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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核查期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2023-05-18 11:40:01

⑴ 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對其股票會有怎樣的影響

1、重組以後,公司的資產是變好了還是變壞了。比如說,重組的時候注入優質資產,股價一般就會上漲。如果投資者發現注入的資產比較差,會引起股價下跌;
2、重組以後,對公司發展前景的影響。大家都知道,炒股票炒的是預期。如果重組以後,對公司的發展有良性的影響,股價也會上漲。
屬於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①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
②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③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重組包括股份分拆、合並、資本縮減以及名稱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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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企業重組後原來的股票怎麼辦

重組,要看是怎麼組合的,組合了後,原本被組合的企業股票會看組合公司的體量折算成市值。在股市上,可能會改名,在散戶持倉中,可能會重新派股。

⑶ 重組前大股東能增持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在股票市場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上市公司重組期間大股東不能增持上市公司股票。但是,根據相關規定,如果股東對股票交易價格有決策或是影響的話,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上市公司相關股東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而且上市公司涉及行政許可及無先例、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重大事項的,上市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內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親屬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前6個月內有無持有或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相關文件,並充分舉證相關人員不存在內幕交易行為。所以,只要不是存在內幕交易,不對股票價格進行操縱的話,那麼大股東在重組前是可以增持的。

法律依據:《關於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 第八條 上市公司涉及行政許可及無先例、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重大事項的,上市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內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親屬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前6個月內有無持有或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相關文件,並充分舉證相關人員不存在內幕交易行為。

⑷ 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的暫行規定

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防控和打擊內幕交易,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等部門關於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意見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和交易對方,以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等重大資產重組相關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好重大資產重組信息的管理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工作,增強保密意識。
第三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方研究、籌劃、決策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原則上應當在相關股票停牌後或者非交易巧慎時間進行,並應當簡化決策流程、提高決策效率、縮短決策時限,盡可能縮小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如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應當在相關股票停牌後進行。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冊慎制人等相關方,應當及時主動向上市公司通報有關信息,並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股票停牌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各方初步達成實質性意向或者雖未達成實質性意向但預計該信息難以保密時,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停牌,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地進行分階段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風險。
第五條 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停牌後,證券交易所立即啟動二級市場股票交易核查程序,並在後續各階段對二級市場股票交易情況進行持續監管。
第六條 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如該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涉嫌內幕交易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受理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中國證監會暫停審核。
第七條 按照本規定第六條不予受理或暫停審核的行政許可申請,如符合以下條件,未受理的,中國證監會恢復受理程序,暫停審核的恢復審核:
(一)中國證監會或者司法機關經調查核實未發現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組總交易金額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對方(如涉及多個交易對方違規的,交易金額合並計算),及上述主體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機構存在內幕交易的;
(二)中國證監會或者司法機關經調查核實未發現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易對方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占本次重組總交易金額比例在20%以下的交易對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上述主體控制的機構,為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經辦人員,參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其他主體等存在內幕交易的;或者上述主體雖涉嫌內幕交易,但已被撤換或者退出本次重大資產重孝姿敬組交易的;
(三)被立案調查或者立案偵查的事項未涉及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主體的。
依據前款第(二)項規定撤換財務顧問的,上市公司應當撤回原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請,重新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上市公司對交易對象、交易標的等作出變更導致重大資產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還應當重新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履行職責掌握的情況,確認不予受理或暫停審核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請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及時恢復受理或者審核。
上市公司有證據證明其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請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經聘請的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對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有關的主體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確認意見,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恢復受理或者審核的申請。中國證監會根據履行職責掌握的情況,決定是否恢復受理或者審核。
第九條 因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存在重大市場質疑或者有明確線索的舉報,上市公司及涉及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就市場質疑及時作出說明或澄清;中國證監會應當對該項舉報進行核查。如果該涉嫌內幕交易的重大市場質疑或者舉報涉及事項已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主體因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內幕交易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中國證監會終止審核,並將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或者其聘請的財務顧問。
第十一條 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請被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恢復受理程序、暫停審核、恢復審核或者終止審核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公告並作出風險提示。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者草案後主動終止重大資產重組進程的,上市公司應當同時承諾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並予以披露。
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因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存在內幕交易被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終止審核的,上市公司應當同時承諾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並予以披露。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七條所列主體因涉嫌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內幕交易被立案調查或者立案偵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責任認定前不得參與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上述主體自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機關作出相關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個月內不得參與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交易相關方、證券公司及證券服務機構、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管執法工作。拒不配合的,中國證監會將依法採取監管措施,並將實施監管措施的情況對外公布。
第十五條 關於上市公司吸收合並、分立的行政許可事項,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

