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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增發股票上市

發布時間:2023-05-27 07:36:14

『壹』 重大資產重組成功後的股票上市首日是不是沒有漲跌幅限制

一、重大資產重組成功後的股票上市首日是不是沒有漲跌幅限制?
是的。重大資產重組成功後的股票上市首日沒有漲跌幅限制。

二、什麼是漲跌幅限制
漲跌幅限制是穩定市場的一種措施,指證券交易所為了抑制過度投機行為,防止市場出現過分的暴漲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規定當日的證券交易價格在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基礎上上下波動的幅度。股票價格上升到該限制幅度的最高限價為租衫漲停板,而下跌至該限制幅度的最低限度為跌停板。
除此之外,海外金融市場還有市場斷路措施與暫停交易、限速交易、特別報價制度、申報價與成交價檔位限制、專家或市場中介人調節畝螞、調整交易保證金比率等措施。我國期貨市場常用的是漲跌幅限制、暫停交易和調整交易保證金比率三種措施。

三、漲跌幅限制的作用
漲跌幅限制的提倡者聲稱漲跌幅限制有兩種屬性來減少期價的波動率。
第一,顧名思義,漲跌幅限制設置了漲停板和跌停板,每日的期價必須在漲跌停板之間波動。
第二,漲跌幅限制提供了一個冷卻期,給投資者提供時間去理性地重新估計期價。

四、漲跌幅限制的特殊情況
一般在下列的幾種情況下,股票不受漲跌幅度限制:
1、新股上市首日(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
2、股改股票(S開頭,但不是ST))完成股改,復牌首日;
3、增發股票上市當天;
4、股改後的股票,達不到預計指標,追送股票上市當天;
5、某些重大資產重組成功後的股票(比如合並之類)的復牌當天;
6、退市股票恢復迅型埋上市日。

『貳』 新增股票上市是什麼意思

新增股票上市是指上市公司為了融資,向社會投資者增發股票的行為,股票價格會影響定向增發的價格,一般來說,增發的價格不得低於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均價的80%,即當股票價格上漲時,定增價也會跟著上漲,股票價格下跌時,定增價也會跟著下跌。
拓展資料:
新增股票上市程序
先由董事會作出決議
董事會就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1)本次增發股票的發行的方案;(2)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3)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4)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募集資金用途;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股東大會就發行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上市公司就增發股票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由保薦人保薦
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審核
並決定核准或不核准增發股票的申請。中國證監會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的程序為:收到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
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後,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
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承銷的有關規定參照前述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部分所述內容;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於原前10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叄』 股票重組增發是什麼意思

重組概念股,就是對公司資產進行重組的股票,如已連續漲停的000418小天鵝A,上海醫葯等新股增發板塊,是指有增發新股的股票,如新興鑄管大盤藍籌:藍籌股是指具有穩定的盈餘記錄,能定期分派較優厚的股息,被公認為業績優良的公司的普通股票,又稱為"績優股"。
大盤藍籌,就是指總體市值較大的藍籌股。超漲指股價漲的到遠遠高於正常股價的價位,股價的過度上漲的一種技術名詞。全A,即相對於a+b、A+H等股票而言,全部發行的都是A股,沒有B股或港股未ST板塊,滬深證券交易所宣布將對財務狀況和其他財務狀況異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英文為specialtreatment,縮寫為「ST」),即沒有被特別處理的股票板塊。藍籌280是指深滬上市的280隻藍籌股,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機制所要達到的目的就是要促優汰劣,從微觀的角度來講,對公司高管個人或群體實施股權激勵,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產經營上,使得公司經營業績得到實實在在的提高。

『肆』 資產重組的股票,停牌後重新上市首日有沒有漲跌限制呢

一隻股票長期停盤,資產重組後重新上市,上市第一天沒有漲跌停版限制。

股票漲跌幅:

下列幾種情況下,股票不受漲跌幅度限制:

1、新股上市首日(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44%)。

2、股改股票(S開頭,但不是ST)完成股改,復牌首日。

3、增發股票上市當天。

4、股改後的股票,達不到預計指標,追送股票上市當天。

5、某些重大資產重組股票比如合並之類的復牌當天。

6、退市股票恢復上市日。

(4)重組增發股票上市擴展閱讀

重組股是大股東進行資產重組,更換資產的股票,是對資源的重新配置。廣義而言,重組包括資產的重組和資本的重組,資產的重組其實是一種資產的置換行為,而資本的重組則主要是指公司控制權的更替,亦即我們常說的收購兼並。

當然,從更深的層面來分析的話,重組其實是一種利益的重新組合。由於本文所討論的重點都是我國股市的上市公司,因此,任何的重組行為都是股市中的大事件,當然對於當事的公司更是如此。

