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市的股票怎麼處理
1、所謂退市,通俗的理解就是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主動退市,一種是被動退市。
2、主動的退市一般是因為公司營業期限滿、股東大會決定解散、合並或分立、破產等原因,被動退市則是因為公司發生重大經營違規行為或者經營管理不善而被監管部門強制退市。
3、退市之後的處理情況又分為三種,一種是符合滬深主板市場規定的或者重組上市交易;另一種就是退回三板市場交易;還有一種最壞的可能就是破產。
4、符合滬深主板市場規定的或者重組,在規定一年時間內業績扭虧為盈,達到滬深主板業績報表的規定後,申請回歸繼續上市正常交易,或者是股票換代碼和名稱進行重組,繼續活躍在A股市場上。
5、上三板,如果你的股票上了三板就可以去三板市場交易,每周一、三、五交易三次,還有的是每周五交易一次,根據業績決定。總之要想繼續交易首先需要去證券營業部開立一個三板市場的股東帳戶。
6、公司破產,對於破產的公司來說,只能等待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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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每股凈資產退市以後怎麼算
上市公司假如退市的話,就是該公司虧損了很多錢,凈資產是負的,股票被下架沒有了,沒得賠的。
股票的凈資產是上市公司每股股票所包含的實際資產的數量,又稱股票的賬面價值或凈值,指的是用會計的方法計算出的股票所包含的資產價值。它標志著上市公司的經濟實力,因為任何一個企業的經營都是以其凈資產數量為依據的。如果一個企業負債過多而實際擁有的凈資產較少,它意味著其經營成果的絕大部分都將用來還債;如負債過多出現資不抵債的現象,企業將會面臨著破產的危險。
⑶ 退市的股票還用財務審計嗎
需要。
股票退市也需要查詢流水是否正常。
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提高我國上市公司整體質量,初步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資本市場發展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有退市制度在實際運行中逐漸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其中主要表現為上市公司退市標准單一,退市程序相對冗長,退市效率較低,退市難現象突出。存在著上市公司通過各種手段調節利潤以規避退市的現象,導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並由此引發了「殼資源」的炒作,以及相關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的正常秩序和理性投資理念。
⑷ 退市的股票怎麼處理
假如是股民股票並散退市,能夠將股票放到企業存續,散戶以這種股票為憑據,得到分紅。假如是企業破產,企業資產清算結束後,將按照佔股比例佔有率硬體配置給散戶。上市公司股票退市後原在平台交易流通股權可以轉讓交易。
上市公司股份退市後,公司股東應盡量先設立股權轉讓賬戶,並申請股權土地確認和轉讓證書。個山唯人股東在設立股權轉讓賬戶時應攜帶身份證明。上市公司股票退市之後在登絕唯氏記結算系統上市,公司股東應盡早申請辦理股權土地確權與轉託管證件,否則會影響下一次買賣。
⑸ 請問退市的股票怎樣處理
如果投資者遇到股票退市的話,可以等待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這個時候,股東攜帶身份證開立股份轉讓賬戶,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的手續。當上市公司股票退市的話,一般情況下,退市的股票將會進入三板,這時候可以將手中的股票賣出。
(5)已退市股票會計核算擴展閱讀: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
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退市一般具有較大的自主權。
A股公司因業績因素的退市標準是連續3年虧損就要暫停上市(暫時保留代碼和資格),如果之後6個月內仍繼續虧損就要面臨退市處理。退市的另一種情況發生在公司實施私有化時,在大股東或戰略投資者回購全部流通股後即可宣布公司由公眾上市公司重新變為私有公司,如中石化(600028)對旗下多家上市子公司實施私有化後這些子公司就將一一退市。
A股的正式名稱是人民幣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同境內的公司發行,供境內機構、組織或個人(不含台、港、澳投資者)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我國A股股票市場經過幾年快速發展,已經初具規模。
⑹ 退市的股票怎麼處理
分為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處理:
1、如果一隻股票真被退市,在交易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之後5個交易日屆滿(創業板15個交易日屆滿),就進入退市整理期,為期30個交易日。
在這30個交易當中,仍然可以交易,漲跌幅為10%,這期間股票名稱後面會加個「退」字。當處於這段時期時,投資者還是可以趕緊出手。
2、如果在最後30個交易日里,投資者仍然沒有賣出退市的股票,則在股票摘牌後45個交易日內,就會進入股轉系統(老三板)掛牌交易,代碼以400開頭。
老三板專門接收主板市場終止上市後退下來的「退市股」股票。在這里也可以進行買賣,不過由於缺乏知名度和投資者,流動性很差。
同時交易時間較少,而且原持股的股民需到證券營業部去辦一個託管手續才能進行交易,採用競價方式,漲跌幅度為5%。
3、退市進入老三板市場後,經過整理後達到相關要求,重新回到A股市場。
這種情況發生的概率特別小,但也不是沒有可能。例如長航油運是早幾年遭到退市的一隻股票,現在成為了重新上市第一股,這段時期漲勢還很兇猛呢。
4、企業經營越來越差,直到最後破產,投資者只有等清算,相當於投資失敗,股票全部打水漂。
這種情況的發生概率還是比較大的,因為退市的股票本身就是存在很大問題,如果繼續惡化的話,破產也不是沒有可能。
拓展資料:
股票退市,官方的解釋,是指由於上市公司未能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 所以公司退市,分為主動與被動兩種類型。 其實股票退市前是有所預兆的,在虧損公司被強制退市之前,有半年的時間是可以繼續保留上市公司代碼與資格的,但如果在此期間沒有任何改觀,就一定要退市了。 同時也會對股民進行風險警告,很重要的一個表現就是在公司名前加上「ST」或「*ST」等標識,如果股民看到帶有這種字樣的股票,在購買前就要慎重考慮。 股票退市之後會進入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這30天內退市股票不會馬上停止交易,有的股票會在重組之後重新回到主板,但時間周期可能會比較長。
