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受理重整的股票退市了怎麼辦
預重整,再受理重整,還有重整結果裁定有沒有出來,一般完成後就會有資金進來解困,業績轉正,就不會退市了。如果退市了,那麼會進入退市整理期。退市,幾年後還有可能恢復上市。我遇到過退市長油。
Ⅱ 上市公司破產重組股票怎麼辦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如果破產,先要進行破產清算。清算的資產一般要先支付清算費用、國家稅收、員工工資等,然後才考慮股東的利益。一般破產的公司,都是資不抵債,也少有資產分給股東。
破產清算時的償付順序是:首先是企業的破產費用,然後是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等,然後是拖欠的國家稅金,然後才是對一般債權的清償。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先一個順序的債務,那麼後一個順序的債權就不能得到清償。如果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債務, 那麼按照債權的比例進行清償。普通股股東是清償的最後一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Ⅲ 鹽湖股份重組什麼時候開始
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寧中院」或「法院」)裁定受理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湖股份」或「公司」)破產重整一案,並於同日指定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擔任鹽湖股份管理人(內容詳見2019年9月30日巨潮資訊網和《證券時報》披露的《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繼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61)。進入重整程序後,管理人、公司依法履行職責,穩步推進各項重整工作。2020年1月17日,鹽湖股份重整案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及出資人組會議召開,分別表決通過了《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之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內容詳見2020年1月17日巨潮資訊網和《證券時報》披露的《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情況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18;《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重整案出資人組會議召開情況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19)。2020年1月20日,西寧中院裁定批准《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以下簡稱「《重整計劃》」),終止鹽湖股份的重整程序。目前公司已進入《重整計劃》執行階段,各項執行工作正有序推進。現將有關執行情況公告如下:
一、《重整計劃》執行進展
因《重整計劃》已獲法院裁定批准,公司已進入《重整計劃》執行階段。後續,公司將在法院、管理人的監督、指導下,根據《重整計劃》的相關規定,盡快完成《重整計劃》執行。
(一)繼續籌備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相關工作
根據《重整計劃》的規定,公司將實施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以鹽湖股份現有總股本278,609.06萬股為基數,按每10股轉增9.5股的比例實施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共計轉增264,678.61萬股股票。管理人就轉增股本事宜持續開展相關籌備、辦理工作,並於日前陪同西寧中院前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辦理資本公積金轉增手續。
本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股權登記日為2020年3月30日,轉增股本上市日為 2020年3月31日。本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是執行《重整計劃》的需要,與一般情形下的上市公司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存在明顯差異,故對本次轉增的股本,不再對公司股票進行除權處理(內容詳見2020年3月24日巨潮資訊網和《證券時報》披露的《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重整計劃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事項實施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41;《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後股票價格不實施除權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42)。
(二)抵債股票登記工作
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實施完成後,相對應的股票將登記至債權已經西寧中院裁定確認的債權人指定的證券賬戶。部分債權人的債權金額未經最終確定的,其相應的預計可受領的股票將預留至管理人證券賬戶,待債權確認後再行分配。
二、風險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暫停上市的風險
因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均為負值,公司股票已於2019年4月30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若2019年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繼續為負值,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1.1條的規定,公司股票將面臨暫停上市的風險。
(二)公司股票存在終止上市的風險
1. 如果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且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即2020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4.4.1條第(一)至(五)項的規定,公司股票將面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1)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者為負值;
(2)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3)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
(4)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5)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0年年度報告。
2. 法院已裁定批准了《重整計劃》,公司進入《重整計劃》執行階段。若公司順利完成《重整計劃》執行,將有助於改善公司資產負債結構。若公司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公司仍存在被西寧中院宣告破產的風險。如果公司被宣告破產,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4.4.1條第(二十三)項的規定,公司股票將面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三)公司2019年度業績存在大額虧損的風險
2020年1月17日,公司管理人與青海匯信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簽署了《資產收購協議》,以30億元的價格協議轉讓鹽湖股份的資產包,資產收購價格相較於鹽湖股份賬面值和評估值較低,由此將可能導致公司產生較大的資產處置損失,增加公司2019年虧損,對公司2019年年度業績造成大額虧損。具體損失目前暫無法確定,公司將嚴格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確認損益,最終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結果為准(內容詳見2020年1月17日巨潮資訊網和《證券時報》披露的《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管理人與匯信資產管理公司簽署資產收購協議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20)。
