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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股票規定重組

發布時間:2023-01-14 14:43:49

⑴ 創業板股票重組開盤不限漲幅嗎

一:創業板股票能重組嗎
包含。為什麼呢?因為6月12日深交所正式發布了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相關業務規則及配套安排,包括8項主要業務規則及18項配套細則、指引和通知。理解相關內容,創業板是整體實施注冊制,按照相關規定,創業板已上市公司也自然過度到注冊制,比如漲跌幅實施與新上市公司一樣採用20%的法則,在並購、重組、增發等方面同樣執行注冊制新規,並與新上市公司一樣實行嚴格的退市制度。
因此,創業板改革,實施注冊制的相關規定、規則適用於已上市的創業板公司。創業板注冊制的實施,是一次偉大的改革,將進一步推動創業板的市場化、規范化,極大地增強創業板的活力,激勵上市公司在競爭中優勝劣汰,成長壯大,也將推動創業板迎來新的牛市行情!

二:創業板股票重組開盤不限漲幅嗎
股票因為重組停盤,開盤後是有漲跌幅限制的,漲幅度是10%左右。
進行交易的一般都稱之為「商品」,股票也不例外,它的價格多少取決於它的內在價值(標的公司價值)是多少,而且波動在價值上下。
股票和普通商品一樣,它的價格波動,都要受到供給與需求關系的影響。
就像市場上的豬肉一樣,當需要的豬肉越來越多,供不應求,那價格就會上升;當人們對豬肉的需求量達不到所賣豬肉的量,豬肉產量過剩,那豬肉價肯定就會下降。
換做是股票的話:10元/股的價格,50個人賣出,但市場上有100個買,那另外50個買不到的人就會以11元的價格買入,股價就會因此得到提高,反之就會導致股價下降(由於篇幅問題,這里將交易進行簡化了)。
通常,雙方的情緒好壞受多方面影響,進而供求關系會發生變化,其中影響因素中的決定因素有3個,我們來仔細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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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因素會使得股票出現漲跌變化?
行業或產業的發展,離不開國家政策的指導,比如說新能源,現在國家對新能源產業的扶持力度越來越大,有關的企業、產業都獲得了一定程度的支持,比如補貼、減稅等。
這樣的政策讓市場資金紛紛下場,並且還會大力挖掘相關行業的優秀企業或者已經上市的公司,進一步造成股票的漲跌。
用長期的目光看,市場的走勢和基本面相同,基本面向好,市場整體就向好,比如說疫情期間我國的經濟狀況先轉好,企業盈利也有所改善,同時也會帶動股市的回升。
這個是十分重要的,一般來說,股票的漲勢基本與行業走勢正向相關,行業景氣度和公司股票的漲幅程度成正比,比如上面說到的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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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漲了就一定要買嗎?
許多新手才剛知道股票,一看某支股票漲勢大好,立馬投入幾萬塊的資金,買了之後就一直跌,馬上被套牢了。其實股票的變化情況可以在短期內被人為所影響,只要有人持有足夠多的籌碼,一般來說占據市場流通盤的40%,就可以完全控制股價。因此學姐建議剛接觸股票的新手,著重於挑選龍頭股長期持有進行價值投入,防止在短線投資中出現大量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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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創業板股票重組新政
創業板發生三種情況是會直接退市:上市公司財報被出具否定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報告而在規定時間不能消除的,將啟動退市程序;凈資產為負而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消除的,將啟動退市程序;上市公司股票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限期內不能改善的,也將啟動退市程序
中小辦可以ST,重組。創業板直接退市
在A股上市的股票都可以重組!
可以。深交所鼓勵創業板公司通過重大資產重組等方式,進行並購、整合。如天龍光電,因連續虧損,2014年底就通過資產重組,使靈光能源持有公司81%的股權,實際控制人變更,從而避免了退市風險。
將來應該不可以。不行的話可能就退至三板。
四:創業板股票重組需要停牌嗎
不管是國有還是民營的上市公司,牽扯的重組等重大事件,都要定期公布事件進展情況(最少一周公告一次)。一般一個重大事件的停盤時間不超過3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繼續停牌。 上市公司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應當承諾自發布進入重大資產重組程序的公告日起至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者草案首次披露日前,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個自然日。確有必要延期復牌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停牌期滿前按本所有關規定申請延期復牌,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上市公司申請停牌到期後未申請延期或雖申請延期但未獲同意的,交易所將對該公司證券復牌。上市公司及相關方承諾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期限未屆滿的,交易所將不接受公司股票重組停牌的申請。
五:創業板重組成功的股票
創業板並購重組委2022年第1次審議會議結果顯示,普麗盛(300442)的重組上市事項、弘信電子(300657)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事項均獲通過。

