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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退市前收盤價多少

發布時間:2023-01-01 02:46:59

㈠ 交易類退市指標標准,具體都有什麼

隨著注冊制改革深入推進,市場估值逐漸趨於合理,面值退市的情況有所增多,這是投資者「用腳投票」的結果,是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市場生態不斷修復的重要體現。本次修訂中,各板塊均對交易類指標進行了修訂,一方面統一將股票面值指標調整為一元人民幣,避免「股票面值」可能存在的理解歧義;另一方面新增「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在交易所的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的退市指標,進一步充實交易類退市指標。市值是市場充分博弈的結果,微小市值的公司往往缺乏投資價值,存在被炒作的問題,結合目前資本市場發展現狀,將市值極低的公司清出市場,也有利於投資者理性選擇,引導價值投資,實現市場優勝劣汰。


㈡ 股價跌到多少才會退市

當股票價格下跌到一定程度時會被退市,即股價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1元,則會被強制退市,因此,投資者盡量遠離低於1元的股票。

拓展資料: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況,也會被退市:
財務類:連續虧損4年會終止上市、營業收入連續低於1000萬元4年退市、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6個月退市、營收低於1億退市、科創板和創業板現行的營業收入和扣非凈利潤的組合指標引入主板和中小板,企業年度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退市等。
規范類:連續3年虧損暫停上市,如次年轉盈可恢復上市變為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連續2年觸發財務類標准即退市。
重大違法類:連續三年的利潤造假金額超過當年對外披露利潤的 100%;累計造假金額要達到 10 億元以上等。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主動或者被動的原因退出二級市場而隨伴的股票摘牌的事件。
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
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被動性退市是指期貨機構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公司法》第157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㈢ 股價低於1元退市規定

股票低於1元退市規則是說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面值1元,那麼交易所可以強制股票退市。實際上,股價低於1元是可以的,但是不能連續20個交易日都低於1元。並且1元退市是符合國際標準的,所以這個制度有很強的導向功能。當某隻個股連續多天票面價值低於1元,其實就已經發散出退市訊號了。而對於票面價值低於1元,但是沒有觸發1元退市規則的個股來說,即使沒有退市,情況也是不容樂觀的。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被動性退市:是指期貨機構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在股票觸發股價低於1元的條件退市後,股票會進入三板市場進行買賣交易,不過三板市場交易非常有限,交易價格必然也不會很理想。而後面一旦退市企業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也是可以申請重新上市的,重新上市後,退市前購買的股票也是可以再次交易的,且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
第三條創業投資基金所投資符合條件的企業是指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
(一)首次接受投資時,企業成立不滿60個月;
(二)首次接受投資時,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根據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三)截至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企業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四條創業投資基金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限期內未能消除;
(二)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
(五)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㈣ 市值退市標准

法律分析:市值退市,標准為連續20個交易日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面值退市標准明確為「1元退市」。

法律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500萬股;

(二)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三)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500萬股且其B股股票累計成交量同時低於100萬股;

(四)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或者僅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五)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A股、B股每日股票收盤價同時均低於1元;

(六)公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七)公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2000人;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個交易日。

第十五條 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出現連續九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的,應當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其後每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個交易日的起算時點起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內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高於500萬股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之日止(以先達到的日期為准);

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出現連續九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的,應當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其後每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個交易日的起算時點起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內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達到100萬股以上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之日止(以在先者為准);

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其A股、B股股票的成交量同時觸及前兩款規定的標準的,應當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其後每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個交易日的起算時點起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內A股股票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達到500萬股以上或者B股股票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達到100萬股以上,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之日止(以在先者為准)。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連續十個交易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其後每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應的情形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之日止(以先達到的日期為准):

(一)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二)每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三)公司股東人數低於2000人。

㈤ 股票跌到多少退市

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在面值(即1元)以下就會觸發面值退市。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投資者在投資股票的時候,特別是投資低價股的時候,一定要對公司的基本面做深入研究。