無疑的,由於這種行為的牽涉面太大,因此每一次的重組行為(或者說每一次的重組事件)都不是心血來潮的一時沖動,而是一種蓄謀已久的行為。

特點

當前國內重組股的原動力基本上都是因為虧損而起的,因此在二級市場中,很多投資者甚至把重組板塊理解為虧損板塊甚至帶"T"(ST、PT)的板塊。重組的誘因有時也是出於強強聯合的考量。重組股給被重組公司帶來新的機遇,並引導了資源在股市的優化配置。

對我國當前的股市來說,重組股的一個現實而深遠的意義在於,它把市場外的優質資源體面地嫁接到市場內部來,給股市帶來了巨大的新生活力。

『伍』 關於公司重組與股票的增發

那如果剝離資產,不用注銷股票啊,就是每股凈資產被攤薄、稀疏而已,股價應該有些下跌的!
比如中國石化和中國石油,剝離了許多的附屬的非主營業務,又購買了許多主營業務關聯很高的資產,公司的股票不會作變化的,變化的是股價和上市公司的一些指標
再比如中國聯通吸收中國網通,通過協議確定重組後的事項和股票置換的方式和價格,二級市場的持股者沒有什麼關系的,不用擔心什麼,沒有那麼復雜,
如果很復雜,就一定有問題,就好像馳宏鋅鍺和宏達股份搶著金鼎股份一樣,最後股市風頭一變,原來什麼也不是,什麼也沒有,就是製造概念,互相哄抬捧場,屬於鬧劇!!
目前,好的公司的重組是貨真價實的,但是有一多半是打概念牌、有許多是濫竽充數的,要注意選擇!
有一些公司的所謂重組其實什麼沒有,黑的就是股民,管理者很快就換屆走人了,不好區分,除非自己有調查的渠道!

『陸』 資產重組的股票,停牌後重新上市首日有沒有漲跌限制

資產重組的股票,停牌後重新上市,上市第一天是沒有漲跌停版限制的。
其他不設漲幅限制的情況:
1、新股上市首日(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
2、股改股票(S開頭,但不是ST)完成股改,復牌首日
3、增發股票上市當天
4、股改後的股票,達不到預計指標,追送股票上市當天
5、某些重大資產重組股票比如合並之類的復牌當天
6、退市股票恢復上市日
什麼是漲跌幅限制:
漲跌幅限制是指證券交易所為了抑制過度投機行為,防止市場出現過分的暴漲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規定當日的證券交易價格在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基礎上上下波動的幅度。股票價格上升到該限制幅度的最高限價為漲停板,而下跌至該限制幅度的最低限度為跌停板。漲跌幅限制是穩定市場的一種措施。海外金融市場還有市場斷路措施與暫停交易、限速交易、特別報價制度、申報價與成交價檔位限制、專家或市場中介人調節、調整交易保證金比率等措施。我國期貨市場常用的是漲跌幅限制、暫停交易和調整交易保證金比率三種措施。
不利影響:
1、波動率溢出假設表明,漲跌幅限制不但不能減少波動率,反而會引起波動率在漲跌停後的較長一段時期內蔓延,亦即漲跌停後至少幾個交易日的波動率是增加的,因為漲跌幅限制阻止了大幅的日內價格波動並妨礙了指令不平衡的即時糾正。
2、價格發現延遲是另外一個由漲跌幅限制引起的代價高的問題。價格發現延遲假設表明,漲跌幅限制預先設定了價格上下運動的范圍,一旦漲跌停發生,交易通常不活躍甚至不能成交,直到期價允許的變動范圍得到修改,這造成對價格發現過程的干涉。對期價運動強加約束後,期貨合約在漲跌停當天也許不能到達它的均衡價格,從而價格發現被延遲。如果漲跌停板阻礙價格運動,則期貨價格必須等到下一個交易日,來繼續朝著它們的真實價格方向運動。
3、交易干涉假設表明,漲跌幅限制會干涉交易。一旦期貨價格漲跌停,則合約就會變得缺乏流動性並且隨後幾天的買壓和賣壓會更重。