⑵ 請問,創業板股票面值退市後經重組還能上市嗎

不能。

退市後的股票並非是所有上市公司都是能恢復上市的,一定要根據退市之前的行為以及退市之後公司的性質來決定公司是否還能恢復上市。

根據深圳創業板的退市制度規定,創業板股票一旦確認被退市,將會一退到底,根本沒有翻身的機會,意思就是指創業板不能通過資產重組再度恢復上市的可能性了,所以創業板退市公司是不能再度恢復上市的。

還有以下兩種退市後不能恢復上市的:

1、因財務造假的退市股票

A股市場對於財務造假的這種行為屬於非常嚴峻的問題,屬於重大違規行為,只要前科出現財務造假的,這種股票退市之後,也是無法重新恢復A股上市的了。

2、因欺詐上市的退市股票

A股市對於欺詐上市的股票也是一種非常惡劣的行為,對於這種重大違規的退市股票,也是無法再次回到A股市場上市的可能性。

(2)創業板股票規定重組擴展閱讀:

退市公司還能恢復上市的

1、因業績連續4年虧損的退市股票

上市公司業績出現由於出現連續4年虧損被退市的股票,這種退市股票是還能恢復上市的,退市之後可以通過資產重組,進行資產整頓之後,業績提升。隨後又達到A股上市條件的股票,這種股票也是可以恢復上市的可能性。

2、因主動性退市的股票

類似有些上市公司,已經明知道自己的業績支撐不起來了,然後申請主動性退市,而這些股票因為沒有出現重大違規行為,暫時性退出這個股市,然後重新經營,雖然等公司再度走上正軌了,又達到A股上市條件,同樣可以發起上市申請,有恢復重新上市的可能性。

3、因其他退市的股票

當然除了以上兩種退市之後的股票,如果達到A股重新上市條件之外,其他還有一些退市的股票也是有存在可能上市的。

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2019)