⑸ 並購重組股份鎖定規則有哪些

1、短線交易限制x0dx0a證券法的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制。」x0dx0ax0dx0a短線交易限制主要是針對於重要股東和董監高等內部人的,用以約束內部人針對證券的頻繁買入和賣出行為來避免內幕交易和操控市場等。x0dx0ax0dx0a短線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操作中容易被忽視,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會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協議收購或者二級市場交易方式進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過認購非公開發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後六個月內有股份交易行為,就會觸發短線交易的限制規定。比如,大股東通過二級市場減持了部分股票,在六個月內就無法通過非公開發行的方式認購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認購了上市公司新股後在六個月內不能減持老股等。x0dx0ax0dx0a對於短線交易在操作實踐中需要明確幾個要點:x0dx0ax0dx0a首先是買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認購上市公司新股;x0dx0ax0dx0a另外,雖然法律對短線交易並非禁止而是對其收益的歸屬進行了強行的約束,但是在並購重組中短線交易卻是行政許可的紅線。簡而言之即使願意接受收益歸上市公司的法律結果,證券監管部門也不會因此而審批通過並購重組行為,即在並購重組中對於監管需要審批才能實施的短線交易行為,監管機構更傾向於不予審批作為不當行為的糾正。x0dx0ax0dx0a2、收購行為導致的股份鎖定x0dx0ax0dx0a《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74條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x0dx0ax0dx0a從立法本意而言,此規定是為了上市公司收購後控股權的穩定,避免控股權變動過於頻繁導致對上市公司經營有負面影響,從而使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受損。x0dx0ax0dx0a首先,只要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取得,無論持股比例是否超過30%,無論披露的收購報告書還是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或者是否引發要約豁免義務等等,均需要適用收購後持續的股權12個月的鎖定要求。簡而言之,收購後所持股份的鎖定要求適用的標準是控制權是否變更。x0dx0ax0dx0a其次,收購股份的鎖定情形不僅包括控制權的取得,也包括控制權的鞏固。所以,在上市公司股東增持股份的案例中,仍然需要適用收購過所持股份鎖定12個月的要求。而且股份鎖定是收購完成後收購人持有的全部股份,極端情況類似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但少量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份,也會導致原有的老股因為觸發收購辦法而鎖定12個月。x0dx0ax0dx0a再次,收購股份鎖定不包括收購人內部的轉讓,主要是因為收購辦法規范的是控制權的頻繁變動,故此對於控制權不變的同一控制下的主體間轉讓開了綠燈。x0dx0ax0dx0a3、要約豁免引發的股份鎖定x0dx0ax0dx0a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62條規定,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可以申請要約豁免(要約豁免是指:免於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免於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x0dx0ax0dx0a基於挽救財務危機公司申請豁免的收購人須按照收購辦法承諾股份鎖定,根據證監會在其網站的問答,上市公司財務危機的情形是指:x0dx0ax0dx0a(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x0dx0ax0dx0a(2)因三年連續虧損,股票被暫停上市;x0dx0ax0dx0a(3)最近一年期末股東權益為負值;x0dx0ax0dx0a(4)最近一年虧損且其主營業務已停頓半年以上等。x0dx0ax0dx0a需要注意的是,基於挽救財務危機要約豁免的股份鎖定是針對於收購人主體的,即收購人在公司擁有的權益,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包括本次收購取得的新股也包括之前持有或者控制的存量股。