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讓簽保密協議,但是協議上面沒有寫是否支付保密費,這個協議有效嗎
保密協議是有效的。保密協議要求雙方履行義務,不能只是一方履行,因此,既然對方沒有支付保密費,也就不必保守秘密。
保密協議生效條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
一、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
二、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
(1)股票重組沒有保密協議擴展閱讀:
保密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條件,為乙方的發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應用和生產條件,並根據創造的經濟效益給予獎勵。
2,乙方必須按甲方的要求從事經營、生產項目和科研項目的設計與開發,並將生產、經營、設計與開發的成果、資料交甲方,甲方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3,乙方不得刺探非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商業秘密。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進行新產品的設計與開發和撰寫論文向第三方公布。
5,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開甲方所擁有的未被公眾知悉的商業秘密。
6,雙方協定競業限制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內乙方不得到生產同類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7,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8,甲方安排乙方任職涉密崗位,並給予乙方保密津貼。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普法網:保密協議生效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密協議
❷ 上市公司停牌重組前會不會發布公告,說明一些情況,並提醒股民謹慎操作
一般情況下,這種重組重大事項運作時,任何參與方與參加的中介機構都會簽訂保密協議,所以這種事情通常不會公開,直至該事項確定完畢由上市公司發布公告。
大多數股民聽到股票停牌時,都變得稀里糊塗,好還是不好的現象也不知道了。其實,遇到了兩種停牌的情況的時候,並不需要太擔憂,當碰到第三種情況的時候,你一定要留意!
在講解停牌內容之前,今日的牛股名單已經出來了,想和大家分享一下,趁還沒被刪前,抓緊時間領取:【絕密】今日3隻牛股名單泄露,速領!!!
一、股票停牌是什麼意思?一般會停多久?
股票停牌通俗的解釋就是「某一股票臨時停止交易」。
要是問最終需要停多久,停牌一個小時就恢復如初的股票還是有的,而有的股票恢復就需要比較長的時間,停牌1000多天以上都是很有可能的,恢復時間的長短,還是要看下面停牌的原因。
二、什麼情況下會停牌?股票停牌是好是壞?
股票停牌大體上可以歸結以下三種情況:
(1)發布重大事項
公司的(業績)信息披露、重大影響問題澄清、股東大會、股改、資產重組、收購兼並等情況。
因為重大的事項導致停牌,期間時間不一,肯定是在20個交易日以內。
例如我們需要去搞清楚一個很大的問題,可能要用一個小時,股東大會它是一個交易日,資產重組跟收購兼並等它們的情況是比較復雜的,停牌時間可以說長達好幾年的呢。
(2)股價波動異常
如果說股價出現了很異常的波動,比如出現了這樣的狀況深交所有條規定:「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停牌1小時,這種情況下其實十點半就復牌了。
(3)公司自身原因
根據相關的管理資料規定,公司如果發生涉及造假或者違規交易,將要受到停牌處罰 ,停牌時間視情況而定。
停牌出現以上三種情況,樂觀的狀況是(1)(2)兩種停牌,只有(3)是壞事。
從前兩種情況不難看出,要是股票復牌那就代表了利好,像是這種利好信號,假如能提早知道就能夠提前規劃。擁有這個股票神器你會有如神助,提醒你哪些股票會停牌、復牌,還有分紅等重要信息,每個股民都必備: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輕松把握一手信息
就算知道停牌、復牌的日子還遠遠不夠,最重要的是要了解這個股票怎麼樣,布局是什麼樣子的?
三、停牌的股票要怎麼操作?
部分股票在復牌後或許會大漲也或許會大跌,因此股票的成長性是十分重要的,這需要從全方位的角度去分析。
沉住氣不亂陣腳是為了大家考慮的,首先要對自己想要買的股票進行深度的解剖。
於一個沒有這方面的經驗的人而言,判斷股票的好壞是一件令人非常頭大的事情,關於診股的一些方法,學姐特意為大家整理出來了,盡管你對投資一竅不通,能夠立刻區分出好的股票與壞的股票:【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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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請推薦兩年內有強烈重組預期的股票。
這種股票也有很多啊!建議你可以關注一下創業板的相關公司,特別是那些創業板的殼公司,首先,創業板是有退市規定的。特別是如果三年內達不到盈利預期的話,就會被強制退市。所以,如果創業板公司盈利不好的話,而且又是殼資源那麼它的重組預期,就會非常的強烈。具體的股票像什麼天龍集團,盈利能力一直在下降,資產重組預期強烈。還有躍嶺股份,還有亞星化學,這家公司也是半死不活的處在退市的邊緣,如果不重組的話,基本上就完蛋了。還有恆立實業,標準的殼公司上市公司裡面什麼都沒有,就等著大金主來重組了。而且上半年的時候,炒重組的時候,這支股票還被炒妖了。
❹ 沒有跟公司簽訂保密協議,跳槽帶走一些資料有法律問題嗎
沒有。沒有簽訂帶有保密協議的勞動合同嘛。
如果涉及該公司已申請專利保護的事項,會構成侵權。
另外如果在新單位惡意使用在原工作中獲知的商業秘密等,會構成不正當競爭。
❺ 沒有簽訂保密協議,所有的合同都沒有簽訂過,離職後泄露公司客戶算是違法嗎
1 不違法,而且保密協議也只能針對高層人員或者知道企業商業秘密的人來約定。
2 公司沒有和你簽過合同,那麼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那麼要支付雙倍工資。
3 因不簽合同不買保險辭職的,那麼企業還要承擔辭職補償。
下面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❻ 公司有要求簽保密協議,但無保密費支付,這合同成立嗎
公司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那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工作1年,單位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❼ 沒有保密費的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保密協議相信各位職場人士都簽過,很多人在簽保密協議時也都沒有過多的在意,認為既然成為這個家公司的員工就有義務保密相關項目業務,保密協議沒有保密費合法嗎?
合法。
沒有保密費用,保密協議有效;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可以主張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是一家企業的無形資產。它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競爭優勢是其它資產所無法比擬的。所以,有不少企業對員工訂立保密協議。
保護商業秘密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絕對權,不以商業秘密所有權人是否支付保密費為前提,無論企業是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企業是否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員工都應當就工作中所接觸到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業秘密,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後,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限制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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