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非公開發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對股票有什麼影響嗎
非公開發行股份對公司股價的影響,就要看公司增發的目的是什麼。具體來說,如果公司增發新股是作為引入戰略投資者的一種手段,或者是公司逆向收購的一種方式(其實就是公司增發完之後,大股東發生變化,上市公司被其他企業收購的一種情況),那麼公司股價必然大漲,但如果僅僅是融資的需要的話,意義就不大。
拓展知識:非公開發行股的特點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點主要有:一、募集對象的特定性;二、發售方式的限制性。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是特定的,即其發售的對象主要是擁有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優勢的機構投資者及其他專業投資者,他們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能夠做出獨立判斷和投資決策。其次,非公開發行的發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開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資者進行勸募,從而限制了即使出現違規行為時其對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程度和范圍。非公開發行股票一般是利好,尤其是如果有增發價格如果與二級市場聯動,將會推動股票股價。股價的影響因素有很多,如並購重組對股價的影響、股票價格與股票成交量的關系、稅收政策對股票市場的影響等。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優點是給予非公開發行一定的監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證券法的功能、目標受損的前提下,使發行人大大節省了籌資成本與時間,也使監管部門減少了審核負擔,從而可以把監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開發行股票的監管、查處違法活動及保護中小投資者上,這在經濟上無疑是有效率的。其次,對非公開發行給予審核豁免。由於可以獲得審核豁免,從而大大降低籌資成本,因而對於許多企業來說,非公開發行具有很大吸引力。例如,一些「創業企業」(START-UPENTERPRISES)盡管擁有某種新技術,但由於其高風險性,使得普通投資者往往不願對這樣的企業進行投資。這種企業的價值也往往被低估。如果它們通過公開發行股票進行融資,其成功的可能性將不高,復雜、耗時、費用高昂的審核、披露程序更是一道難以逾越的門檻。而非公開發行則可以為它們提供一條有效的直接融資捷徑。有資料證明,美國非公開發行豁免制度對美國高科技產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註:Jennings,Marsh, Coffee,Securities Regulation,Cases and Materials,7[Thd.pp.340—343.)再比如,當外國企業希望到其他國家的股票市場上籌資時,他國的股票發行審核、披露程序常常也是最大的障礙。而非公開發行則可以使其克服這一障礙。近年來,通過非公開發行方式進入外國股票市場,已經成為證券市場全球化的一種重要形式。
2. 並購重組股票會漲嗎
公司在並購重組以後股價肯定是會上漲的,因為會吸引很多融資的,而且在剛並購重組以後,很多人都覺得這個公司的發展是非常好的,所以肯定會上漲,一般在並購重組的第1天,股價上漲的非常的猛。具體來說還是要看這個公司的經營情況怎麼樣
拓展資料:
大股東減持對股票產生兩個不利的影響
一是稀釋了二級市場的資金總量,因為大股東們減持1%,往往也會帶來數千萬元甚至數億元的資金流出證券市場,尤其是那些從財務投資角度減持籌碼的大股東們更是如此。一旦大股東們的減持行為具有持續性,那麼,將抑制A股市場的牛市氛圍,降溫A股市場。二是從產業資本的角度提醒金融資本,因為連控股股東都開始減持,那麼,作為金融資本的中小投資者為何還要苦苦支撐呢?所以,大股東們的減持相當於提供了一個估值新標尺。
當然,減持也有兩個積極的影響。一是盤活了A股市場的籌碼,提升了A股市場的籌碼流動性。畢竟部分大股東的減持並非是因為股價嚴重高估,而是控股股東為財務問題而做出的減持動作。二是大股東們的減持籌碼一旦被市場所消納,且股價再度積極走高,那麼極有可能強化A股市場的牛市氛圍,就如同前期的中信證券、蘇寧電器等個股在限售流通股解禁後的持續減持聲中一路上漲一樣。
操作上要區別對待
一方面要考慮到減持的確對股價有一定的壓力,尤其是一些基本面一般的個股,大股東們的減持極有可能改變股價的短線運行趨勢。但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到減持並非是個股股價趨勢的唯一可變因素,只要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在積極改善,未來的動態市盈率仍然處於合理估值范圍內,那麼就沒有必要擔心大股東、小非們的減持。
於大股東減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
1、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2、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該公司的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3. 作為上市公司普洛斯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一、上市公司計算相關交易是否達到重大資產重組標准時,其凈資產額是否包括少數股東權益?
