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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加強股票退市

發布時間:2023-03-02 00:42:32

⑴ 什麼情形股票或被強制退市

中國證監會2日發布消息表示,證監會擬對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進行修改,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形成優勝劣汰的上市公司退市機制,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發揮資本市場基礎功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近日,就修改內容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表示,在完善重大違法行為退市制度的同時,將進一步加大對財務狀況嚴重不良、長期虧損、「僵屍企業」等符合退市財務指標企業的退市執行力度,促進上市公司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夯實內在可持續發展基礎,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⑵ 證監會修改了哪些退市規定

7月27日,證監會發布實施《關於修改的決定》(下稱《決定》),對退市制度作出三方面修改完善,包括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明確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等人員的主體責任等。

與此同時,《決定》作出了新老劃斷的安排,明確在《決定》施行前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並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上市公司,仍適用原《退市意見》;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決定》施行前發生的重大違法行為觸發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條件的,將適用《決定》中明確的各項新規。

⑶ 什麼是退市上市公司退市後怎麼辦

什麼是退市?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中國證監會於2001年2月23日發布了《虧損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之後又於2001年11月30日在原有辦法基礎上加以修訂,規定連續三年虧損的上市公司將暫停上市。我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正式開始推行。
股票退市前,會有「退市風險警示」。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降低市場風險,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退市風險警示等問題的通知〉,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對其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也就是「退市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退市後怎麼辦?
如果暫停上市的公司沒有提出恢復上市申請或其恢復上市申請沒有被交易所核准,則該公司將被終止上市。交易所對暫停上市的公司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後,根據有關規定,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將由一傢具備代辦股份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主辦券商)代辦轉讓,並在45個工作日之內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交易。
在交易所對暫停上市的公司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的5個工作日之內,退市公司及其主辦券商將在指定媒體(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等)上刊登《代辦股份轉讓股份確權公告》,該公告中會告知退市公司股東辦理股份確權手續的開始時間、辦理地點、需要攜帶的證件。

⑷ A股退市力度加大,哪些類型的公司會面臨退市風險

為了使A股市場可以發展的更加成熟,在退市力度上面也是增強了不少。對於上市公司來說,一些股票價格接近1元或者企業自身發展不好的企業,以及一些違法亂紀的上市公司,將會面臨退市的風險。

三、資本市場“零容忍”

上市公司在上市的過程中,其實需要支付的費用還是很多的。因為上市公司在融資方面,更加方便快捷。同時上市公司的名頭對於公司的發展還是有積極的影響的。在這樣的情況下,一些上市公司會為了上市而美化公司的財務報表。有的上市公司在上市以後,為了不觸及退市的底線,也會對自己的年報進行造假。

資本市場的這樣造假行為,嚴重的影響了股市的正常運轉。這些公司一旦把發現,等待他們的命運,就會很慘了。對於一些財務數據異常的上市公司,我們還是需要有一定的警覺之心。

各位,對於A股退市力度逐漸加大這件事,你有什麼不同想法,可以在評論區留言。

⑸ 2021年股市退市新規 A股最新退市規則匯總

一、交易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一)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二)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三)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盤價同時觸及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標准;
(四)上市公司股東數量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個交易日)每日均低於2000人;
(五)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一)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三)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於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科創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二、財務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上市公司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上市公司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三、規范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半數以上董事仍然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6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
(六)公司股票因第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
(七)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八)公司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本所同意。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四、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則先取其絕對值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統稱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第(三)項至第(五)項統稱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五、主動退市
1、滬市主板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
(一)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四)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除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
(七)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解散;
(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⑹ 退市新規2021解讀

