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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規則和退市制度

發布時間:2023-03-16 23:04:38

Ⅰ 新《證券法》對退市制度作了哪些調整現行退市制度的實施有哪些具體安排

上交所投教專員

原《證券法》規定了股票、公司債券先暫停上市、後終止上市的程序,並具體規定了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情形。新《證券法》不再規定具體的終止上市情形,改為由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作出規定;取消了證券暫停上市制度,對於出現上市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的,由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終止其上市交易。

上交所已及時發布有關通知,對股票、債券等上市品種的退市規則實施,分別作了安排:

一是,在上交所對相關業務規則予以修訂前,在上交所上市的股票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等事宜,仍按照現行《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是,自2020年3月1日起,在上交所上市的債券(不含可轉換公司債券)不再實施暫停上市制度;已經暫停上市的債券,發行人應當按照上交所有關規定,將債券交易方式調整為僅採取報價、詢價和協議交易方式,並及時公告。

Ⅱ 退市制度包括哪些類別

退市分為兩種:主動退市和被動退市。
其中主動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被動退市是指公司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主動退市和被動退市的條件存在一定的差別:
主動退市的條件有:
1、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定撤回其股票在本交易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在交易所交易。
2、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定撤回其股票在本交易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它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
3、上市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4、上市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其股票按照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被動退市的條件有:
1、連續四年虧損。
2、營業收入連續4年低於1000萬。
3、連續20個交易日,上市公司的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不包含股票停盤日。
4、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者虛假記載。
不管主動退市還是被動退市,退市之後,上市公司的股票都不能在二級市場上交易。
法律依據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
14.2.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在本所僅發行 A 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 500 萬股;
(二)在本所僅發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 100 萬股;
(三)在本所既發行 A 股股票又發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其 A 股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 500 萬股且其 B股股票累計成交量同時低於 100 萬股;
(四)在本所僅發行 A 股股票或者僅發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 1 元;
(五)在本所既發行 A 股股票又發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
二十個交易日的 A 股、B 股每日股票收盤價同時均低於 1 元;
(六)公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 3 億元;
(七)公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 2000 人;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個交易日。

Ⅲ 股票終止上市與退市是一回事嗎

一、股票終止上市與退市不是一回事。

二、股票終止上市與股票退市的區別

1、性質不同

股票終止上市是徹底取消上市公司之上市資格,或者取消上市證券掛牌交易資格弊搏的制度。

股票退市是上市公司因主動或者被動的原因退出租岩祥二棗歲級市場而隨伴的股票摘牌的事件。

2、涉及的法律不同

股票終止上市是《證券法》規定的一項對上市公司的淘汰制度。

股票退市是《公司法》規定的一項對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

(3)股票上市規則和退市制度擴展閱讀:

一、股票終止上市的條件

股票終止上市是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退市的類型

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

1、主動性退市是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2、被動性退市是期貨機構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Ⅳ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1、暫停上市 市場回暖 上市公司 掀增發潮 中國交易所關於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些規定,並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設定了一些最終可能會導致摘牌的幾個層次:上市公司如果連續2年虧損、虧損1年且凈資產跌破面值、公司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違法行為等情況之一,交易所對公司股票進行特別處理,亦即ST制度,被標注的股票,稱為「ST股票」對ST公司,如果再出現問題,比如下年繼續虧損從而達到《 公司法 》中關於連續3年虧損限制的,則進行PT處理。PT制度是證券交易所對於暫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採取的特別安排,目的是為了增強市場流動性,切實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交易所在採取PT交易制度時又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3年內的任何1年中,如果PT公司能夠扭虧為盈,則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可以恢復上市。在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上市規則》第十章第一節中,暫停上市有四種情形: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出現前三種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出現第四種情形的,交易所暫停其股票上市。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報告之日起,交易所對其股票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三個工作日內就該公司股票是否暫停止上市作出決定,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上市公司應當根據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所作的暫停上市決定,在指定報刊刊登《暫停股票上市公告書》。自公告之日起,交易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續交易。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仍然應當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務,交易所為投資者提供股票「特別轉讓」服務,為這些公司的股票流通提供一條出路,盡可能地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2、終止上市 中國《公司法》第157、158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將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並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終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格,又稱為摘牌。《 證券法 》也明確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應按《公司法》的規定退出市場。 3、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國證監會終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後,應當在指定報紙發布《終止股票上市公告書》,並應載明以下內容: (1)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 (2)中國證監會終止其上市的決定 (3)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它內容 (4)交易所認為有必要的其它內容。 不過,目前中國滬深兩市還沒有出現公司摘牌的先例。 隨著現在上市公司數量的不斷增加,國家也加強了上市公司的管理,目的就是為了維持一個良好的經濟環境,當大股東及高管減持現狀時,是需要出具限售令的。針對上市公司退市的制度,相關法律條例也做出了明細的規定,一般分為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