一、修改背景與立法考慮
重組上市是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重要交易類型,市場影響大,投資者關注度高。為遏制投機「炒殼」,促進市場估值體系修復,2016年我會修改《重組辦法》,從豐富重組上市認定指標、取消配套融資、延長相關股東股份鎖定期等方面完善監管規則。總體來看,通過嚴格監管,借重組上市「炒殼」、「囤殼」之風已得到明顯抑制,市場和投資者對高溢價收購、盲目跨界重組等高風險、短期套利項目的認識也日趨理性。
隨著經濟形勢發展變化,上市公司藉助重組上市實現大股東「新陳代謝」、突破主業瓶頸、提升公司質量的需求日益凸顯。但按現行《重組辦法》,操作復雜度較高,有些交易難以實施。對此,市場各方主體意見較為一致,建議我會適度調整重組上市監管規則,發揮並購重組和直接融資功能。鑒此,我會經充分研究、評估,對《重組辦法》作了進一步修改。二、主要修改內容
一是取消重組上市認定標准中的「凈利潤」指標。針對虧損、微利上市公司「保殼」、「養殼」亂象,2016年修訂《重組辦法》時,我會在重組上市認定標准中設定了總資產、凈資產、營業收入、凈利潤等多項指標。規則執行中,多方意見反映,以凈利潤指標衡量,一方面,虧損公司注入任何盈利資產均可能構成重組上市,不利於推動以市場化方式「挽救」公司、維護投資者權益。另一方面,微利公司注入規模相對不大、盈利能力較強的資產,也極易觸及凈利潤指標,不利於公司提高質量。在當前經濟形勢下,一些公司經營困難、業績下滑,更需要通過並購重組吐故納新、提升質量。
鑒此,為強化監管法規「適應性」,發揮並購重組功能,本次修改刪除了凈利潤指標,支持上市公司資源整合和產業升級,加快質量提升速度。
二是進一步縮短「累計首次原則」計算期間。2016年我會修改《重組辦法》時,將按「累計首次原則」計算是否構成重組上市的期間從「無限期」縮減至60個月。考慮到累計期過長不利於引導收購人及其關聯人控制公司後加快注入優質資產,本次修改統籌市場需求與我會抑制「炒殼」、遏制監管套利的一貫要求,將累計期限減至36個月。
三是推進創業板重組上市改革。考慮創業板市場定位和防範二級市場炒作等因素,2013年1月,我會發布《關於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禁止創業板公司實施重組上市。前述要求後被《重組辦法》吸收並沿用至今。經過多年發展,創業板公司情況發生了分化,市場各方不斷提出允許創業板公司重組上市的意見建議。經研究,為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服務科技創新企業發展,本次修改允許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其他資產不得在創業板重組上市。相關資產應符合《重組辦法》規定的重組上市一般條件以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四是恢復重組上市配套融資。為抑制投機和濫用融資便利,2016年《重組辦法》取消了重組上市的配套融資。為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和置入資產改善現金流、發揮協同效應,重點引導社會資金向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高科技企業集聚,本次修改結合當前市場環境,以及融資、減持監管體系日益完善的情況,取消前述限制。
五是加強重組業績承諾監管。針對重組承諾履行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為加強監管,在《重組辦法》第五十九條增加一款,明確: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作出業績補償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補償義務。超期未履行或違反業績補償承諾的,可以對其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從監管談話直至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此外,為實現並購重組監管規則有效銜接,本次修改明確:「中國證監會對科創板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為進一步降低成本,本次修改還一並簡化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只需選擇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告董事會決議、獨立董事意見。三、各方意見、建議採納情況
公開徵求意見期間,我會官網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共收到書面意見、建議69份;剔除重復部分,合計收到有效意見66份。經認真梳理,我會對各方意見、建議作了分類吸收,其中未採納意見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關於是否放開創業板重組上市有意見提出,放開創業板重組上市不利於穩定政策預期、遏制「垃圾股」炒作。另有意見提出,應當明確「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范圍,並可一並放開「同行業、上下游」資產借殼創業板公司。
我會認為,一是有限度放開創業板重組上市確有必要,符合創業板發展需求,是我會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行示範區的重要舉措。
二是關於創業板重組上市資產范圍。由於認定相關資產是否屬於「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政策性、專業性強,且隨著科技發展和國家政策調整,產業范圍還將不斷變動。為避免頻繁修訂規則,擬不在《重組辦法》中具體界定前述產業的范圍。我會將指導深圳證券交易所根據實踐情況明確相關目錄指引。
(二)關於是否進一步取消「凈資產」等指標有意見提出,凈資產指標與上市公司杠桿使用情況相關,在重組上市認定標准中保留凈資產指標,影響小規模公司正常產業重組,建議取消該指標。
我會認為,保留「凈資產」指標,有利於全面對比借殼資產與上市公司體量差異,准確反映交易影響,遏制不能實質改善上市公司經營質量的「炒小」。因此,修改後的《重組辦法》保留「凈資產」指標。

附件2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

⑷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管理辦法2019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59號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十三條修改為:「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36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以下根本變化情形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一)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二)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三)購買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四)為購買資產發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前一個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雖未達到本款第(一)至第(四)項標准,但可能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生根本變化;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發生根本變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實施前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內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能夠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為;