經公司財務部初步測算,公司2019年度業績預計虧損在432億元至472億元之間(內容詳見2020年1月11日巨潮資訊網和《證券時報》披露的《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業績預告》,公告編號:2020-011)。公司同時提醒廣大投資者:公司發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為准。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信息,謹慎決策,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Ⅳ 司法重整對股票的影響
重整對債權方的股價不利,並且對被重整方的股價也不利。
破產重整主要是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條件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進行業務重組和債務調整,以此擺脫債務危機恢復營業,雖然能給重整的企業缺缺帶來新生,但讓債權人承擔企業重整的社會成本和風險,有失公平。因譽扮簡此,重整對債權方的股慶褲價不利,並且對被重整方的股價也不利。如果重整失敗,那麼勢必加速破產。在過往重整的股票來看,破產重整的股票很多,最好重整成功並成為牛股的股票寥寥無幾。
Ⅳ 某支股票正式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是什麼意思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十、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並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十一、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十二、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準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十三、《重整計劃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
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
十四、《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
十五、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後進入破產程序。(破產法93條)
Ⅵ 上市公司重組,股票價格如何確定
上市公司重組,股票價格通過重新開盤競價確定後股東們為實現公司資源的合理流動與優化配置而實施的各種商事行為。
確定股票價格,申請公司重組的法定程序 :
1、 申請公司重組:一般可由債務企業向法院主動提出,同樣可以由債權人提出;
2、 如果由債權人提出,應組成債權人委員會,召開債權人會議;
3、 由債權人會議制定出重組計劃,重組計劃通常對以下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1)債務人對公司財產的保留; (2)財產向其他主體的轉移; (3)債務人與其他主體的合並; (4)財產的出售或分配; (5)發行有價證券以取得現金或更換現有證券。
每一個企業都希望自身可以不斷壯大盈利能力會變得越來越強,既然是企業肯定需要盈利,實力是一個企業的生命.在新四板掛牌的企業不少,但是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新四板並不是企業的終極目標.大多數企業的目標是成功上市,企業只是把新四板當成了上市的一個過渡和跳板.那麼,企業在新四板掛牌後需要多久才能上市呢?其實,這個並沒有一個確切的時間.主要是看企業自身原來的實力和發展狀況,有的企業在很短的時間內就能成功上市,而有的企業卻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企業成功上市具體的過程是先由新四板轉板新三板再到主板市場這個過程需要企業不斷的努力,提高自身的實力,一步步使企業變得強大.隨著企業自身實力和競爭力的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會越來越強,企業離上市的目標也就不遠了。 只有企業懂得如何資本運營,不斷提升自己的實力,企業的上市目標就能達到從掛牌新四板到上市的時間就會縮短。
拓展資料:
重組是利好還是利空
公司重組大多意味著是好事,重組一般來說就是一個公司發展得較差甚至虧損,能力更強的公司把優質資產注入該公司,並使不良資產得以置換,或者通過資本注入使公司的資產結構得到改善,增強公司的競爭力。如果公司能夠順利進行重組的話,那麼公司一般都會脫胎換骨,能夠從虧損或經營不善的困境中走出來,成為成一家優質公司。
Ⅶ 怎樣參加股票訴訟索賠
參加股票訴訟索賠的流程為:第一步,看索賠時間,1.確定買股票的時間符合理賠期限的要求;2.賣出或持有股票的時間也符合索賠期限的要求;3.受害者在賠錢。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第二步,准備理賠材料,包括對賬單、身份證復印件,開戶證明交易、以及一套材料:代理合同、起訴書、委託書等。第三步,去法院立案。搜集一批投資人資料一起立案。立案時,法院收取訴訟費。可以簡單按索賠額的2%計算訴訟費,訴訟費的計算方法全國統一,直接交給法院指定的賬戶。如果訴訟費支付成功,案件就會立案,會有一個受理庭為大家立案。第四步,等待聽證通知。開庭結束後,律師去法院審理案件。有空可以參加。如果沒有空,可以跳過。律師會處理整個過程。勝訴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獲得賠償。交律師費。(一般風險代理人在收到賠償後支付律師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 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一)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二)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三)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三條 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託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Ⅷ 破產重整後股民的股票還在嗎
公司宣布破產重整的話,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是公司破產清算,那麼,只有等到公司拍賣掉所有的資產,還清所有負債之後,仍有多的資產才可以供所有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
二是股票轉移至三板市場交易。如果公司在未來連續三年盈利,可再次申請到主板交易。
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保護企業繼續營業,實現債務調整和企業整理,使之擺脫困境,走向復興的再建型債務清理制度。 重整制度在性質上,具有在債務清償法和企業法相結合,私權本位和社會本位相調和,程序法和實體法相融合多種法律事實及法律效果相聚合的特點。
(8)股票向法院申請司法重組擴展閱讀
破產重整的流程
1、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2、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3、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6、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7、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8、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9、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10、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並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11、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12、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準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13、《重整計劃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
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
14、《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
15、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後進入破產程序。
Ⅸ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股票怎麼辦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股票是可以轉讓的。若是公司重整成功,股權價值提升,這是一筆巨大的財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記名股票交付即發生轉讓的效力。記名股票可以通過背書方式轉讓。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