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處理股民訴某港股份公司虛假證券信息案
宓雪軍厲健
案情簡介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後,有關中級法院受理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達900多件,其間涉及大慶聯誼、聖方科技、ST同達、嘉寶實業、渤海集團、ST九州、三九醫葯、紅光實業、銀廣夏、sT天頤、sT東方、某某港等12家上市公司。
同年11月11日,上海股民彭淼秋女士訴嘉寶實業公司等作出虛假陳述賠償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彭淼秋的訴訟請求為1312.32元,實際獲賠800元。彭淼秋由此成為我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案中獲賠第一人,該案也因系中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第一案而在中國證券市場發展中抹上濃重的一筆。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證券界將其簡稱為《1·9規定》)。
《1·9規定》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曾被證監會或財政部處罰或是被法院判定有罪,因此受到損失的股民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賠。
上述規定甫出台,立刻一石激起千層浪。自2003年2月1日起,受害股民紛紛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把作出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而各地方法院也為證券官司大開綠燈。
此前的2002年9月至12月,財政部對某某港2000年及前一年度的檢查表明,某某港多確認收入3.6717億元人民幣,少計財務費用4945萬元人民幣,少計主營業務成本780萬元人民幣,多列資產1.1969億元人民幣。
隨後,某某港被財政部作出行政處罰:予以通報,並處以罰款10萬元。2002年10月21日,公司董事會對被檢查和處罰問題進行公告,某某港A股、某港B股股價隨之大幅下跌。
2003年2月8日,成都市3名股民起訴某某港,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後立案。這是《1·9規定》實施以後全國第一例證券民事賠償案,也是第一件起訴B股上市公司的賠償案,第一起以財政部行政處罰為前置條件的案件。
在該案的被告名單中,國際五大會計師事務所畢馬威的名字也赫然在列。
斯時,浙江的小股民從媒體上看到消息激動不已,但又無可奈何。激動的是索賠有了「領頭羊」,有了「前車之鑒」;而無可奈何的是,成都3名股民總共索賠8萬多元,賠償多少仍是未知數。而扣除各種費用,即使是全賠也所剩無幾。有人開始打消索賠的念頭。
2003年2月,宓雪軍作為法律咨詢專家參與杭州武林廣場的一次免費法律咨詢現場活動。許多小股民把索賠的問題拋給了他,他做了一一解答。之後,宓雪軍藉助媒體稱可以先期墊付差旅費,為股民狀告上市公司做代理。
截至2003年6月16日,57名股民委託裕豐律所狀告某某港,其中「某某港A股」有14名,「某港B股」有43名。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立案,並依照原告人數、損失類型分為6個案件,索賠總額185萬元。
起訴的被告不僅有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還有億萬富豪張某某(時任某某港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A省證券公司、B證券有限公司、C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D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訴訟標的額的65%最終獲賠176萬元,這一賠付比例在全國各地「某某港」系列案件中是最高的,外省股民「某某港」案的賠付比例大致在30%一55%之間,相比之下本所律師的代理成效非常顯著,《青年時報》評價該案為「浙江小股民索賠第一案」。
爭議焦點
原告的損失是否應當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因素。
被告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港公司)依據《規定》第19條第四款規定提出抗辯,提出「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要求對每位原告的損失求償額分別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因素,即按訴訟標的額的30%賠付。
律師認為《規定》第19條第四款規定存在缺陷,堅決反對「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本所律師引用「老鼠屎理論」予以駁斥,並舉出實例據理力爭。
審理判決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訴訟標的額的65%最終獲賠176萬元。
經典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第19條第四款規定: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致。
由於上述條款僅對「證券市場系統風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對「證券市場系統風險」也未詳細闡述,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引起很大爭議。
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據《規定》第19條第四款提出抗辯,雖然某某港公司存在虛假陳述問題,但如果不是大盤大跌,股民根本不會遭此重創。因此,每位原告的損失求償額應當分別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因素。
被告某某港公司舉例論證:因國務院2001年6月12日出台減持國有股方案,造成股市暴跌,使上證指數從2222.96點跌至最低點1339.20點,跌幅高達39.76%。受此影響,某港A股大幅下跌,股價從11.55元跌至最低價7元,跌幅高達39.39%。由此可印證,由於系統風險造成某某港股價下跌,此期間某某港A股股東損失與某某港虛假陳述之問沒有因果關系。
因國務院2002年6月24日停止減持國有股方案,造成股市上揚,上證指數漲幅高達9.25%,受此影響,某某港A股漲幅10.07%。直至2002年10月才跌回宣布停止減持國有股方案之前的股價。由此可見,由於系統風險造成某某港股價暴漲,此期間因高價購買某某港A股造成損失與某某港虛假陳述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據此,被告某某港公司認為原告損失求償額的70%是由於大盤系統風險因素造成的,只同意按損失求償額的30%賠付。
