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價低於1元退市規定
根據相關退市規定,A股上市公司股價連續20個交易日都低於1元,就會被交易所強制終止上市。 從這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股價低於1元不一定會退市,但是連續20個交易日股價都低於1元就非常危險了。
【拓展資料】
一、恢復上市要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准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應當至少同時符合下述條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均為正數;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不低於1000萬元;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正數;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
(五)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六)保薦機構經核查後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運作規范、無重大內控缺陷;
(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不符合前述條件的,本所不受理其恢復上市申請,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恢復上市後,應在本所風險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間。
二、退市程序。
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減少恢復上市程序中的主觀判斷,明確恢復上市申請的審核期限。
(一)簡化終止上市和恢復上市程序。
上市公司出現終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該情形出現後15個交易日內對其股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
暫停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且被受理的,本所上市委員會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對其申請進行審核;本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對其股票作出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
上市公司對前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根據本所相關規定向本所復核委員會申請復議。
(二)明確審核期限。
對暫停上市公司提出的恢復上市申請或者終止上市復核申請,本所均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的30個交易日內作出決定。上市公司補充材料的期限不計入審核期限。
前述申請人補充材料的期限累計均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申請人未按本所要求在前述期限內補充材料的,本所在該期限屆滿後繼續對其所提申請進行審核,並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對其作出相應決定。
㈡ 股票跌到多少退市
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在面值(即1元)以下就會觸發面值退市。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投資者在投資股票的時候,特別是投資低價股的時候,一定要對公司的基本面做深入研究。
股票跌到多少退市
股票退市條件: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
一、主動性退市
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二、被動性退市
是指期貨機構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公司法》第157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新編金融法小全書(第五版)》
㈢ 2021年股票退市新規
2021年股票退市新規如下:
一、交易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一)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二)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三)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盤價同時觸及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標准;
(四)上市公司股東數量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個交易日)每日均低於2000人;
(五)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一)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三)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於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科創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二、財務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上市公司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上市公司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三、規范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半數以上董事仍然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6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
(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
(七)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八)公司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本所同意。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四、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則先取其絕對值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統稱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第(三)項至第(五)項統稱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㈣ 發行股票的公司,股票跌成多少會被退市
在股市當中,股票退市對於投資者而言,相當不友好,這也意味著投資者有很大的幾率會虧損,今天我就來講講股票退市的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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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麼意思?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自主終止上市或者被終止上市的情況,就是上市公司轉向成為了非上市公司。
公司在退市的情況會在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之中,主動性退市是公司沒有任何違紀行為,因此全由公司自主決定;造成被動性退市的原因通常是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結果就是監督部門強制吊銷該公司的《許可證》。當一個公司滿足下面三個條件後就可以退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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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退市了,沒有賣出的股票怎麼辦?
股票退市之後,交易所會有一個退市整理期,換句話說,一旦某個股票觸發了退市條件,就會面臨強制退市,那麼在這期間能賣股票。過了退市整理期之後這家公司就退出二級市場,不能夠再進行買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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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退市整理期之後如果還沒有賣出股票的股東,進行買賣交易的時候,就只能夠在新三板市場上進行了,新三板,是專門處理退市股票的交易場所,需要在新三板買賣股票的的朋友,還得在三板市場上開通一個交易賬戶才可以進行交易。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退市後的股票雖然說會有一個退市整理期的時間賣出股票,但實際上對散戶是非常不利的。股票一旦進入退市整理期,最早必然是大資金出逃,小散戶的小資金售出是很艱難的,因為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大客戶優先是賣出成交的原則,於是等到股票賣出去了,股價已經急劇下跌,對於散戶來說,虧損的就相當的嚴重了。注冊制下,購買退市風險股的散戶們要面臨不小的風險,所以千萬不能做的事情就是買賣ST股或ST*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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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交易類退市指標標准,具體都有什麼