股票跌到多少退市

股票退市條件: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

一、主動性退市

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二、被動性退市

是指期貨機構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公司法》第157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新編金融法小全書(第五版)》

㈥ 股價低於多少會被退市

由於上交所和深交所將股票劃分了幾個板塊,因此每個板塊市值退市要求不同:
1、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就會被退市;
2、上交所科創板: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3、深交所主板(和原中小板):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就會被退市;
4、深交所創業板: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退市新規出台後,還對規范類、財務類、交易類和重大違紀類退市做了詳細說明。

拓展資料:
股票名詞
散戶:就是買賣股票數量較少的小額投資者。
作手:在股市中炒作哄抬,用不正當方法把股票炒高後賣掉,然後再設法壓低行情,低價補回;或趁低價買進,炒作哄抬後,高價賣出。這種人被稱為作手。
吃貨:作手在低價時暗中買進股票,叫做吃貨。股票
出貨:作手在高價時,不動聲色地賣出股票,稱為出貨。
慣壓:用不正當手段壓低股價的行為叫慣壓。
坐轎子:目光銳利或事先得到信息的投資人,在大戶暗中買進或賣出時,或在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前,先期買進或賣出股票,待散戶大量跟進或跟出,造成股價大幅度上漲或下跌時,再賣出或買回,坐享厚利,這就叫「坐轎子」
抬轎子: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後,認為股價將大幅度變動,跟著搶進搶出,獲利有限,甚至常被套牢的人,就是給別人抬轎子。
熱門股:是指交易量大、流通性強、價格變動幅度大的股票。
冷門股:是指交易量小,流通性差甚至沒有交易,價格變動小的股票。
領導股:是指對股票市場整個行情變化趨勢具有領導作用的股票。領導股必為熱門股。
投資股:指發行公司經營穩定,獲利能力強,股息高的股票。
投機股:指股價因人為因素造成漲跌幅度很大的股票。
高息股:指發行公司派發較多股息的股票。
無息股:指發行公司多年未派發股息的股票。
成長股:指新添的有前途的產業中,利潤增長率較高的企業股票。成長股的股價呈不斷上漲趨勢。
浮動股:指在市場上不斷流通的股票。
穩定股:指長期被股東持有的股票。
行情牌:一些大銀行和經紀公司,證券交易所設置的大型電子屏幕,可隨時向客戶提供股票
行情。

㈦ 2021年股票退市新規

2021年股票退市新規如下:
一、交易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一)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二)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三)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盤價同時觸及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標准;
(四)上市公司股東數量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個交易日)每日均低於2000人;
(五)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一)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三)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於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科創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二、財務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上市公司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上市公司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三、規范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半數以上董事仍然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6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
(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
(七)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八)公司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本所同意。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四、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則先取其絕對值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統稱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第(三)項至第(五)項統稱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㈧ 面值退市規定

股票低於1元退市規則是說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面值1元,那麼交易所可以強制股票退市<br>1、明確財務造假判定指標。<br>2、退市整理期減少至15個交易日。<br>3、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面值低於1元;連續20個交易日市值低於3億元。<br>4、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半數董事長對年報、半年報不保真。<br>5、凈利潤虧損並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將被ST,連續兩年直接退市,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環節。<br>6、整理期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交易類退市不設整理期,一年觸及財務類指標即ST,深交所設「風險警示板」單日買入不得超過50萬股

