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市是從什麼時候開始限制漲跌幅在10%
你好,上海、深圳兩交易所自1996年12月16日起,分別對上市交易的股票(含A、B股)、基金類證券的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即在一個交易日內,除上市首日證券外,上述證券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超過漲跌限價的委託為無效委託。
目前,在我國證券市場上許多人將漲跌幅限制制度與漲跌停板制度混為一談。實際上,漲跌幅限制是一種委託價格下限制,再證券價格達到波動限制時,並不停止交易,只是越過波動范圍的委託為無效委託。而在漲跌停板制度下,證券價格達到波動限制時 ,就立即暫停交易。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上市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
(二)增發股票上市的;
(三)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
(四)本所或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比例。
Ⅱ 中國股市的漲跌幅限制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從1996年12月16日起,深交所、上交所對上市的股票、基金的交易實行漲跌幅限制在10%以內,此後,深滬證券交易所還對掛牌上市特別處理的股票(ST股票)實行漲跌幅度限制為5%的規定,對PT(現在已經沒有了)處理的股票實行漲帳5%限制,跌幅不受限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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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幅限制的作用:
1增加了活躍度
正因為有了漲跌停的限制,才讓不管是散戶還是機構都可以踴躍交易,若沒有了這種限制,一般的散戶面對股市的暴漲暴跌或雙方交替出現會被嚇的不敢參與。沒有漲跌停限制,上漲可能一步到位,下跌也是暴跌到位之後,行情就搖擺震盪了,從而股票市場少了大量的活躍度。
2抑制市場波動
限制漲跌幅是為了降低暴漲暴跌所帶來的市場波動以及波動所引起的後續影響,包含了所有參與者的行為。大部分人會認為這是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避免他們被惡意製造的市場波動所影響,其實不然,因為所有的參與者都會受這種波動影響,並不是說錢多就是硬道理,而人性中的盲從和過度反應才是這種機制所針對的。
3便於市場監管
有了漲跌幅限制,不僅便於監管層監管,也便於上市公司管理,有了漲跌幅限制後,證監會可以隨時查看市場狀態,上市公司管理層也可以申請停牌保護,如果連續跌停,大股東也可以去找資金救市。如果沒有漲跌停限制,盤中某些個股可能漲了100%或跌了80%,不管是監管層還是上市公司都來不及反應,等反應過來行情已經走完了,這樣會導致市場沒有受到保護而出現不可預計的危機。
總的來說,漲跌幅限制的存在從宏觀上說可以保證股市穩定發展,微觀上看能夠給市場增加一定活躍度,檢測股市波動中可能所存在的風險,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同時為監管工作的進行提供了方便。
創業板最新的漲跌幅限制是20%,8月24號開始執行的。
漲跌幅限制:股票漲跌幅限制由10%調整為20%,新股上市前五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注冊制新股上市後所有的創業板股票的漲跌幅都將調整為20%
盤後定價交易:申報時間9:15-11:30、13:00-15:30交易時間:15:05-15:30按時間優先原則以固定收盤價撮合交易。
單筆申報數量:100股=單筆市價申報=15萬股、100股=單筆限價申報=30萬股
(2)當年那個國家規定股票跌幅低於漲幅擴展閱讀:
2020年4月27日,創業板正式明確將試點注冊制改革。6月12日,創業板注冊制落地。8月24日,注冊制首批上市,新交易規則正式施行。所以目前創業板已經開始實施20%漲跌幅了。
一是將創業板股票、相關基金漲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
二是創業板新股上市前五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並設置價格穩定機制;
