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什麼有的股票重組後還是ST
每年在ST股票上投資失敗的人數不勝枚舉,但是清楚明白股票ST具體操作的人卻很少,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以下的講解大家一定要看下去,操作時候需要相當注意第三點否則很有可能出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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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ST是什麼意思?什麼情況下會出現?
ST不難理解,它是Special Treatment的簡稱,指的是滬深兩市交易所針對出現財務狀況和其他狀況異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特別政策,股票的名字前面添加「ST」,俗稱戴帽,由此來告示每位投資者小心對這類股票進行投資。
要是變成了「*ST」就表明這個公司持續虧損了三年,碰上這樣的股票提高警惕是必須的,因為它的個股很可能會退市。
這樣的上市公司不僅要在股票名字前加上「ST」的標記,還需要經歷一年的考察期,對於考察期的上市公司,股價的日漲跌幅需要控制在5%以內。
2019年康美葯業的300億財務造假真的是非常有名的案例了,在這次案件發生之後,赫赫有名的A股大白馬變成了ST康美,都是在此次案件之後,收獲了15個連續的跌停板、蒸發超374億的市值。
(2)股票 ST如何摘帽?
審計結果表明的財務異常的狀況已經消除、就是上市公司的年度狀況在考察期間恢復了正常,如果扣除了非經常性的損益,公司的凈利潤仍舊是正值,公司的運轉還是持續正常的情況下,那就可以向交易所申請撤銷特別處理。
俗稱的「摘帽」,它就是我們在通過審批後撤銷掉的股票名稱前面的ST標記。
通常摘帽之後會迎來一波上漲的行情,我們完全可以重點關注這類股票,順便賺點小錢,要什麼樣的情況下才能第一時間獲得這些摘帽信息呢?這個投資日歷能助你一臂之力,哪些股票進行分紅、分股、摘牌等信息,會不落一天的提醒,趕緊戳開以下鏈接吧: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掌握最新一手資訊
(3)對於ST的股票該怎麼操作?
如果自己手頭里的股票不幸變成了ST股票,則需要重點關注5日均線,緊接著要把止損位設置在5日均線下方,遇到股價跌破5日均線的情況,建議大家清倉出局,這樣可以避免持續跌停時被牢牢套死。
另外一點就是,投資者最好不要去建倉帶ST標記的股票,因為每個交易日,這一類股票的最大漲跌幅只有5%,操作起來有一定的難度,很難把控好它的投資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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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宏源證券股票啟動重組重組後改名為什麼
宏源證券和申銀萬國證券重組合並了,合並後兩家公司統一改名為申萬宏源證券。
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簡稱「申萬宏源」),是由新中國第一家股份制證券公司——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內資本市場第一家上市證券公司——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2015年1月16日合並組建而成。公司目前是國內規模最大、經營業務最齊全、營業網點分布最廣泛的大型綜合類證券公司之一,注冊資本330億元,擁有員工近8000名,在全國設有18家分公司和309家營業部(含西部證券),並設有香港、東京、新加坡、首爾等海外分支機構。
公司目前擁有全面的證券類業務資格,主要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融資融券、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證券投資基金代銷、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以上各項業務限新疆、甘肅、陝西、 寧夏、青海、西藏以外區域),證券資產管理,證券承銷與保薦(限國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政策性銀行金融債、企業債承銷),證券自營(除服務新疆、 甘肅、陝西、寧夏、青海、西藏區域證券經紀業務客戶的證券自營外)。
公司將在中投公司、中央匯金公司等股東單位的大力支持下,契合國家發展戰略重點布局上海、新疆、香港、新加坡等區域,通過轉型創新不斷做大做強,朝著「具有國際競爭力、品牌影響力和系統重要性的現代投資銀行」的目標加快邁進,為中國資本市場的創新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Ⅲ 中關村股票歷史2006年前000931由什麼公司更名的
中關村前身是瓊民源。
Ⅳ st股票重組後變成什麼樣
st股票重組說明公司業績得到改善,重組成功股票開盤一般都是一字漲停。
每年有不少ST股票的投資者失敗,但少有人能夠清楚了解什麼是股票ST,請看下列具體說明。
讀下去絕對有好處,如果不特別重視第三點,很有可能會造成嚴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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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ST是什麼意思?什麼情況下會出現?
ST其實是Special Treatment,指的是滬深兩市交易所給那些財務或其他狀況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股票進行特別處理,在股票的名字前添加「ST」作為警示,俗稱戴帽,用這個來告訴每一位投資者要再三考慮後在投資這種類型的股票。
若該企業持續虧損三年,則會換成「*ST」,遇到這樣的股票一定要小心,因為這種類型的個股有退市的風險。
並且不僅要帶帽,這種上市公司還要經歷一年的考察,對於考察期的上市公司,股價的日漲跌幅不能高於5%。
2019年康美葯業的300億財務造假真的是非常有名的案例了,案件發生後,昔日的A股大白馬竟就變成了ST康美,在此之後,連續15個跌停板、43天蒸發超374億的市值。
(2)股票 ST如何摘帽?
在考察期間時,假設上市公司的年度財務狀況恢復了正常、審計結果表明財務異常的狀況就已經消除,公司的凈利潤在扣除了經常性損益後仍為正值,並且公司還持續地運轉正常,這樣的話就可以向交易所申請撤銷特別處理。
對於俗稱的「摘帽」,就是在通過審批之後被撤銷掉的股票名稱前面的ST標記。
上漲的行情一般會在摘帽之後迎來,我們可以重點關注這類股票,也能賺點小錢,這些摘帽信息要怎麼樣才能在第一時間獲得呢?下面這個投資日歷絕對能幫助你,比如哪些股票進行分紅、分股、摘牌等信息,每天都會提醒的,速度打開下面的鏈接: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掌握最新一手資訊
(3)對於ST的股票該怎麼操作?