㈨ 2021退市新規詳細

經過充分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備受關注的退市新規正式出爐。
12月31日晚,滬深交易所分別正式發布退市新規。與徵求意見稿相比,退市新規重點對此前市場質疑較多的重大違法「造假金額+造假比例」退市指標等做出完善。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退市新規有何調整?六大要點:
1、將財務造假考察年限從3年減少為2年,造假金額合計數由10億元降至5億元,造假比例從100%降至50%,並新增營業收入造假指標。
2、明確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均應當扣除。
3、對於扣非凈利潤前後孰低者為負值的公司,應當在年報中披露營業收入扣除情況及扣除後的營業收入金額,會計師應當對此出具專項核查意見,以明確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4、完善交易類退市指標過渡期安排,明確股票收盤價在新規施行前後連續低於1元且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按照原規則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5、科創板同步完善退市指標和程序,深交所統一主板和中小企業板公司的交易類退市標准。
6、明確觸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公司的相關主體,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摘牌前,不得減持公司股份。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退市新規與新證券法精神高度契合。新證券法刪除了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的相關規定,明確由交易所制定退市標准,交易所承擔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退市標准和退市程序,形成了財務類、交易類、規范類和重大違法類四類退市情形。新證券法明確入口端不再強調持續盈利能力,而是關注持續經營能力,出口端與入口端保持一致,退市標准也不再考察單一盈利指標,以組合財務指標予以替代,加速僵屍空殼企業出清,促進市場優勝劣汰。
關注點一:
從嚴收緊重大財務造假退市量化指標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此次退市新規最重磅的修改,莫過於調整重大違法「造假金額+造假比例」退市指標。
本次反饋意見中,部分意見建議從嚴設置比例指標和金額指標,體現了市場對嚴懲財務造假行為的強烈期待。有鑒於此,退市新規吸收了上述建議,下調了造假金額比例和絕對值,將造假考察年限從3年減少為2年,造假金額合計數由10億元降至5億元,造假比例從100%降至50%,並新增營業收入造假指標,進一步從嚴收緊量化指標。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規則在指標設置上更加嚴格。
具體調整為: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或利潤總額,或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總額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相應數據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先取其絕對值後再合計計算)
這是否意味著,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只要未達到此次新增的「造假金額+造假比例」指標就可以避免退市?
交易所指出,這種觀點是不準確的。此次新增重大財務造假量化指標是對交易所2018年11月發布的《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中有關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指標的進一步補充。
近年來,市場上個別公司財務造假金額巨大、造假情形嚴重、影響極其惡劣。因此,在原有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標准基礎上新增「造假金額+造假比例」指標,進一步明晰標准,精準打擊此類重大惡性造假行為。該新增指標並非是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劃出「安全界線」,而是進一步提升重大違法認定標準的完整性,與其他重大違法認定指標共同發揮退市效果。也就是說,公司財務造假情形即使未觸及新增標准,但觸及原有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標準的,將依舊被實施終止上市。
交易所表示,打擊造假需要綜合體系、多種工具共同發揮作用,根據造假的嚴重程度和實際情況,綜合採取包括紀律處分、行政處罰、移送刑事、集體訴訟、退市等多種措施,而不是只要造假就退市。將繼續嚴格監管財務造假行為,對於達到退市標準的公司,堅決予以退市。
關注點二:
明確與主營無關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均應當扣除
有種意見認為,營業收入指標容易規避,交易所指出,本次退市制度改革新增的「扣非凈利潤+營業收入」組合指標,指向的是沒有持續經營能力的空殼公司。為防止公司通過虛構收入規避退市,上市規則中做了以下安排,來保證該項新增指標的執行落實到位。
一是要求公司判斷是否觸及此項指標時,營業收入中應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應當充分披露營業收入扣除情況及扣除後的營業收入金額,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是負責年報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就公司營業收入扣除事項是否符合規定及扣除後的營業收入金額是否准確出具專項核查意見。
三是公司未按規定扣除相關收入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並按照扣除後營業收入決定是否對公司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終止上市。
關注點三:
收盤價在新規施行前後連續低於1元
且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
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此次退市新規完善交易類退市指標過渡期安排。有意見指出,考慮到擬取消交易類退市指標的退市整理期安排,在新規發布施行前,股票收盤價觸及了原上市規則面值退市標準的,是否給予退市整理期交易機會尚不明確。從給予市場充分預期的角度出發,交易所明確,股票收盤價在新規施行前後連續低於1元且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按照原規則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關注點四:
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公司相關主體
在公司股票摘牌前不得減持股份
為保護廣大投資者權益,滬深交易所明確觸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特定主體,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摘牌前,不得減持公司股份。
關注點五:
退市新規還有哪些調整?
在科創板方面,本次退市新規修訂進一步完善退市指標,優化退市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兩大方面。
一是退市指標方面,強化財務類指標交叉適用,優化營業收入扣除機制,增設重大財務造假退市量化指標,新增半數以上董事無法對年報或者半年報保真的規范類指標。二是退市程序方面,明確因交易類退市情形終止上市的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並將其他情形退市整理期期限由30個交易日縮短至15個交易日,進一步簡化退市流程,同時打開退市整理期首日漲跌幅限制。
此外,針對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科創板公司股票,增設每日股票交易限制,但仍然按照科創板股票交易機制進行交易。
深交所指出,有意見認為,中小企業板公司與主板公司設置兩套交易類退市標準的必要性不強。深交所採納該建議,不另行規定中小企業板公司相關標准,與主板標準保持一致。
同時,關於風險警示股票交易信息獨立於其他股票分別揭示、普通投資者首次買入風險警示股票需簽署風險揭示書以及風險警示股票單日買入數量限制的規定暫緩實施,後續將另行通知具體實施時間。
另外,深交所進一步明確重大違法過渡期安排規則適用依據,明確不計入重新上市相關期限的具體情形等。
關注點六:
如何理解此前的存量*ST公司即使繼續虧損
也有可能不再被實施暫停上市?
交易所表示,此次用「扣非前後凈利潤孰低+營業收入」組合財務指標取代單一凈利潤持續虧損和營業收入指標,旨在通過多維刻畫識別那些長期沒有主業、持續依靠非經常性收益保殼的僵屍空殼企業,實現市場出清,同時給予主業尚未盈利的科技企業或因行業周期暫時虧損的公司一定發展空間,符合新證券法提出的「具備可持續經營能力」理念,也貼近成熟市場經驗。本輪退市改革明確財務指標的退市標准,三類財務指標交叉適用,涉及多種排列組合,上市公司觸及財務退市的情形更加多元,對僵屍空殼企業打擊力度也更大。

