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的決定(2017)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證在股票發行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二、第二條修改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
「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以下統稱股票發行申請),適用本辦法。
「並購重組委的組成、職責、工作規程等另行制定。」三、第六條修改為:「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發審委委員為66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
「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四、第七條修改為:「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一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2屆。發審委委員每年至少更換一半。
「發審委委員和並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中國證監會設立發審委遴選委員會,按照依法、公開、擇優的原則選聘發審委委員,發審委委員人選向市場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六、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發審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理論水平和道德修養;
「(二)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熟悉證券、會計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四)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五)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六)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七、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發審委委員因違法違規被解聘的,取消其所在單位5年內再次推薦發審委委員的資格,發審委委員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作出相應處分。」八、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五項修改為:「不得與發行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發行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
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中國證監會以外的專職委員受聘期間,執行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相關人員所持股票,原則上應當在具備依法轉讓條件時受聘一個月內清理完畢,中國證監會以外的兼職委員受聘期間,買賣股票的限制措施另行規定。」
原第七項作為第八項。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中國證監會設立發行審核監察委員會,對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察。」十、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發審委委員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行為,或者存在對所參加發審委會議應當迴避而未提出迴避等其他違反發審委工作紀律的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公開譴責、解聘等處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貳』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是否合法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符合以下規定是合法,否則是不合法的。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規定:
一、高管在下列股票限售期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一)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二)高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不得委託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購。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高管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個月的限制:
1、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受讓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和有關部門批准,且受讓人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
3、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高管在任期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股份總數的25%,但所持股份總數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
(四)高管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股份。
(五)對於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高管的特別限售規定
1、高管自向深交所申報離任信息之日起6個月內增持的股份也將予以鎖定;
2、高管自向深交所申報離任信息之日起6個月後的12個月內,通過深交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數量占其所持的股票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0%,但股份余額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
(六)高管還應遵守《公司章程》的關於限售期的特別規定以及高管自己所承諾更為嚴格的限售期。
二、禁止高管從事短線交易
高管不得將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指最後一筆買入時點起算6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指最後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
三、禁止高管在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買賣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高管在下列「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註: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高管配偶在「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四、禁止高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本公司股票
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上市公司高管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本公司股票。
高管應當確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
『叄』 並購重組會議相關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有其相應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第五條 並購重組委由專業人員組成,人數不多於40名,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不多於11名。並購重組委根據需要按一定比例設置專職委員。
第八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理論水平和道德修養;
(二)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熟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四)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具有豐富的行業實踐經驗;
(五)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出席並購重組委會議,並在審核工作中勤勉盡職;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並購重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泄露並購重組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不得利用並購重組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中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五)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
(六)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買賣上市公司的證券;
(七)不得在履行職責期間私下與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
(八)不得有與其他並購重組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誘導其他並購重組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九)未經授權或許可,不得以並購重組委委員名義對外公開發表言論及從事與並購重組委有關的工作;
(十)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肆』 在我國禁止持有、買賣股票的人員有哪些
證券法規定的禁止持有、買賣股票或者獲得股票的主體主要有
(1)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因其所屬機構或者組織是專業從事證券交易和證券經營業務的單位,他們不僅有獲得信息的便利條件,而且有業務的優勢。因此,要防止他們利用其業務和信息優勢參與股票交易而不利於其他投資者,以保證證券交易活動的公開、公正。
(2)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因其參與對證券活動的監督管理,其中包括擬定和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參與對股票公開發行的審核,以及對證券活動實施調查和檢查等,如果允許其參與證券交易活動,將與其所承擔的職責發生利益沖突,有失公正。