如果自己手頭里的股票不幸變成了ST股票,則需要密切關注5日均線,其後在5日均線下方設置止損位,如果股價跌破5日均線,一定要迅速清倉,及時出局,以防後期持續跌停套牢。
除此之外投資者不要去建倉帶ST標記的股票,因為每個交易日,這一類股票的最大漲跌幅只有5%,操作起來有一定的難度,很難把控好它的投資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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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瓊民源歷史上是什麼案件為什麼被中關村收了
中國歷史上十分嚴重的一起證券欺詐案件。通過虛假資產評估,虛增利潤與資本公積,使得凈利潤比上年同比增長1290.68倍。後被查處後,由北京住總接手,聯合北京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北京市新技術產業發展服務中心、北京實創高科技發展總公司、聯想集團控股公司、北京北大方正集團公司、四通集團公司等六家發起人,共同發起「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股本總額為3億股,並向最大股東北京住總定向增發18742萬股法人股。由北京住總以18742萬股與瓊民源公司的18742萬股社會公眾股進行等量置換後,新公司申請上市。在上市後約一個月內,持有流通股的股東還將按1:1的比例獲配新股。
Ⅵ 000508股票叫什麼名字
000508 瓊民源 全稱海南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97年就已經因為會計作假而停牌了
Ⅶ 瓊民院源如何利用會計政策作假事件起因怎麼東窗事發(最好附加圖片)
「瓊民源」,全稱海南現代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經是中國股市1996年最耀眼的「大黑馬」之一,股價全年漲幅高達1059%。因被指控製造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而受到查處,公司股票也從1997年3月1日起停牌。在經過一年多漫長而痛苦的等待和期盼之後,1998年4月29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對「瓊民源」案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調查發現,「瓊民源」1996年年報中所稱5.71億元利潤中,有5.66億元是虛構的,並巳虛增了6.57億元資本公積金。鑒於「瓊民源」原董事長兼總經理馬玉和等人製造虛假財務數據的行為涉嫌犯罪,中國證監會旋即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機關。
1998年6月10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受審者即是「瓊民源」董事長馬玉和。從1996年初至1997年2月底,「瓊民源」從股市「最大黑馬」漸漸現形為「最大騙局」。11月12日,北京市中院做出判決:「瓊民源」董事長馬玉和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此,中國股市有史以來最大的股市神話落下帷幕。
「瓊民源」在1996年因虛假年報嚴重誤導投資者,使股價在短時間內扶搖直上,大批股民高位套牢,構成中國證券史上最嚴重的一起證券欺詐案。因此對該公司的重組成為中國證券市場上一次艱難的實驗。
「瓊民源」事件使10萬余名「瓊民源」股東成為股市一幕幕場景的無奈看客,他們當中,幾乎所有的人都經歷了期望、祈望、失望、無望的精神熬煉過程。作為創始人的馬玉和是如何成為數萬人噩夢的製造者?這一切是怎麼開始的?
平地升騰,「股市神話」
1996年初,深圳市場尚在熊途未盡的陰影中徘徊,成指一度被打到1000點之下,之後就開始了全面的反轉行情,並以3倍漲幅列當年世界各股市升幅之首。由於香港回歸臨近,深市倍受投資者關愛。而且宏觀經濟轉好,通貨膨脹逐月回落,出台金融利好已成定局……
隨著股市轉暖,指數慢慢攀升,大量普通人開始湧入股市。深市不失時機地樹起深發展的大旗,攜大盤不斷越過歷史上的成交密集區。與此同時,一批多年被視做「垃圾」的股票也開始踏上「價值回歸」之途。一天百分之幾十,不過數日翻倍的股票比比皆是。人們需要賺大錢,市場需要大黑馬。
正當人們一方面追捧績優,一方面苦尋黑馬之時,一隻在眾多垃圾股中埋沒已久的股票,在被某些看不見卻是強有力的手掌悉心把玩之後,突然閃出了光亮。這便是被市場人士稱之為「創造1996年中國股市神話」的「瓊民源」。
之所以被稱為「神話」,完全在於一種簡單直觀的比價關系。「瓊民源」在1996年4月以前深指處於低谷之時,其股價僅在2元左右。而市場轉好進入牛市後,「瓊民源」隨著大盤一起「價值回歸」,到6月份,股價已翻出一倍之多。由於熊市數年,市場中這類被「低估」的股票不在少數,漲出一兩倍並不稀奇。然而,經過一個月的盤整,從7月1日開始,「瓊民源」以4.45元起步,在近四個月的單邊上漲中,其股價已然指向20元,翻了數倍。這時的「瓊民源」儼然從一隻無人光顧的垃圾股一躍而成為備受人們追捧的績優股,甚至取代了深發展的龍頭地位,成為啟動深市走強、「低價股革命」的先導。至此,一個為人矚目的「股市神話」被造就出來。
市場炒作,「價值發現」
1996年上半年,在深發展「價值回歸」的示範效應下,幾乎每隻股票都無一例外地從低谷走了出來。此後一段時期,市場炒作題材似乎一時進入了真空,市場急欲尋找一個同樣能激發人氣的新「龍頭」。幾乎與此同時,在主力策動下,市場又扯起了「價值發現」的大旗。任何一個可資利用的題材都可能被套上誘人的光環。
主力在處心積慮編織各種概念的同時,也在不遺餘力地尋找著資質尚可的「黑馬」。在「瓊民源」被挖掘出來後,套在它身上的光環也就最多,最為光耀。諸如「扭虧概念股」、「首都概念股」、「農業概念股」、「房地產概念股」、「高科技概念股」、「政策傾斜概念股」、「高速成長概念股」,乃至令人費解的「關系概念股」等等。可以說,任何一種概念都無不顯示「瓊民源」所獨具的「優勢」和可能帶來的「高額回報」。
「瓊民源」在一連串驚人之舉中,又添上了更為醒目的一筆。1997年1月22日,公司率先公布1996年年報。這份被冠以「閃亮登場」的年報中赫然列出:每股收益0.867元,凈利潤同比增長1290.68倍;分配方案為每10股送轉9.8股。年報一出,市場無不震撼,股價當即創出26.18元的新高。歡呼者有之,頓足者有之,恨無慧眼者更是將手心捏出了汗,也有一部分頭腦清醒者表示不解:「瓊民源」如此驕人的業績,利潤從哪兒來?
