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指期權與個股期權關系分析
什麼是股指期權呢?股指期權 英語為:stock index option。亦作:指數期權。以股票指數為行權品種的期權合約。什麼又是個股期權?個股期權合約是指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合約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證券的標准化合約。那股指期權與個股期權又有什麼相同和不同呢?下面是就這個問題整理的一些資料。
開戶門檻或高於期指
投資者期權賬戶由有期權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直接為投資者開立,個人投資者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這一資金門檻高於股指期貨。中金所規定,個人投資者申請開設股指期貨交易賬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其實個股期權與股指期貨交易相似,期權交易屬於衍生品交易,風險高於現貨,因此管理層將實行較為嚴格的「合格投資人管理制度」,對擬參與個股期權交易的投資者設置門檻。
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
因為歸根到底兩類產品都是從股票現貨衍生出來的金融期權產品,其合約條款也有許多類似的地方。
全球最早出現的股票期權是芝加哥期權交易所個股期權的買權。但近十幾年來,多數交易所都是先股指期權,然後個股期權產品。從海外市場發展經驗來看,新興市場發展金融衍生產品通常都是從股指類衍生產品開始。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韓國交易所的KOSPl200期權和台灣期貨交易所的台指期權。
先股指期權再個股期權
三是標的選擇的差異。股指期權標的指數的范圍比較大,既有投資性指數也有標尺性指數,既有成份指數,也有綜合指數。一般說來,股指期權標的指數首先要有足夠的市場認同程度。市場認同程度越高,交易者越熟悉,該指數期權產品成功概率越大。其次要求標的指數具有一定的市場覆蓋率,一般要超過市場總市值的50%。
二是從兩種期權所對沖的風險的性質來說,股指期權對沖的是股票市場(以標的指數的市場覆蓋率而定)的系統風險;個股期權對沖的則是單只股票的總體風險,包括系統風險和與個股相關的非系統風險。因此,從交易者風險管理的角度看,對股指期權的需求要多於個股期權。
一是股指期權一般是歐式期權、現金交割,而個股期權一般是美式期權、現貨交割。股指期權與個股期權相比較,其結算交割要簡單得多,相對風險較小,引起的市場波動也小。
② 股票期權的個人所得稅怎麼徵收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那麼應該如何繳納呢?下面我來為你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有稅務機關反映了這樣一件事情:2006年,某上市公司推出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向公司10名高管授予股票期權500萬份。期權擁有者在授權日起5年內可以6.59元/股的行權價購買公司股票,其中等待期為2年,禁售期6個月。2006年、2008年,公司先後轉增股份,行權價格逐步降低。2008年6月1日,高管在行權日以4元/股行權。然而,2009年,該上市公司因違規操作、業績下滑被迫取消原激勵計劃,按原價回購股票。
2011年,稅務機關發現了這一涉稅問題,但此時該上市公司已取消激勵計劃,原價回購股票。稅務機關在對「股權激勵案」的實際征管中,遇到了難題:一是如果有高管行權時未申報稅款,稅務機關能否追征?二是公司原價回購,高管並未在期權計劃中有實際獲利,追征的稅源問題如何解決?三是由於激勵計劃最終被取消,高管如果在行權環節繳納了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稅?現行有關的政策規定是在行權日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稅,但對征稅來源、後續管理等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造成了諸多征管困難——追征則稅源已不存在,不追征則有執法風險。這就引起了筆者對我國股票期權個稅相關政策的思考。
「一攬子」政策是否過於粗糙?
股票期權計劃形式多樣,不同的實現形式和限制條件,賦予持權人的權利義務就不一樣,給持有人帶來的收益性質也不同。如某些期權計劃中對發行對象的認定、期權轉讓條件、行權條件等有具體要求,旨在通過股票期權激勵員工為公司長期發展而努力工作,期權收益主要來源於股價的長期增長,是真正意義上的「激勵股權」。而某些股權激勵計劃對上述要素未作詳細有效的規定,通常在授權日即賦予確定性收益權,持有人不需承擔任何股價波動風險,所授予的股票期權往往是企業變相給予員工的獎勵。對這種友搜「虛假期權」,法律是不應鼓勵的。然而,現行的稅收政策既未對股票期權進行詳細定義,也並未按其性質進行分類,政策規定過於粗糙。
「行權日」征稅是否合理?