x0dx0ax0dx0a4、重組非公開發行鎖定x0dx0ax0dx0a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若涉及到以資產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所取得股東都需要至少鎖定12個月,特殊情形需要鎖定36個月甚至更多。x0dx0ax0dx0a需要鎖定36個月的情形主要包括兩大類,即控股股東認購及火線入股情形。若涉及到控股股東及其關聯公司認購的,或者認購後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還有就是認購對象用以認購新股的資產持有時間不足12個月的需要鎖定36個月,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認購對象持有認購資產不足12個月的認定標准為登記到登記原則,即取得認購資產的登記過戶至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登記間隔。x0dx0ax0dx0a對於控股股東認購或認購後成為控股股東的情形,若出現重組後股價表現不好需要進一步延長鎖定期。重組辦法規定,交易完成後6個月內如上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或者交易完成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x0dx0ax0dx0a5、高管持股鎖定x0dx0ax0dx0a根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規則相關要求,上市公司董監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不得超過其持股總量的25%,辭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x0dx0ax0dx0a此種制度設計,主要是基於董監高內部人的特殊身份,防範其利用信息不對稱實施不公平交易。x0dx0ax0dx0a在並購重組中也會有基於董監高而進行股份鎖定的情形,一種是上市公司並購標的是股份公司,其自然人股東作為重組交易對象同時兼任標的公司的董監高,形成上市公司購買其持有的股份與公司法142條規定相沖突。此種情形在實踐中經常發生,通常需要將標的公司的組織形式由股份公司改為有限公司,實現對公司法關於董監高持股轉讓比例限制的有效規避。x0dx0ax0dx0a另外涉及股份鎖定的情形是發生在重組後的整合,即認股對象成為上市公司股東後,出於整合與後續經營需要成為上市公司董監高導致其持有的股份鎖定需要遵守董監高的鎖定要求。故此在標的公司股東兼任上市公司董監高時要綜合權衡利弊,實踐中有過標的股東非要進上市公司董事會,但是進了董事會卻發現後續股份轉讓很不方便,屬於事前功課沒做足臨時又反悔,唉聲嘆氣的既吃虧又丟臉。x0dx0ax0dx0a6、業績補償鎖定x0dx0ax0dx0a前述幾項鎖定均是基於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因業績補償是雙方基於協商博弈的結果,對於業績補償的鎖定期限沒有明確的限制規定,但是根據證監會的回答,一般補償周期為三年。x0dx0ax0dx0a故此在項目操作實踐中,涉及股份進行業績補償的均需要考慮非公開發行和補償履約保證綜合確定股份鎖定安排。x0dx0ax0dx0a如前所述,基於非公開發行的鎖定期有12個月和36個月的區別,同時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鎖定與股份補償的區間計算也略有差異,通常而言非公開發行的鎖定開始於新股登記,而股份補償期間為完整會計年度,兩者需要在鎖定承諾方面銜接妥當,避免遺漏或者烏龍情形出現。尤其在非公開發行鎖定期為12個月而股份補償周期為三年的情況下,市場多數案例多是簡單粗暴的進行了三年鎖定。其實投行在方案設計上完全可以更為靈活,採用根據盈利預測承諾的實現情況,在三年內安排分布解鎖方式,既保證了股份補償的履約保證,同時又最大程度的保證了認股對象的股份流動性。x0dx0ax0dx0a由於股份鎖定要求限制了股份的流動性,所以對於持股人而言,在並購過程中持有或者取得的股份是否鎖定,或者鎖定期長短等,都關繫到其切身的商業利益。x0dx0a當總體而言,現行法規對並購重組的股份鎖定維度較多,在設計交易方案時候需要綜合權衡與考慮,在合規性和客戶商業利益上進行專業的有效權衡。

⑹ 重大資產重組前,公司控股股東買賣公司股票算不算內幕交易,期限怎麼界定。

公司控股股東買賣公司股票算內幕交易。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秘書、打字員,以及其它可以通過履行職務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2、發行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員

