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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產重組股票

發布時間:2022-02-05 02:06:56

A. 上市公司破產重組,我的股票還有嗎

還是有的,只不過在重組期間相關的股票不能正常交易,只能等到相關的重組結束後才能交易,若是已經退市則要等到該公司有盈利後申請恢復上市交易後才能交易,又或者達到上三板條件後在三板交易,你的股權並不會由於這種情況而沒有的。

B. 上市公司破產重組股票怎麼辦

上市公司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其它原因宣布破產,那麼按照破產程序,上市公司必須首先償還債務和優先股權,剩下的資產就是普通股東的可分配財產。一般來說,當某隻退市股票宣布破產後,普通股東基本是沒有資產可以分的,但也不需要分擔上市公司的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破產法》第八十八條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破產法》第八十九條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後,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

C. 上市公司破產重組是不是意味著股票要退市

上市公司破產,意味著股票面臨退市的風險;
如果能夠通過重組,去除不良資產,注入優質資產,使企業恢復活力,則可避免眼前的風險。

D. 上市公司公司破產退市了股票怎麼辦

被強制退市的公司,散戶手中的股票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在該上市公司受證監會調查信息披露之前買入的股民,可以通過索賠減少損失。賠償金來源比較多樣,比如保薦券商、上市公司的資產等。

退市之後,股票被放到三板市場去,每周開市一天,可以在那裡交易,但是價格就更低。如果股民不去理睬的話,最後價格會變成零。 原持股的股民需到證券營業部去辦一個託管手續才能進行交易。每周五一次,用競價方式,漲跌5%。

(4)上市公司破產重組股票擴展閱讀

監管力度不足和其他方面的原因,上市交易的企業只有17家。原本面向法人投資者的市場,流通股份90%被自然人所持有。1999年9月9日在國家治理整頓場外交易的背景下STAQ和NET市場被停止交易,大量資金被套其中。

而三板開設的另一個目的是承接主板的退市股票,在特定的時期起到化解退市風險的作用,並禰補證券市場的結構性缺陷。

E. 上市公司破產股票怎麼辦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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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倒閉之前,連續虧損兩年的上市公司就會轉成 ST 股票(退市風險警示),然後再轉為 *ST 股票(三年虧損,嚴重退市風險警示),到第三年度末,還不能轉為盈利的,將暫停上市,到第四年度末,還這樣的,轉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結束,轉入場外櫃台交易市場。
上市公司如果破產,先要進行破產清算。清算的資產一般要先支付清算費用、國家稅收、員工工資等,然後才考慮股東的利益。一般破產的公司,都是資不抵債,也少有資產分給股東。
國內目前極少有上市公司破產,即便到了破產境地,也會進行破產重組,股票也不會一文不值。對於股民來說,真的出現突然出現上市公司倒閉然後血本無歸的很少,最多是股價跌到 1 塊。

F.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股票怎麼辦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股票是可以轉讓的。若是公司重整成功,股權價值提升,這是一筆巨大的財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記名股票交付即發生轉讓的效力。記名股票可以通過背書方式轉讓。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G. 上市公司破產股票怎麼辦

上市公司破產以後,股票一般會被作為普通破產債權來償還。上市公司需要以其破產財產依次償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職工的工資和社保費用、補償金;公司所欠的稅費;以及普通的債權。如果沒有可分配的破產財產的,則破產程序終止,剩餘債權不用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百一十四條
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H. 上市公司破產了股民的股票怎麼辦

上市公司破產後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進行破產重整,一種是直接退市到老三板市場交易。針對不同的情形,投資者可以這樣操作:
1、破產重整:即在主板宣布公司破產重整後,一般會將公司的債務一起打包出售或母公司吸收合並。一般股價會經過長期停牌,重整成功後,又繼續交易。重整完畢後股價不一定上漲,因此投資者可以在重整前賣出;如果重整引進比較優質的資產,可以持股。
如:*ST柳化(現用名柳化股份)在2018年的時候宣布破產重整,股票從2018年3月9日一直停盤至2018年12月25日,重整後又直接在二級市場交易。
2、退市到老三板:即公司在主板被強制退市後轉移到老三板市場交易,沒來得及在退市前賣出的投資者需要簽訂股轉系統協議,然後就能在老三板交易賣出。

(8)上市公司破產重組股票擴展閱讀
一、上市公司破產普通投資者一定有賠償嗎?
1、上市公司破產之後,普通投資者不一定會得到賠償,需要根據其資產進行具體分析:
(1)債權資本是一種借入資本,代表了公司的合約義務,因此債券持有者即債權人擁有公司資產的最高索取權。其次是優先股東,在公司破產之後,優先股東優先普通股東分配公司剩餘的資產;最後償還的是普通股東,他們按照對公司剩餘的資產按照比例進行分配。因此,公司破產清算時,賠償的順序為:債權人→優先股東→普通股東。
(2)當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債權人不得要求公司的股東承擔超過其出資的義務責任,更不得將其債務轉換到其股東身上,即股東的損失只是他的投資資產,而不是全部身家。
(3)根據上面我們可以得出,當公司破產清算資金不足以支付債權人、優先股東的賠償時,普通投資者是得不到賠償的,只要在賠償債權人、優先股東之後,還剩餘資產時,才會得到一定的賠償。

I. 破產重組後股票還有效嗎

公司宣布破產重整的話,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是公司破產清算,那麼,只有等到公司拍賣掉所有的資產,還清所有負債之後,仍有多的資產才可以供所有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
二是股票轉移至三板市場交易。如果公司在未來連續三年盈利,可再次申請到主板交易。
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保護企業繼續營業,實現債務調整和企業整理,使之擺脫困境,走向復興的再建型債務清理制度。 重整制度在性質上,具有在債務清償法和企業法相結合,私權本位和社會本位相調和,程序法和實體法相融合多種法律事實及法律效果相聚合的特點。



(9)上市公司破產重組股票擴展閱讀

破產重整的流程
1、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2、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3、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6、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7、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8、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9、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10、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並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11、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12、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準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13、《重整計劃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
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
14、《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
15、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後進入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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