(五)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適用《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控制權,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認定。上市公司股權分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財務和經營決策的,視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創業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資產,導致本條第一款規定任一情形的,所購買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二、第十四條修改為:「計算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比例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買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為准,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凈資產額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為准。

購買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為准,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喪失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凈資產額為准。

(二)購買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以該資產的賬面值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資產凈額以相關資產與負債的賬面值差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分別以該資產的賬面值、相關資產與負債賬面值的差額為准;該非股權資產不涉及負債的,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資產凈額標准。

(三)上市公司同時購買、出售資產的,應當分別計算購買、出售資產的相關比例,並以二者中比例較高者為准。

(四)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並披露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的資產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范圍。中國證監會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累計期限和范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交易標的資產屬於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屬於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范圍,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同一或者相關資產。」

三、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修改為:「上市公司只需選擇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公告董事會決議、獨立董事的意見,並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網站全文披露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及其摘要、相關證券服務機構的報告或者意見。」

四、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其定價方式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五、第五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交易對方超期未履行或者違反業績補償協議、承諾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對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原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二條。

本決定自2019年10月1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⑸ 創業板公司資產重組

如果創業板公司資產重組的話,具體具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狹義的公司重組是僅限於公司並購,包括公司合並、公司收購與公司分立(分割);廣義的公司重組泛指公司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之間依據私法自治原則,為實現公司資源的合理流動與優化配置而實施的各種商事行為。 基本特徵: 1、公司重組活動是受到 公司法 強制規范適度干預的商事活動 2、公司重組的主體既包括公司,也包括股東 3、公司重組的客體是公司於股東享有的物權、債權、股權、 知識產權 等各種財產權利 4、公司重組適用於各類公司

⑹ 創業板股票不能借殼,可以重組嗎

可以。深交所鼓勵創業板公司通過重大資產重組等方式,進行並購、整合。如天龍光電,因連續虧損,2014年底就通過資產重組,使靈光能源持有公司81%的股權,實際控制人變更,從而避免了退市風險。

⑺ 創業板退市新規則


一、交易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一)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二)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三)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盤價同時觸及本條第
(一)項和第
(二)項規定的標准;
(四)上市公司股東數量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個交易日)每日均低於2000人;
(五)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一)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三)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於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科創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二、財務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3.1
上市公司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上市公司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13.3.2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
(一)項、第
(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三、規范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4.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3.4.14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一)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二)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三)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半數以上董事仍然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四)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五)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6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
(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六)項、第
(七)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
(七)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八)公司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本所同意。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四、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5.1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13.5.2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
(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則先取其絕對值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
(一)項、第
(二)項統稱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第
(三)項至第
(五)項統稱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13.5.3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
(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五、主動退市
1、滬市主板
13.7.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
(一)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四)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除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
(七)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解散;
(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法律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 第二節 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200 萬股;
(二)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 1 元;
(三)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 3 億元;
(四)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 400 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⑻ 西南策略:重組新規落地 創業板能否牛市再來

摘要

對比之前的版本,本次的重組新規主要針對五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取消重組認定中的「凈利潤」指標、進一步縮短「累計首次原則」至36個月、解除創業板重組上市的「一刀切」禁令、恢復重組上市的配套融資、加大對違反業績補償協議和盈利承諾的問責力度。

我們認為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如下:

1、取消重組認定中的「凈利潤」指標,有利於上市公司的資源整合和質量提升。

2、縮短「累計首次原則」至36個月,從時間維度整體放鬆了認定標准,也有利於收購方加快注入優質資產。

3、解除創業板重組上市的「一刀切」禁令有利於創業板公司資產質量的改善,也拓寬了科技創新企業的上市渠道。

4、恢復重組上市的配套融資對上市公司置入資產的現金流形成支撐,符合經濟承壓的大環境和國際化改革的大趨勢。

5、加大對違反業績補償協議和盈利承諾的問責力度體現了證監會治理並購亂象的決心,是對之前政策執行的經驗總結和改進。

我們認為對創業板走勢影響如下:

創業板業績走勢 有望復制2014年第109號令後的狀況: 並購重組數量與政策松緊高度相關,政策放鬆後並購重組數量增加,創業板業績改善有望加快。

創業板指數走勢 則需要觀察業績改善中內生因素的強弱: 在當前市場風格下,市場對業績的內生性、可持續性關注更高。僅有外生性的注入而非可持續性的業績改善,對股價支撐難以構成有力支撐。

當前,創業板業績改善有三方面有利因素: (1)科技周期見底,5G牌照下發,利好TMT相關全產業鏈。(2)業績承諾結束高峰已過,商譽減值壓力退潮。(3)重組新政落地,優質資產加速注入。 基本是內生外生各佔一半。

投資策略: 總體而言,成長股業績趨勢明顯好於周期股。 可以關注創業板科技龍頭,如卓勝微(300782)、寧德時代(300750)、上海鋼聯(300226)、銳科激光(300747)、聖邦股份(300661)、廣和通(300638)、億聯網路(300628)、匯納科技(300609)、精測電子(300567)、深信服(300454)、億緯鋰能(300014)等。此外,創業板殼資源也可適時關注。

風險提示:政策超預期收緊,5G推進受阻。

正文

10月18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經過四個月的公開徵求意見,重組新規正式落地,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對比之前的版本,本次的重組新規主要針對五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取消重組認定中的「凈利潤」指標

進一步縮短「累計首次原則」至36個月

解除創業板重組上市的「一刀切」禁令

恢復重組上市的配套融資

加大對違反業績補償和盈利承諾的問責力度。

我們認為這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如下:

取消重組認定中的「凈利潤」指標,有利於上市公司的資源整合和質量提升。

在2016年重組辦法所列七類重大資產重組認定標准中,第三類是「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凈利潤的比例達到100%以上」,虧損和盈利能力較弱的公司很容易觸發這一指標,不利於公司採用市場化方法提升資產質量。本次修訂取消了相關規定,鼓勵公司吐故納新、整合資源。

縮短「累計首次原則」至36個月,從時間維度整體放鬆了認定標准,也有利於收購方加快注入優質資產。

重大資產重組的認定期限在2014年的第109號令中沒有限期,2016年修訂為60個月內,本次再次縮短為36個月,進一步放鬆了認定的標准,也支持收購人及其關聯方在取得控制權後加快注入優質資產。

解除創業板重組上市的「一刀切」禁令有利於創業板公司資產質量的改善,也拓寬了科技創新企業的上市渠道。

2013年11月證監會發布《關於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明令禁止創業板公司實施重組上市。此次新規允許「符合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不僅有助於創業板公司質量的改善,也為科技創新企業打開了新一條上市渠道。

恢復重組上市的配套融資對上市公司置入資產的現金流形成支撐,符合經濟承壓的大環境和國際化改革的大趨勢。

恢復配套融資改善了上市公司在經濟承壓背景下置入資產的現金流壓力,也符合國際重組上市的慣例,有助於推進外資在我國權益市場的長期布局。

加大對違反業績補償協議和盈利承諾的問責力度體現了證監會治理並購亂象的決心,這是對之前政策執行的經驗總結和改進。

新規中 新增了問責條款, 明文規定「交易對方超期未履行或者違反業績補償協議、承諾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有助於減輕信息不對稱現象,打擊惡意炒殼行為。

回顧重大資產重組政策的歷次變化:2014年政策進入寬松期,並購重組井噴式增長,潛在風險也逐漸積聚;到2016年,監管層收緊了重組政策,對炒殼、囤殼行為予以規范和限制,引導市場風氣從盲目、過熱和高溢價向理性回歸。2019年重組政策重新放鬆,解禁創業板、恢復配套融資,政策方向與2014年一致的。