Ⅳ 退市新規2021解讀

其中最受關注的,是從嚴設置重大財務造假退市量化指標:將造假年限由3年減少為2年;將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造假金額合計數由10億元降為5億元;同時新增營業收入指標。而證監會在交易所發布新規後,也同時發布答我問,表示證監會將拓寬多元退出渠道,強化退市監管力度,加快制定相關投資者保護制度,強化發行上市、再融資、並購重組、退市、監管執法等全流程全鏈條監督問責,推進《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不折不扣落實落地。受市場高度關注的退市制度改革終於落地!2020年12月31日深夜,圍繞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滬深交易所正式發布新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多項配套規則(以下合並簡稱「退市新規」)。
【拓展資料】
以下為退市新規的要點:
1、新增市值退市,連續20個交易日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將被市值退市。
2、面值退市標准明確為「1元退市」,並設置了過渡期安排:觸及面退的個股,「低面」時間從新規之前開始的,按照原規則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3、取消單一凈利潤和營收指標的退市指標。新規下扣非前/後凈利潤孰低者為負且營收低於1億元,將被戴上*ST,連續兩年扣非前/後凈利潤孰低者為負且營收低於1億元,將被終止上市;退市風險警示股票被出具非標審計報告的,觸及終止上市標准。
4、新增重大違法財務造假指標:連續2年財務造假,營收、凈利潤、利潤、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總額達5億元以上,且超過相應科目兩年合計總額的50%。重大違法類退市連續停牌時點從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法院判決之日,延後到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判決生效之日
5、新增規范類指標,信息披露、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數以上董事對於半年報或年報不保真兩類情形。出現上述情形,且公司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再有兩個月未改正,終止上市。
6、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明確連續兩年觸及財務類指標即終止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可轉債同步終止上市。
7、交易類退市不設退市整理期。其餘類型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退市整理期從30個交易日縮減至15個交易日。
8、關於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在新規前已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決定書且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適用原規則;新規施行後收到相關告知書的,以2015至2020年財務數據按照原規則標准判斷其是否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2020年及以後年度財務數據按照新規標准判斷其是否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9、深市設立風險警示板,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設置交易量上限,每日累計買入單只股票不得超過50萬股。普通投資者首次買入該板股票,需簽風險揭示書。參與退市整理股票,需滿足「50萬元資產+2年投資經驗」的門檻。
此外,交易所還設置了新舊退市制度的過渡期安排:已暫停上市的,2020年年報披露後,仍執行舊的退市制度;已實施風險警示的,則安排了以下處理方式:
1.未觸及新規退市風險警示且未觸及原規則暫停上市的,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2.未觸及新規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撤銷其他風險警示;
3.未觸及新規退市風險警示,但觸及舊暫停上市規則的,不暫停上市,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4.觸及新規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按照新規實施風險警示。

Ⅵ 創業板退市新規則


一、交易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一)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二)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三)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盤價同時觸及本條第
(一)項和第
(二)項規定的標准;
(四)上市公司股東數量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個交易日)每日均低於2000人;
(五)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一)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三)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於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科創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二、財務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3.1
上市公司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上市公司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13.3.2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
(一)項、第
(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三、規范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4.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3.4.14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一)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二)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三)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半數以上董事仍然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四)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五)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6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
(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六)項、第
(七)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
(七)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八)公司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本所同意。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四、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5.1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13.5.2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
(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則先取其絕對值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
(一)項、第
(二)項統稱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第
(三)項至第
(五)項統稱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13.5.3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
(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五、主動退市
1、滬市主板
13.7.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
(一)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四)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除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
(七)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解散;
(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法律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 第二節 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200 萬股;
(二)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 1 元;
(三)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 3 億元;
(四)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 400 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Ⅶ 股票在什麼情況下會退市