三項重大違規問題
中國證監會在公布的「瓊民源」案調查結果中共提出三項重大違規問題:虛報利潤、虛增資本公積金、操縱市場。
——關於虛報利潤。公訴人認定,「瓊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通過與關聯公司及他人簽訂的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合作建房、權益轉讓等無效合同,編造了5.66億元的虛假收入,這些虛假收入均來自於北京民源大廈。民源大廈是「瓊民源」與北京制葯廠、香港冠聯置業公司、京工房地產公司、北京富群新技術開發公司等四方合作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中,北京制葯廠提供地皮,香港冠聯置業公司作為出資合作的一方,另一合作方富群公司則是「瓊民源」的第二大股東。民源大廈項目現已停工。就是這個未完成的項目,在1996年末給「瓊民源」帶來疑點重重的共三筆總計5.66億元收入。
——關於虛增資本公積金。「瓊民源」1996年年報宣稱,其資本公積金增長6.57億元,主要來自對部分土地的重新評估。公訴人認為,所謂6.57億元資本公積金,是「瓊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立項和確認的情況下編造的對四個投資項目的資產評估,違反了有關法規,構成了嚴重虛假陳述行為。
——關於操縱市場。據中國證監會調查,「瓊民源」的控股股東民源海南公司曾與深圳有色金屬財務公司聯手,於「瓊民源」公布1996年中期報告「利好消息」之前,大量買進「瓊民源」股票,1997年3月前大量拋售,獲取暴利。
重組過程
數據表明,「瓊民源」調賬後,總資產由原來的近26億元變成了10億元左右,凈資產由原來的20多億元變成了近8億元。這表明,對「瓊民源」進行任何方式「資產重組」的可能性已經為零。
案件審理結束後,「瓊民源」開始進入了重組階段:
一是股權轉讓。1998年11月20日,北京市政府批准將民源海南公司持有的「瓊民源」38.92%國有法人股股權劃撥給北京住宅開發建設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住總」)。
二是召開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1999年1月5日,「瓊民源」臨時股東大會在深圳召開,選舉產生新一屆董事會、監事會,聘請北京京都會計師事務所和德威資產評估公司對「瓊民源」資產財務狀況進行核查及授權新一屆董事會進行公司重組。
三是召開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確立公司重組「發起設立、定向增發、等量換股、新增發行」方案。
四是「瓊民源」終止上市,北京住總與其他法人股東共同對「瓊民源」進行「二次創業」。本次公司重組換股工作完成後,由「瓊民源」董事會向中國證監會辦理「瓊民源」終止上市申請。「瓊民源」終止上市後,在北京市政府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下,進行「二次創業」。
重組整體方案評價
「發起設立、定向增發、等量換股、新增發行」是中國證券市場的創新,展示了一種全新的重組模式。本次重組保留了被重組公司的法律主體延續性,原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存續,不發生變動,避免了當前普遍採用的資產置換方式中遇到的債務轉移和再融資難題,為重組後擁有不良資產的企業繼續發揮作用、切實改善經營提出了可行的發展思路和具體措施。換股方式方案兼顧了各方利益,解決了重組面臨的難題。
第一,「瓊民源」社會公眾股東獲得補償。通過「等量換股」,將社會公眾股東由可落實每股凈資產僅為0.032元的「瓊民源」換到1998年預計每股凈資產2.21元的新設公司股票。考慮二級市場中關村定價,社會公眾股得到了較好的補償。
第二,北京住總獲得如下益處。一是通過本次重組實現上市,投入優質資產,開辟融資渠道,實現控股上市公司中關村,實現集團通過資本運營取得進一步發展的戰略目的。二是大幅提升企業知名度。三是為政府分憂,為社會穩定出力。作為本次公司重組主體,北京住總承擔著巨大的風險,重組方案設計一直將保護和補償社會公眾股東利益、維持社會穩定放在首位,這為北京住總、中關村塑造了良好的社會形象。
第三,對於中關村發展,既構建了中國資本市場的「中關村矽谷」高新技術龍頭概念,又由七大知名企業共同發起設立公司,為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的構築和高科技項目的引進埋下了雙重伏筆。
但是,本次重組也暴露了中國證券市場的一些深層問題。企業虛假上市、虛假信息欺詐行為所形成的損失如何在上市公司、監管者、中介機構、投資者等市場參與者之間分攤?各方的責權利如何科學界定?等等。「瓊民源」雖保留了法律主體地位,但是通過換股,「瓊民源」股東成為中關村股東,獲得了投資補償。優勝劣汰是證券市場配置資源的結果與形式。不能真正退市,讓投資者承擔投資風險,無疑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
「瓊民源」一案終於落下帷幕,但其對我國證券市場的影響遠未結束,如何看待、思考和吸取「瓊民源」的教訓,是規范我國證券市場必須面對的課題。
Ⅷ 我國第一家退市的上市公司是「瓊民源A」還是「PT水仙」,哪裡有資料查詢
PT水仙於2001年4月23日起終止上市,成為我國證券市場上第一隻被摘牌的股票,上海水仙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為我國第一家因連年虧損而依法退市的上市公司。
Ⅸ 急:瓊民源公司案例審計分析
瓊民源公司1996年因虛假年報嚴重誤導投資者,而使股價在短時間扶搖直上,大批股民高位套牢,構成中國證券史上最嚴重的一起證券欺詐案。因此對該公司的重組成為一個艱難的實驗。
一、瓊民源重組--上市公司重組的"哥德巴赫猜想"
(一)重組面臨的五大難題:1、股本擴張基礎不實,關聯往來復雜,資產置換難以實施。2、流通盤巨大,對重組操作主體利潤要求高:瓊民源流通股由上市之初的3378.5萬股增至18742.347萬股,巨大的流通盤要求重組操作主體需有足夠的利潤及一定成長性才能支撐重組後的公司業績。3、平均持股成本高,重組壓力大:1996年1月至1997年1月,瓊民源股價由2.01元被炒作到26.40元,社會公眾股東持股成本過高,對重組後新公司二級市場股價補償預期高,對重組形成巨大壓力。4、社會公眾股東人數過多,保持社會穩定是首要目標。1996年底,社會公眾股東人數為4.94萬,1997年2月停牌時為10.79萬人,2個月之內,5.85萬人在絕對高位買入股票。巨大的社會公眾股東群體在高位套牢已達兩年之久,重組成功與否關系社會穩定之大計。5、停牌時間長,重組進入倒計時:自1997年2月停牌至1998年11月北京住總入主,時間已近兩年,龐大的社會公眾股東在高位持股,損失慘重,必須盡快重組,在時間上最大限度地降低損失,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
二、 上市公司重組新模式--公司重組,獨辟蹊徑
(一)股權轉讓:1998年11月20日,北京市政府批准將民源海南公司持有的瓊民源38.92%國有法人股股權劃撥給北京住宅開發建設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住總")。
