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證券公司工作的員工,他或者她的家人可以買賣股票嗎急!!!謝謝
證券從業人員是不能炒股的,這里的證券從業人員包括證券公司所有員工。
此外,包括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等涉及內部信息的人員及機構在信息披露前後的一段時間里,也是不能炒作涉及內部信息的股票的。
證券從業人員的直系親屬買賣股票不受限制。
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直系親屬買賣股票是在披露范圍內的。
拓展資料
中國的證券公司客戶經理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聘用,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營銷人員(業內自稱金融業農民工)。
其主要職能是開發和招攬客戶、向客戶進行理財產品銷售等,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
(一)向客戶介紹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
(二)向客戶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開戶、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
(三)向客戶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
(四)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
(五)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其他活動。
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採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五)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路、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八)委託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工作內容
負責拓展銷售渠道,開發新客戶,銷售公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理財產品;
負責把證券公司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面的信息傳遞給現有的及潛在的客戶;
負責為客戶提供金融理財的合理化建議,為客戶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負責組織並策劃高級營銷活動,開發高端市場。
㈡ 持有公司股份,家人還可以買嗎
可以/strong>
法律沒有規定直屬親屬不能持有公司原始股,只要股東們沒有特別規定直屬親屬是可以購買公司原始股份的。
直系親屬多人在同一企業時,只能一人持股。
㈢ 與上市公司老闆有關系的親屬能不能購買公司的股票
這個從規定上來說是不可以的,因為這是存在消息泄露的風險,存在內幕交易的風險。
因為上市公司的老闆甚至說上市公司的高管它本身的這個股票持有一般都只能來源於公司內部的股權激勵,而不能來源於市場上面股權的購買,他的親屬也是這樣的要求。
拓展資料
1、高層及其親屬不可以在不通知證監會並且出公告的情況下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否則涉嫌內幕交易,是刑法,也就是弄大了可以進監獄。因為通常公司高層會提前知道公司的財務報表或重要合同,而上市公司的這些材料都需要通過證監會,然後公告。這是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如果你知道了有重要合同大量建倉股價拉高而後公告重要合同你賣出獲利兌現這就是內幕消息,高管的家屬同樣具有優先獲得內幕消息的可能。
2、員工,一般都可以買賣自己股票。
另:其實高層買賣自己股票的,很容易造成內幕交易,非常容易!因為股票里的主力大幅拉升你便浮出水面,哪怕你不知道內幕也是按內幕消息來定罪。這點監管機構規范嚴格,不要為小利反而損害了自家公司的名譽,一旦查出違法所得沒收+罰款+交易所警告不合算的。
3、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權激勵計劃會分配一部分內部股激勵股給上市公司的高管,就達到一定公司職位的都會有這個東西,但這個是公司內部分配的,不是從市場上購買的。市場上不能去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因為你非常了解這個公司的運營公司什麼時候會出現重大利好消息,什麼時候會出現重大的丑聞之類的,對公司股價有很大影響的那種,作為公司的高管對這些都有較為清晰的了解。
㈣ 證券從業人員直系親屬購買股票有何限制
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買賣股票,但是對親屬沒有特別的規則 。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則 :「 證券買賣 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視 管理機構的職業 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制止 參與股票買賣 的其別人 員,在任期或許 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許 以化名、借別人 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別人 贈送的股票。
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是絕對不可以炒股的,這個是底線,但是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家屬是可以炒股的,但是也有相關規定。
不能利用證券從業人員獲取的相關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父母等直系親屬可以進行股票買賣,為了防止證券從業人員利用其親屬通過股票交易進行利益輸送。
尤其是直系親屬要想投資股票,那麼需要先到相關部門進行報備後才可以買賣股票,並且每一次買賣股票都會受到相關部門的嚴格監管。
證券從業人員不能買股票
證券法之所以限制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主要的目的是禁止內幕交易。所謂禁止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達到犯罪標準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㈤ 與上市公司老闆有關系的親屬能不能購買公司的股票
這個從規定上來說是不可以的,因為這是存在消息泄露的風險,存在內幕交易的風險。因為上市公司的老闆甚至說上市公司的高管它本身的這個股票持有一般都只能來源於公司內部的股權激勵,而不能來源於市場上面股權的購買,他的親屬也是這樣的要求。
不過規定是規定,只要是現實生活中去操作,也不是完全不能不相干賬戶操作可以,比如說你自己是這個上市公司高管的親屬,你自己買不了,但是讓你朋友的朋友買買不了嗎?這都是嘴裡悄悄操作的東西,一旦真的因為獲得巨大的利益引起關注的引起背後追查的,這事情也很麻煩。
㈥ 和上市公司老闆什麼關系的親屬不能買公司股票
法律分析:一般指直系親屬,包括當事人的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和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八十三條 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㈦ 請問證券業從業人員直系親屬可以買賣股票嗎
新華社報道,《基金從業人員親屬股票投資報備管理的指導意見》官方政策尚在徵求意見,其規定中有「交易時需申報」一項,即業內人士建議,在基金公司交易管理系統嵌入從業人員直系親屬賬戶監測系統,把違規或違規嫌疑的買單屏蔽。
另據財新網報道,《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基金從業人員的直系親屬在從事股票投資之前需要向基金公司上報,同時還需要在指定的證券公司開戶。而此前的有關規定則只要求從業人員親屬應及時向公司報備其賬戶和買賣情況,並不得有利害沖突。
根據《指導意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要求從業人員在其親屬買賣股票及衍生品前向公司申報,經過公司審查批准後可在批准日當天進行買賣。」
知情人士表示,「制定這條規則的就是為了防止從業人員自身向其親屬傳遞信息,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
另據《證券時報》今日報道,盡管該意見還沒有正式頒布,基金公司和員工親屬「對策」已有不少。為了避免麻煩,深圳一基金公司口頭統一規定,員工直系親屬的賬戶「最好銷掉」。
除了「公司行為」外,從業人員家屬的「個體」對策還包括:只用賬戶打新來規避風險、退守「親屬賬戶」、用更隱秘的方式炒股等。
㈧ 和上市公司老闆什麼關系的親屬不能買公司股票
一般指直系親屬,包括當事人的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和子女。
據《證券法》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買賣股票。法律禁止炒股的個人主要有以下幾類:
1、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2、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3、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
(8)重組中直系親屬購買股票金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 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㈨ 和上市公司老闆什麼關系的親屬不能買公司股票
直系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在特定期間內是不能買公司股票的,並不是在所有期間都不能買。
(1)看持股比例。默認題目中的「上市公司老闆」為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
根據於2020年3月1日實施的新《證券法》第四十四條關於短線交易的規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構成短線交易。所得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因此可知,如果上司公司的老闆(還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在買入股票後(以最後一筆買入起算)必須鎖定6個月不賣出;如果是賣出股票(以最後一筆賣出起算),6個月後才能再買入,所以,距離最近一次賣出不超6個月的話,是不能買入的。
(2)看任職情況。如果該「上市公司老闆」是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的
除了受到上條所述的「短線交易」的約束外,同時還受到「敏感期禁止交易」的約束。以深交所為例。在以下期間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及其配偶不得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自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禁止在敏感期交易,主要是為了避免董監高人員及其近親屬掌握上市公司尚未公開的內幕信息,而利用該消息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