股票退市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分別是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
主動性退市又分為私有化退市以及換股退市,簡單來說就是上市公司在營業期限滿之後,股東會決定退市,另外上市公司處於合並或者分立時的需要也可能會選擇退市。
而被動性退市則是一般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是出現了重大風險被監管部門強制吊銷了許可證而退市。
拓展資料:
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
在我國,股票公開發行後即獲得上市資格。上市後,公司將能獲得巨額資金投資,有利於公司的發展。新的股票上市規則主要對信息披露和停牌制度等進行了修改,增強了信息披露的透明性,是一個進步,尤其是重大事件要求細化持續披露,有利於普通投資者化解部分信息不對稱的影響。
一、目的:
1.資本大眾化
股票上市後,會有更多的投資者認購公司股份,公司則可將部分股份轉售給這些投資者,再將得到的資金用於其他方面,這就分散了公司的風險。
2.提高股票的變現力
股票上市後便於投資者購買,自然提高了股票的流動性和變現力。
3.便於籌措新資金
股票上市必須經有關機構審查標准並接受相應的管理,執行各種信息披露和股票上市的規定,這就大大增強了社會公眾對公司的信賴,使之樂於購買公司的股票。同時,由於一般人認為上市公司實力雄厚,也便於公司採用其他方式(如負債)籌措資金。
4.提高公司知名度
上市公司為社會所知,並被認為經營優良,會帶來良好聲譽,吸引更多的顧客,從而擴大銷售量。
5.便於確定公司價值
股票上市後,公司股價有市價可循,便於確定公司的價值,有利於促進公司財富最大化。
二、原則:
股份公司發行的股票,在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就可以在股票市場(證券交易所)公開掛牌進行上市交易活動。
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按一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操作與運轉。 在股票交易中,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不損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過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幾個原則:
1、公開性
公開性原則是股票上市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股票必須公開發行,而且上市公司需連續的、及時地公開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及其他相關的資料與信息,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進行分析和選擇,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2、公正性
指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每一個人、每一個機構或部門,均需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反映情況,不得有隱瞞、欺詐或弄虛作假等致他人於誤境的行為。
3、公平性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證券商、經紀人和投資者,在買賣交易活動中的條件和機會應該是均等的。
自願性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種形式中,必須以自願為前提,不能硬性攤派、橫加阻攔,也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三、各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股票上市條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項目:
1.資本額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2.獲得能力
一般用稅後凈收益占資本總額的比率來反映獲利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3.基本結構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財產凈值占資產總額的比率來反映資本結構,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4.償債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動資產占流動負債的比率(即流動比率)來反映償債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5.股權分散情況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Ⅷ 股票面值低於1元的話就得退市嗎

我國滬深兩市的股票票面金額均已1元/股為單位,當某隻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股價都低於面值,即低於1元,那麼就會觸發面值退市條件而被強制退市。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14.1.1,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

A股面值一般為1元,如過符合上述條件,多日在1元以下,則有可能被終止上市。

(8)股票上市規則和退市制度擴展閱讀:

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退市一般具有較大的自主權。如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604規定,交易所對它認為不符合上市標準的公司,有權終止其上市。聯交所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無須經過證交會批准。

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80201規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具體標准,同時指出,即使公司符合這些具體標准,在某些情況下,交易所仍有權對它認為不適合繼續交易的公司作出終止上市的處理。

與香港不同的是,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交易所在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之前,必須報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批准。

Ⅸ 退市制度新規

法律分析:一是從嚴設置重大財務造假退市量化指標。二是調整優化組合類財務指標。三是完善重大違法類退市的限制減持情形。

法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的通知》

三、對於新《上市規則》生效實施前因觸及原《上市規則》第13.2.1條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以及已經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公司,在公司2020年度報告披露前,本所對其股票繼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在公司2020年度報告披露後,本所適用新《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其股票是否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

四、對於在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後,出現2018年度至2020年度連續虧損但未觸及新《上市規則》第13.3.2條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本所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在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披露後,本所適用新《上市規則》有關規定決定是否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其他風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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