律師認為,《規定》對「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的規定,僅僅是原則性地規定在第19條中,缺乏可操作性。被告某某港公司據此提出「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抗辯,顯然是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據。
假設沈陽中院採納被告某某港公司提出的「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觀點,那麼,大盤指數漲跌幅度的起止時點是無法確定的,而計算起止時點的不確定性必然導致漲跌幅度結果不一致,每位原告扣除的金額可能出現好幾個計算結果,無論取捨哪個計算結果都會產生重大爭議。比如說,大盤指數的起算時點按被告虛假陳述實施日起算還是按原告第一筆買人股票的時間起算?是按照符合因果關系的股票買入時起算還是按照多次買入的平均指數計算?假設大盤指數漲跌幅度起算時點從被告虛假陳述時起至拋售日或基準日止。舉例說明:「錦港B股」於1998年5月19日上市,根據上交所歷史數據查詢:1998年5月19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數歷史行情累計漲幅148.9%。「某某港」A股於1999年6月7日上市,根據上交所歷史數據查詢:1999年6月7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數歷史行情累計漲幅16.41%。
假設大盤指數漲跌幅度的起算時點從揭露日起至基準日止。舉例說明:根據上交所歷史數據查詢:2002年10月22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數歷史行情累計漲跌幅-11.94%。2002年10月22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數歷史行情累計漲幅0.08%。
由此可見,如果法院認定「證券市場系統風險」,那麼,如何精確計算原告的損失額將是法院面臨的重大難題,在司法實踐中將會產生更大的爭議。
同時,律師認為,大盤綜合指數只是表明所有股票的漲跌趨勢和幅度,不能代表任何個股的風險。在大盤綜合指數上漲的情況下,「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將成為謬誤。相對於「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老鼠屎理論」顯然更有說服力。
「系統風險扣除論」只是假設了大盤下跌時,原告的損失必須扣除系統風險因素,那麼,如果大盤上漲時會是怎樣的情形呢?假設在涉及虛假陳述的公司股票下跌50%期間,大盤卻上漲了20%,根據「系統風險扣除論」,是不是應該賠償投資者50%+20%的損失呢?如此,原告不但沒有虧損,相反還可以賺20%?但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法理是沒有實際發生的損失不能獲得賠償,否則便是不當得利。
對此,「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又作何解釋呢?很顯然,《規定》第19條第四款對此也是無法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釋。
事實上,即使在資本市場較為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中,也沒有一個國家在審理證券市場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時,考慮所謂的大盤系統風險。
為了更形象生動地駁斥「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律師引用了「老鼠屎理論」:在飯店吃飯可能會碰到這樣的情況,即在最後吃湯的時候,發現碗里有一粒老鼠屎,於是大家不僅不會再喝,還會讓服務員將湯碗端走。這時,老闆卻阻止說,這湯還可以喝,只要把老鼠屎剔除,大家繼續喝吧。試問,有人繼續喝嗎?有人仍然為此買單嗎?答案顯然是顯而易見的。湯是否可口好比是系統風險,正常情況下只要點了湯就應當付錢。老鼠屎好比是個股的特殊風險,這是事先不會考慮到的。如果湯里出現老鼠屎,那麼有過錯的飯店一方將承擔全部的風險,而不再考慮湯是否可口的系統風險,湯里有了老鼠屎就不買單是社會普遍接受的公理。
根據上述理由,本所律師認為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據「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減免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通過對上述觀點的具體分析,可見《規定》第19條第四款法理依據不足,且缺乏可操作性,原告的損失不應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因素。
「某某港」案雖已調解結案,寥寥幾百字的調解書中並沒有提及如何適用《規定》第19條第四款,但「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如何認定對於各地法院在審理其他證券虛假陳述案件時是無法迴避的,建議最高人民法院以個案批復的形式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② 買ST股有好處嗎
也不能說什麼好處,只是由於ST股是虧損股,普遍基本面較差,除了重組一途別無他法翻身,因此該類股屬典型投機類個股,振幅偏大,風險較高,賭博投機的色彩濃厚,而一旦重組成功又往往雞犬升天,烏雞變鳳凰,存在極大的暴力空間,因而惹得市場資金往往樂此不疲,正所謂高風險高收益,不過對於初入市缺乏經驗的股民來說極難把握,因此不是高手不建議參與其中。
③ 原聖方科技股票退三板,現叫啥名
這只股票在1996年10月29日上市(牡石化),於2006年4月3日被深圳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聖方科技),2011年通過重組購入北京新華聯置地有限公司,S*ST聖方躍變(新華聯)。現在交易正常,昨收盤價5.18元,公司地產業務開展的不錯。你查000620或新華聯都可以找得到。
新證券(NewStock_cn) 遠山
④ 德勤案到底是怎麼回事
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之相關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或中小流通股股東:
從2004年8月10日,香港中文大學教授郎咸平質疑並揭露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董事長顧雛軍相關財務造假問題以來,科龍電器虛假陳述案一直成為廣大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和中小流通股股東及證券監管機關、司法機關和新聞媒體關注的焦點。其間,科龍電器財務報告的審計機構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也被揭露出造假行為,顧雛軍等人被逮捕並可能被提起刑事訴訟,中國證監會則調查了科龍電器、德勤會計師事務所涉嫌違規的行為。