3、發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權或者監管權的人員,包括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發行人的主管門部門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稅務等有關經濟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

4、由於本人的職業地位、與發行人的合同關系或者工作聯系,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編輯、電台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

(6)重組核查期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我國《證券法》第74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⑺ 重組前股價有哪些徵兆

在股票市場中,重組的股票停牌前有可能會被市場資金提前炒作重組利好消息,使股票價格出現快速上漲。但是,也有可能主力資金在重組股票停牌前打壓股票價格,從而方便主力資金進行吸籌。因此,股票重組前並沒有一定的價格走勢徵兆。
通常情況下,傳統行業的小盤股進行重組的概率較高,股票的價格選擇相對較低的。並且,股權相對較為分散,業績處於較低水平、公司資產構成較為簡單的股票重組成功率相對較高。但是,由於股票重組會導致股票價格出現較大的變化。所以,在股票重組前除了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其他投資者是不會有任何股票重組的信息。
根據《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方研究、籌劃、決策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原則上應當在相關股票停牌後或者非交易時間進行,並應當簡化決策流程、提高決策效率、縮短決策時限,盡可能縮小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如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應當在相關股票停牌後進行。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方,應當及時主動向上市公司通報有關信息,並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股票停牌和信息披露工作。
【拓展資料】
如何選擇重組股票:
一、在重組股里找強庄股,一是要研究收購方的整體實力,包含資產整體實力、技術水平和人才實力,是否有能力改變被回收上市企業的經營狀況;二是要仔細剖析主力的持倉成本,假如主力持倉成本較低,現階段的股票價格高,投資人應當避開這類庄股。
二、挑選重組股投資,重點在於掌握其中的短線機遇,而這類短線機遇又主要表現在如何選擇重組股上。從風險管理和短線機會的把控上,大家還需從下面幾個層面對重組股作剖析:1.重組股的主要特性就是廉價、低市值,挑選重組股需從中低價、中小盤股票中把握機會。2.超跌形態和築底階段的重組股具備風險性小而機遇多的特性,挑選超跌築底時有溫和放量趨勢的股票便具有短線機會。3.從股票基本面上掌握有實際性重組題材的股票,尤其是業績有希望改變,產生不錯新利潤增長點的股票。
三、重組股票雖然盈利非常大,但是出資人也不能忘記它的風險性。這類股票由於會出現主力坐鎮,風險性更高。初學者炒股票的時候,一定要謹慎。當發覺主力有明顯的目的性的時候,一定要緊跟他的步伐。

⑻ 重組前高管增持股票規定

高管增持主要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的增加。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上市公司相關股東在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此外,根據《關於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行為的通知》第八條,上市公司涉及行政許可和無先例、重大不確定性,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茄穗咨詢、計劃論證,上市公司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內幕信息知情人和直系親屬持有或銷售上市公司股票,並充分證明相關人員沒有內幕交易行為。

高管顫卜卜增持需注意以下事項:

1.披露事件應控制在5天內,長期增持參考意義不大;

2.只選擇招標交易和二級市場交易樣本;

高管增持弊蘆數量應超過數千股,對數百股、數千股意義不大;

3.高管增持人數應超過3人;

4.考察當時的市場走勢,往往低位機會大;

5、檢查公司的基本面,至少基本面不能太偏離。

⑼ 上市公司再被證監會立案稽查期間可以進行資產重組嗎

正在被立案調查的上市公司進入並購重組程序問題

2007年8月1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兄梁檔發[2007]111號),規定:

1、如果重組方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上市公司將因此發生「脫胎換骨,更名改姓」,立案調查期間,並購重組可以同時進行。

2、啟動程序:由上市公司所在地證監局提出意見→報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會商證監會稽查局共同研究決定。

⑽ 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前增持該公司的股票是不是一定能賺錢

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前增持該公司的股票

只要資產重組成功

賺錢的可能性百分之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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