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資產重組的股票,停牌後重新上市首日有沒有漲跌限制呢
一隻股票長期停盤,資產重組後重新上市,上市第一天沒有漲跌停版限制。
股票漲跌幅:
下列幾種情況下,股票不受漲跌幅度限制:
1、新股上市首日(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44%)。
2、股改股票(S開頭,但不是ST)完成股改,復牌首日。
3、增發股票上市當天。
4、股改後的股票,達不到預計指標,追送股票上市當天。
5、某些重大資產重組股票比如合並之類的復牌當天。
6、退市股票恢復上市日。
(1)股票重組停牌最新規定擴展閱讀
重組股是大股東進行資產重組,更換資產的股票,是對資源的重新配置。廣義而言,重組包括資產的重組和資本的重組,資產的重組其實是一種資產的置換行為,而資本的重組則主要是指公司控制權的更替,亦即我們常說的收購兼並。
當然,從更深的層面來分析的話,重組其實是一種利益的重新組合。由於本文所討論的重點都是我國股市的上市公司,因此,任何的重組行為都是股市中的大事件,當然對於當事的公司更是如此。
無疑的,由於這種行為的牽涉面太大,因此每一次的重組行為(或者說每一次的重組事件)都不是心血來潮的一時沖動,而是一種蓄謀已久的行為。
特點
當前國內重組股的原動力基本上都是因為虧損而起的,因此在二級市場中,很多投資者甚至把重組板塊理解為虧損板塊甚至帶"T"(ST、PT)的板塊。重組的誘因有時也是出於強強聯合的考量。重組股給被重組公司帶來新的機遇,並引導了資源在股市的優化配置。
對我國當前的股市來說,重組股的一個現實而深遠的意義在於,它把市場外的優質資源體面地嫁接到市場內部來,給股市帶來了巨大的新生活力。
Ⅱ 重大資產重組停牌一般停多久
法律分析:收購資產一般停牌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上市公司在籌劃、醞釀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過程中,最遲應在向公司董事發出董事會會議材料前,向上市部提出股票連續停牌的申請,且須對連續停牌期限做出明確承諾,連續停牌時。董事會在關於股票連續停牌的公告中應預先做出期限承諾。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個自然日。確有必要延期復牌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停牌期滿前按本所有關規定申請延期復牌,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上市公司申請停牌到期後未申請延期或雖申請延期但未獲同意的,證券應該復牌。具體情況請以上市公司公告為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Ⅲ 股票重組停牌多久
重大資產重組的股票一般停盤在三個月以內,也可能在半年以內;而一些小資產重組的股票可能不會超過兩周,但具體要以公司公告為准。一些重組比較久的公司,需要每周公布一次進展情況、何時復盤等,因此要以公告為准。
重組的原因有很多,上交所對重組的定義: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如果投資者買了重組的股票,可持股待漲。根據以往重組的股票走勢來看,上漲的概率大於下跌的概率。而重組後股價下跌可能是因為主力資金在重組前也沒有得到消息,因此重組開盤後他們便通過洗盤的形式將散戶洗出,這樣獲得廉價的籌碼後拉升的概率大。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
Ⅳ 重組停牌時間新規定
股票重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停牌後連續籌劃重組的,停牌不超過5個月;籌劃非公開發行的,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
法律依據: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務指引>的通知》第一條《停復牌指引》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籌劃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相關公告的,在預案披露前繼續按分階段原則披露相關事項的進展情況,不適用新規。
Ⅳ 重組停牌時間新規定
上市公司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應當承諾自發布進入重大資產重組程序的公告日起至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者草案首次披露日前,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個自然日。確有必要延期復牌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停牌期滿前按本所有關規定申請延期復牌,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上市公司申請停牌到期後未申請延期或雖申請延期但未獲同意的,本所將對該公司證券復牌。上市公司及相關方承諾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期限未屆滿的,本所將不接受公司股票重組停牌的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Ⅵ 股票重組停牌時間規定
停牌後,只要上市公司按要求充分、准確、完整地披露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就可以復牌。交易所對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的目的是解決投資者信息不對稱問題。特別突出了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時、涉嫌違法違規、股價異動等異常警示性停牌。
停牌復牌的情形和時間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等相關章節有詳細規定,停牌期限取決於停牌的原因。其中部分停牌事項有時間限制,部分停牌無時間限制。
若因公司未及時披露信息導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時間較長,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部門會採取多種措施不斷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盡快復牌,切實維護廣大投資者知情權和交易的權利。
當媒體上面出現影響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新聞,就會停牌,由上市公司出面澄清。上市公司本身出現各種消息,或者行為比如說,收購、重組、合作,公布業績等等等方面的也要申請停牌,因為這些消息或者行為已經影響到股票價格。
(6)股票重組停牌最新規定擴展閱讀:
一般來說,股票停牌有以下原因:
一、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時,如公布年報、中期業績報告,召開股東會,增資擴股,公布分配方案,重大收購兼並,投資以及股權變動等;
二、證券監管機關認為上市公司須就有關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問題進行澄清和公告時;
三、上市公司涉嫌違規需要進行調查時,至於停牌時間長短要視情況來確定。
Ⅶ 重組停牌時間新規定
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個自然日。確有必要延期復牌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停牌期滿前按本所有關規定申請延期復牌,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