(二)召開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1999年1月5日,瓊民源臨時股東大會在深圳召開選舉產生新一屆董事會、監事會、聘請北京京都會計師事務所和德威資產評估公司對瓊民源資產財務狀況進行核查及授權新一屆董事會進行公司重組。
(三)召開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確立公司重組"發起設立、定向增發、等量換股、新增發行"方案:1. 發起設立:由北京住總為主發起人,聯合其它六家企業共同發起設立"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關村發展")。2. 定向增發:中關村發展向北京住總定向增發18742萬股法人股。3. 等量換股:北京住總以18742萬股與瓊民源18742萬股社會公眾股進行等量換股。換股工作完成後,中關村科技隨即就換股部分申請上市交易。4.
新增發行:在上市之後的一定時期,向股權登記日持有中關村科技流通股的股東,按1:1比例配發新股。
(四)瓊民源終止上市,北京住總與其它法人股東共同對瓊民源進行"二次創業":本次公司重組換股工作完成後,由瓊民源董事會向中國證監會辦理瓊民源終止上市申請。瓊民源終止上市後,在北京市政府和其它政府主管部門支持下,瓊民源將進行"二次創業"。
三、 公司重組整體方案的戰略意義分析
應當說,本方案兼顧了各方利益、解決了重組面臨的五大難題。
(一)對於北京住總:1、為政府分憂,為社會穩定出力。作為本次公司重組主體,北京住總承擔著巨大的風險,重組方案設計一直將保護和補償社會公眾股東利益、維持社會穩定放在首位。應當說,北京住總本次重組不僅是一種企業行為,更是在政府大力協調、中介機構專業配合下的具有深遠意義及戰略高度的行為。2、通過本次重組上市,投入優質資產,開辟融資渠道,實現控股上市公司中關村北京住總此次作為新設公司的主發起人,將下屬10個全資子公司的優質資產及對兩家公司的股權投入組建新公司,達成對中關村發展的相對控股,實現集團通過資本運營取得進一步發展的戰略目的。3、大幅提升企業知名度。
(二)對於中關村發展:1、構建中國資本市場的"中關村矽谷"高新技術龍頭概念。2、七大知名企業共同發起設立公司,為良好法人治理結構的構築和高科技項目的引進埋下雙重伏筆。
(三)對於瓊民源社會公眾股東:1、兩步補償:第一步,通過"等量換股",將社會公眾股東由可落實每股凈資產僅為0.032元的瓊民源換到98年預計每股凈資產2.21元的新設公司;第二步,通過向股權登記日持股者按1:1比例配發新股。2、兩步走、兩步間隔一個月左右基於兩方面因素:充分考慮了對市場風險的化解;便於原公眾股東籌集資金或部分變現參與第二次配發。
(四)對於瓊民源法人股東:終止上市後的瓊民源將在北京住總的帶領和北京市政府的政策支持下切實搞好"二次創業",以保障瓊民源廣大法人股東利益。
四、 本次公司重組對於資本市場及業務創新的重大意義
(一)拓展上市公司重組新模式:公司重組模式保留了被重組公司的法律主體延續性,原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存續,不發生變動,避免了當前普遍採用的資產置換方式中遇到的債務轉移和再融資難題,為重組後擁有不良資產的企業繼續發揮作用、切實改善經營提出了可行的發展思路和具體措施。
(二)產生了中國證券市場第一家終止上市公司,啟動優勝劣汰機制。
資料來源:證券時報http://www.p5w.net
Ⅹ 法規分析
公私不分侵佔挪用
民營企業家都應該明白,個人投入企業的注冊資金,或者企業通過合法經營賺取的利潤,在企業沒有清算之前或者沒有進行利潤分配之前,都並不完全等同於企業家的個人資金。同一老闆參股或控股的許多企業之間,這家企業的資金也不能隨便用做另一家企業的資金使用。如果對這些問題缺乏清醒的認識,把企業資金錯誤地當作自己錢包里的資金,把民營企業錯誤地當作自己的金庫,把下屬這家企業的資金隨便當做那家企業的資金試用,那麼,就很可能遭遇牢獄之災。
如廣東金正集團老闆萬平。公訴機關指控萬平涉嫌犯罪共有兩宗事實:
第一宗是,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間,萬平利用其為ST天龍總經理、ST天龍東莞分公司負責人、廣東金正集團實際負責人的職務便利,以預付ST天龍東莞分公司上游供貨商深圳市某公司材料貨款的名義,逃避公司監管,擅自將天龍集團東莞分公司2700萬元的資金挪用給廣東金正使用,至今未還。
根據刑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一、 挪用公款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的要件為:
一是犯罪客觀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二是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
三是挪用公款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四是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
上述挪用公款罪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是認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標准,也是區分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具體標准。
二、 挪用公款的具體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是否構成挪用公款時要注意把握以下幾個重點問題:
一是正確認識行為人是否具備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資格。挪用公款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犯罪,如果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就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在這一問題上,刑法修訂前,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人員。刑法修訂後,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和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不再是挪用公款的犯罪主體。