隨著注冊制改革深入推進,市場估值逐漸趨於合理,面值退市的情況有所增多,這是投資者「用腳投票」的結果,是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市場生態不斷修復的重要體現。本次修訂中,各板塊均對交易類指標進行了修訂,一方面統一將股票面值指標調整為一元人民幣,避免「股票面值」可能存在的理解歧義;另一方面新增「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在交易所的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的退市指標,進一步充實交易類退市指標。市值是市場充分博弈的結果,微小市值的公司往往缺乏投資價值,存在被炒作的問題,結合目前資本市場發展現狀,將市值極低的公司清出市場,也有利於投資者理性選擇,引導價值投資,實現市場優勝劣汰。
㈥ 股價低於多少會被退市
由於上交所和深交所將股票劃分了幾個板塊,因此每個板塊市值退市要求不同:
1、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就會被退市;
2、上交所科創板: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3、深交所主板(和原中小板):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就會被退市;
4、深交所創業板: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退市新規出台後,還對規范類、財務類、交易類和重大違紀類退市做了詳細說明。
拓展資料:
股票名詞
散戶:就是買賣股票數量較少的小額投資者。
作手:在股市中炒作哄抬,用不正當方法把股票炒高後賣掉,然後再設法壓低行情,低價補回;或趁低價買進,炒作哄抬後,高價賣出。這種人被稱為作手。
吃貨:作手在低價時暗中買進股票,叫做吃貨。股票
出貨:作手在高價時,不動聲色地賣出股票,稱為出貨。
慣壓:用不正當手段壓低股價的行為叫慣壓。
坐轎子:目光銳利或事先得到信息的投資人,在大戶暗中買進或賣出時,或在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前,先期買進或賣出股票,待散戶大量跟進或跟出,造成股價大幅度上漲或下跌時,再賣出或買回,坐享厚利,這就叫「坐轎子」
抬轎子: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後,認為股價將大幅度變動,跟著搶進搶出,獲利有限,甚至常被套牢的人,就是給別人抬轎子。
熱門股:是指交易量大、流通性強、價格變動幅度大的股票。
冷門股:是指交易量小,流通性差甚至沒有交易,價格變動小的股票。
領導股:是指對股票市場整個行情變化趨勢具有領導作用的股票。領導股必為熱門股。
投資股:指發行公司經營穩定,獲利能力強,股息高的股票。
投機股:指股價因人為因素造成漲跌幅度很大的股票。
高息股:指發行公司派發較多股息的股票。
無息股:指發行公司多年未派發股息的股票。
成長股:指新添的有前途的產業中,利潤增長率較高的企業股票。成長股的股價呈不斷上漲趨勢。
浮動股:指在市場上不斷流通的股票。
穩定股:指長期被股東持有的股票。
行情牌:一些大銀行和經紀公司,證券交易所設置的大型電子屏幕,可隨時向客戶提供股票
行情。
㈦ 股價跌到多少才會退市
當股票價格下跌到一定程度時會被退市,即股價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1元,則會被強制退市,因此,投資者盡量遠離低於1元的股票。
拓展資料: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況,也會被退市:
財務類:連續虧損4年會終止上市、營業收入連續低於1000萬元4年退市、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6個月退市、營收低於1億退市、科創板和創業板現行的營業收入和扣非凈利潤的組合指標引入主板和中小板,企業年度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退市等。
規范類:連續3年虧損暫停上市,如次年轉盈可恢復上市變為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連續2年觸發財務類標准即退市。
重大違法類:連續三年的利潤造假金額超過當年對外披露利潤的 100%;累計造假金額要達到 10 億元以上等。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主動或者被動的原因退出二級市場而隨伴的股票摘牌的事件。
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
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被動性退市是指期貨機構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公司法》第157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㈧ 股票跌到多少退市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退市一般具有較大的自主權。而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在面值(即1元)以下就會觸發面值退市。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產品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產品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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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市值退市標准
法律分析:市值退市,標准為連續20個交易日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面值退市標准明確為「1元退市」。
法律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500萬股;
(二)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三)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500萬股且其B股股票累計成交量同時低於100萬股;
(四)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或者僅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五)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A股、B股每日股票收盤價同時均低於1元;
(六)公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七)公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2000人;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個交易日。
第十五條 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出現連續九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的,應當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其後每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個交易日的起算時點起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內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高於500萬股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之日止(以先達到的日期為准);
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出現連續九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的,應當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其後每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個交易日的起算時點起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內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達到100萬股以上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之日止(以在先者為准);
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其A股、B股股票的成交量同時觸及前兩款規定的標準的,應當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其後每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個交易日的起算時點起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內A股股票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達到500萬股以上或者B股股票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達到100萬股以上,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之日止(以在先者為准)。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連續十個交易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其後每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應的情形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之日止(以先達到的日期為准):
(一)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二)每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三)公司股東人數低於20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