⑺ 上市公司退市後資產如何處理
一、上市公司退市時怎樣清算財產
1、上市公司退市時清算財產的方式具體如下:
(1)上市公司退市時需要在解散事由發生的15日內組成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2)制定清算方案,將公司財產分別支付職工工資、社保費,繳納所欠稅款,並且對公司的債務進行清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清算組的成立與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上市公司退市的條件是什麼
上市公司退市的條件具體如下:
1、增加凈資產指標,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數或者被追溯重述後為負數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項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數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2、增加營業收入指標,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後低於1000萬元的,其股票應暫停上市;
3、增加審計意見類型指標,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4、增加市場交易指標,在本所僅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5、擴大適用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的指標,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准被暫停上市後,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⑻ 股票退市後股民的股票如何清算
在股市當中,投資者非常害怕股票退市這種情況,很大可能性會給投資者帶來虧損,關於股票退市也有很多重點內容,今天給大家講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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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麼意思?
股票退市其實就是指上市公司不滿足交易方面的相關要求,導致的主動或者被動終止上市的情況,即該公司由原本的上市公司強製成為非上市公司。
退市有兩種,一種為主動性退市,另一種為被動性退市,公司自主決定要退市,這屬於主動性退市;被動性退市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公司也會面臨來自監督部門進行強制吊銷《許可證》。當滿足下面這三個條件時,這意味著這個公司滿足退市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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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退市了,沒有賣出的股票怎麼辦?
股票退市後,交易所有一個退市整理期的時間,換句話說,一旦某個股票觸發了退市條件,就會面臨強制退市,那麼在這期間能賣股票。過了退市整理期之後這家公司就退出二級市場,不能夠再進行買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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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退市整理期之後如果還沒有賣出股票的股東,當做買賣交易的時候,僅能通過新三板市場上進行了,新三板實際上就是專門處理退市股票的,大家如果需要在新三板買賣股票,還應該在三板市場上開通一個交易賬戶,之後才能實行買賣。
要知道的是,退市後的股票,存在「退市整理期」,盡管說可通過這一時期賣出股票,然而實際上對散戶是很不友好的。股票一旦進入退市整理期,開始肯定是大資金先出逃,小散戶的小資金賣出去是很難的,因為賣出成交的原則是三個優先--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大客戶優先,因而等到股票賣出之時,股價已經急劇下跌,散戶虧損慘重。在注冊制度之下,散戶購買了退市風險股所要面臨的風險也是巨大的,因此ST股或ST*股是千萬不能買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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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退市的那些企業要處理哪些會計實務,這些你應該知道
關於清算組會計科目的設置
清算組可以參照《暫行規定》的要求設置會計科目並編制會計報表,以滿足清算工作中基本會計核算的需要。但實務中感到《暫行規定》中制定的23個會計科目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清算工作中的經濟業務,因此,可考慮增加一些會計科目。
1、增設「用作擔保物的資產」和「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科目,反映和核算企業宣告破產前發生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設有合法有效擔保的抵押物資產和設有財產擔保的有效債務。雖有財產擔保但債務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務,不在「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科目核算,仍在普通債務中的「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如果擔保物的價值超過經過登記確認的債務數額,也不在「用作擔保物的資產」科目核算,仍然在普通資產中的相關科目中核算。
2、增設「應付清算費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間根據合同、協議的規定應付而未付的清算費用。
