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哪些證券不可以做股票質押式回購
B股股票、暫停上市的A股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沒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權激勵限售股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不可以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的。
回購是什麼意思?央行回購和上市公司回購的異同點在哪裡?回購對股價是利好還是利空?相信很多小夥伴們都非常要緊很想知道,接下來學姐就幫大家全面分析一下。開始之前,不妨先領一波福利--機構精選的牛股榜單新鮮出爐,走過路過可別錯過:【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證券市場中的回購是什麼
證券回購 ,就是證券回購交易,所謂的證券回購就是說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時就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反向成交。股票回購和債券回購其實就是證券回購中的一種。
1、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使用現金等方法,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的行為。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公司可以選擇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然而大部分情況下,公司會將回購股票當做「庫藏股」保留下來,暫且不會介入交易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將來可以在其他地方發揮作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是需要資金之時就出售它。
2、債券回購: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使用上契約方式約定好在將來的某一天里按照著約定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由債券「賣方」向「買方」,也就是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再次購買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從交易發起人的這個角度來看,只要是抵押出債券的話,借入資金的交易就稱為進行債券正回購;但凡是主動借出資金的,然後獲取債券質押的交易都稱作是進行逆回購。想知道手裡的股票好不好?直接點擊下方鏈接測一測,立馬獲取診股報告:【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二、上市公司回購股票
上市公司一般回購股票都有這樣的原因:①實行股權激勵計劃;②避免惡意收購;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穩定公司股價,提高公司形象。至於回購股票的情況,它是利好還是利空呢?還是需要按照實際情況來進行分析:
1、回購後注銷:若是在股價低估的這類狀況下,回購股票,隨後注銷,這樣會導致公司的總的流通股數下降,抬高了每一股的收益,股票這樣回購的話是利好。股票的價格沒有被低估,就出現對股票進行回購,特意引導一些不知曉真實情況的民眾來哄抬股價,股東的利益就會損失,這就是一種隱藏的利空。
2、回購不注銷:要是公司在低位回購股票的情況,而且是用來作為庫存股不注銷股份,之後在股價正當高位時,派發股份做其他用處。公司有自己炒自己股票的嫌疑,於是不注銷的意思就是利空。自然,如果從短期角度看的話,回購股票和大資金買入股票的意思是一樣的,這非常有利於股價的上漲。
三、央行正、逆回購
央行回購能分為正回購和逆回購兩種,正回購是央行在公開市場上吞吐貨幣的行為,當然逆回購也是,是貨幣政策的一種。央行逆回購的結果主要在以下兩點,一是調節市場的資金流動性,二是調節利率。正回購簡單來講就是一方用一定規模的債券作為抵押,這樣去融入資金的行為,同時也是會承諾日後再購回所抵押債券的交易行為。也是央行經常使用的公開市場操作手段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購操作就能夠達到從市場回籠資金的效果;逆回購其實是央行向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然後還約定在未來特定日期將有價證券賣給一級交易商的這一交易行為,逆回購實質上是央行向市場上投放流動性的操作,逆回購到期的情況也就是央行從市場收迴流動性的操作。那麼央行回購究竟利好還是利空呢?同樣需要分情況來討論:
1、逆回購:央行使用資金和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所以就是往市場投放資金,若是資金進入實體企業以後,這樣就也就能刺激企業運轉,所以對於股市是利好的。然後市場上的資金增加了以後,這樣子也就有了多餘的資金進入股市,這樣的話也就隨之刺激股市上漲了。
2、正回購:央行在賣出逆回購的時候其實就是在回籠資金,市面上的錢少了,就會導致沒有多餘的錢再流入股市當中,進而造成了悲觀的投資情緒,使得股價下跌。因此回購消息是真的很重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應答時間:2021-09-25,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
② 科創板股票質押貸款規定
《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科創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質押股份出現如下情形的,應披露以下信息:
質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達到50%以上,以及之後質押股份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司,並披露本次質押股份數量、累計質押股份數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質押期限、質押融資款項的最終用途及資金償還安排等信息;
質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出現債務逾期或其他資信惡化情形的,應當披露債務逾期金額、是否存在平倉風險以及可能被平倉的股份數量和比例等信息。
③ 股票質押的風險都有哪些
股票質押存的法律風險為:
1、股權價值波浮動的市場風險;
2、出質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風險;
3、法律制度不完善導致的法律風險;
4、股權交易市場不完善下的處置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