答:上市公司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十四條等條款,計算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時,應當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的相關規定,前述凈資產額不應包括少數股東權益。
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配套資金的,有哪些注意事項?
1.《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募集配套資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答:募集配套資金的用途應當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考慮到並購重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資金還可用於:支付本次並購交易中的現金對價;支付本次並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並購整合費用;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等。
募集配套資金用於補充公司流動資金的比例不應超過交易作價的25%;或者不超過募集配套資金總額的50%,構成借殼上市的,不超過30%。
2.募集配套資金的定價方法、鎖定期、聘請中介機構的具體要求有哪些?
答: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部分應當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募集配套資金部分應當按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募集配套資金部分與購買資產部分應當分別定價,視為兩次發行。具有保薦人資格的獨立財務顧問可以兼任保薦機構。
3.上市公司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2014年修訂)》的規定披露募集配套資金方案時,還應注意什麼?
答:上市公司在披露募集配套資金的必要性時,應結合以下方面進行說明: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資金金額、使用進度、效益及剩餘資金安排;上市公司、標的資產報告期末貨幣資金金額及用途;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等財務狀況與同行業的比較;本次募集配套資金金額是否與上市公司及標的資產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相匹配等。
上市公司還應披露募集配套資金選取詢價或鎖價方式的原因。如採用鎖價方式,鎖價發行的可行性,鎖價發行對象與上市公司、標的資產之間的關系,鎖價發行對象認購本次募集配套資金的資金來源,放棄認購的違約責任,以及發行失敗對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響。
三、上市公司實施並購重組中,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發行對象數量是不超過10名還是不超過200名?
答:上市公司實施並購重組中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發行對象數量原則上不超過200名。
四、《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應當說明市場參考價的選擇依據」應當如何理解?
答:《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市場參考價可以是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上市公司應當充分說明市場參考價的選擇原因。
五、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涉及其他主管部門批復的有什麼要求?
答:《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說明,並予以披露:(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涉及其他主管部門批復的,中介機構應當就本次交易涉及哪些部門批復、是否為前置審批、批復進度、不確定性風險,以及無法獲取相關批復對本次交易的影響等事項發表明確意見並予以披露。
六、上市公司公告重大資產重組預案後,如對重組方案進行調整,有什麼要求?
答:(一)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的決議後,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於如何認定是否構成對重組方案的重大調整問題,明確審核要求如下:
1.關於交易對象
1)擬增加交易對象的,應當視為構成對重組方案重大調整。
2)擬減少交易對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將該交易對象及其持有的標的資產份額剔除出重組方案,且剔除相關標的資產後按照下述第2條的規定不構成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可以視為不構成重組方案重大調整。
3)擬調整交易對象所持標的資產份額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對象之間轉讓標的資產份額,且轉讓份額不超過交易作價20%的,可以視為不構成重組方案重大調整。
2.關於交易標的
擬對標的資產進行變更,如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視為不構成重組方案重大調整。
1)擬增加或減少的交易標的的交易作價、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及營業收入占原標的資產相應指標總量的比例均不超過20%;
2)變更標的資產對交易標的的生產經營不構成實質性影響,包括不影響標的資產及業務完整性等。
3.關於配套募集資金
1)調減或取消配套募集資金不構成重組方案的重大調整。重組委會議可以審議通過申請人的重組方案,但要求申請人調減或取消配套募集資金。
2)新增配套募集資金,應當視為構成對重組方案重大調整。
(二)上市公司公告預案後,對重組方案進行調整達到上述調整范圍的,需重新履行相關程序。
七、中介機構被立案調查是否影響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的受理?