由此,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廣大權益受損的科龍電器投資者即將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追回相關的損失,目前需要等待的是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或有關法院作出的認定顧雛軍等人有罪的刑事判決書(以先產生者為准)。科龍電器民事賠償訴訟可以起訴的對象可以包括(不限於此):科龍電器;顧雛軍等原董事、高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存在失職的原監事會成員和獨立董事;進行審計的審計師事務所及相關注冊會計師等。可以起訴科龍電器等的投資者是有限定的,其應具備如下條件:科龍電器2002年年報公布後買入該公司股票、在2004年8月10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且經計算受到損失的投資者。
同時,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中小流通股股東可以依法要求科龍電器現董事會盡快追回損失,否則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或者通過徵集投票權和召集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形成有利的股東大會決議。
自2001年以來的5年多時間里,約有20家上市公司成為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的被告,約有近萬名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擔任了原告,所有案件的總起訴標的達8-9億元人民幣,涉及到約16-17家中級人民法院和3-4家高級人民法院,目前約涉及10家上市公司以上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已經結案,投資者也獲得了相應的賠償。我們認為,根據受害者的人數、被侵權的總金額和巨大的社會影響,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有可能同已經發生的銀廣夏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東方電子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並列相當,將成為中國證券市場造假史和維權史上的三大案。目前,銀廣夏案賠償工作已取得實質性進展,銀廣夏公司通過股改有可能與訴訟標的過半的原告投資者達成和解;東方電子案的原被告雙方代理人在法院主持下的談判交流不斷,該案通過和股改聯動達到和解、賠償的結局將有望出線;隨著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的出台,科龍、德勤案的證券民事賠償也將浮出水面。
由此,鑒於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受害者人數與分布地域的廣泛性、被侵權金額與社會影響的巨大性、該案法律關系與訴訟要求的復雜性,因此,我們這些分布於全國12個省市的22個律師事務所及其30名律師,共同組成「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全國律師維權團」,並通過《上海證券報》和新浪財經等財經媒體發表本《行動宣言》。維權團的大部分律師都參與過中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相當的理論素養,參與過的民事賠償案件包括:銀廣夏案、東方電子案、嘉寶實業案、聖方科技案、三九醫葯案、錦州港案、鄭百文案、ST渤海案、生態農業案、濟南輕騎案、沈陽新開案等,並在錦州港案中因審計責任起訴過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本維權團呈開放式特徵,竭誠歡迎已經或者有志於為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之相關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或中小流通股股東提供維權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參加,進行相互切磋、交流和協商、協作。本維權團暫安排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為臨時召集人,負責本維權團的聯絡事宜。
本維權團的主要工作如下:(1)為科龍、德勤案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和中小流通股股東提供的相關法律咨詢與非訴訟法律服務;(2)為科龍、德勤案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提供從訴訟到執行的各類訴訟代理服務;(3)為科龍、德勤案的中小流通股股東維權共同徵集投票權或提起股東代表訴訟;(4)在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出台後,舉行專題研討會,討論科龍、德勤案律師代理服務的相關事宜;(5)加強本維權團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之間的相互切磋、交流、協商、協同;(6)其他事宜。
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全國律師維權團臨時召集人: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 宋一欣律師
⑤ *ST聖方科技更名了,散戶的股票是不是作廢了
怎麼可能,它更名說明公司進行了重組,散戶手中的股票自動成為新公司的股票
⑥ 聖方科技這支股票的問題
股票暫停上市公告
公司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公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
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黑龍江聖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種類:A股股票,簡稱:
*ST聖方,證券代碼:000620,暫停上市起始日:2006年4 月3 日。
二、2006 年3 月30 日,公司接到深圳證券交易所深證上[2006]20
號《關於黑龍江聖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暫停上市的決定》,因公
司2003 年、2004 年、2005 年連續三年虧損,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
《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第 《深
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14.1.7 條的規定,決定公司股票自 2006
年4 月3 日起暫停上市。
⑦ 有沒有聖方科技的最新情況和動向被套好幾千股!嚴重郁悶好幾年!
