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市股票能重新上市嗎
在我國證券市場,股票退市了,如果符合相應的條件,允許申請重新上市。
退市公司自其股票進入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股份轉讓系統或者其他場外交易市場轉讓之日起的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屆滿後,可以向海證券交易所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請。
如果因重大違法原因退市的公司,還需要滿足以下特別條件,包括:已全面糾正重大違法行為;已撤換與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有關的責任人員;已對相關民事賠償承擔做出妥善安排。
(1)退市股票從新上市首日擴展閱讀:
退市股重新上市和新股上市不同之處:
1、退市股重新上市是ST戴帽上市,新股沒有。
2、退市股需要摘帽年報要盈利,即轉正還需要表現給市場看,這和新股不一樣,新股是業績靚麗才上市。
3、退市股首日漲跌幅後次日只有5%漲跌幅,新股次日是10%漲跌幅。
4、退市股受到資金的關注度降低,新股受機構歡迎。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
莆田晚報-股票退市了並非都能重新上市
B. 股票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首日最高漲幅是多少
沒有限制的。股票漲到這個極限的最高價是漲停板,而股票跌到這個極限的最低價是跌停板。漲跌幅限制是平抑市場的措施。股票漲到這個極限的最高價是漲停板,而股票跌到這個極限的最低價是跌停板。漲跌幅限制是平抑市場的措施。
拓展資料:
一 .股票恢復上市當天漲幅,漲跌幅限制是指證券證券交易所為抑制過度投機,防止市場過度大幅漲跌的情況,規定證券當日交易價格在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的基礎上下波動的幅度。股票漲到這個極限的最高價是漲停板,而股票跌到這個極限的最低價是跌停板。漲跌幅限制是平抑市場的措施。
二.但在以下情況下,股票不受波動幅度的限制:
1.主板新股上市首日(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的144%,也就是不得低於發行價的64%);
2.股改股票(以S開頭,但不是ST)完成股改,復牌首日;
3.增發股票上市之日;
4.部分重大資產重組股票的復盤日如合並後復牌;
5.股票恢復上市當天漲幅。
恢復股票上市的條件非常嚴格。在證券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期間,股票被退市風險警示的是上市公司可在法定披露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的第一份經審計的半年度報告,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已實現盈利,公司可向證券證券交易所申請恢復上市。
根據股票上市相關規定,恢復股票上市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中
1.最近一年的年度報告已在法定期限內披露;
2.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為正;
3.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4.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正的;
5.財務會計報告未經保留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
6.經核實,保薦機構出具了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明確意見;
7.經核實,保那你薦機構出具了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經營規范、無重大內部控制缺陷的明確意見;
8.本規則未規定暫停或終止上市;
9.證券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一般情況下,交易所在收到上市公司重新上市的申請文件後,會在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在受理其申請上市的決定。自受理申請那邊日起60個交易日內,本所作出是否批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決定;公司重新上市申請經本所核準的,應當自核准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全部重新上市准備工作並上市交易。
C.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為多少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原則上為公司股票在股份轉讓系統等證券交易場所的最後一個轉讓日的成交價,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公司認為有必要調整上述開盤參考定價的,可以向深交所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經深交所同意的,公司應當對外披露具體情況,重新上市保薦機構應當對此發表專門意見。主動終止上市公司其股票未進入股份轉讓系統等證券交易場所掛牌轉讓的,公司應當就其股票開盤參考價的確定方法及其依據等情況進行公告,重新上市保薦機構對此發表專門意見。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D. 退市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盤中臨時停牌規則是什麼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觸發臨時停牌的標准分別為:
(一)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
(二)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
(三)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應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其他情形。
停牌時間分別為:
(一)單次盤中臨時停牌的持續時間為10分鍾;
(二)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
E. 退市的股票還能上市嗎
退市的股票可以再上市,但是需要經過至少六十個交易日才可以重新上市。
退市可分為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
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被動性退市是指公司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5)退市股票從新上市首日擴展閱讀: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
第四章重新上市安排
第二十六條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請獲得本所同意後,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公司股份的重新確認、登記、託管等相關手續。本所在公司辦理完成相關手續後安排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未在上述期間內辦理完畢重新上市相關手續的,應當向本所提交申請延期重新上市的說明並公告,本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延期。
公司未在上述期間內辦理完畢重新上市相關手續,也未獲得本所同意延期的,本所關於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決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效,公司於該決定失效之日起的至少六個月後方可再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請。
第二十七條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請獲得本所同意後,應當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與本所簽訂重新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他有關事項,並按照本所規定於股票重新上市前繳納重新上市初費。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二)公司全部股份已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託管的證明文件;
(三)公司行業分類的情況說明;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條公司股票自重新上市首日起實施其他風險警示。本所在公司披露重新上市公告後的五個交易日內安排其股票進入本所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重新上市的公司在發布首份年度報告後,可以按照《上市規則》的規定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其他風險警示。
第三十條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後沿用其終止上市前的股票代碼,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設漲跌幅限制。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原則上應為其在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或者本所退市股份轉讓系統最後一個轉讓日的成交價。
公司認為需要調整上述開盤參考價的,需由重新上市保薦機構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充分說明理由並對外披露。
第三十一條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後,其終止上市前的有限售條件流通股,在退市期間未以證券競價交易方式公開轉讓的,其限售期限自重新上市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三十二條除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公司退市期間發行的新增股份,其限售期限截至重新上市日尚未屆滿的,自重新上市之日起連續計算;
