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紀委談黨員是否能炒股 詳解四類人員不得買
這是2015年的一篇文章。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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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電 「黨員幹部以後是否可以買賣股票和進行證券投資」?對此,中央紀委法規室今日回復網友提問時表示,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四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為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解讀工作,推動「兩項法規」的學習和宣傳,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回復選登》欄目推出「『兩項法規』權威答疑」,請中央紀委法規室陸續解答網友關注問題,
有網友提問: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關於「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規定,是否黨員幹部以後不準買賣股票和進行證券投資?
對此,中央紀委法規室介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是關於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處分規定。其中,第(三)項將「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作為違紀情形之一列出。
中央紀委法規室表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未改變原條例的規定。原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將「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列為違紀情形之一,其中「違反規定」的表述與該條第一款開頭「違反有關規定」的文字表述重復。修訂過程中,為避免重復刪除了「個人違反規定」,實質內容沒有變化。
關於買賣股票問題,中央紀委法規室表示,這經歷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
在當時國家證券市場監管機制不夠健全的歷史條件下,這一規定對於促進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中國證券業監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證券市場的管理越來越規范。
因此,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買賣股票的規定,並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2. 對不起!請問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對黨員幹部購買股票基金有規定嗎
沒有規定,只要你自己的合法收入,可以買基金的。
3. 領導幹部能炒股嗎
法律分析:黨員幹部可以炒股,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經商辦企業的;(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4.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開列了哪些負面清單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6種紀律列出負面清單:
1、違反政治紀律:
①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
②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
③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的。
④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
⑤有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包庇同案人員;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等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⑥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
⑦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組織紀律:
①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②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③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④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⑤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
⑥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
3、違反廉潔紀律:
①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
②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牟取私利的
③黨員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准薪酬的
④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補貼等額外利益的
⑤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營利活動的
⑥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的
⑦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准、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的
4違反群眾紀律:
①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良影響的。
②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③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④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⑤不顧群眾意願,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
⑥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的。
5違反工作紀律:
①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
②在上級單位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單位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
6、違反生活紀律:
①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
②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
③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
④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⑤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發展歷程:
1997年2月,第一部《條例(試行)》正式頒布,共13章172條,這是當時把黨的紀律規定得最為具體、最為系統、最為完整的黨內規章制度。這部條例主要解決了量紀標准問題,標志著黨的紀律建設進入規范化和科學化階段。
2003年12月31日,在「試行」的基礎上,中央頒布了新的《條例》。這是第一次修訂,修訂後共15章178條。它科學總結了黨長期以來尤其是試行條例實施近7年的經驗,順應了國企改革大背景下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形勢,貫徹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治黨理念,體現出「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則。
2015年10月,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條例》。這是第二次修訂,修訂後共11章133條,把黨章對紀律的相關要求具體化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大紀律。這次修訂,最突出的特點是突出「紀在法前、紀嚴於法」,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反映了我們黨對管黨治黨規律認識的進一步深化。
2018年8月,中央頒布了最新修訂的《條例》。這是第三次修訂,修訂後共11章142條,在體例布局上依然保持6類紀律處分。充分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紀律建設理論、實踐、制度創新成果,堅持用嚴明的紀律管全黨治全黨,把黨章和《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等黨內法規的要求細化具體化,充分發揮紀律建設標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不斷提高紀律建設的政治性、時代性和針對性。
5. 黨員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從事以下哪些營利活動,應當受到黨紀處分
黨員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從事以下營利活動,應當受到黨紀處分:
1、經商辦企業的;
2、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3、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4、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5、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6、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7、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
8、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上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具體如下:
(一)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二)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四)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五)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應受到處罰。
6. 領導幹部能不能炒股票
能。
中紀委有了明確說法——可以!不過,炒股可以,有七大「紅線」可是千萬不能碰!否則,後果嚴重。
哪些人「炒股」受紀律約束?約束依據是什麼?
一是黨員幹部,即具有中國共產黨黨員身份的幹部,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二是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各級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適用《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七大紅線不能碰,千萬要牢記
1、收送有價證券、股權
2、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3、違規在國外投資入股
4、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
5、公款或者違規借用資金炒股
6、隱瞞個人持股情況
7、特定人群買賣股票
供參考。
7.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哪些行為將受到黨紀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經商辦企業的;(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8.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那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1、一是上市公司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此類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離開崗位3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9. 黨員能炒股嗎
黨員是可以炒股的,但是如果是黨員幹部利用職權炒股英里,則屬於違規行為,會遭到處分,如果黨員是證券行業從業者,是禁止買賣股票的。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9)最新紀律處分條例買股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一條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10. 黨員幹部可以買賣股票嗎
黨員幹部可以買賣股票,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禁以下幾類行為:
一、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10)最新紀律處分條例買股票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這樣明文規定: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