1)2005年報披露,05年度公司由於資產已被債權人銀行拍賣,經營處於停
止狀態,主營業務沒有收入。
(2)2005年8月2日公告,因三年連續三年虧損,公司股票於2005年5月16日起
暫停上市。上交所決定公司股票自2005年8月5日起終止上市。公司已與主辦券
商國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和副主辦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了《推薦恢
復上市、委託代辦股份轉讓協議書》。按有關規定,公司股票將於上交所作出終
止上市決定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交易。
(3)2005年7月20日公告,因2002年、2003年和2004年連續三年虧損,公司股
票於2005年5月16日起暫停上市。公司公布未經審計的2005年半年度報告顯示,
公司上半年虧損479.64萬元,不符合股票恢復上市申請的條件。上交所決定公
司股票自2005年8月5日起終止上市。
⑧ 上市公司退市誰的損失最大
1、如果股票退市,股民肯定要比上市公司更慘。對於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來說,大股東未必會有太多損失。因為,只要公司不破產,退市對大股東沒有太大影響。這些高管和大股東在上市後早已高位減持套現,並且實現了財務自由或者獲取了大額財富。而上市公司退市後,大股東只要對員工離職進行一些賠償就可以了。但是對於中小投資者來說,踩上退市股這只地雷,後果是很嚴重的。
2、這要是在前幾年,上市公司股票一旦戴上ST的帽子,股民也無需多害怕,因為上市企業不行了,但畢竟還有「殼資源」可以轉讓,一旦「殼資源」被其他企業資產重組了,那股民也有可能是「因禍得福」,只要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之前「借殼」成功,該股票將會是一飛沖天,反而讓中小股民達到「富貴險中求」的目標。
3、不過,從2019年開始,有消息稱今後「殼資源」將被喊停。這意味著,未來可以「借殼重組」的難度在不斷加大。同時,證監管在今年上半年也加快了退市股票的進程,相信在注冊制改革逐步推進之後,不僅是殼資源越來越不值錢,未來退市的股票也會越來越多。如果在缺乏中小投資者賠償制度的情況下,上市公司退市肯定對股民傷害是最大的。
拓展資料:
退市詳情:
1、實際上,對於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來說,通過大小非減持早已經在股價較高的時候兌現出局,退市不會造成太大的損失。而且,上市公司被監管部門勒令退市,主要還是業績不好或者造假上市,這是其咎由自取,也不值得同情。但中小股民要是面臨上市公司退市就顯然有些冤屈,一些人可能會面臨血本無歸的結果。
2、現在問題來了,上市公司的股票退市,股民為啥會輸得最慘呢?上市公司在退市之前,會存在股價一個跌停板再跌一個跌停板,股民根本無法出逃,只能忍受著本金的巨大虧損,甚至很多股民直到最後也沒有逃出,只能賠著上市公司一起退市,此時,對於股民而言,股票賬上的資金已經虧損90%以上。股民的損失肯定要比早已兌現了籌碼的上市公司大股東要大得多。
3、除了退市之前,股民會蒙受重大投資損失外,即使是退到老三板市場,每周只有三個交易日,而且三板市場的流動性差,多數股票一天沒什麼成交量。由於流動性差,投資者往往也沒辦法及時賣出。從理論上說,股票退市後還能再回A股市場,但長期以來退市企業能重新上市的股票幾乎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