如果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挪用本單位資金符合刑法第272條規定的應以挪用本單位資金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正確判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挪用公款罪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違反財經紀律而挪用,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過失不構成本罪,如行為人因工作疏忽大意,使公款被他人非法使用的,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因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公款被他人用於非法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是要正確判斷行為人挪用公款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如果行為人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獲得公款歸個人使用,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要注意區分挪用與借用公款的界限,二者的區別體現是:首先,挪用公款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而借用公款是行為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民事債權債務關系;其次,挪用公款罪一般是在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單位不知道公款的去向和用途,借用是按照規定和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後暫借的,具有公開性;最後,挪用公款的行為多數沒有手續和借據,而借用公款一般是經過合法程序批准,有借款憑證,有的在帳面上有記載。
例如,我們在偵查南票站魏某挪用公款一案,嚴格把握刑法384條的實質要件,注意區別挪用與借用公款的關系的界限,經過初查去偽存真,用挪用公款四個構成要件,逐條分析、研究、認定魏某挪用公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三、認定挪用公款罪存在的誤區
1、認定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與貪污罪的主體完全相同。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都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性犯罪,二者相比,通常認為它們的主體是一致的。但研究刑法第93、272、382、384條的規定,便不難發現二者的區別。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與貪污罪的主體不同在於貪污罪的主體范疇寬於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范疇。刑法第382條第2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可以構成貪污罪的主體。在這條規定中,第2款單列一款,與第一款是並列關系,即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是並列關系,並不包含在國家工作人員之列。而刑法第384條規定,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並未包括此類人員。刑法第93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做了具體規定,在這條規定中,國家工作人員並不包括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從這3條規定中,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主體與貪污罪主體不同在於,挪用公款罪的主體不包括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而貪污罪的主體卻包括。2000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應當依照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這樣進一步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規定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與貪污罪主體的不同。
2、認為股份制企業中的人員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應以是否為國有控股企業來認定。
改革開放以後,所有制結構呈現多元化,隨之而來企業性質也日趨復雜,對這些企業中人員挪用錢款的行為如何定性,實踐中有多種主張,最常見的是以國有權是否佔多數來劃分,即國有控股的企業中人員有挪用行為的定挪用公款罪,非國有控股的企業中人員有挪用行為的定挪用資金罪。這種劃分似乎合理,但也有偏頗之處。股份制企業一經設立,便具有完全的、獨立的性質,該性質不同於任何發起人或認股人,包括參股、認股、控股的國有公司、企業的性質。而公司的法人財產屬於獨立的法人財產,其性質也不同於任何出資者的財產性質。目前有關法律、法規還沒有對此類犯罪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對這類行為,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的規定來解決。此批復中規定: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應定職務侵佔罪。此批復雖未明確規定此類人員挪用錢款的行為如何定罪,但已明確規定此類人員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受委派者除外),而挪用公款的主體卻是國家工作人員,所以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的錢款挪用給他人或自己使用時,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來定罪。
3、認為承包國有企業的人員可構