答: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中,涉及的中介機構主要有: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審計機構、評估機構。
根據《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以及《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獨立財務顧問(暨保薦機構)因從事並購重組、保薦業務被立案調查後,我會對其出具的文件暫不受理,待立案調查影響消除後,視情況受理。
根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被立案調查後,我會對其出具的文件暫不受理,待立案調查影響消除後,視情況受理。
審計機構、評估機構被立案調查的,我會在受理其出具的財務報告、評估報告等文件後,在審核中將重點關注其誠信信息及執業狀況。
八、《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交易對方應當與上市公司就相關資產實際盈利數不足利潤預測數的情況簽訂明確可行的補償協議」應當如何理解?
答:交易對方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應當以其獲得的股份和現金進行業績補償。如構成借殼上市的,應當以擬購買資產的價格進行業績補償的計算,且股份補償不低於本次交易發行股份數量的90%。業績補償應先以股份補償,不足部分以現金補償。
在交易對方以股份方式進行業績補償的情況下,通常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當補償股份的數量及期限:
(一)補償股份數量的計算
1.基本公式
1)以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基於未來收益預期的估值方法對擬購買資產進行評估或估值的,每年補償的股份數量為:
當期補償金額=(截至當期期末累積承諾凈利潤數-截至當期期末累積實現凈利潤數)÷補償期限內各年的預測凈利潤數總和×擬購買資產交易作價-累積已補償金額
當期應當補償股份數量=當期補償金額/本次股份的發行價格
當期股份不足補償的部分,應現金補償
採用現金流量法對擬購買資產進行評估或估值的,交易對方計算出現金流量對應的稅後凈利潤數,並據此計算補償股份數量。
此外,在補償期限屆滿時,上市公司應當對擬購買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如:期末減值額/擬購買資產交易作價>補償期限內已補償股份總數/認購股份總數,則交易對方需另行補償股份,補償的股份數量為:
期末減值額/每股發行價格-補償期限內已補償股份總數
2)以市場法對擬購買資產進行評估或估值的,每年補償的股份數量為:期末減值額/每股發行價格-補償期限內已補償股份總數
當期股份不足補償的部分,應現金補償。
2.其他事項
按照前述第1)、2)項的公式計算補償股份數量時,遵照下列原則:
前述凈利潤數均應當以擬購買資產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利潤數確定。
前述減值額為擬購買資產交易作價減去期末擬購買資產的評估值並扣除補償期限內擬購買資產股東增資、減資、接受贈與以及利潤分配的影響。會計師應當對減值測試出具專項審核意見,同時說明與本次評估選取重要參數的差異及合理性,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對此發表意見。
在逐年補償的情況下,在各年計算的補償股份數量小於0時,按0取值,即已經補償的股份不沖回。
擬購買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補償股份數量比照前述原則處理。
擬購買資產為房地產公司或房地產類資產的,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在補償期限屆滿時,一次確定補償股份數量,無需逐年計算。
3.上市公司董事會及獨立董事應當關注擬購買資產折現率、預測期收益分布等其他評估參數取值的合理性,防止交易對方利用降低折現率、調整預測期收益分布等方式減輕股份補償義務,並對此發表意見。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二)補償期限
業績補償期限一般為重組實施完畢後的三年,對於擬購買資產作價較賬面值溢價過高的,視情況延長業績補償期限。
九、《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的有關年度報告中單獨披露上市公司及相關資產的實際盈利數與利潤預測數的差異情況」,前述「實施完畢」是指上市公司取得相關批文還是辦理資產過戶?
答:「實施完畢」是指資產過戶實施完畢。
十、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中,對過渡期間損益安排有什麼特殊要求?
答:對於以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基於未來收益預期的估值方法作為主要評估方法的,擬購買資產在過渡期間(自評估基準日至資產交割日)等相關期間的收益應當歸上市公司所有,虧損應當由交易對方補足。
十一、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中,對審計機構和評估機構獨立性有什麼特殊要求?