在行權日,員工可以按照約定的價格選擇購入相應的股票,是否應在「行權日」征稅,主要看選擇權的收益是否已在行權日實現。按照現行規定,員工在行權購入股票時就應計算繳納個稅。
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但筆者認襪告頃為,是否應在「行權日」征稅,不能一概而論。對於「激勵股權」,在「行權日」征稅不合理。
一是由於收益不確定。員工行權的實質即是買入企業股票。雖然通常情況下其購入價格會低於行權時的市場價格,但是由於市場價格是不斷變化波動的,在將來轉讓時點的市場價格並不能確定,在股價下跌的情況下甚至還可能出現虧損。如在上面案例中,高管行權後,由於激勵計劃被取消,股票被原價回購,高管未獲任何收益。二是由於收入未實現。股票期權作為股權激勵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員工取得股權後,通常存在「禁售期」的限制,在禁售期內,員工不能出售由「期權計劃」取得的股票,並不能馬上獲得收益。期權收益尚未實現,若此時進行征稅,會造成收入與稅款不匹配,從納稅人角度來說也不具備納稅能力。
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是否合適?
現行政策規定,無論是期權轉讓日的轉讓所得還是行權日計算的應納稅所得,一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理由是股票期權中的選擇權收益,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是從收益的來源來判斷股票期權所得的性質。而筆者認為,期權收益的征稅項目不能簡單套用「工資、薪金所得」。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不能僅從收益來源來判斷徵收項目。目前我國的個稅政策主要是分告陸項目管理,劃分項目的根據是收益性質而不是收益來源,僅從來源判斷其適用「工資、薪金」項目有失謹慎。第二,期權收益與普通工資、薪金所得有區別。一般意義上的工資,具有確定性和現金支付性這兩大明顯特徵。而期權是在將來才能確定下來的收益,既不能在得到的時候繳稅,也無法列入企業的工資總額。股票期權比股票更具有不穩定性、不確定的收益,是一種投資。另外,工資通常以貨幣形式支付,不能以實物或有價證券完全代替。從這兩點來看,股票期權並不是一種廣泛的工資形式,確切地說,不屬於勞動法上的工資。在《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中也確認,股票、期權、紅利等是與投資相關的不列入工資總額的收益。不是工資,因此也不作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計發基數。第三,適用「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稅率難以體現稅收公平和政策導向。現在工資、薪金所得5%~45%的超額累進稅率,股票期權涉及的收益金額通常較大,偏高的稅率可能會抵消「激勵」作用,與其他性質的所得稅負對比可能有失公平。
行權後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收入是否應征稅?
按現行政策規定,個人將行權後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筆者認為,這個政策也不甚合理。
一是境內上市公司股票「二級市場轉讓」所得暫不征稅的規定,是我國基於保護資本市場和投資者利益的考慮而出台的政策。因「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股票,在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上與普通投資者在二級市場買入的股票有本質區別,如果同樣適用不征稅政策,明顯不符合稅收公平性原則。二是對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規定已明確轉讓收入應按相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股權激勵」計劃中獲得的股票,性質上更近似於「限售股」,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樣影響稅收公平。
幾點建議
基於前文對現行政策合理性的分析,並考慮我國股票期權的相關法律環境和征管經驗,筆者提出幾點建議。
第一,分類管理,發揮政策導向性。
