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退市有哪些規定
在股市當中,股票退市是很多投資者不願面對的現實,很可能讓投資者面臨資金虧損,那麼今天就順便給大家普及一下股票退市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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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麼意思?
股票退市,說白了,就是因為這家上市公司不符合交易的相關上市標准,而自主終止上市或者被終止上市的情況,會出現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
主動性退市與被動性退市都是公司在退市的時候面臨的退市方式,公司自主決定要退市,這屬於主動性退市;造成被動性退市的原因通常是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結果就是監督部門強制吊銷該公司的《許可證》。當滿足下面這三個條件時,這意味著這個公司滿足退市的要求了:
如何辨別公司的好壞是很多人都不清楚的一件事情,或者對股票缺乏正確的認識,這樣會出現導致接收到的信息不全面,因此致使虧損,這是一個免費的診股平台,直接把股票代碼輸入,看你買的股票究竟如何:【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二、股票退市了,沒有賣出的股票怎麼辦?
股票退市後,交易所有一個退市整理期的時間,這么說吧,倘若股票滿足了退市的條件,就會被強制退市了,那麼在這個時間可以把股票賣出去。過了退市整理期之後這家公司就退出二級市場,就無法進行買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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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退市整理期之後,若是將股票還留在手中的股東,當做買賣交易的時候,僅能通過新三板市場上進行了,退市股票可以在新三板進行處理,如果有需要在新三板進行股票買賣的夥伴們,要想進行買賣還需要在三板市場上開通一個交易賬戶。
還有一點大家要明白,退市後的股票,有一個「退市整理期」,即便說可通過這一時期賣出股票,然而實際上對散戶是非常不友好的。股票一旦處於退市整理期,開始肯定是大資金先出逃,小散戶的小資金售出去是不容易的,因為賣出成交的原則是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大客戶優先,因而等到股票賣出之時,股價已經低了很多,散戶虧損的就已經十分嚴重了。注冊制度下,散戶們要購買那種退市風險股的話,隨之而來的風險也是不小的,所以千萬不能做的事情就是買賣ST股或ST*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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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上市公司股票退市制度,不適用退市整理期有哪些
主動退市 不適用退市整理期。其餘退市有15個交易日退市整理期,不設漲跌幅限制。
Ⅲ 那個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一定會退了嗎
在股票市場中,根據《退市整理期實施細則》規定,在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交易所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後,會給予上市公司股票三十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可以進行交易。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簡稱將被冠以「退」字的標識,股票價格的漲跌幅仍是10%。股票在三十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滿後,上市公司股票將終止上市。
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時間內,出現全天連續停牌的情況。那麼,股票的退市整理期會相應順延。股票退市整理期會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已公告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強制退市公司應當召開股東大會,對公司股票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進行表決。一般情況下,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中,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會受到限制。公司的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將不再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審核。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不做任何建議。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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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
(2015年修訂)
深證上〔2015〕4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相關事項,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創業板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3年11月修訂)》(以下簡稱「《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關事宜,適用本規定。
上市公司依據本所《上市規則》第十四章、《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規定主動申請其股票終止上市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
第四條本所會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本所相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提醒投資者注意防範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資風險。
第二章股票交易
第五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的證券代碼不變,證券簡稱應當變更為「XXX退」。
同時發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B股股票按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證券簡稱應當分別變更為「XXA退」、「XXB退」。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股票按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證券簡稱應當變更為「XXB退」。
第六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原則上不停牌。
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本所申請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計停牌天數不得超過五個交易日。
第七條退市整理期的期限為三十個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計入退市整理期。
第八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東所持有限售條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將連續計算,限售期限屆滿前相關股份不能流通。
第九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漲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開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項應當遵守《交易規則》等相關規定。
第十條退市整理期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對相關股票予以摘牌。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其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及時做好准備工作,並配合股份轉讓服務機構做好相關工作,以確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可以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
第十二條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買入交易的個人投資者,必須具備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其證券類資產不得低於人民幣五十萬元。
前款所述的證券類資產包括投資者持有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債券、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資產。
本所對參與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投資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繼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相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證券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二)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和漲跌幅限制(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適用);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交易期限及預計最後交易日期(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適用);
(四)退市整理期公司不籌劃、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的聲明(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適用);
(五)終止上市後公司股票登記、轉讓、管理等事宜;
(六)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退市整理期間,公司應當在首個交易日、前二十五個交易日的每五個交易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最後五個交易日內每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可以視情況要求公司調整股票終止上市風險提示公告的披露頻率。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間發布公告時,應當在公告中以「特別提示」的方式揭示終止上市風險:「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三十個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XX個交易日,預計本公司股票將於XX個交易日後(或者於XX年XX月XX日)被終止上市,敬請投資者審慎投資,注意風險」。
第十七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關注其股票交易、媒體報道和市場傳聞,必要時應當及時作出澄清說明。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應當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發布股票摘牌公告,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具體事宜作出說明,包括進入日期、股份重新確認、登記託管、交易制度等情況。
第四章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不得籌劃或者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就公司股票如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選擇:
(一)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對外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者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的;
(二)觸及《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或者《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規定強制終止上市情形的公司,在本所對其股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前,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並對外公告的。
公司依據前款規定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相關議案的,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應當對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單獨統計並披露。