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在國有企業改革中,承包是企業改制的一種重要形式,承包的確給一些企業帶來了效益,但同時帶來了很多法律問題。對於承包者挪用企業錢款的行為如何定性,便成為其中的一個突出問題。企業承包一般分為二種:即風險承包和經營權型承包,風險承包是指無論是否有利潤,承包人必須上交一定利潤給發包方,如有剩餘利潤則歸承包人,這種承包因企業財產的歸屬已事先劃定;不論企業是否贏利,承包人都要上交一定的利潤,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如將款借給他人應屬其職權范圍內的事情,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如屬經營權承包,且發包人是國有單位,則承包人是屬於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因為承包既是一種委託關系,對於原來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因為承包國有單位,在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屬於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前所述這類人員可以構成貪污罪的主體,但不可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故筆者認為承包國有企業人員有挪用公款行為的,無論是風險承包還是經營權承包,都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還有一種特殊身份的承包國有企業人員,即承包人在承包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有些人認為他們可以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這種觀點的錯誤之處在於忽略了挪用公款罪構成要件中的必須利用職務便利的要件,挪用人除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外,在挪用公款時,必須利用了他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因承包人進行了承包,在承包期間的挪用行為與原來的職務沒有關系,即承包人挪用公款是利用承包的便利條件,而不是利用原來的國家工作人員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所以也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犯罪
(三) 責任類型與會計法律責任的承擔
所謂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實際上就是對違法行為施以何種制裁措施的問題,這是由法律責任的作用與目的決定的。我國法學界認為,法律責任是國家對違反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所作的否定法律評價,是一種不利的法的後果,也是國家強制責任人補償和救濟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的手段。這實際上是以定義的形式對於法律責任所要達到的目的做出了闡述。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兩個可以用經濟學來表述的字眼:「不利」與「補償」可以發現,法律責任具有兩方面的作用:(1)懲戒違法,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法律的威懾作用。在下文中稱為懲戒的作用。(2)對於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讓違法者個人來承擔違法所造成的社會成本。在下文中稱為補償的作用。以法律責任的這兩種作用為依據,我們來考察不同情況下對於虛假陳述行為應有的處罰。
1、過失與欺詐的處罰原則
按照過錯人的主觀態度,虛假陳述行為主要分為過失與欺詐,兩者之間的區別就在於違法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如果是,則表明虛假信息的出現是故意而為之,違法行為屬於欺詐。反之,則虛假信息是由於過失而出現的。法律上將主觀過錯分為不同程度主要是為確定製裁力度的需要,在制裁力度乃至制裁形式上,過失和故意具有很大的區別。
(1)過失的處罰原則
從懲戒的作用來看,過失的特點在於過失人在違法時並未預料到自己行為會遭受懲戒,因此也不會去衡量行為的預期效用。因此,要使過失人對於違法產生不利的效用預期的意義不大。當然,對於過失也不能完全沒有懲戒,否則行為人會對其行為採取不負責任的態度,但是,只要保持一定限度的懲戒,使得過失人感受到過失對於社會造成的危害及對自己的不利後果,就足以起到督促人們謹慎行為的作用了。
從補償的作用來看,補償的意義與違法者的主觀態度無關。就是說,無論違法者在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對於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外部性都應當予以消除。所以過失人應當承擔違法所帶來的成本。
(2)欺詐的處罰原則
欺詐具有顯著的特點:①欺詐是故意的行為。②欺詐人在行為時就已預料到可能遭受懲戒的後果,因此會考慮遭受懲戒的可能性,並且會掩飾其罪行。因此,對於欺詐行為來說,懲戒必須考慮概率的因素。③由於行為人希望看到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懲戒的目標不僅僅是使違法人的行為效用為負,而是應當使違法人感受到違法行為對社會造成的損害。
基於欺詐的以上特點,對於會計報表欺詐來說,應當區分兩種情況來確定處罰力度。
第一種情況:違法行為的所得與造成的社會損失相比大於或等於違法行為的懲戒率。在這一情況下,處罰的主要目標是使得欺詐人不因欺詐而獲利。
第二種情況:違法行為的所得與造成的社會損失相比小於違法行為的懲戒率。
之所以考慮這種情況,是因為很多違法行為的收益與社會成本極不相稱,違法行為的收益很低,但社會成本卻極大。誠如前述,對於故意的行為來說,懲戒的目的不僅僅是讓行為人感到不利,而是要讓他體會到其行為對社會造成的損害,這樣才能約束好自己的行為。會計上的虛假陳述行為很可能屬於這種情況,對於這種情況,制裁力度應當怎樣確定呢?實際上,這種情況下只需要由欺詐人承擔與欺詐所造成的社會損失相當的制裁就可以了。
(3)各種違法情節下的責任類型與處罰力度
根據上小節有關處罰原則的分析,本小節來討論一下虛假陳述行為在不同違法情節下的適當處罰方式。首先來看過失的情況。過失是不以違法所得作為處罰力度依據的。過失的處罰完全以過失所造成的損失為依據。因此,按照損失的程度,我們可以將過失分為以下幾種:
輕微過失:造成的損失非常小,從法律制裁的成本效益原則來看,不值得去啟動制裁程序。
一般過失:所造成的損害高於輕微過失,但一般過失所造成的損失金額較小,一般來說可以由過失人全額賠償。這種情況下,法律的制裁應當是由過失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於過失造成的危害無法用貨幣來衡量或者受害人無法確定時,應當給予適當的行政制裁,例如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行政制裁的目的主要是起到警示的作用而非補償的作用。
嚴重過失:在嚴重過失情況下,過失造成的損失金額巨大,已經超出了過失人的賠償能力范圍。這時,過失人首先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然後,出於警示的目的應當同時施以行政制裁,例如: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對注冊會計師來說,還可以處以暫停執業的處罰。甚至取消其相關從業資格。總體說來,對於過失行為的行政制裁的力度應當是比較輕的,它畢竟是起到一個督促人們謹慎工作的作用,而非改造不良思想的作用。那麼,對於造成巨大損失的嚴重過失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作者認為,這要看這種情況是否普遍,如果這種過失案件的發生比較頻繁,則不排除有欺詐人隱瞞欺詐證據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就應當考慮施以刑事處罰。我國刑法目前對於虛假陳述的情況沒有規定過失的刑事責任。