其中最受關注的,是從嚴設置重大財務造假退市量化指標:將造假年限由3年減少為2年;將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造假金額合計數由10億元降為5億元;同時新增營業收入指標。而證監會在交易所發布新規後,也同時發布答我問,表示證監會將拓寬多元退出渠道,強化退市監管力度,加快制定相關投資者保護制度,強化發行上市、再融資、並購重組、退市、監管執法等全流程全鏈條監督問責,推進《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不折不扣落實落地。受市場高度關注的退市制度改革終於落地!2020年12月31日深夜,圍繞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滬深交易所正式發布新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多項配套規則(以下合並簡稱「退市新規」)。
【拓展資料】
以下為退市新規的要點:
1、新增市值退市,連續20個交易日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將被市值退市。
2、面值退市標准明確為「1元退市」,並設置了過渡期安排:觸及面退的個股,「低面」時間從新規之前開始的,按照原規則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3、取消單一凈利潤和營收指標的退市指標。新規下扣非前/後凈利潤孰低者為負且營收低於1億元,將被戴上*ST,連續兩年扣非前/後凈利潤孰低者為負且營收低於1億元,將被終止上市;退市風險警示股票被出具非標審計報告的,觸及終止上市標准。
4、新增重大違法財務造假指標:連續2年財務造假,營收、凈利潤、利潤、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總額達5億元以上,且超過相應科目兩年合計總額的50%。重大違法類退市連續停牌時點從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法院判決之日,延後到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判決生效之日
5、新增規范類指標,信息披露、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數以上董事對於半年報或年報不保真兩類情形。出現上述情形,且公司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再有兩個月未改正,終止上市。
6、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明確連續兩年觸及財務類指標即終止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可轉債同步終止上市。
7、交易類退市不設退市整理期。其餘類型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退市整理期從30個交易日縮減至15個交易日。
8、關於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在新規前已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決定書且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適用原規則;新規施行後收到相關告知書的,以2015至2020年財務數據按照原規則標准判斷其是否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2020年及以後年度財務數據按照新規標准判斷其是否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9、深市設立風險警示板,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設置交易量上限,每日累計買入單只股票不得超過50萬股。普通投資者首次買入該板股票,需簽風險揭示書。參與退市整理股票,需滿足「50萬元資產+2年投資經驗」的門檻。
此外,交易所還設置了新舊退市制度的過渡期安排:已暫停上市的,2020年年報披露後,仍執行舊的退市制度;已實施風險警示的,則安排了以下處理方式:
1.未觸及新規退市風險警示且未觸及原規則暫停上市的,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2.未觸及新規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撤銷其他風險警示;
3.未觸及新規退市風險警示,但觸及舊暫停上市規則的,不暫停上市,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4.觸及新規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按照新規實施風險警示。

⑺ 某隻股票的「退市」是什麼意思是不流通了嗎那有這只股票的股民怎麼辦

在股市當中,投資者非常害怕股票退市這種情況,因為很有可能造成嚴重的虧損,今天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股票退市的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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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麼意思?

股票退市其實就是指上市公司不滿足交易方面的相關要求,導致的主動或者被動終止上市的情況,退市之後就是從上市公司變為了非上市公司。

主動性退市與被動性退市都是公司在退市的時候面臨的退市方式,公司自主決定退市屬於主動性退市;被動性退市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公司也會面臨來自監督部門進行強制吊銷《許可證》。如果退市的話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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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退市了,沒有賣出的股票怎麼辦?

股票退市後,交易所有一個退市整理期的時間,也就是說,一旦股票滿足了退市條件,強制退市就產生了,那麼在這個時間可以把股票賣出去。過了退市整理期之後這家公司就退出二級市場,就無法進行買賣了。

如果搞不懂股市的情況,最好是先挑龍頭股進行買入,不要什麼也不清楚就往裡投資,要當心錢收不回來,下面的是我總結的各個行業的龍頭股:【吐血整理】各大行業龍頭股票一覽表,建議收藏!

若是退市整理期過了之後還沒有賣出股票的股東,只能夠在新三板市場上進行買賣交易了,新三板的主要作用就是處理退市股票的,如果有需要在新三板進行股票買賣的夥伴們,還需要在三板市場上開通一個交易賬戶才能進行買賣。

這一點要注意哦,退市後的股票雖然說會有一個退市整理期的時間賣出股票,但其實會虧損散戶的利益。股票有朝一日進入退市整理期,起初大資金必定先出逃,小散戶的小資金是很難賣出去的,因為賣出成交的原則是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大客戶優先,於是等到股票賣出去了,股價現在已經跌了很多了,散戶虧損慘重。在注冊制度之下,散戶購買了退市風險股所要面臨的風險也是巨大的,所以說千萬不能買賣ST股,ST*股也是千萬不能買賣的。