答: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為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活動提供服務的審計機構及其人員與評估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在以下方面保持獨立性:
1.不存在主要股東相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雙重任職、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等情形。
2.不存在由同一人員對同一標的資產既執行審計業務又執行評估業務的情形。
十二、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中,擬購買資產為游戲公司的,在重組報告書中應當披露哪些內容?對獨立財務顧問有什麼特殊要求?
答:申請人應當結合游戲公司特點及運營模式,在重組報告書中分析並披露以下業務數據:主要游戲的總玩家數量、付費玩家數量、活躍用戶數、付費玩家報告期內每月人均消費值、充值消費比、玩家的年齡和地域分布、開發人員等。同時,披露將未開發項目納入收益法評估范圍的說明,以及作為高風險、高波動公司的折現率和風險系數取值合理性的說明。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圍繞游戲公司業績真實性進行專項核查,專項核查報告應當在申請人向監管機構報送申請文件時一並提交,同時提供關於擬購買資產銷售真實性的核查方法、核查經過、核查范圍等事項的說明。
十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中,對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及資產管理計劃設立有何要求?
答:(一)私募投資基金備案要求
1.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請中,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本次重組是否涉及私募投資基金以及備案情況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涉及私募投資基金的,應當在重組方案實施前完成備案程序。
如向我會提交申請材料時尚未完成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申請人應當在重組報告書中充分提示風險,並對備案事項作出專項說明,承諾在完成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前,不能實施本次重組方案。
在我會審核期間及完成批准程序後,完成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公告並向我會出具說明。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備案完成情況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之後,方可實施重組方案。
2.要約豁免義務申請中,申請人為私募投資基金的,應當在我會受理前完成備案程序。財務顧問(如有)、律師事務所應當在《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中對本次申請涉及的私募投資基金以及備案完成情況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二)資產管理計劃監管要求
資產管理計劃參與配套募集資金且尚未成立的,在重組方案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時,應當已有明確的認購對象以及確定的認購份額。
十四、重大資產重組方案被重組委否決後,上市公司應當採取哪些處理措施?
答:《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就其重大資產重組申請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後,應當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結合實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被重組委否決後應當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1.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在重組委審議結果公告後,就是否修改或終止本次重組方案做出決議並予以公告;
2.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的決定後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3.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在收到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的決定後10日內,就是否修改或終止本次重組方案做出決議並予以公告,同時撤回相關的豁免申請的材料(如涉及);
4.如上市公司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決定終止方案,應當在以上董事會的公告中明確向投資者說明;
5.如上市公司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准備落實重組委的意見並重新上報,應當在以上董事會公告中明確說明重新上報的原因、計劃等。
十五、投資者在股份減持行為中是否適用一致行動人的定義,是否需合並計算相關股份?
答:按《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它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5%或達到5%後,無論持股比例增加或者減少5%時,均應當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二、十三、十四以及八十三條進一步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其增持、減持行為都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情形,包括《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所列舉的十二條情形,如無相反證據,即互為一致行動人,該種一致行動關系不以相關持股主體是否增持或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為前提。
十六、如何計算一致行動人擁有的權益?
答:《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並計算」,第八十三條進一步規定「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並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因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所稱合並計算,是指投資者與其一致行動人能夠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總數。
十七、自然人與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親屬是否為一致行動人?
答:自然人及其近親屬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九)項規定以及第(十二)項「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的情形,如無相反證據,應當被認定為一致行動人。
十八、《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披露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的規定,對於「事實發生之日」怎麼理解?
答:《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6號-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2014年修訂)》有「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披露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的原則規定,對此規定應當理解如下:
1.協議收購的,在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日內,其中共同出資設立新公司的,在達成出資協議之日起3日內;
2.以協議等方式一致行動的,在達成一致行動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之日起3日內;
3.行政劃轉的,在獲得上市公司所在地國資部門批准之日起3日內;
4.司法裁決的,在收到法院就公開拍賣結果裁定之日起3日內;
5.繼承、贈與的,在法律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
6.認購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在上市公司董事會作出向收購人發行新股的具體發行方案的決議之日起3日內。
十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股份轉讓是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應當如何理解?