由於股票期權的形式多樣,不同的股權激勵計劃,實現的經濟效應截然不同。因此,應區分不同的期權性質,分類立法管理。股票期權發源、發展於美國。美國的國內稅務法則,就把股票期權分為激勵性股票期權和非法定股票期權兩類,前者是經濟和法律所提倡的,較後者在稅收上有較大的優惠。我國資本市場運作尚未完全規范,信息透明度不高,更應在政策上進行細化,對股票期權發行對象的認定、實現條件、等待期、限售期、銷售比例設置更明晰的要求,對「激勵性期權」在政策上給予保護和鼓勵,對不符合條件的股票期權嚴格征管,防止出現政策漏洞。
第二,區分性質,准確把握征稅時點。
對於「激勵性股權」,鑒於在授權日與行權日,員工雖然獲得選擇的權利和低於市價購入股票的潛在收益,但由於其收益並未真正實現,因此建議在授予日和行權日都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在股息紅利取得日、股票轉讓日,根據其實際收益計征個人所得稅。前面案例中出現的征管困難,很大程度上是政策規定在行權日征稅,但收益未實現、沒有繳稅資金來源兩者的矛盾造成的。不在行權日徵收個人所得稅,實際上是對激勵性股權的政策保護,避免由於不合理的稅收負擔減少甚至抵消「股票期權計劃」的激勵作用。
而對於「非激勵性期權」,在授權日雖獲得選擇權,但未實現收益,也不應征稅。在行權日或行權日前,員工可以通過轉讓期權或者在行權後馬上出售股票實現收入,即使員工在行權日不馬上出售股票也是出於期望股價上漲獲取更多收益的驅動,所以此時可以將個人持有的股票,視為按市價賣出然後再買入的結果,此過程已包含應稅收益的產生,因此在行權日應該對期權收益征稅。
第三,洞悉實質,明確征稅規范。
股票期權給持有者帶來的收益,主要由選擇權的收益、行權後股票持有期間的收益和股票轉讓收益組成。對於選擇權帶來的收益,適用什麼項目征稅?按照什麼方法征稅?需要作更多的思考。美國對於選擇權收益是按照「普通收入」征稅,以區別於資本收入,包括工資、營業利潤、股票收益、期權收益、基金利息、小費、傭金、投資房地產一年內的收入等。可見,美國稅法中並未簡單把期權收益歸屬於「工資、薪金所得」,而是作為相對獨立收益形式列示。我國與國外的個人所得稅體制雖然不一樣,但也不能簡單套用現有的個人所得稅徵收項目。
第四,用對「優惠」,確保稅收公平性。
股票期權計劃下獲得的股票,其性質、取得方式、支付對價等方面與投資者在二級市場取得股票都有不同,投資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並不適用於「股權激勵計劃」下獲得的股票。筆者認為,「股權激勵」計劃中獲得的股票,性質上更近似於「限售股」,其轉讓收益應按限售股轉讓所得有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③ 紅杉資本掌門人力挺馬斯克,還有哪些投資人入局
在特斯拉投資團隊看來,馬斯克的“激勵制度”主要體現在“限制性股票期權”和“可交易股票期權”的設計上。前者主要是基於傳統股市的運營原理,對企業的利潤進行合理的預測,並制定相應的股價增長計劃,幫助公司賺取更多的利潤;後者主要是基於美國的“可交易股票期權”,在股票期權到期前,允許特斯拉的股票和期權在市場上自由買賣,期權持有者可獲得公司的分紅或回購的股票,從而增加公司的價值。
馬斯克說,特斯拉和SpaceX的工程師們不應該停止思考,而應該思考。馬斯克還說,我的激勵制度不會產生約束,因為它不會對創新者造成任何阻礙。我對馬斯克說,我們很幸運,因為你能有這么一個人。對於那些希望分享自己的想法和能量的人來說,這是最好的激勵。特斯拉和SpaceX很幸運,因為它們有這么一個人。
④ 股票期權是什麼意思
股票期權應該是現在市面上很多人在做的個股場外期權。
顧名思義,個股場外期權就是一種在場外交易的期權,標的物是滬深兩市的個股。其實說白了的話個股場外期權就是一種做股票的工具,起到放大杠桿,鎖定風險的作用。
高杠桿:期權的最大特點在於,其有很高的杠桿。投資者只需一小部分權利金,買入期權,就可以享受到標的價格變化帶來的收益。期權的虛值程度越大,其杠桿越高;到期時間越近,其杠桿越高。時效性:與期貨類似。期權是有時效性的。在期權到期前,期權可以像股票一樣進行買賣。在期權到期日,期權買方可以約定價格買入或賣出標的。到期日之後,期權買方所擁有的權利就會失效。
舉例:上證50ETF的現價為每份2.650元。看多50ETF的投資者可以:
1)買入50ETF,花費2.65元;
2)買入50ETF認購期權(假設買入平值期權,K=2.65,花費0.054元)。
若到期日50ETF價格為2.750元,買入50ETF的收益為(2.75-2.65)/2.65=3.8%。
執行50ETF期權的收益為(2.75-2.65-0.054)/0.054=85%。
買入50ETF期權的收益是買入50ETF收益85%/3.8%=22.4 倍。
若到期日50ETF價格為2.550元,買入50ETF的損失為(2.55-2.65)/2.65=-3.8%。
不執行50ETF期權,損失全部期權費0.054。
圖文來源(財順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