應答時間:2021-08-24,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

⑻ 2021年創業板退市新規 創業板退市規則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所述:
上市公司觸及本章規定的退市風險警示、終止上市情形的,本所依程序審議和決定其股票退市風險警示、終止上市事宜。

第二節、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200 萬股;
(二)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 1 元;
(三)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 3 億元;
(四)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 400 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或者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
(二)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過半數董事保證真實、准確、完整的年度報告;
(五)雖滿足第 條規定的條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六)因不滿足第 條規定的條件,其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審核同意。
公司因第條第一款第四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出現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情形或者實際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指標相應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現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節、規范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
(二)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真實、准確、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的;
(三)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規則第 條第四項情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經失去信息披露聯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並造成惡劣影響;
(四)本所認為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第條第一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未披露過半數董事保證真實、准確、完整的相關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二)因第條第二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真實、准確、完整;
(三)因第 條第三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因第 條第四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完成改正;
(五)因第 條第五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六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
(六)因第條第六項、第七項情形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
(七)雖滿足第 條、第 條規定的條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八)因不滿足第 條、第 條規定的條件,其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審核同意。
第五節、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 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公司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標准;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 5 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 5 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 50%。
(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先取其絕對值後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統稱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第三項至第五項統稱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 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第八節 主動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並決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四)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
(五)公司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
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公司股東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七)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收購人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八)中國證監會或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⑼ 2021退市新規詳細