(3)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
因地位、職務和與有關人員的關系,而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他們也屬於禁止持有、買賣股票或者獲得股票的主體范圍。
『伍』 黨員幹部可以炒股嗎
可以的,根據《規定》,黨員幹部除證券監管機構工作人員、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等國家法律以及相關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明確禁止的以外,個人可以正常買賣股票和進行其他證券投資。《規定》的精神實際上主要是為了防止黨員幹部憑借公職便利,為自己或者為親友非法牟利。所以被禁止的是違規買賣股票,正常的交易是允許的。
【拓展資料】
炒股,指倒買倒賣股票。炒股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獲取利潤。
股價的漲跌根據市場行情的波動而變化,之所以股價的波動經常出現差異化特徵,源於資金的關注情況,他們之間的關系,好比水與船的關系。水溢滿則船高,(資金大量湧入則股價漲),水枯竭而船淺(資金大量流出則股價跌)。
開戶
1.到證券公司開戶,辦理上證或深證股東帳戶卡、資金賬戶、網上交易業務、電話交易業務等有關手續。然後,下載證券公司指定的網上交易軟體。
2.到銀行開活期帳戶,並且通過銀證轉賬業務,把錢存入銀行。
3.通過網上交易系統或電話交易系統等系統把錢從銀行轉入證券公司資金賬戶。
4.在網上交易系統里或電話交易系統買賣股票。
5.手續費在100元左右(每家證券公司是不同的)。股市低迷時,一般免費開戶。
6.買股票必須委託證券公司代理交易,所以,必須找一家證券公司開戶。 買股票的人是不可以直接到上海證券交易所買賣的。
作為一個股民是不能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的,而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買賣股票,而所謂證交所的會員就是通常的證券經營機構,即券商。你可以向券商下達買進或賣出股票的指令,這被稱為委託。
『陸』 重組中的股票能否買賣
一般重組中的股票都是需要停牌的(也就是停止交易),直到復牌之後才能交易。
針對公司重組一事,是股市中最常見的,也有不少投資者喜歡買重組的股票,那麼今天我就讓大家知道重組的含義和對股價的影響。開始之前,不妨先領一波福利--【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重組是什麼
重組代表的是企業制定和控制的,能夠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很大的改變。企業重組是針對企業產權關系和其他債務、資產、管理結構所展開的企業的改組、整頓與整合的過程,就這樣然後再從整體上和戰略上改善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強化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推進企業創新。
二、重組的分類
企業重組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一般而言,企業重組有下列幾種:
1、合並:即將兩個或更多企業相組合,建立起一個全新的公司。
2、兼並:就是把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然而依舊將其中一個企業的原本名稱保留。
3、收購:指一個企業通過購買股票或資產的方式得到了另一企業的所有權。
4、接管:指公司原控股股東股權持有量被超過而失去原控股地位的情況。
5、破產:是指企業虧損狀態長期保持,不能扭虧為盈,並逐漸發展為無力償付到期債務的一種企業失敗。不管是怎樣的重組形式,都會對股價產生不小的影響,所以重組消息要及時掌握,推薦給你這個股市播報系統,及時獲取股市行情消息:【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三、重組是利好還是利空
公司重組大多情況下都是好事,一個公司發展得較差甚至虧損進行重組,能力更強的公司把優質資產注入該公司,並將不良資產都置換掉,或者通過資本注入使公司的資產結構得到改善,使公司的競爭力不斷的加強。如果公司能夠順利進行重組的話,那麼公司一般都會脫胎換骨,能夠拯救出虧損或經營不善的公司,蛻變一個優質的企業。
中國的股票市場,對於重組題材股的一系列炒作也都是炒預期,賭它可不可能成功,只要公司重組的消息傳播出來,市場通常都會爆炒。如果在原股票資產重組後再有新的生命活力注入進來,炒作的新股票板塊題材又可以借題發揮了,該股票的漲停現象從重組之後就會很常見了。反之,如果重組後沒有新資金的大量注入,再者就是沒有將公司經營改善,這種情況就是股票利空,股票的價格將有所下跌。不知道手裡的股票好不好?直接點擊下方鏈接測一測,立馬獲取診股報告:【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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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黨紀新規被誤讀:黨員不能炒股嗎
黨員可以炒股的,但是有部分職位是不行的,具體如下: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
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7)重組委委員禁止買賣股票擴展閱讀:
黨員購買股票規定的歷史:
關於買賣股票問題,我們經歷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
在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當時在我們國家證券市場監管機制還不夠健全的歷史條件下,這一規定對於促進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隨著我國證券業監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越來越規范了。為此,在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201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證在股票發行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
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以下統稱股票發行申請),適用本辦法。
並購重組委的組成、職責、工作規程等另行制定。第三條發審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
發審委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決定。第四條發審委通過發審委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委會議)履行職責。第五條中國證監會負責對發審委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對發審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第二章發審委的組成第六條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發審委委員為66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
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第七條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一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2屆。發審委委員每年至少更換一半。
發審委委員和並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第八條中國證監會設立發審委遴選委員會,按照依法、公開、擇優的原則選聘發審委委員,發審委委員人選向市場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九條發審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理論水平和道德修養;
(二)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熟悉證券、會計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四)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五)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六)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第十條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發行審核工作紀律的;
(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職的;
(三)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的;
(四)2次以上無故不出席發審委會議的;
(五)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
發審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發審委委員解聘後,中國證監會應及時選聘新的發審委委員。
發審委委員因違法違規被解聘的,取消其所在單位5年內再次推薦發審委委員的資格,發審委委員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作出相應處分。第三章發審委的職責第十一條發審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第十二條發審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發審委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行使表決權。第十三條發審委委員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發行人有關的資料。第十四條發審委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出席發審委會議,並在審核工作中勤勉盡職;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發行人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泄露發審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不得利用發審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上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五)不得與發行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發行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
(六)不得有與其他發審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者誘導其他發審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七)中國證監會以外的專職委員受聘期間,執行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相關人員所持股票,原則上應當在具備依法轉讓條件時受聘一個月內清理完畢,中國證監會以外的兼職委員受聘期間,買賣股票的限制措施另行規定;
(八)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