㈩ st跌到多少會退市

股票被ST了會不會退市不是根據時間來的,如果公司把被ST的原因改正、或業績有所提高後,就不會被標注ST了,這樣就不用退市。
根據退市新規規定:滬深兩市的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就會被實施交易類強制退市。
因此,如果連續20個交易日,股價低於1元,則會很快被退市。被宣布退市後,一般有1個月的退市整理期,投資者可在整理期賣出。
2020年監管機構制定了新的退市制度,新規包括:強制類退市、交易類退市、財務類退市、規范類退市、重大違法類退市。
所以一些股票即便沒有被ST,只要觸發這五項中的其中一項,就有可能被退市,投資者可關註上市公司的公告。
(10)股票退市前收盤價多少擴展閱讀:
ST股票,意即「特別處理」的股票。
該政策針對的對象是出現財務狀況或其他狀況異常的。
1998年4月22日,滬深交易所宣布,將對財務狀況或其它狀況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Special treatment),由於「特別處理」,在簡稱前冠以「ST」,因此這類股票稱為ST股。
如果哪只股票的名字前加上ST, 就是給市場一個警示,該股票存在投資風險,一個警告作用,但這種股票風險大收益也大,如果加上*ST那麼就是該股票有退市風險,希望警惕的意思,具體就是在4月左右,公司向證監會交的財務報表,連續3年虧損,就有退市的風險。
1998年4月22日,滬深交易所宣布,將對財務狀況或其它狀況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Special treatment),並在簡稱前冠以「ST」,因此這類股票稱為ST股。
所謂「財務狀況異常」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1)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的凈利潤為負值。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低於注冊資本。也就是說,如果一家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或每股凈資產低於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別處理。
(3)注冊會計師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產報告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股東權益扣除注冊會計師、有關部門不予確認的部分 ,低於注冊資本。
(5)最近一份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對上年度利潤進行調整,導致連續兩個會計年度虧損。
(6)經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財務狀況異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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