3、清算組應當設置備查簿,反映和核算破產企業佔有、使用而產權不屬於破產企業的他人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破產規定》第71條規定,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託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佔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應當由財產權利人取回。同時《破產規定》中還規定,在破產宣告後因清算組的責任損毀滅失的,財產權利人有權獲得等值賠償。因此,清算組應設置相關備查賬簿以便妥善保管上述財產。
4、可以增設「清算期應付債務」科目,同時可以根據需要增設「清算期借入資產」科目作為「清算期應付債務」的備抵科目。如果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一時無法變現,出現資金緊張狀況,清算組不得不借入資金支付清算費用;同時清算期間清算組需要支付破產財產的儲存、管理、變賣等費用,由於資金緊張等原因不能及時支付。此時需要清算組核算清算期間發生的負債,這些債務又不屬於破產債權需要單獨核算,可增設這兩個科目。
關於企業宣告破產時資產的確認和計價
破產清算會計是以企業主體資格滅失和終止生產經營為基本前提,並通過清算來實現消滅特定企業主體資格並終止其生產經營活動。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作為一個新的會計主體出現。在破產清算的情況下,由於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的變化,一些基本會計原則難以為破產清算會計採用,如歷史成本原則。同時,在破產清算會計中,資產的價值更注重可變現價值。如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後,建立新賬結轉期初余額時,由於持續經營假設不再適用,不能直接按照破產企業有關科目的余額轉入,作為期初余額,而應當按照資產的可變現價值進行記賬,並對不符合資產定義沒有變現價值的賬面資產如待攤費用、遞延資產予以核銷。而按照可變現價值確認記錄破產財產價值,就存在如何確定破產財產的可變現價值問題。
可變現價值可以有兩種途徑獲得:一是利用資產評估價值確定可變現價值;二是隨著《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頒布實施,對於歷史成本原則進行調整。通過計提八項減值准備引入可變現價值的概念,對於正確適用新會計制度的破產企業可以利用其賬面價值確定可變現價值。但在現實會計實務中,清算組成立時並沒有對企業的資產進行全面的資產評估,也就沒有評估值可以利用。由於新會計制度頒布較晚且沒有全面強制實施,許多企業尚未採用新會計制度。因此,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後,首先應當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要求計提八項減值准備,對歷史成本計價原則進行調整,然後可以利用資產賬面價值確定資產的可變現價值,以適應破產清算環境下資產計價原則的變化。
關於破產企業對外擔保的會計處理
《破產規定》第23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根據該規定,破產企業如果在宣告破產之前對外提供擔保,債權人可以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因此,由於企業宣告破產從而使破產企業的潛在義務轉化為現時義務並且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企業會計准則——或有事項》將或有負債確認為負債的條件,故清算組應當將擔保債務補計入賬:借:清算損益,貸:其他應付款。
清算組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之後,可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可以在清償的數額內向被擔保人進行追償。但是被擔保企業的財務狀況如何、是否具有清償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確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產工作結束之前破產企業對債權人的清償比例是不可能確定下來,也就是說破產企業由於對外擔保而償還被擔保人的債務的數額尚無法確定。因此,破產企業向被擔保人追償金額在破產清算的債權清償之前無法確定,不符合《企業會計准則——或有事項》規定的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的條件,只能作為或有事項予以披露。
關於沒有申報債權的破產企業債務的會計處理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算組應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由清算組和人民法院登記、審查和確認。但由於各種原因,時常有部分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前來申報債權,對於這部分負債存在是否核銷的問題?
雖然《破產法》規定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破產規定》中規定,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等原因,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也就是說,在清算財產分配完結之前,沒有申報債權的債權人隨時有可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將逾期未申報債權的債務核銷,就有可能使破產債務失去完整性。另外,由於破產企業多數財務管理鬆弛,會計賬目混亂,債權債務關系記錄可能錯誤,因此,沒有前來申報債權的負債可能實際上並不存在。對於未申報債權的負債不予核銷有助於將來核實清楚有關賬目。但是由於這部分未申報債權的負債金額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已經不符合負債的定義,雖不應當在清算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負債列示,但可以考慮在報表附註中說明或者在清算資產負債表中債務及清算凈損益總計之後單獨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