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大股東減持股票規定
大股東減持規則是:
是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公司法董監高減持規定。
股東減持的條件為:
1、減持比例的確定。總股數,即減持比例的分母,是指上市公司發行的A股、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數量之和,不包括優先股;減持數量,即減持比例的分子,指股東減持的a股數量,也不包括優先股;
2、一致行動人合並計算: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多個股東所持股份數進行合並計算,整體上對減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規定進行了調整適用。
⑵ 大股東減持股票有規定嗎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規定: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公告減持計劃,且每90日減持數量不超過1%。而採取大宗交易的,沒有公告減持計劃的要求,但規定有每90日不超過2%,且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宏知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四十二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審橘尺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證券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證券。
除前款規定外,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收購人、重大資產交易對方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證券。實際開展上述有關工作之蔽伍消日早於接受委託之日的,自實際開展上述有關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證券。
⑶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規定
法律分析:
一是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范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三是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四是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一方面,為切實強化大股東對公司、中小股東所負責任,《減持規定》從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自身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置限售條件。另一方面,根據「權責一致」原則,《減持規定》從董監高自身違法違規情況的角度,規定了不得減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一者,《減持規定》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再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減持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面,明確了監管措施和罰則。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慶棗茄的股份,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 以及岩飢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譽察嚴格遵守。
第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