再來看欺詐,欺詐可根據違法所得和社會危害大小來確定製裁力度。按照違法所得和社會危害大小這兩種標准,我們可以將欺詐分以下幾種情況來討論其處罰:
社會危害小:對於這種情況。對其的制裁首先應當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於比較容易發現的情況,可以不再施以其他制裁。而對於不易發現的情況則應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業或取消從業資格等行政制裁。
社會危害大,且社會危害與違法所得相差數倍以內: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刑事制裁應主要根據違法所得與發現概率來量刑。當然,既然觸犯了刑律,應當處以取消從業資格的行政制裁。
以上對虛假陳述在各種違法情節下的適當法律制裁進行了探討。當然,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本身是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其中的變數包括社會損害、處罰力度等不一定是可以直接量化的指標。而且,法律決定處罰力度與方式有很多法學上的考量,不是單純用效用就能解釋的問題。因此,本小節所作的討論是簡單化和理論化的,以上討論的目的僅僅是從總體上來解釋法律現象或做出理論推導。
3、民事責任的分擔
在虛假陳述案件中,絕大多數情況下有數個責任主體:法人單位、單位主管、發行承銷商等中介機構都可能負有責任,也就存在著如何將法律責任在責任人之間分擔的問題。從法律責任的懲戒作用來看,各責任方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懲戒是不能相互替代的。而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只能起到懲戒的作用,因此,應當根據各自的違法情節分別確定各方的行政與刑事責任,而不存在責任分擔的問題。但從補償的作用來看,各責任方的民事賠償的作用是相同的,由誰來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並不影響補償的效果。對於民事責任如何分擔的問題,應根據各方過錯的大小來進行,實際上也就是遵循效率原則而進行,即:誰的行為越沒有效率,誰就應當承擔越多的責任。運用此原則,我們來分析各種情況下的責任分擔方法。
共同欺詐:從防止侵權的成本來看,主觀上存在故意的一方的成本最低。每個責任方的行為都是欺詐得以實施的必要條件,因此,共同欺詐的各責任方的行為都是完全無效率的,他們都負有全部的賠償責任,也就是連帶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首先應按照各責任人的違法所得比例來分配賠償金額,如果存在有的責任人賠償能力不足,不足部分應由其他責任人按比例承擔。
多方過失:在多方都存在過失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只要能夠保持合乎法律要求的謹慎態度就可以減少侵權發生的可能性,因此,任何責任方都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在共同過失情況下,應根據各責任人過失程度的嚴重性來分擔賠償額。相對嚴重過失的責任人承擔較多的責任,相對輕微過失的責任人承擔較少的責任。由於過失責任人的行為不像欺詐那樣是完全無效率的,所以過失的民事責任應只限定在過失人按相對過錯原則所確定的賠償金額范圍內,即按份責任或比例責任。就是說,對於多方過失不宜適用連帶責任。
部分責任人負有欺詐責任,部分責任人負有過失責任:如果負有欺詐責任的責任人有賠償能力,則應當由欺詐責任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過失人則只施以行政處罰就可以了。欺詐責任人不能承擔的部分,由過失責任人承擔,但以過失責任人應當受到的懲戒力度為限,即過失責任人不對欺詐責任人無力賠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按照前面兩種情況下的原則,欺詐責任人之間負有連帶責任;在過失責任人內部,按照相對過錯原則分配責任。
例如我國股市重大違規案例之一瓊民源事件:1993年上市的海南民源現代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房地產和農業,1995年利潤僅為38萬元,是深市股價最低的垃圾股。該公司在1996年年報中稱其利潤為5.71億元。該公司股價也扶搖直上,從1996年初的每股2元左右猛增為1997年2月底的25元左右,創下漲升12倍的神話。
1997年2月28日下午,瓊民源召開1996年度股東大會,因末按時結束,董事會決定3月3日下午繼續舉行,並申請在開會期間「瓊民源A 『停牌,待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後復牌。但3月3日董事會全體成員辭職,導致無法刊登股東大會決議,由此瓊民源長期停牌。
1998年4月29日,由國務院證券委、國家審計局、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在對瓊民源公司的1996年報涉嫌違規進行了長達一年多的調查之後,終於公布調查結果,瓊民源案水落石出。
原來聲稱成功進軍北京房地產1996年利潤比上一年度增加l000倍、將進軍通信領域並在美國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美好前景竟是一場騙局;在嚴重失實的數據背後,是瓊民源的控股股東民源海南公司與深圳有色金屬財務公司聯手,在二級市場獲取暴利。據統計,截止到1996年12月31日,瓊民源公司的在冊股東僅為4.9四萬人,但到1997年2月28日,股東人數已猛增到10.7萬余,其中持股量在3000股以下的股東為9.8萬人;換言之,在停脾前兩個月的時間里,把瓊民源由丑小鴨捧成天鵝的莊家,已陸續遠遠遁去,而根據瓊民源年報業績蜂擁入市的散戶成為該公司的社會公眾股東主體。