經過充分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備受關注的退市新規正式出爐。
12月31日晚,滬深交易所分別正式發布退市新規。與徵求意見稿相比,退市新規重點對此前市場質疑較多的重大違法「造假金額+造假比例」退市指標等做出完善。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退市新規有何調整?六大要點:
1、將財務造假考察年限從3年減少為2年,造假金額合計數由10億元降至5億元,造假比例從100%降至50%,並新增營業收入造假指標。
2、明確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均應當扣除。
3、對於扣非凈利潤前後孰低者為負值的公司,應當在年報中披露營業收入扣除情況及扣除後的營業收入金額,會計師應當對此出具專項核查意見,以明確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4、完善交易類退市指標過渡期安排,明確股票收盤價在新規施行前後連續低於1元且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按照原規則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5、科創板同步完善退市指標和程序,深交所統一主板和中小企業板公司的交易類退市標准。
6、明確觸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公司的相關主體,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摘牌前,不得減持公司股份。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退市新規與新證券法精神高度契合。新證券法刪除了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的相關規定,明確由交易所制定退市標准,交易所承擔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退市標准和退市程序,形成了財務類、交易類、規范類和重大違法類四類退市情形。新證券法明確入口端不再強調持續盈利能力,而是關注持續經營能力,出口端與入口端保持一致,退市標准也不再考察單一盈利指標,以組合財務指標予以替代,加速僵屍空殼企業出清,促進市場優勝劣汰。
關注點一:
從嚴收緊重大財務造假退市量化指標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此次退市新規最重磅的修改,莫過於調整重大違法「造假金額+造假比例」退市指標。
本次反饋意見中,部分意見建議從嚴設置比例指標和金額指標,體現了市場對嚴懲財務造假行為的強烈期待。有鑒於此,退市新規吸收了上述建議,下調了造假金額比例和絕對值,將造假考察年限從3年減少為2年,造假金額合計數由10億元降至5億元,造假比例從100%降至50%,並新增營業收入造假指標,進一步從嚴收緊量化指標。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規則在指標設置上更加嚴格。
具體調整為: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或利潤總額,或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總額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相應數據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先取其絕對值後再合計計算)
這是否意味著,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只要未達到此次新增的「造假金額+造假比例」指標就可以避免退市?
交易所指出,這種觀點是不準確的。此次新增重大財務造假量化指標是對交易所2018年11月發布的《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中有關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指標的進一步補充。
近年來,市場上個別公司財務造假金額巨大、造假情形嚴重、影響極其惡劣。因此,在原有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標准基礎上新增「造假金額+造假比例」指標,進一步明晰標准,精準打擊此類重大惡性造假行為。該新增指標並非是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劃出「安全界線」,而是進一步提升重大違法認定標準的完整性,與其他重大違法認定指標共同發揮退市效果。也就是說,公司財務造假情形即使未觸及新增標准,但觸及原有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標準的,將依舊被實施終止上市。
交易所表示,打擊造假需要綜合體系、多種工具共同發揮作用,根據造假的嚴重程度和實際情況,綜合採取包括紀律處分、行政處罰、移送刑事、集體訴訟、退市等多種措施,而不是只要造假就退市。將繼續嚴格監管財務造假行為,對於達到退市標準的公司,堅決予以退市。
關注點二:
明確與主營無關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均應當扣除
有種意見認為,營業收入指標容易規避,交易所指出,本次退市制度改革新增的「扣非凈利潤+營業收入」組合指標,指向的是沒有持續經營能力的空殼公司。為防止公司通過虛構收入規避退市,上市規則中做了以下安排,來保證該項新增指標的執行落實到位。
一是要求公司判斷是否觸及此項指標時,營業收入中應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應當充分披露營業收入扣除情況及扣除後的營業收入金額,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是負責年報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就公司營業收入扣除事項是否符合規定及扣除後的營業收入金額是否准確出具專項核查意見。
三是公司未按規定扣除相關收入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並按照扣除後營業收入決定是否對公司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終止上市。
關注點三:
收盤價在新規施行前後連續低於1元
且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
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此次退市新規完善交易類退市指標過渡期安排。有意見指出,考慮到擬取消交易類退市指標的退市整理期安排,在新規發布施行前,股票收盤價觸及了原上市規則面值退市標準的,是否給予退市整理期交易機會尚不明確。從給予市場充分預期的角度出發,交易所明確,股票收盤價在新規施行前後連續低於1元且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按照原規則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關注點四:
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公司相關主體
在公司股票摘牌前不得減持股份
為保護廣大投資者權益,滬深交易所明確觸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特定主體,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摘牌前,不得減持公司股份。
關注點五:
退市新規還有哪些調整?
在科創板方面,本次退市新規修訂進一步完善退市指標,優化退市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兩大方面。
一是退市指標方面,強化財務類指標交叉適用,優化營業收入扣除機制,增設重大財務造假退市量化指標,新增半數以上董事無法對年報或者半年報保真的規范類指標。二是退市程序方面,明確因交易類退市情形終止上市的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並將其他情形退市整理期期限由30個交易日縮短至15個交易日,進一步簡化退市流程,同時打開退市整理期首日漲跌幅限制。
此外,針對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科創板公司股票,增設每日股票交易限制,但仍然按照科創板股票交易機制進行交易。
深交所指出,有意見認為,中小企業板公司與主板公司設置兩套交易類退市標準的必要性不強。深交所採納該建議,不另行規定中小企業板公司相關標准,與主板標準保持一致。
同時,關於風險警示股票交易信息獨立於其他股票分別揭示、普通投資者首次買入風險警示股票需簽署風險揭示書以及風險警示股票單日買入數量限制的規定暫緩實施,後續將另行通知具體實施時間。
另外,深交所進一步明確重大違法過渡期安排規則適用依據,明確不計入重新上市相關期限的具體情形等。
關注點六:
如何理解此前的存量*ST公司即使繼續虧損
也有可能不再被實施暫停上市?
交易所表示,此次用「扣非前後凈利潤孰低+營業收入」組合財務指標取代單一凈利潤持續虧損和營業收入指標,旨在通過多維刻畫識別那些長期沒有主業、持續依靠非經常性收益保殼的僵屍空殼企業,實現市場出清,同時給予主業尚未盈利的科技企業或因行業周期暫時虧損的公司一定發展空間,符合新證券法提出的「具備可持續經營能力」理念,也貼近成熟市場經驗。本輪退市改革明確財務指標的退市標准,三類財務指標交叉適用,涉及多種排列組合,上市公司觸及財務退市的情形更加多元,對僵屍空殼企業打擊力度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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