
此次刑法修正案中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對未成年人犯罪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
⑹ 最低刑責年齡下調至12周歲,這樣的改動合理嗎
其實我們經常可以在網路上面看見一些未成年人,他們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有一些未成年人,他們犯罪的手法真的是比成年人還要可怕。而且很多的未成年人,他們真的是初生牛犢不怕虎。認為自己沒有到法律規定的年齡,所以說自己只要是犯了一些法,也是沒有任何的事情。
但我們要知道的是如今的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已經是沒有了,而且最低刑責年齡已經是下調到了12歲。其實我認為應該還要再繼續的下調一些,因為很多的未成年人他們在十歲左右的時候就已經了解到了很多的事情了。由於互聯網的發達,還有現在的很多小孩子都非常的早熟。所以說他們在很小的年齡當中就了解到了很多的東西,而他們的犯罪手法也是非常的可怕。只有我們嚴格的去對他們有一些法律的制裁,他們才會有一些害怕。
但是我們要知道如果是這樣的話,孩子在長大之後也會犯了很多的事情,而且這些事情也是要讓家長去為這些孩子進行償還的。不管在什麼時候,家長對孩子的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孩子也要管控好自己。只有我們國家對未成年人的法律嚴格要求一些,他們才會知道自己的做法是錯誤的。
⑺ 刑事責任最低年齡調整到十二歲
我國刑法將特殊情形下的刑事責任最低年齡降低到十二周歲,即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已滿十二周歲的行為人只有在實施特定犯罪行為造成特定後果且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才應當被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⑻ 最低刑責年齡下調至12周歲,你是否支持為什麼
根據刑法修正案,最低刑責年齡將下調至12周歲。12周歲的人對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或者其他情節惡劣嚴重的刑事犯罪,應被追究刑事責任。我對於這一條更改十分支持,甚至覺得這一條來的有點晚。
這一調整也引發了許多網友的關注和熱議,有些網友認為這是法律的進步,法律正在根據實施而不斷的更新。有些網友則認為法律需要更改的還有太多,比如虐待動物等犯罪都應該被列入到刑法之內。
另外,法治社會人人平等。
我們生在民主法治的國家,法律才是最公平的杠桿,也是保護我們每個人的工具,無論情節是否惡劣,只要傷害他人,那麼都應該構成刑事責任。小惡不成,必將會釀成大禍。
有些人正是倚仗自己的年齡或者鑽法律的孔子來為非作歹,我認為我們人生來平等,無論是精神病人還是年齡較小的孩子,都不應該讓年齡或者特殊情況成為犯罪的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