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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對新上市股票漲幅限制

發布時間:2023-07-26 04:10:17

① 深交所新股首日漲跌幅有限嗎

深市新股上市首日漲幅不超過44%,跌幅不超過20%。目前實行的關於新股上市首日漲跌幅的限制是在2014年1月1日後實行的,股價最高漲幅為發行價44%。上交所,在盤中價格首次漲跌幅達到10%的時候,出現臨時停牌30分鍾,首次漲跌幅達到20%的時候,停牌當日的下午2:55。

深交所在首日收盤的時候,不是集合競價而是集合定價,以下午2:57成交價為定價,根據時間來對於申報進行一次性的集中交易。在新股首次漲跌幅達到10%,停牌30分鍾;達到20%的時候,停牌到到當日下午2:57。最近新出現的科創板上市首日則有所不同,從具體規定來看,上市首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停板限制,第六天漲跌幅為20%。

新股上市首日漲跌幅限制的規定,可以看到新上市的個股首日上漲幅度為44%,之後為10%。科創板上市首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停板限制,第六天漲跌幅為20%。目前新股的第一天上漲為常態,但是並不是一直都是如此,在過去也有出現第一天就破發的走勢,這主要是根據當前行情以及對於該股票的預期來決定的。


② 新股上市第一天的漲跌幅限制是多少

新股上市漲跌幅規則如下:
1、上交所規定,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80%;連續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
其中,14:55~15:00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當日開盤價的120%且不得低於當日開盤價的80%。
按照這一規定,滬市新股上市首日144%的漲幅已經是股價的「天花板」。
同時,上交所還規定盤中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10%以上(含)將停牌30分鍾;上漲或下跌20%以上(含)將停牌至當日的14:55。
2、深交所也將新股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圈定為發行價的上下20%。與滬市不同的是,深市將上市首日的收盤價,由之前的「集合競價」改為「集合定價」,即以14:57前最近成交價為定價,按照「時間優先」原則對買賣申報進行一次性集中撮合。
盤中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10%以上(含)就將停牌30分鍾;上漲或下跌20%以上(含)將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的14:57。

拓展資料: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股票是股份制企業(上市和非上市)所有者(即股東)擁有公司資產和權益的憑證。上市的股票稱流通股,可在股票交易所(即二級市場)自由買賣。非上市的股票沒有進入股票交易所,因此不能自由買賣,稱非上市流通股。
新股上市第一天的漲跌幅限制有:
1、主板、中小板的股票上市首日的漲跌幅集合競價20%上限,開盤後20%上限,所以上市首日最大漲幅限制為發行價的44%。
2、創業板和科創板上市5日內無漲幅限制,5日之後漲跌幅限制為20%,創業板和中小板的風險高於主板和中小板,因此開通時對於客戶的資金有要求。
3、新三板精選層,上市首日不設置漲跌幅限制,設置臨時停牌制度,之後漲跌幅限制比例為30%。
哪些情況不設漲跌幅限制?
1、新股上市首日。但是在股票漲跌到一定幅度或換手率達到一定量時會有停牌機制。
2、 G股復牌首日。 G股指股權分置改革試點股票
3、暫停上市的ST股扭虧復牌首日。
因此,廣大股民朋友還是要保持理性,要對集合競價時間表了如指掌,某些營業部席位和機構席位總能在新股上市首日買到大量新股,而中小投資者就是晚上12點起來掛單也一股也買不到。其原因是有快跑道。某些營業部席位和機構席位總能在新股上市首日買到大量新股,而中小投資者就是晚上12點起來掛單也一股也買不到。其原因是有快跑道。

③ 新股上市首日漲跌幅規定有哪些

你好,有這些

1、滬深主板股票:上市首日最高漲幅不超過44%,最大跌幅不超過36%,新股上市首日,深交所股票設置了臨時停牌制度,即當日股價較開盤價上漲至10%時,停牌30分鍾;復盤最高漲幅為44%;而上交所的股票可以開盤就上漲到44%。從第二個交易日開始,主板股猛者票的漲跌幅限制為10%,如果之後股票被ST,那麼漲跌幅限制為5%。