答:(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股權轉讓完成後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
1.收購人與出讓人在同一控股集團內,受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控制。
2.收購人與出讓人屬於同一出資人出資且控制。對於國有控股的,同一出資人系指同屬於國務院國資委或者同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
(二)上市公司國有股在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有企業之間,國務院國資委和地方國有企業之間進行轉讓時,視為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二十、收購人收購上市公司後對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間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是否需要鎖定12個月?
答:《證券法》第九十八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結合實踐,對於本條款的適用問題,明確要求如下:
對於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成為第一大股東但持股比例低於30%的,也應當遵守《證券法》第九十八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有關股份鎖定期的規定。
二十一、《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中「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是指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或其整數倍,還是指每次股份變動的幅度達到5%?此外該條中的「3日」、「2日」是指自然日還是交易日?
答:1.該條「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數量」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如從11%降至9%,雖然跨越10%刻度,也不觸發相關義務),應當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公告。在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根據《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如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降至5%以下時,即使「變動數量」未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如從5.5%降至4%),也應當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履行相關限售義務。但上市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告書中已包含權益變動信息的,可不再單獨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對於因增發股份等原因導致持股比例被動降至5%以下後又主動減持股份的,應當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履行相關限售義務。
3.該條中「3日」、「2日」是指交易日,不含公告日當天。
二十二、關於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事項封卷時間有哪些要求?
答:1.對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行政許可事項:審核結果為無條件通過或未通過的,財務顧問應於重組委會議召開後兩個工作日內來我部進行封卷;審核結果為有條件通過的,財務顧問應於申請人落實重組委審核意見後兩個工作日內來我部進行封卷。
2.對要約收購義務豁免類行政許可事項,財務顧問應於取得核准批文後兩個工作日內來我部進行封卷。
3.財務資料過期的,財務顧問應及時報送更新後的財務資料;封卷時間在前述時間基礎上延後,於更新財務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來我部進行封卷。
4.財務顧問應在領取核准批文兩個工作日內,來我部核對並確認封卷信息。
二十三、關於滬港通權益變動相關信息披露中有何注意事項?
1.在滬港通實行名義持有人制度下,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的認定和披露是以名義持有人為准還是以實際權益擁有人為准?
答: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年報中應當披露報告期末股東總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東名稱等,若持股5%以上股東少於10人,則應列出至少前10名股東的持股情況。目前,A股市場是依照記載於登記結算機構的股東名冊確認股東身份的,也即按名義持有人進行確認。在滬港通實施初期,以名義持有人披露前十大股東是確保市場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2.在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東、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方面,是以實際權益擁有人為准還是以名義股東為准?權益變動的信息披露義務主體是誰?是否需要合並計算相關權益?
答:《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時,上市公司需要報告、公告臨時報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並計算。持股5%以上的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應按照上述規定切實履行權益披露義務。
根據《滬港股票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香港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買賣股票達到信息披露要求的,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因此,通過滬股通買入內地市場上市公司股票的香港投資者,是信息披露的義務人。
3.根據滬港通相關規定,單個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是10%。在持股比例上限的計算和認定方面,是以名義股東還是以實際權益擁有人為准?境內和境外的上市股是否需要合並計算?