1998年4月29日,中國證監會公布對瓊民源案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瓊民源1996年年報稱利潤中,有5.69億是虛構的,並且虛增6.57億元資本公積金;鑒於瓊民源原董事長兼總經理馬玉和等人製造虛假財務數據涉嫌犯罪,證監會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稱被告人馬玉和為製造瓊民源有良好業績的假象,以達到接管北京凱奇通信總公司發行10億元可轉換債券的目的,遂於1996年5月至1997年1月期間,以簽訂虛假的《合作建房合同書》、《權益轉讓合同書》、《關於北京民源大廈前期工作經濟補償協議書》,利用借款進行循環轉賬等手段,編造4項虛假利潤來源,虛構瓊民源1996年度利潤總額為5.0億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處理意見中稱虛構利潤5.4億),後授意被告人斑文紹(瓊民源財會人員)將這虛構的4筆利潤編入1996年度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上報給中華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被告人馬玉和未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授意被告人斑文紹配合海南大正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虛編資本公積金增加6.57億元人民幣。並於1997年1月22日、2月1日在傳媒上公布,誤導廣大投資者,嚴重損害瓊民源股東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2日對「瓊民源」一案做出一審判決:原海南民源現代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北京民源大廈董事長、北京凱奇通信總公司董事長馬玉和,因犯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 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會計師事務所退休幹部、海南民源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聘用會計斑文紹因同樣的罪名被到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從上述案例看, 「瓊民源」公司在短短一年的時間內有如此驚人的業績,略有會計常識的人都會提出懷疑。
首先,巨額利潤令人疑惑。現將「瓊民源」公司1995年業績與1996年業績對比如下:
從中可見,公司1996年利潤總額和凈利潤分別較1995年增長848倍和1290倍。而對這種超常增長,公司解釋為「公司投資北京的戰略決策獲得巨大成功,開啟和培育了公司獲得高收益的新利潤增長點,使公司今後穩健、持續獲得利潤有了可靠保證。」這種含糊其辭的解釋實在難以讓人信服。實際情況是,在1996年利潤總額5.7億中有5.4億是虛構出來的,是「瓊民源」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通過與關聯企業(香港冠聯置業)及其他公司簽訂的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合作建房、權益轉讓等無效合同編造的。
其次,巨額資本公積令人疑惑。公司新增加的6.57億的資本公積是從何而來的呢?年報在資本公積這一欄是這樣寫的:「資本公積金增加的原因可參閱對本期數與上期數比較超過30%的解釋。」然而在第11項「對本期數與上期數比較變化」的解釋中,卻隻字不提資本公積金。在東窗事發後,有關部門經過調查發現,所謂的增加6.57億資本公積是「瓊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立項和確認的情況下,對四個投資項目的資產進行評估而產生的。這6.57億資本公積顯然是虛增的。
那麼,「瓊民源」為什麼要這么做呢?不用說,是巨大的金錢利益在背後作祟。經查實,「瓊民源」的控股股東民源海南公司與深圳有色金屬財務公司聯手,先大量買進「瓊民源」股票,再以虛構的利潤來拋出「利好消息、」使股價大幅上升,然後伺機大量拋出,牟取暴利在這次操縱股市的違法行為中,兩家公司分別非法獲利6651萬元和663O萬元。
盡管「瓊民源」的有關人員在這一案件中難逃其責任,而作為對「瓊民源」年報進行審計的海南中華會計師事務所和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海南大正會計師事務所同樣負有不可推御的責任。因為,面對「瓊民源」1996年年報中利潤和資本公積如此大幅度的增加,具有審計專業知識的注冊會計師自然應該引起足夠的注意,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但事實是,注冊會計師不但沒有這樣做,相反,在眾多投資者對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項目提出疑問的情況下,海南中華會計師事務所還站出來為「瓊民源」公司辯護,聲稱「報表的真實性不容置疑」。可見,「瓊民源」案會造成如此嚴重後果,很大程度與注冊會計師的失職及某種意義上的推波助瀾有關。
按照獨立審計准則的規定,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除了採用一般的檢查、盤點、函證等取證方法外,還遵循最常用的分析性復核程序。所謂分析性復核程序,是指通過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 重要項目的各種數據比較分析,來檢查報表項目中有否反常現象。如果一旦出現異常變動情況,注冊會計師就必須追蹤審核,並掌握異常變動的根本原因及其證據。這是年報審計工作的基本常識。如果「瓊民源」案中的注冊會計師能夠按照獨立審計准則的這些要求,對有異常變動的「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等項目進行實質性測試,並取得能夠說明異常變動原因的可靠證據,或者說認真檢查資本公積增加的相關會計記錄和原始憑證,審核對資產評估是否經有關部門批准,估價方法是否合規,然後再發表有關聲明,就不會出現上述後果。
四、假帳的治理與預防
會計假帳在現實生活中已造成了深刻的經濟、社會和政治危害,成為市場經濟體制完善和法治社會推進的一大公害,成為上至中央領導下至一般百姓密切關注並高度重視的焦點問題。
(一)假賬的治理
我國會計假帳越治越亂並成為社會公害的根源在於沒有構建一套真正有序的會計假帳法律責任體系,而是注重追究行政責任,同時施以必要的刑事責任制裁。作者認為,必須建立以假帳民事責任為主導、以假帳刑事責任為重心、以假帳行政責任為補充的會計假帳法律責任體系。
1、假賬的法律責任建構
(1)、假帳民事責任
會計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民事契約行為。會計假帳實質上是違反會計契約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目前會計法律法規的一個重大缺陷是沒有融入會計契約的理念和條款,造成會計假帳民事賠償責任追究的法律根據不足,對會計假帳責任者處罰不力,無法樹立會計法律法規的崇高權威和尊嚴,使會計法律法規的執行效果和社會效益極低。主要是建立假帳違約責任和規范假帳侵權責任。
(2)、假帳刑事責任
會計假帳刑事責任是指會計行為實施了刑事法律規范禁止的會計假帳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盡管我國《刑法》對注冊會計師執業形成的虛假報告,規定了刑事責任條款,但由於處罰較輕、虛假標准難以認定等因素造成目前注冊會計師參與做假的趨勢愈演愈烈,給投資者、經營者、債權人和政府宏觀調控造成了難以估量的損失。
(3)、假帳行政責任
會計假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