2、科創板和創業板股票: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置漲跌幅限制,第6個交易日握中開始實施±20%漲跌幅限制。雖然不設置漲跌幅限制,但是設有臨停製度:即當日盤中股價較開盤價首次上漲和下跌達到30%臨時停牌10分鍾;停牌後股價較開盤價上漲至60%時,再次停牌10分鍾;復牌後漲跌幅就不受限制了。

3、北交所股票: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實施臨時停牌機制,即當盤中成交價格較開枝皮薯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60%時,盤中臨時停牌10分鍾,復牌時進行集合競價。從第二個交易日開始實行30%的價格漲跌幅限制。

④ 注冊制的股票漲跌幅限制多少

1.對於投資者,交易前20個交易日日均資產應不低於10萬;
2.上市第六個交易日起納信,漲跌停板幅度由10%調整為20%;
3.注冊創業板股票的洞改輪交易規則是上市前5天沒有漲跌幅限制;
4.優化盤中臨時停牌機制,調整交易公開信息披露指標,殲槐設置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上限;
5.實行盤後定價交易,在連續競價時加大「價格籠子」。

⑤ 新股上市漲跌幅規則

新股上市漲跌幅規則:

1、滬深主板股票

上市首日最高漲幅不超過44%,最大跌幅不超過36%,新股上市首日,深交所股票設置了臨時停牌,即當日股價較開盤價上漲至10%時,停牌30分鍾;復盤最高漲幅為44%,而上交所的股票可以開盤就上漲到44%。從第二個交易日開始,主板股票的漲跌幅限制為10%,如果之後股票被ST,那麼漲跌幅限制為5%。

2、科創板和創業板股票

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置漲跌幅限制,第6個交易日開始實施±20%漲跌幅限制。雖然不設置漲跌幅限制,但是設有臨停,即當日盤中股價較開盤價首次上漲和下跌達到30%臨時停牌10分鍾,停牌後股價較開盤價上漲至60%時,再次停牌10分鍾,復牌後漲跌幅就不受限制了。

3、北交所股票

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實施臨時停牌機制,即當盤中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60%時,盤中臨時停牌10分鍾,復牌時進行集合競價。從第二個交易日開始實行30%的價格漲跌幅限制。

⑥ 深市新股上市漲停規則

漲停規則會根據市場情況及相關監管規定而有所變化。
常見規則:
1. 上市首日股票價格不停板,則日內無漲跌幅限制。悔悉
2. 上市首日漲幅超過20%或者跌幅超過10%,則進入中止上市觀察期,對交易進行異常波動監控,同時發布風險塌前純提示公告。
3. 上市首日漲幅達到20%,則當日最高價為漲停價;跌幅達到10%,則當日最低價為跌停價。
4. 中止上市觀察期內,如股價持續上漲或下團咐跌,仍採用振幅限制和價格限制的方式進行交易。

⑦ 深市新股上市漲跌幅規定具體細則是什麼

深市新股上市首個交易日漲幅限制為44%,跌幅限制為36%,首個交易日後漲跌幅限制為10%,滬市漲跌幅限制和深市一樣,創業板和科創板新股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5個交易日後漲跌幅限制為20%。

滬深兩市股票實行注冊制,滬市股票以60開頭,深市股票以00開頭,創業板和科創板股票實行核准制,創業板股票以30開頭,科創板股票以688開頭。

(7)深交所對新上市股票漲幅限制擴展閱讀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申請其股票在本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五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上市公告書。

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申請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依法經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發行人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保薦協議和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九)發行人全部股票已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公司」)託管的證明文件;
(十)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情況報告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十一)發行人擬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會秘書的有關資料;
(十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承諾函;
(十三)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已在結算公司鎖定的證明文件;
(十四)發行後至上市前按規定新增的財務資料和有關重大事件的說明文件(如適用);
(十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十六)上市公告書;
(十七)本規則5.1.6條所述承諾函;
(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請文件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發行人應當在上市公告書中公告上述承諾。

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申請並經本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承諾:
(一)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受讓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和有關部門批准,且受讓人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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