三是創業板股票引入盤後定價交易方式,允許投資者在競價交易收盤後,按照收盤價買賣股票;
四是創業板注冊制下發行上市股票自首個交易日起可作為兩融標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創業板注冊制
Ⅲ 中國股票最初有沒有漲跌幅限制和賣空機制
96年9月16日開始有漲跌幅限制
賣空沒有 ,以後股指期貨出來後,就有了
Ⅳ 股市跌漲幅不超10百分點政策是什麼時候出台的
歐美等發達國家證券市場大多有漲跌幅限制的規定。在中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曾實行過無漲跌幅限制的交易制度,但股價的暴漲暴跌很難控制。歷史上也曾出現過延中實業(現方正科技,600601)、申華實業(現華晨集團,600653)、東北電(現ST東北電,0585)等股票一日漲幅超過100%的情況,也有過如西南葯業(600666)等一日暴跌超過50%的情況。因此,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也都曾實行過5%和10%兩種的漲跌幅限制制度。目前中國上海、深圳兩交易所實行的是10%的漲幅限制,其具體內容是: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自1996年12月16日起,分別對上市交易的股票(含A、B股)、基金類證券的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即在一個交易日內,除首日上市的證券外,上述證券的交易價格相對於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計算公式為: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1±10%)。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0.01元,超過漲跌幅限制的委託為無效委託,交易所作自動撤單處理。例如:深發展(0001)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為17.81元,則其今日漲跌幅限制為:跌停板17.8×0.9=16.029,四捨五入後為16.03元;漲停板17.81×1.1=19.591,四捨五入後為19.59元;在16.03元-19.59元之間的委託均為有效委託,而低於16.03元和高於19.59元的委託則為無效委託。 自1998年4月起,中國證監會對部分上市公司的股票實行特別處理,即ST,其股票漲跌幅限制為5%。計算公式為: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1±5%),計算方法同上。 另外,對於PT類的股票,其漲幅限制為5%,跌幅則沒有限制。 對於兩市原有的老基金和各地證交中心掛牌交易的基金經過清理規范後上市的證券投資基金,在其上市首日,漲跌幅限制為其上市時每份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的30%,即每份基金單位資產凈值×(1±30%),次日起漲跌幅限制為前個交易日收盤價的10%。 漲跌幅限制最直接的作用是對市場一天之內的暴漲暴跌進行抑制,預防短期市場風險,但另一方面,漲跌幅限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助漲助跌作用,同時也容易受到大資金的控制。總體上看,漲跌幅限制只能改變短期大盤和個股走勢,對中長期市場的波動沒有太大的影響。 不利影響第一,波動率溢出假設表明,漲跌幅限制不但不能減少波動率,反而會引起波動率在漲跌停後的較長一段時期內蔓延,亦即漲跌停後至少幾個交易日的波動率是增加的,因為漲跌幅限制阻止了大幅的日內價格波動並妨礙了指令不平衡的即時糾正。波動率溢出假設被Kyle(1988) and Kuhn, Kurserk, and Locke(1991)所實證支持。 第二,價格發現延遲是另外一個由漲跌幅限制引起的代價高的問題。價格發現延遲假設表明,漲跌幅限制預先設定了價格上下運動的范圍,一旦漲跌停發生,交易通常不活躍甚至不能成交,直到期價允許的變動范圍得到修改,這造成對價格發現過程的干涉。對期價運動強加約束後,期貨合約在漲跌停當天也許不能到達它的均衡價格,從而價格發現被延遲。如果漲跌停板阻礙價格運動,則期貨價格必須等到下一個交易日,來繼續朝著它們的真實價格方向運動。Grundy and McNichols(1989), Brown and Jenningo(1989), and Dow and Gorton(1989)通過論證得出:只有通過交易,信息才能被揭示和傳遞。