答: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並計算」。「本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
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QFII辦法)規定,境外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合並計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內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在境外投資者申請QFII資格時,應當切實履行持股信息披露和禁止短線交易的有關要求。QFII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並計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同一QFII管理的不同產品的持股情況應當合並計算。
滬港通下,境外投資者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切實履行信息披露。
4.資產管理公司或者擁有多家子公司的集團公司,如何履行權益披露義務?是否需要合並計運算元公司在同一家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
答:《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並計算。滬港通下,資產管理公司或者集團公司按照上述規定履行權益披露義務。
4. 證監會批復通過股票借殼上市之後多少日子可以實施
證監會批復通過的股票借殼上市,然後30日之後就可以實施了,待一個月以後實施是最標準的,這就是他通過借殼上市的實施的日期。
誰在掏錢維持號稱「全球老大」的美國政府的日常運轉?想當然的回答是美利堅合眾國的廣大納稅人。這個回答並不全對。因為當前的美國聯邦政府財政赤字巨大,光*納稅人的貢獻還不夠開銷,因而不得不大量舉債。而最大的債主是誰?是日本和中國。中國3000多億美元的外匯儲備,很大一部分買的是美國政府公債。
中國成為了全球最強大的帝國的最大債主之一。這個事實本身顯示了中國日益增強的經濟實力和國際影響力。去年中國對全球經濟增長的貢獻,僅次於美國;對全球貿易增長的貢獻,僅次於美國和日本。*經濟實力說話的人民幣自然而然也就獲得了更大國際事務話語權,這是好事。
3)有利於進口產業的發展:中國石化副董事邵金揚在接受采訪時稱:「如果人民幣升值,海外資產對我們來說會較便宜。」如果人民幣升值5%,中國石化2003年進口的石油,以目前的價格計算,成本將減少逾1億美元。
5. 限售解禁定向增發機構配售股份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主要有以下影響:
1、對於個股而言,限售股解禁對股票價格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也就是說,分析股東是否會將解禁的股票套現,需要分析的因素頗多。
如:8月份解禁的中信證券,當時解禁的股份被47家股東持有,十分分散。解禁的股數占解禁前流通A股的233.73%。市場普遍揣測該股會引發爭相套現,但實際上在解禁日之後並未出現放量下跌,而且不久便跟隨大盤持續走高。而同是8月份解禁的宏盛科技的募集法人股股東所解禁的股數占解禁前流通A股的99%,解禁日之後便出現了一定幅度的下跌,此後的走勢也落後於大盤。浙江龍盛在解禁日之後也出現大幅下跌。
(5)並購重組的股票限售擴展閱讀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其中(二)就是針對非流通股股份股改後的「限售」規定。
6. 股票解除限售是什麼意思最好通俗點回答,謝謝
股票上市的時候會限制一部分股東把手上的股票出售,這樣做是為了維持股票價格的穩定和使公司對股票擁有掌控權,這部分限制出售的股票一般為公司員工所持有。一般限制期為一年到三年,視公司情況而定,在期限過後,這部分股票就可以上市流通,這個時候就叫限售股解禁。
解禁的股票分為大小非和限售股!大小非是股改產生的,限售股是公司增發的股份。這些股票都在以前購買這些股票的人的手中。
大非和小非解禁對市場的影響是不一樣的。大非的持有者往往是公司的主要股東,其持有股票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獲得公司的控制權,獲得公司的長期經營收益。
小非的持有者是作為財務投資者進入公司的,其持有股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因股票增值而帶來的投資收益。大非和小非相比較,在股價過高或市場行情不好的情況下,小非的減持意願更強烈,往往成為減持的主力,從而成為股市下跌的主要動力。
(6)並購重組的股票限售擴展閱讀:
限售股解禁對市場的影響:
1、解禁後的減持短期內增加對應股票供給量,加大股價波動及市場買盤資金流動性壓力,從一般情況看,限售股解禁後若持有人有強烈拋售意願或可導致股價的下跌。首發限售股及定增限售股解禁對股價影響較大,主要在於減持動力較強。
除減持之外,還需要更進一步的綜合考量解禁數量占流通股本的比重、解禁時間窗口內的市場表現、個股走勢及風險偏好等眾多因素。
2、解禁潮峰中應防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解禁風險,注意規避傳媒、房地產及醫葯生物等解禁規模佔比大且快速擴大的行業板塊及個股。
限售股解禁風險總體可控。減持新規給解禁股份減持「剎車減速」,大規模減持難再現。實際減持的節奏會保持平穩有序,避免了市場投資者的對限售股解禁潮的過度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