『柒』 徐工吸收合並重組上市有漲跌幅限制嗎

徐工吸收合並重組上市有漲跌幅限制。恢復合並後,價格會重新定價,所以有價格限制,當主要資產公司在並購後復牌時,股價普遍呈現上漲趨勢,上市公司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而停牌的,應當承諾自進入重大資產重組程序公告之日起至重大資產重組方案或草案首次披露之日止,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個自然日。
一、徐工吸收合並重組上市有漲跌幅限制
確需延期復牌的,上市公司可在停牌期滿前根據本所相關規定申請延期復牌,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上市公司停牌申請期滿未申請延期的,或者延期申請未獲批準的,本所將恢復該公司證券的交易。上市公司及關聯方承諾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期限未屆滿的,本所不受理該公司股票重組的停牌申請。
二、股票不受漲跌幅度的限制
1.IPO首日(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的144%且不低於發行價的64%);
2.股改股票(以S開頭,但不是ST)完成股改,復牌首日;
3.增發股票上市之日;
4.股改後的股票未達到預期目標的,應當退回股票上市當日;
5.部分重大資產重組股票的復盤日如合並;
6.退市股票恢復上市的日期。徐工先後被列入國家「雙百行動」綜合改革試點企業和全國國企改革的示範標桿。
綜上所述,作為中國工程機械行業首家千億級的老牌國企,徐工的改革發展早在三年前就得到了國務院國資委、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吸收合並後,徐工有限旗下的挖掘機械、混凝土機等核心優質資產得以上市,符合國有資本重組優化、突出主業的戰略定位,從資本布局角度看,對徐工未來的發展是一大利好。

『捌』 破產重組的股票首日上市交易有漲幅

股票破產重整恢復上市首日,沒有暫停,也沒有漲跌幅限制的。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
(二)增發上市的股票;
(三)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資料:
公司重組於股市來講,就是一件常見的事情,對於重組的股票,還有很多人喜歡,那麼今天我就讓大家對於重組的含義和對股價的影響有個基本的認識。開始之前,不妨先領一波福利--
一、重組是什麼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企業重組是針對企業產權關系和其他債務、資產、管理結構所展開的企業的改組、整頓與整合的過程,就這樣然後再從整體上和戰略上改善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強化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推進企業創新。
重組上市公司股票首日交易不設漲跌幅。
二、重組的分類
企業重組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一般而言,企業重組有下列幾種:
1、合並:就是把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成立一個全新的公司。
2、兼並:意思就是將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但其中一個企業仍然將它的原有名稱保留。
3、收購:指一個企業通過購買股票或資產的方式,獲得了另一企業。
4、接管:指公司原控股股東股權持有量被超過而失去原控股地位的情況。
5、破產:是指企業長期處於虧損狀態,沒有扭轉虧損在為盈利,最後因為沒有錢償還到期債務而導致的企業失敗。無論是何種重組形式,都會對股價有比較大的影響,所以必須及時獲取重組消息,推薦給你這個股市播報系統,及時獲取股市行情消息:
三、重組是利好還是利空
公司重組通常都是好事,一個公司發展得較差甚至虧損就會重組,經過實力更強的公司的優質資產置入,而將不良資產置換出來,或者讓資本注入從而讓公司的資產結構得以改善,增強公司的競爭力。重組成功一般意味著公司將脫胎換骨,能夠從虧損或經營不善的困境中走出來,成為一個有競爭力的公司。
中國的股票市場,對重組題材股的炒作其實就是炒預期,賭它有沒有成功的機會,一旦公司要重組的消息傳了出來,通常市場上都會炒的特別厲害。如果把新的生命活力注入了原股票重組資產,炒作的新股票板塊題材又有新內容了,重組之後的漲停現象會不斷在這個股票中出現。反之,如果重組後沒有新資金的大量注入,又或者沒有使公司的經營得到改善,那麼就是利空,股價會繼續下跌。

『玖』 重大資產重組成功後的股票上市首日是不是沒有漲跌幅限制

重大資產重組成功後的股票上市首日沒有漲跌幅限制。

漲跌幅限制是指證券交易所為了抑制過度投機行為,防止市場出現過分的暴漲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規定當日的證券交易價格在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基礎上上下波動的幅度。

股票價格上升到該限制幅度的最高限價為漲停板,而下跌至該限制幅度的最低限度為跌停板。漲跌幅限制是穩定市場的一種措施。

(9)重組增發股票上市擴展閱讀

在下列幾種情況下,股票不受漲跌幅度限制:

1、新股上市首日;

2、股改股票(S開頭,但不是ST)完成股改,復牌首日;

3、增發股票上市當天;

4、股改後的股票,達不到預計指標,追送股票上市當天;

5、某些重大資產重組股票比如合並之類的復牌當天;

6、退市股票恢復上市日。

上市公司編制的重組預案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況,包括公司設立情況及曾用名稱,最近3年的控股權變動情況、主營業務發展情況和主要財務指標(包括總資產、凈資產、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等,下同),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概況。

(二)交易對方基本情況。交易對方為法人的,應當披露其名稱、注冊地、法定代表人,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的產權控制關系結構圖,最近3年主要業務發展狀況和主要財務指標,按產業類別劃分的下屬企業名目等;

交易對方為自然人的,應當按照本准則第十條第(五)項的相關規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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