Fama(1989)指出,暫停交易延遲了價格向基本價值的調整。價格發現延遲假設被Lehmann(1989),and Lee, Ready, and Seguin(1994)所支持。 第三,交易干涉假設表明,漲跌幅限制會干涉交易。一旦期貨價格漲跌停,則合約就會變得缺乏流動性並且隨後幾天的買壓和賣壓會更重。這意味著,一般情況下在期貨合約漲跌停後的幾天內成交量將會更高。 擴版的必要性漲跌幅限制是中國期貨市場的穩定措施。從國際經驗看,新興金融市場為了防止過度投機,多數採用漲跌幅限制措施,而且隨著市場的發展,漲跌停板幅度一般會逐步放寬(簡稱擴板)。中國股市的風險控制措施,就沿用了這一思路。其實期市的發展也可以借鑒這種經驗,根據市場發展的具體情況,逐步地有節奏地調整漲跌停板幅度,從而促進市場更健康地發展。 那麼,對於大商所的黃大豆1號、豆粕期貨合約3%的漲跌幅限制,有沒有必要擴板?看了下面的幾組數據後,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就以9月大豆合約為例,從2004年4月16日到6月17日,共40個交易日,發生了8次封漲跌停的情況,占交易日的20%;2003年10月14日在牛市暴漲中發生了強行平倉事件,事隔才半年多,於2004年5月17日又發生了一回強行平倉事件,此次是處於牛市的深幅回調中。可見,3%的漲跌幅限制已經不再適應當前的市場狀況了,必須擴板。當然
Ⅳ 上證指數和深證成指是哪年實行漲跌幅制度的
應該是說股票實行漲跌幅制度是在何時實施的,實際上股票漲跌幅限制是在1996年12月中旬實施的,那時候剛實施這個制度時很多股票都出現了連續的跌停,實際上實施這個股票漲跌幅限制後也導致上證指數和深證成指每天的最大漲跌幅也受到限制,原因是相關的指數計算是依靠相關的樣本股的市值變化進行計算的。
Ⅵ 中國股市從何時開始有漲停跌停限制
我國證券市場現行的漲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發布、1996年12月16日開始實施的。制度規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股、B股)、基金、債券等各類證券在一個交易日內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超過漲跌限價的委託為無效委託。
我國的漲跌停板制度與國外的主要區別在於股價達到漲跌停板後,不是完全停止交易,而是在漲跌停價位或漲跌停價位之內的交易仍可繼續進行,直到當日收市為止。
漲跌停板制度源於國外早期證券市場,是證券市場上為了防止交易價格的暴漲暴跌,抑制過度投機現象,對每隻證券當天價格的漲跌幅度予以適當限制的一種交易制度,即規定交易價格在一個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動幅度為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上下百分之幾,超過後停止交易。
(6)當年那個國家規定股票跌幅低於漲幅擴展閱讀:
漲跌停板指當某一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盤前5分鍾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
在漲跌停板制度下,前交易日結算價加上允許的最大漲幅構成當日價格上漲的上限,稱為漲停板;前一交易日結算價減去允許的最大跌幅構成價格下跌的下限,稱為跌停板。
因此,漲跌停板又叫每日價格最大波動幅度限制。漲跌停板的幅度有百分比和固定數量兩種形式。
漲跌停板的確定,主要取決於該種商品現貨市場價格波動的頻繁程度和波幅的大小。一般來說,商品的價格波動越頻繁、越劇烈,該商品期貨合約的每日停板額就應設置得大一些;反之,則小一些。
制定漲跌停板制度,是因為每日結算制度只能將風險控制在一個交易日之內,如果在交易日之內期貨價格發生劇烈波動,仍然可能會造成會員和客戶的保證金賬戶大面積虧損甚至透支,期貨交易所將難以擔保合約的履行並控制風險。
漲跌停板的實施,能夠有效地減緩、抑制一些突發性事件和過度投機行為對期貨價格的沖擊而造成的狂漲暴跌,減緩每一交易日的價格波動,交易所、會員和客戶的損失也被控制在相對較小的范圍內。
而且,由於這一制度能夠鎖定會員和客戶每一交易日所持有合約的最大盈虧,這就為保證金制度的實施創造了有利條件。這是因為向會員和客戶收取的保證金數額只要大於在漲跌幅度內可能發生的虧損金額,就能夠保證當日期貨價格波動達到漲停板或跌停板時也不會出現透支情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漲跌停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