限售期少於十二個月的,除已通過證券競價交易方式公開轉讓的股份之外,自重新上市之日起繼續限售至屆滿十二個月;
未設定限售期的,除已通過證券競價交易方式公開轉讓的股份之外,自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公司在重新上市申請日前的最近六個月內發行的新增股份,自重新上市之日起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三十三條終止上市前未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其非流通股份須待相關股東比照執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的規定後方可流通。
第三十四條公司在退市期間因配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者送股而相應增加的股份,其限售期與原對應的股份相同。
第三十五條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或者由公司回購。
公司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重新上市後的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委託他人管理或者由公司回購。
第三十六條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後,其保薦機構應當在公司重新上市後當年及其後的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內履行持續督導職責,並於每一年度報告披露後的十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持續督導總結報告並公告。
F. 退市股票重新上市首日,是否有價格漲跌幅限制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G. 退市股票重新上市首日,連續競價時的申報價格範圍有什麼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
(二)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前款所稱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新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H. 資產重組的股票,停牌後重新上市首日有沒有漲跌限制呢
一隻股票長期停盤,資產重組後重新上市,上市第一天沒有漲跌停版限制。
股票漲跌幅:
下列幾種情況下,股票不受漲跌幅度限制:
1、新股上市首日(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44%)。
2、股改股票(S開頭,但不是ST)完成股改,復牌首日。
3、增發股票上市當天。
4、股改後的股票,達不到預計指標,追送股票上市當天。
5、某些重大資產重組股票比如合並之類的復牌當天。
6、退市股票恢復上市日。
(8)退市股票從新上市首日擴展閱讀
重組股是大股東進行資產重組,更換資產的股票,是對資源的重新配置。廣義而言,重組包括資產的重組和資本的重組,資產的重組其實是一種資產的置換行為,而資本的重組則主要是指公司控制權的更替,亦即我們常說的收購兼並。
當然,從更深的層面來分析的話,重組其實是一種利益的重新組合。由於本文所討論的重點都是我國股市的上市公司,因此,任何的重組行為都是股市中的大事件,當然對於當事的公司更是如此。
無疑的,由於這種行為的牽涉面太大,因此每一次的重組行為(或者說每一次的重組事件)都不是心血來潮的一時沖動,而是一種蓄謀已久的行為。
特點
當前國內重組股的原動力基本上都是因為虧損而起的,因此在二級市場中,很多投資者甚至把重組板塊理解為虧損板塊甚至帶"T"(ST、PT)的板塊。重組的誘因有時也是出於強強聯合的考量。重組股給被重組公司帶來新的機遇,並引導了資源在股市的優化配置。
對我國當前的股市來說,重組股的一個現實而深遠的意義在於,它把市場外的優質資源體面地嫁接到市場內部來,給股市帶來了巨大的新生活力。
I. 股票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首日是否有價格漲跌幅限制
股票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首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法律條例規定
《深交所交易規則(2016年9月修訂)》第3.3.17條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
(二)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
(三)證監會或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計算漲跌幅限制價格?
漲跌幅限制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
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漲跌幅限制價格與前收盤價之差的絕對值低於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以前收盤價增減一個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漲跌幅限制價格。
三、上交所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辦法》提出,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102%;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98%。恢復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當日盤中臨時停牌事宜按照本所關於新股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的規定執行。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四、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當日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
(二)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
(三)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應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其他情形。」
五、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
(二)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
J. 重新恢復上市的股票首日漲幅怎麼算
滬深兩市重新上市首日漲跌幅限制為10%,創業板和科創板重新上市首日漲跌幅限制為20%。
滬深兩市新股上市首日漲跌幅限制為44%,首個交易日後漲跌幅限制為10%,滬市股票代碼以60開頭,深市股票代碼以00開頭,創業板和科創板新股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5個交易日後漲跌幅限制為20%,創業板股票代碼以30開頭,科創板股票代碼以688開頭。
股票恢復上市當天漲幅沒有限制,恢復上市是指在證券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之後,公司向證券證券交易所申請恢復上市,證券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根據上市規則對公司的申請進行審議,批准公司恢復上市。股票恢復上市當天漲幅,漲跌幅限制是指證券證券交易所為抑制過度投機,防止市場過度大幅漲跌,規定證券當日交易價格在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的基礎上下波動的幅度。股票漲到這個極限的最高價是漲停板,而股票跌到這個極限的最低價是跌停板。漲跌幅限制是平抑市場的措施。在以下情況下,股票不受波動幅度的限制:
1、主板新股上市首日(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的144%,也不得低於發行價的64%);
2、股改股票(以S開頭,但不是ST)完成股改,復牌首日;
3、增發股票上市之日;
4、部分重大資產重組股票的復盤日如合並後復牌;
5、股票恢復上市當天漲幅。
恢復股票上市的條件非常嚴格。在證券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期間,股票被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可在法定披露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的第一份經審計的半年度報告,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已實現盈利,公司可向證券證券交易所申請恢復上市。根據股票上市相關規定,恢復股票上市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最近一年的年度報告已在法定期限內披露;
2、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為正;
3、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4、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正在;
5、財務會計報告未經保留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
6、經核實,保薦機構出具了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明確意見;
7、經核實,保薦機構出具了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經營規范、無重大內部控制缺陷的明確意見;
8、本規則未規定暫停或終止上市;
9、證券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一般情況下,交易所在收到上市公司重新上市的申請文件後,會在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在受理其申請上市的決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交易日內,本所作出是否批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決定;公司重新上市申請經本所核準的,應當自核准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全部重新上市准備工作並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