那本次重組新規將會對創業板走勢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我們認為是兩方面的:

業績走勢上,創業板業績走勢 有望復制2014年第109號令後的狀況: 並購重組數量與政策松緊高度相關,政策放鬆後並購重組數量增加,創業板業績改善有望加快。 2014年第109號令下發後,創業板重大資產重組數量和規模都快速上行,2015年全年共發生92起,規模合計858.7億元,同比增長160%以上;2016年末到2018年,重大資產重組進入了收縮期。在「小額快審」機制和新政徵求意見的雙重作用下,今年重組再度回暖,新政的正式施行也將持續發力,加速優質資產注入創業板。

指數走勢上,需要觀察並購重組能否帶來業績的持續改善。 在當前市場風格下,僅有外生性的注入而並非可持續性的業績改善,對股價支撐難以構成有力支撐。而且,2018年創業板商譽的大幅減值,就是此前並購政策的後遺症。 在監管上,也只能管到業績承諾期內的承諾情況,對於業績承諾期外的情況,監管無力也無權干預,但這恰恰是當前市場風格所關注的焦點。

總體而言,當前新並購政策的出台,有助於創業板業績加快回暖。 三季報預告顯示創業板三季度凈利潤增速由負轉正,創下新高,基本面或較二季度明顯改善。 當然這需要正式公布的三季報進一步確認。 這種業績改善或許來源於以下三方面:

(1)科技周期見底,5G牌照下發,利好全產業鏈。

TMT板塊基本面與科技革命關聯度很大。上世紀90年代萬維網的出現、2013年移動互聯網的興起都催生了令人興奮的TMT熱潮。5G在2020年有望實現全面商用,行業紅利已經從通信、電子傳導到了計算機,創業板股業績將迎來全面提升。

(2)業績承諾結束高峰已過,商譽減值壓力退潮。

業績承諾期一般對應1-3年,大批並購的保護期在17-18年集中結束,創業板因此爆發了大規模的商譽減值計提,對業績侵蝕較大。減值壓力已經釋放得比較充分,也創造了較低的基數,對創業板日後回升形成支撐。

(3)重組新政落地,優質資產加速注入。

投資策略

總體而言,成長股業績趨勢明顯好於周期股。

建議關注創業板成長股投資機會,如卓勝微(300782)、寧德時代(300750)、上海鋼聯(300226)、銳科激光(300747)、聖邦股份(300661)、廣和通(300638)、億聯網路(300628)、匯納科技(300609)、精測電子(300567)、深信服(300454)、億緯鋰能(300014)等。

此外,創業板殼資源也可適時關注。

風險提示: 政策超預期收緊,5G推進受阻。

(文章來源:冰眼觀市)

鄭重聲明:發布此信息的目的在於傳播更多信息,與本站立場無關。

⑼ 什麼是創業板重組松綁

在了解股票行情的時候,我們有時候會看到「創業板重組松綁」這一概念的相關個股,但是並不清楚這一概念所代表的具體意思,請問創業板重組松綁什麼意思呢?

1、 創業板重組松綁是證監會在2019年10月時。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允許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所謂重組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並購、收購、借殼、買殼上市公司以實現其資產上市的行為。創業板重組松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2、 擬取消重組上市認定標准中的「凈利潤」指標。支持上市公司依託並購重組實現資源整合和產業升級。

3、 擬將「累計首次原則」的計算期間進一步縮短至36個月。引導收購人及其關聯人控制公司後加快注入優質資產。

4、 促進創業板公司不斷轉型升級。擬支持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

5、 擬恢復重組上市配套融資。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置入資產改善現金流、發揮協同效應,引導社會資金向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高科技企業集聚。

由重組上市松綁,因此市場中也涌現出一批創業板重組上市概念股,但需要注意的是,隨著今年創業板注冊制改革的推進,創業板重組松綁這一概念的價值有所減弱。希望以上的答案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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