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或者已經完成破產重整的公司觸及《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或者《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規定的強制終止上市情形的,經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權方認定,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將導致與破產重整程序或者經人民法院批準的公司重整計劃的執行存在沖突等後果的,公司股票可以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選擇以下議案之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繼續推進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且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二)終止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且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選擇前款第(一)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對其予以摘牌,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審議未通過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
選擇前款第(二)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如審議未通過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對其予以摘牌,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二條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應當承諾公司股票如被終止上市,將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股份。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應當在收到本所關於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董事會關於變更證券簡稱的申請;
(二)公司董事會關於退市整理期間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等事項的承諾函;
(三)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風險提示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拒不履行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義務、不配合本所相關工作或者出現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請。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未按本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本所將依據《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規定視情節輕重對公司及負有責任的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員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股票衍生品種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Ⅳ 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
(2012年12月實施 2013年12月第一次修訂 2015年1月第二次修訂)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的相關事項,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風險警示板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業務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按照《上市規則》的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適用本細則。
主動退市公司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其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仍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並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關義務。
第四條 上市公司未按本所《上市規則》以及本細則的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本所將依據《上市規則》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予以懲戒,並自其股票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股份轉讓系統」)轉讓之日起的36個月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請。第二節 交易安排
第五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自本所作出決定之日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本所安排其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
第六條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為30個交易日。本所於該期限屆滿後5個交易日內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內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退市整理期。全天停牌天數累計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
累計停牌達到5個交易日後,本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請;公司未在累計停牌期滿前申請復牌的,本所於累計停牌期滿後的下一交易日恢復公司股票的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七條 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簡稱、漲跌幅限制、行情顯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事項,適用本所《風險警示板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八條 上市公司有限售條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在退市整理期間連續計算。限售期限未屆滿的,相關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內不得流通。
第九條 公司股票按照第六條規定被摘牌後,公司應當按規定將其股票轉入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第三節 信息披露
第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關於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並同時披露其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相關情況。相關公告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一)終止上市的股票種類、證券簡稱、證券代碼;
(二)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終止上市後公司股票登記、轉讓和管理事宜;
(四)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五)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及漲跌幅限制;
(六)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預計最後交易日期;
(七)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間公司將不籌劃或者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說明;
(八)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進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的第一個交易日,上市公司應當發布公司股票已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風險提示公告,說明公司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的起始日、交易期限等事項。
第十二條 進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風險警示板的交易期間,上市公司應當在前25個交易日內每5個交易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在最後5個交易日內每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第十三條 退市整理股票在一段時期內偏離同期可比指數漲跌幅較大,且期間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項公告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進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情況和相關市場傳言等進行核查,並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其股票的退市整理期屆滿當日再次發布終止上市公告,對公司股票進入股份轉讓系統的具體事宜,包括擬進入的市場名稱、進入日期、股份重新確認、登記、託管等股票終止上市後續安排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間對外發布公告時,應當在公告的「重要提示」中特別說明:「本公司股票將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個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YY個交易日,剩餘YY個交易日,交易期滿將被終止上市,敬請投資者審慎投資、注意風險」。第四節 特別規定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間不得籌劃或者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股票已被本所暫停上市或者雖未暫停上市但存在其他可能被強制退市情形,且董事會已審議通過並公告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公司董事會應及時召開股東大會,決定公司股票在終止上市後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前條規定選擇下述議案之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公司股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進入退市整理期並終止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二)公司股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並繼續推進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前述議案應當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對於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表決情況,應當進行單獨計票並披露。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通知中充分披露前述議案通過或者不通過的後果、相關風險及後續安排。
選擇第一款第(一)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公司股票將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審議未通過的,公司股票將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終止上市,不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選擇第一款第(二)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公司股票將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終止上市,不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審議未通過的,公司股票將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處於破產重整進程,且經法院或者破產管理人認定,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將與破產程序或者法院批準的公司重整計劃的執行存在沖突的,公司股票可以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第五節 附則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本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